星期五,二月11 2011 19:56

職業健康服務標準、原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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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於 1985 年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及其隨附的建議書(第 171 號)中體現的標準、原則和方法;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1981 年(第 155 號)及其附帶的建議書(第 164 號); 以及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職業衛生聯合委員會第十二屆會議的工作文件,5 年 7 月 1995-XNUMX 日。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將“職業健康服務”定義為具有基本預防功能並負責就建立和維護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向雇主、工人及其代表提供建議的服務工作環境將促進與工作相關的最佳身心健康,並根據工人的身心健康狀況調整工作以適應他們的能力。

提供職業健康服務是指在工作場所開展旨在保護和促進工人安全、健康和福祉以及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的活動。 這些服務由職業健康專業人員提供,這些專業人員單獨或作為企業或外部服務的特殊服務單位的一部分。

職業健康實踐範圍更廣,不僅包括職業健康服務所開展的活動。 這是一項多學科和多部門的活動,除職業健康和安全專業人員外,還涉及企業內外的其他專家,以及主管當局、雇主、工人及其代表。 這種參與需要在工作場所建立完善且協調良好的系統。 必要的基礎設施應包括成功開展職業衛生實踐並確保其係統發展和持續改進所需的所有行政、組織和運作系統。

國際勞工組織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描述了最詳盡的職業健康實踐基礎設施。 根據第 161 號公約及其配套的第 171 號建議書所提倡的模式建立職業衛生服務是一種選擇。 然而,最先進的職業健康服務顯然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文書。 可以使用其他類型的基礎設施。 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和職業安全可以在同一職業衛生服務中單獨或一起進行。 職業健康服務可以是一個單一的綜合實體,也可以是不同職業健康和安全單位的組合,這些單位出於對工人健康和福祉的共同關注而統一起來。

職業健康服務的可用性

職業健康服務在世界範圍內分佈不均(WHO 1995b)。 在歐洲地區,大約一半的工作人口仍未獲得合格的職業衛生服務; 各國之間的差異很大,覆蓋率數字在勞動力的 5% 到 90% 之間。 目前處於轉型期的中歐和東歐國家由於經濟活動的重組和大型集中產業拆分成較小的單元而在提供服務方面遇到了問題。

其他大陸的覆蓋率較低。 只有少數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以色列)的覆蓋率數字與西歐相當。 典型發展中地區職工健康服務覆蓋率最多為5%至10%,服務對象主要在製造企業,部分工農業、個體經營者、小型企業和非正規經濟部門部門通常根本不包括在內。 即使在覆蓋率高的國家,也存在差距,小型企業、某些流動工人、建築業、農業和個體經營者得不到充分服務。

因此,普遍需要提高全世界職業衛生服務對工人的覆蓋率。 在一些國家,旨在擴大覆蓋面的干預計劃表明,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成本大幅改善職業衛生服務的可用性。 已發現此類干預措施可以改善工人獲得服務的機會和所提供服務的成本效益。

國際文書的政策影響

所謂的工作環境改革發生在 1970 年代和 1980 年代的大多數工業化國家,見證了重要的國際文書和指導方針的產生。 它們反映了職業健康政策對工作生活新需求的響應,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發展的國際共識的達成。

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 (PIACT) 由國際勞工組織於 1976 年發起(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 (PIACT) 1984;國際勞工大會第 71 屆會議 1985)。 國際勞工組織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及其附帶的建議書(第 164 號),以及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及其附帶的建議書(第 171 號),詳述國際勞工組織對職業安全與健康發展的影響。 到 31 年 1995 月 40 日,已有 XNUMX 個國家批准了這些公約,但它們的實際影響比批准數量要廣泛得多,因為許多國家已經實施了這些文書中體現的原則,儘管它們未能批准這些文書。

同時,2000 年首次啟動的 WHO 到 1981 年人人享有健康全球戰略(HFA)(1979 年)隨後在 1980 年代引入和實施了區域和國家 HFA 戰略,其中工人的健康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987 年,WHO 啟動了工人健康行動計劃,1994 年 WHO 職業健康合作中心製定了全球職業健康戰略(1995 年),該戰略得到了 WHO 執行委員會的認可(EB97.R6)並於 1996 年 49.12 月被世界衛生大會一致通過 (WHA XNUMX)。

職業安全與健康國際共識最重要的特點是:

  • 關注所有工人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無論經濟部門、就業類型(受薪工人或個體經營者)、企業或公司的規模(工業、公共部門、服務業、農業等) )
  • 在與雇主和工人代表組織協商後,政府有責任通過立法、集體協議或政府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機制為職業衛生實踐建立適當的基礎設施
  • 政府在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三方合作下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政策的責任
  • 雇主在企業層面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主要責任,必須讓合格的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執行國家立法或集體協議規定的規定
  • 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控制工作場所危害,營造有利於工人健康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是職業衛生服務的主要目的。

 

1993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首腦會議談到了與職業健康相關的人類環境的幾個方面(WHO 1993)。 其 21 世紀議程包含為服務不足的工人提供服務和確保工作場所化學品安全的要素。 《里約宣言》強調人們有權過上“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健康和富有成效的生活”,這需要工作和工作環境滿足某些最低健康和安全標準。

這些文書和國際方案直接或間接地促進了將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納入國家到 2000 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方案和其他國家發展方案。 因此,國際文書已成為製定國家立法和計劃的指南。

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職業衛生聯合委員會在職業衛生的全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委員會自 1950 年以來舉行了十二次會議,為概念的定義及其在國家和地方的應用做出了重要貢獻做法。

職業健康實踐的立法結構

大多數國家/地區都有關於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法律,但立法的結構、內容和所涵蓋的工人差異很大(Rantanen 1990;WHO 1989c)。 更傳統的法律將職業健康服務視為一組專門的和獨立的活動,例如職業健康護理、職業安全和衛生服務、工作場所健康促進計劃等。 在許多國家,立法沒有規定什麼可以被視為方案,而是規定雇主有責任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工人健康檢查或其他與工人健康和安全有關的個人活動。

反映國際準則的最新法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職業衛生服務公約》(第 161 號)中包含的那些,將職業衛生服務視為一個綜合的、綜合的、多學科的團隊,包含改善工作健康所需的所有要素,改進工作環境,促進工人健康,以及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所需的結構和管理方面的整體發展。

立法通常將建立、實施和檢查職業衛生服務的權力委託給勞動、衛生或社會保障等部委或機構(WHO 1990)。

規範職業健康服務的立法主要有兩種類型:

將職業健康服務視為一個綜合的多學科服務基礎設施,並規定了各種合作夥伴的目標、活動、義務和權利、運作條件以及其人員的資格。 示例包括關於職業安全與健康的歐盟框架指令第 89/391/EEC 號(CEC 1989;Neal 和 Wright 1992)、荷蘭 ARBO 法案(Kroon 和 Overeynder 1991)和芬蘭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的法案(譯文職業保健法和國務委員會 1009 年第 1979 號法令)。 在工業化世界中,只有少數幾個符合此類立法的職業健康服務系統組織的例子,但隨著歐盟框架指令 (89/391/XNUMX/XNUMX/歐洲經濟共同體)。

另一種類型的立法存在於大多數工業化國家,而且更加分散。 它不是將職業健康服務規定為一個實體的單一法案,而是涉及一些簡單地要求雇主開展某些活動的法律。 這些可能會被非常具體地或僅僅籠統地規定,留下它們的組織和運作條件的問題開放(WHO 1989c)。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該立法僅適用於主要工業部門,而大量其他部門以及農業、小型企業和非正規部門仍未被涵蓋。

在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勞動人口老齡化、傷殘撫卹金和病假缺勤率增加以及難以控制社會保障預算等社會和人口發展導致國家職業衛生系統進行了一些有趣的改革。 這些措施側重於預防短期和長期殘疾、保持工作能力,尤其是老年工人的工作能力,以及減少提前退休。

例如,荷蘭 ARBO 法案修正案(Kroon 和 Overeynder 1991)連同其他三項旨在預防短期和長期殘疾的社會法律規定了工廠級職業健康和安全服務的重要新要求。 他們包括:

  • 程序、準則和設施的最低要求
  • 職業健康服務團隊的人數、組成和能力的最低要求,包括具有職業健康能力的醫師、高級安全專家、職業衛生師和管理顧問等專家
  • 規定服務組織及其活動的要求
  • 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包括適當的審計
  • 要求在服務中工作的專家由有關當局認證,並且服務本身在外部審計的基礎上進行認證。

 

這個新制度將逐步實施,並應在1990年代末之前成熟。

1991 年和 1994 年芬蘭職業健康服務法修正案將保持工作能力,特別是老年工人的工作能力,作為職業健康服務基於立法的預防活動的一個新要素。 通過工作場所所有參與者(管理層、工人、健康和安全服務)的密切合作實施,它涉及改善和適應工人的工作、工作環境和設備,提高和保持工人的身心工作能力工人,並使工作組織更有利於保持工人的工作能力。 目前,正在努力開發和評估實現這些目標的實用方法。

1987 年通過的單一歐洲法案為歐洲共同體採取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措施提供了新的動力。 這是第一次將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直接納入 1957 年的 EEC 條約,並通過新的第 118a 條完成。 對保護水平非常重要的是,成員國根據第 118a 條通過的指令規定了有關工作中健康和安全的最低要求。 根據這一原則,如果低於指令規定的最低要求,成員國必須提高其保護水平。 除此之外,他們有權並鼓勵他們維持和引入比指令要求更嚴格的保護措施。

1989 年 118 月通過了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指令,該指令根據第 89a 條規定了有關工作中健康和安全的最低要求:關於採取措施鼓勵改善工人安全和健康的框架指令 391/XNUMX/EEC在上班。 這是健康和安全的核心戰略,所有後續指令都將以此為基礎。 框架指令將由涵蓋特定領域的個別指令進行補充,並為未來與之相關的指令設定總體框架。

框架指令 89/391/EEC 包含國際勞工組織第 155 號和第 161 號公約的許多特徵,歐盟 15 個國家將在其國家法律和實踐中實施這些公約。 與職業健康實踐相關的主要規定包括:

  • 在企業層面製定連貫的整體預防政策,涵蓋工作環境、技術、工作組織、工作條件和社會關係
  • 雇主有責任確保工人在與工作有關的各個方面的安全和健康,包括預防職業危害、提供信息和培訓,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組織、控制措施和手段,以確保職業健康活動應在雇主和工人的合作下進行
  • 工人應接受足以應對他們在工作中遇到的健康風險的健康監測
  • 工人有權獲得有關安全和健康風險以及預防和保護措施的所有必要信息,涉及整個企業和每種類型的工作站和工作實踐
  • 為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在設備選擇、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新技術的規劃和引進應與工人和/或其代表協商
  • 預防的一般原則應包括消除職業危害; 評估無法避免的危險; 從源頭上應對風險; 使工作適應個人,特別是在工作場所的設計、設備的選擇以及工作和生產方法方面; 適應技術進步; 用非危險或危險性較小的物質代替危險物質; 集體保護措施優先於個人保護措施; 給予工人適當的指示。

 

在過去幾年中,歐盟出台了大量立法,包括一系列基於框架指令制定原則的單項指令,一些補充了正在製定的技術協調措施,還有一些涵蓋特定的指令風險和高風險行業。 第一組的例子是關於工作場所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指令,工人在工作中使用工作設備,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負載的手動處理,使用顯示屏設備工作,用於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標誌,以及在臨時或移動建築工地執行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 第二組包括保護工人免受與接觸氯乙烯單體、金屬鉛及其離子化合物、工作中的石棉、工作中的致癌物、工作中的生物製劑有關的風險的保護,通過禁止某些指定的代理人和/或某些工作活動,以及其他一些人(Neal 和 Wright 1992;EC 1994)。

最近提出了通過其他指令(即關於物理劑、化學劑、運輸活動和工作場所以及工作設備的指令)的建議,以鞏固一些現有指令並使總體方法合理化以確保安全和健康這些領域的工人 (EC 1994)。

國家立法和實踐中的許多新要素對當今新出現的工作生活問題做出了回應,並包含了進一步發展職業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定。 這尤其涉及在國家和企業層面規劃更全面的社會心理、組織和工作能力方面的活動,並特別強調參與原則。 它們還規定了質量管理體系的應用、專家能力的審核和認證以及滿足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要求的服務。 因此,這些國家法律通過吸收國際勞工組織文書的實質性內容,無論這些文書是否得到批准,都會導致逐步實施國際勞工組織第 155 號和第 161 號公約以及世界衛生組織公約中體現的目標和原則。 HFA 戰略。

職業健康實踐的目標

最初由 ILO/WHO 職業衛生聯合委員會於 1950 年定義的職業衛生實踐目標指出:

職業健康應旨在促進和維持所有職業工人的最高程度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福祉; 防止工人因工作條件而導致健康偏離; 保護工作中的工人免受有害健康因素造成的風險; 將工人安置和維持在適合其生理和心理能力的工作環境中; 並且,總結一下:工作適應人,每個人適應他的工作。

1959 年,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特別三方委員會(代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討論,國際勞工大會第四十三屆會議通過了第 112 號建議書(國際勞工組織 1959 年),將職業健康服務定義為已建立的服務出於以下目的在工作場所內或工作場所附近:

  • 保護工人免受其工作或工作條件可能引起的任何健康危害
  • 有助於工人的身心調整,特別是通過使工作適應工人並將他們分配到適合他們的工作
  • 有助於建立和維持工人最大程度的身心健康。

 

1985 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了新的國際文書——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及其隨附的建議書(第 171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85a,1985b)——將職業健康服務定義為具有基本預防功能和負責任的服務就以下事項向雇主、工人及其代表提供建議: 建立和維護安全健康工作環境的要求,這將促進與工作相關的最佳身心健康; 以及根據工人的身心健康狀況使工作適應工人的能力。

1980 年,世衛組織/歐洲職業衛生和工業衛生服務評估工作組(WHO 1982)將此類服務的最終目標定義為“通過保護工人的健康,促進保證最高工作生活質量的工作條件” ,提高他們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福祉,並預防疾病和事故”。

世界衛生組織歐洲區域辦事處於 32 年對歐洲區域 1985 個國家的職業衛生服務進行了廣泛調查(Rantanen 1990),確定了以下原則作為職業衛生實踐的目標:

  • 保護工人的健康免受工作中的危害(保護和預防原則)
  • 使工作和工作環境適應工人的能力(適應原則)
  • 提高工人的身體、心理和社會福祉(健康促進原則)
  • 盡量減少職業危害、事故和傷害以及職業病和與工作有關的疾病的後果(治愈和康復原則)
  • 在工作場所或附近的設施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治療性和預防性的一般保健服務(一般初級保健原則)。

 

這些原則仍然可以被認為與各國政策和立法的新發展相關。 另一方面,根據最近的國家法律制定的職業健康實踐目標和工作生活新需求的發展似乎強調了以下趨勢(WHO 1995a、1995b;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

  • 職業健康的範圍正在擴大,不僅包括健康和安全,還包括心理和社會福祉以及開展社會和經濟生產性生活的能力。
  • 目標的全部範圍超出了傳統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的範圍。
  • 新原則不僅僅是預防和控制對工人健康和安全不利的影響,還包括積極促進健康、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作組織。

 

因此,肯定存在將職業健康實踐的目標範圍擴大到對工人造成社會和經濟後果的新型問題的趨勢。

職業健康服務的職能和活動

為了保護和促進工人的健康,職業健康服務必須滿足其服務的企業和受僱工人的特殊需求。 由於工業、製造業、商業、農業和其他經濟活動範圍廣泛,不可能為適合所有人的職業健康服務制定詳細的活動計劃或組織模式和運營條件企業和所有情況。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和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雇主對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職業健康服務的職能是保護和促進工人的健康,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維護企業整體的健康,通過向工人提供職業健康服務並向雇主提供有關如何進行健康管理的專家建議。為了其所屬的特定工作社區的利益,實現盡可能高的健康和安全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1 號公約及其配套的第 171 號建議將職業健康服務設想為多學科的、全面的,雖然主要是預防性的,但也允許開展治療活動。 世衛組織文件呼籲為小型企業、個體經營者和農業工人提供服務,鼓勵初級衛生保健單位提供服務(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 上述文件和國家法律和規劃建議逐步實施,以便職業衛生活動可以根據國家和地方的需要和普遍情況進行調整。

理想情況下,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制定適合其運營所在企業需求的活動計劃並根據該計劃行事。 其職能應充分適用於其所服務企業的職業危害和健康風險,並特別關注有關經濟活動部門的具體問題。 以下是職業健康服務的基本功能和最典型的活動。

企業初步定位

以前沒有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或者招聘新的職業健康服務人員時,需要對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進行初步定位。 這涉及以下步驟:

  • 對生產類型的分析將指出經濟活動、工作或職業的典型危害類型,因此可能會在企業中遇到這些危害類型,並有助於識別可能需要特別注意的危害類型。
  • 審查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管理人員、工人或其他專家發現的問題,以及以前在工作場所採取的職業衛生措施,將表明企業對問題的看法。 這應包括檢查職業健康和安全活動報告、工業衛生測量、生物監測數據等。
  • 審查勞動力的特徵(即按年齡、性別、種族背景、家庭關係、職業分類、工作經歷和相關健康問題(如有)分類的人數)將有助於識別弱勢群體和有特殊需求的群體。
  • 應檢查按部門、職業和工作類型、致病因素以及傷害或疾病類型分組的關於職業病和事故以及因病缺勤的可用數據。
  • 確定優先問題需要有關工作方法、工作中處理的化學物質、最近的暴露測量和暴露於特殊危害的工人人數的數據。
  • 應探索員工對職業健康問題的了解、他們在應急措施和急救方面的培訓程度,以及建立有效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的前景。
  • 最後,應審查生產系統變更、新設施、機器和設備的安裝、新材料的引入以及工作組織變更的未決計劃,作為未來改變職業健康實踐的基礎。

 

工作環境監控

必須通過工作場所的監控來確保符合安全和健康標準的工作環境質量。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 161 號公約,工作環境的監測是職業衛生服務的主要任務之一。

根據通過對企業的初步定位獲得的信息,對工作場所進行走訪調查,最好由多學科職業健康小組輔以雇主和工人代表。 這應包括與經理、工頭和工人的訪談。 在需要時,可以進行特殊的安全、衛生、人體工程學或心理檢查。

可以使用特殊清單和指南,並推薦用於此類調查。 觀察結果可能表明需要進行特定的測量或檢查,這些測量或檢查應由職業衛生、人體工程學、毒理學、安全工程或心理學方面的專家執行,他們可能是企業職業衛生團隊的成員,也可能必須從外部採購。 此類特殊測量或檢查可能超出小型企業的資源範圍,小型企業將不得不依賴調查期間所做的觀察,輔之以定性數據,最好情況下,還要輔以半定量數據。

作為識別潛在健康危害的基本清單,可推薦附於國際勞工組織 1980 年工傷福利公約(第 1964 號)的職業病清單(121 年修訂)。 它列出了職業病的主要已知原因,其主要目的是為職業病的補償提供指導,但也可以為職業病的預防服務。 清單中未提及的危害可根據國家或當地情況增加。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建議書(第 171 號)定義的工作環境監測範圍如下:

  • 識別和評估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環境因素
  • 評估職業衛生狀況和工作安排中可能對工人健康造成風險的因素
  • 集體和個人防護裝備的評估
  • 在適當的情況下,通過有效和普遍接受的監測方法評估工人接觸有害物質的情況
  • 評估旨在消除或減少暴露的控制系統。

 

作為走訪調查的結果,應準備一份危害清單,識別企業中固有的每一種危害。 該清單對於估計接觸的可能性和建議控制措施是必要的。 出於本清單的目的以及為了促進控制措施的設計、實施和評估,應根據危害對工人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後果的風險以及危害類型(即化學、物理、生物、心理或人體工程學)。

下一步是對暴露進行定量評估,這對於更準確的健康危害評估是必要的。 它包括測量強度或濃度、時間變化、暴露的總持續時間以及暴露的工人人數。 暴露的測量和評估通常由職業衛生學家、人體工效學家和傷害控制專家進行。 它們基於環境監測的原則,並應在必要時包括環境監測以收集特定工作環境中的暴露數據,以及對單個工人或一組工人的個人暴露監測(例如,暴露於特定危害) . 每當懷疑或可合理預測危害時,暴露測量都是必要的,並且應基於完整的危害清單並結合工作實踐的評估。 應利用對每種危害造成的潛在影響的了解來確定乾預的優先順序。

工作場所健康危害的評估應通過與既定的職業暴露標准進行比較來考慮暴露的完整情況來完成。 這些標準以允許水平和暴露限度表示,並通過大量將暴露與產生的健康影響相關聯的科學研究建立起來。 其中一些已成為國家標準,並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最大允許濃度(德國的 MAK、東歐國家的 MAC)和允許暴露限值(美國的 PEL)。 工作場所常見的大約 600 種化學物質都有 PEL。 時間加權平均暴露、短期暴露限值 (STEL)、上限以及一些可能導致皮膚吸收的硬條件也有限制。

工作環境中的監測包括監測危險暴露和健康結果。 如果過度暴露於危險中,則無論結果如何都應加以控制,並且應對暴露工人的健康狀況進行評估。 如果接近或超過上述規定的限值,則視為過度​​暴露。

工作環境的監測提供了企業職業健康需求的信息,並指明了預防和控制行動的重點。 大多數指導職業衛生服務的文書都強調需要在開始服務之前、在活動過程中定期進行監測,並且總是在工作或工作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進行監測。

獲得的結果提供了必要的數據來估計針對健康危害採取的預防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工人是否被安排在適合他們能力的工作崗位上。 這些數據也被職業健康服務機構使用,以確保維持可靠的暴露保護,並就如何實施控制以改善工作環境提出建議。 此外,積累的信息還用於流行病學調查、允許暴露水平的修​​訂以及工程控制措施和各種預防方案的其他方法的有效性評估。

告知雇主、企業管理層和工人職業健康危害

在獲得有關潛在工作場所健康危害的信息後,應將其傳達給負責實施預防和控制措施的人員以及暴露於這些危害的工人。 信息應盡可能準確和量化,描述正在採取的預防措施,並解釋工人應該做什麼以確保其有效性。

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建議書(第 171 號)規定,根據國家法律和慣例,工作環境監測產生的數據應以適當的方式記錄並提供給雇主、工人和他們的代表,或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如果有的話。 這些數據應在保密的基礎上使用,僅用於就改善工作環境和工人安全與健康的措施提供指導和建議。 主管當局也應該有權訪問這些數據。 只有在雇主和工人同意的情況下,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才可以將它們傳達給其他人。 應以充分和適當的方式將監督結果告知有關工人,並應有權要求對工作環境進行監督。

健康風險評估

為了評估職業健康風險,將來自工作環境監測的信息與來自其他來源的信息相結合,例如對特定職業和暴露的流行病學研究、職業暴露限值等參考值和可用統計數據。 定性(例如,該物質是否致癌)和在可能的情況下定量(例如,接觸程度如何)數據可以證明工人面臨健康危害,並表明需要採取預防和控制措施。

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的步驟包括:

  • 識別職業健康危害(作為工作環境監測的結果)
  • 危害如何影響工人的分析(進入途徑和暴露類型、閾限值、劑量-反應關係、它可能引起的不利健康影響等)
  • 暴露於特定危害的工人或工人群體的識別
  • 識別具有特殊弱點的個人和群體
  • 評估可用的危害預防和控制措施
  • 得出結論並記錄評估結果
  • 定期審查,並在必要時重新評估。

 

工人健康監測

由於技術和經濟性質的限制,通常不可能消除工作場所的所有健康危害。 正是在這些情況下,對工人健康的監測發揮了重要作用。 它包括多種形式的對因工人暴露於職業健康危害而產生的健康影響的醫學評估。

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評估工人是否適合從事某些工作,評估可能與接觸工作過程中固有的有害因素有關的任何健康損害,並根據國家立法。

健康檢查不能保護工人免受健康危害,也不能替代適當的控制措施,後者在行動等級中具有第一優先權。 健康檢查有助於確定可能使工人更容易受到危險因素影響的情況,或發現這些因素造成的健康損害的早期跡象。 它們應與工作環境監測同時進行,工作環境監測提供有關工作場所潛在暴露的信息,並被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用來評估通過暴露工人的健康監測獲得的結果。

工人的健康監測可以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

在被動健康監測的情況下,生病或受影響的工人需要諮詢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被動監測通常只檢測有症狀的疾病,並要求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能夠區分職業暴露的影響與非職業暴露的類似影響。

在主動健康監測的情況下,職業健康專業人員選擇和檢查工作相關疾病或傷害風險高的工人。 它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包括對所有工人進行定期體檢,對暴露於特定健康危害的工人進行體檢,對選定的工人群體進行篩查和生物監測。 特定形式的健康監測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特定職業暴露可能對健康造成的影響。 主動監測更適合有多次接觸史和疾病或受傷風險較高的工人。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1 號公約和第 171 號建議書提供了有關健康監測的詳細信息。這些文書規定,在主管當局規定的情況和條件下,工人健康監測應包括所有必要的評估,以保護工人健康。工人的健康,其中可能包括:

  • 在分配給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健康的特定任務之前,對工人進行健康評估
  • 在涉及暴露於特定健康危害的就業期間定期進行健康評估
  • 因健康原因長期缺勤後恢復工作的健康評估,以確定可能的職業原因,建議採取適當的行動來保護工人並確定工人是否適合工作以及分配和康復的需要
  • 涉及可能導致或導致未來健康損害的危險的任務終止時和終止後的健康評估。

 

在開始職業健康實踐、招聘新工人、採用新的工作實踐、引入新技術、確定特殊暴露以及個別工人表現出健康特徵時,評估工人的健康狀況至關重要需要跟進。 許多國家/地區都有專門的法規或指南,規定何時以及如何進行健康檢查。 應監測並持續開展健康檢查,以便在其發展的最早階段確定與工作相關的健康影響。

分配前(就業前)健康檢查

這種類型的健康評估是在工人安置工作或分配給可能危及他們或他人健康的特定任務之前進行的。 這種健康評估的目的是確定一個人在身體和心理上是否適合從事特定工作,並確保他或她在這份工作中的安排不會對他或她的健康或其他工人的健康構成威脅. 在大多數情況下,回顧病史、一般體格檢查和常規實驗室檢查(例如,簡單的血細胞計數和尿液分析)就足夠了,但在某些情況下,存在健康問題或特定工作的不尋常要求將需要廣泛的功能檢查或診斷測試。

有許多健康問題可能會使某項工作對工人造成危險或給公眾或其他工人帶來風險。 由於這些原因,例如,可能有必要將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壓或不穩定糖尿病的工人排除在某些危險工作之外(例如,空中和海上飛行員、公共服務和重型貨車司機、起重機司機)。 色盲可能會被排除在出於安全目的需要辨色的工作之外(例如,閱讀交通信號)。 深水潛水、消防、警務、飛機駕駛等對綜合素質要求較高的工作,只有能夠滿足工作要求的人才會被接受。 還應考慮慢性病可能因特定工作所涉及的暴露而加重的可能性。 因此,審查員必須對工作和工作環境有詳細的了解,並意識到標準化的工作描述可能過於膚淺甚至具有誤導性。

完成規定的健康評估後,職業醫師應將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工人和雇主。 傳達給雇主的這些結論不應包含醫學性質的信息。 它們應包含關於受檢人員是否適合擬議或擔任的任務的結論,並具體說明暫時或永久禁止在醫學上禁忌的工作種類和工作條件。

就業前體檢對於工人隨後的職業史很重要,因為它提供了有關工人在開始工作時的健康狀況的必要臨床信息和實驗室數據。 它還代表了後續評估以後可能發生的任何健康狀況變化的不可或缺的基線。

定期健康檢查

這些在就業期間定期進行,涉及暴露於無法通過預防和控制措施完全消除的潛在危害。 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是監測工人在工作期間的健康狀況。 它旨在核實工人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狀況,並儘早發現任何可能因工作引起的健康不良跡象。 根據觀察到的危險的性質,它們通常由其他檢查補充。

他們的目標包括:

  • 儘早識別因工作實踐或暴露於潛在危害而造成的任何不利健康影響
  • 檢測可能發生的職業病
  • 驗證特別脆弱或患有慢性病的工人的健康是否受到工作或工作環境的不利影響
  • 在生物監測的幫助下監測個人暴露
  • 檢查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 確定企業使用的工作實踐、技術或物質的變化可能對健康產生的影響。

 

這些目標將決定定期健康檢查的頻率、內容和方法,可能每隔一到三個月或每隔幾年進行一次,具體取決於暴露的性質、預期的生物反應、預防措施的機會措施和檢查方法的可行性。 它們可能是全面的或僅限於少數測試或確定。 許多國家都有關於這些檢查的目的、頻率、內容和方法的特別指南。

復工健康檢查

出於健康原因長期缺席後,需要進行此類健康評估以授權恢復工作。 這種健康檢查確定工人是否適合工作,建議適當的行動以保護他們免受未來的暴露,並確定是否需要重新分配或特殊康復。

同樣,當工人更換工作時,職業醫師必須證明該工人適合執行新職責。 檢查的目的、需要和結果的使用決定了檢查的內容和方法以及進行檢查的環境。

一般健康檢查

在許多企業中,一般健康檢查可能由職業健康服務部門進行。 它們通常是自願的,可能適用於整個員工隊伍或僅適用於由年齡、工作年限、在組織中的地位等決定的某些群體。 它們可能是全面的或僅限於針對特定疾病或健康風險的篩查。 他們的目標決定了他們使用的頻率、內容和方法。

服務結束後的健康檢查

這種類型的健康評估是在涉及可能導致或導致未來健康損害的危險的任務終止後進行的。 這種健康評估的目的是對工人的健康進行最終評估,將其與之前的體檢進行比較,並評估之前的工作分配如何影響他們的健康。

一般觀察

下面總結的一般觀察結果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健康檢查。

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由受過職業衛生培訓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 這些衛生專業人員應熟悉企業的工作暴露、身體要求和其他工作條件,並在使用適當的體檢技術和儀器以及保存正確的記錄表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

健康檢查不能替代預防或控制工作環境中危險暴露的行動。 如果預防成功,則需要更少的檢查。

與健康檢查有關的所有收集數據都是保密的,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將其記錄在個人機密健康檔案中。 只有在相關工作人員的知情同意下,才能將與健康評估相關的個人數據透露給其他人。 當工作人員希望將數據轉發給私人醫生時,他或她會為此提供正式許可。

關於工人是否適合特定工作或工作對健康影響的結論應以不違反個人健康數據保密原則的形式傳達給雇主。

利用健康檢查及其結果對工人進行任何形式的歧視是不能容忍的,必須嚴格禁止。

防控措施舉措

職業健康服務不僅負責識別和評估工人健康的潛在風險,還​​負責提供有助於避免風險的預防和控制措施的建議。

在分析工作環境監測結果,包括必要時工人的個人暴露監測,以及工人健康監測結果,包括必要時生物監測結果後,職業衛生服務應能夠評估可能的聯繫接觸職業危害與由此產生的健康損害之間的關係,並提出適當的控制措施以保護工人的健康。 這些措施是在與企業管理層、雇主、工人或其代表協商後,與企業的其他技術服務一起推薦的。

控制措施應足以防止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以及在事故和緊急情況下發生不必要的接觸。 還應考慮工作流程中的計劃修改,建議應適應未來的需求。

健康危害控制措施用於消除職業暴露,最大限度地減少或在任何情況下將其降低到允許的限度。 它們主要包括工程、工作環境中的工程控制、技術、物質和材料的變化以及作為二級預防措施、人類行為控制、個人防護設備、綜合控制等。

控制措施建議的製定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包括對企業現有健康風險信息的分析,以及對職業安全與健康要求和需求的考慮。 為了分析可行性和成本與收益,人們應該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即為健康和安全所做的投資可能會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得到回報,但不一定立即得到回報。

國際勞工組織的文書包括一項要求,即雇主、工人及其代表應合作並參與此類建議的實施。 它們通常由大型企業的安全與健康委員會討論,或在較小的企業中由雇主和工人代表討論。 重要的是記錄提議的建議,以便可以跟進其實施情況。 此類文件應強調管理層對企業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責任。

諮詢角色

職業健康服務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向企業管理層、雇主、工人以及健康和安全委員會以集體和個人的身份提供建議。 這需要在決策過程中得到認可和使用,因為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經常不直接參與決策。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和建議書(第 171 號)促進了職業健康專業人員在企業中的諮詢作用。 為促進工作適應工人並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職業健康服務部門應向雇主、工人及其在企業中的代表提供職業健康、衛生、人體工程學、集體和個人防護裝備方面的顧問,以及安全與健康委員會,並應與已經在這些領域擔任顧問的其他服務合作。 他們應該就工作的規劃和組織、工作場所的設計、機器和其他設備的選擇、維護和狀況以及企業使用的物質和材料提出建議。 他們還應參與改進工作實踐的計劃的製定,以及新設備健康方面的測試和評估。

職業健康服務應向工人提供有關其工作健康的個人建議。

另一項重要任務是提供有關工傷或疾病受害者融入社會的建議和信息,以幫助他們迅速康復,保護他們的工作能力,減少曠工,恢復企業良好的社會心理氛圍.

教育和培訓活動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雇主和工人執行的諮詢任務密切相關。 當設想修改現有設施或引入新設備時,或者當工作場所、工作站的佈局和工作組織可能發生變化時,它們尤其重要。 如果在正確的時間開始此類活動,則具有優勢,因為它們在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方面更好地考慮了人為因素和人體工程學原理。

工作場所的技術諮詢服務是職業衛生服務的重要預防功能。 他們應優先提高對職業危害的認識,以及雇主和工人參與危害控制和工作環境的改善。

急救服務和應急準備

組織急救和緊急處理是職業衛生服務的傳統職責。 國際勞工組織第 161 號公約和第 171 號建議書規定,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在工作場所發生事故或工人身體不適時提供急救和緊急處理,並應協作組織急救。

這包括為個別工人的事故和急性健康狀況做好準備,以及在發生影響整個企業的嚴重事故時與其他緊急服務部門合作做出反應。 急救培訓是職業健康服務的主要職責,這些服務的人員是最先做出反應的人。

職業健康服務應為救護車服務以及社區消防、警察和救援單位以及當地醫院做出適當的初步安排,以避免可能威脅到重傷或受影響工人生存的延誤和混亂。 這些安排,在可行的情況下輔以演習,對於準備重大緊急情況特別重要,例如火災、爆炸、有毒物質排放和其他可能涉及企業和附近許多人並可能導致大量人員傷亡的災難.

職業保健、一般預防和治療保健服務

職業健康服務可能涉及職業傷害和疾病的診斷、治療和康復。 職業病和傷害的知識加上工作知識、工作環境和工作場所的職業暴露,使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能夠在與工作有關的健康問題的管理中發揮關鍵作用。

根據活動範圍和國家立法要求或國家實踐,職業健康服務分為三大類:

  • 具有基本預防功能的職業健康服務,主要包括工作場所訪問、健康檢查和提供急救
  • 具有預防功能的職業健康服務,輔以選擇性治療和一般保健服務
  • 職業健康服務,活動範圍廣泛,包括預防和綜合治療和康復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衛生服務建議書(第 171 號)提倡提供治療和一般衛生保健服務,作為職業衛生服務的功能,只要它們被認為是適當的。 根據國家立法和實踐,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可以開展或參與以下一項或多項職業病治療活動:

  • 未停止工作或在缺勤後恢復工作的工人的待遇
  • 治療患有職業病或因工作而加重的健康損害的工人
  • 職業事故和工傷受害者的治療
  • 職業再教育和康復的醫療方面。

 

提供一般預防和治療保健服務,包括預防和治療非職業病及其他相關的初級保健服務。 通常,一般預防保健服務包括免疫接種、婦幼保健、一般衛生和衛生服務,而一般治療保健服務包括常規全科醫生級別的實踐。 在這裡,國際勞工組織第 171 號建議書規定,職業健康服務可以考慮到國家一級的預防醫學組織,履行以下職能:

  • 對工作環境中的生物危害進行免疫接種
  • 參加旨在保護工人健康的運動
  • 在公共衛生方案的框架內與衛生當局合作。

 

大型企業以及在偏遠或醫療服務匱乏地區經營的企業設立的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可能需要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一般的非職業健康服務。 此類服務的推廣取決於社區衛生服務的基礎設施和企業的能力。 在欠發達地區建立工業企業時,在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的同時提供此類服務甚至可能是權宜之計。

在一些國家,職業健康服務在工作時間提供門診治療,通常由全科醫生提供。 它通常涉及簡單形式的治療,或者如果企業與社會保障或其他保險機構達成協議提供工人治療費用報銷,則可能是更全面的醫療服務。

復原

職業健康服務的參與對於指導工人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尤為重要。 由於發展中國家發生大量職業事故和工業化社會勞動人口老齡化,這一點變得越來越重要。 康復服務通常由外部單位提供,這些單位可以是獨立的或以醫院為基地,並配備康復專家、職業治療師、職業顧問等。

職業健康服務參與受傷工人的康復有一些重要的方面。

首先,職業健康服務可以發揮重要作用,確保及時將受傷或疾病康復的工人轉診給他們。 在可行的情況下,最好讓工人返回其原來的工作地點,職業衛生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在失去能力期間與負責急性期治療的人員保持聯繫以確定可以設想恢復工作的時間。

其次,職業健康服務可以通過與康復單位合作制定計劃,促進早日重返工作崗位。 它對工作和工作環境的了解將有助於探索修改原工作的可能性(例如,改變工作分配、限制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特殊設備等)或安排替代的臨時替代者。

最後,通過跟踪工人的進步,職業健康服務可以讓管理層了解可能缺勤或能力有限的持續時間,或任何殘餘殘疾的程度,以便可以在對生產計劃的影響最小的情況下安排替代人員。 另一方面,職業健康服務與工人保持聯繫,通常與他們的家人保持聯繫,促進並更好地準備他們重返工作崗位。

使工作適應工人

為促進工作適應工人並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就職業健康、職業衛生和人體工程學等問題向雇主、工人和企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建議可能包括對工作、設備和工作環境的修改,以使工人能夠有效和安全地工作。 這可能涉及減少年長工人的體力工作量,為有感覺或運動障礙的工人提供特殊設備,或根據工人的人體測量尺寸安裝設備或工作實踐。 如果工人從受傷或疾病中恢復過來,可能需要臨時進行調整。 許多國家/地區都有要求調整工作場所的法律規定。

保護弱勢群體

職業健康服務負責提出保護弱勢工人群體的建議,例如患有過敏症或慢性病的人以及某些殘疾的人。 這可能包括選擇能夠將不利影響降至最低的工作、提供特殊設備或保護裝置、規定病假等。 根據特定工作場所的情況,這些建議必須是可行的,並且可能要求工人接受適當的工作實踐和個人防護設備使用方面的特殊培訓。

信息、教育和培訓

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積極提供相關信息,組織開展與工作相關的教育培訓。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和建議書(第 171 號)規定職業健康服務參與設計和實施職業安全和健康領域的信息、教育和培訓計劃,以供工作人員使用。企業。 他們應參加對企業中所有對職業安全和健康有貢獻的工人的漸進和持續培訓。

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可以幫助提高工人對他們所接觸的職業危害的認識,與他們討論現有的健康風險,並就保護他們的健康向工人提供建議,包括保護措施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設備。 與工人的每次接觸都提供了提供有用信息和鼓勵工作場所健康行為的機會。

職業健康服務應提供有關企業中存在的職業危害以及與當地情況相關的安全和健康標準的所有信息。 該信息應以工人可以理解的語言書寫。 它應該定期提供,尤其是在引入新物質或設備或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

教育和培訓可以在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由於缺乏意識、技術專長和專業知識,改善工作場所安全、健康和福利的努力往往受到很大限制。 職業安全與健康和工作條件特定領域的教育和培訓可以促進問題的診斷和解決方案的實施,因此有助於克服這些局限性。

國際勞工組織第 155 號和第 161 號公約及其附帶的建議強調了教育和培訓在企業中的關鍵作用。 培訓對於履行雇主和工人的義務至關重要。 用人單位負責組織廠內職業安全衛生培訓,企業職工及其代表應當全力配合。

應將職業安全與健康培訓作為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的整體努力的組成部分,職業健康服務應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它應著眼於解決影響工人身心健康的各種問題,並應解決適應技術和設備、改善工作環境、人體工程學、工作時間安排、工作組織、工作內容和工人福利等問題。

健康促進活動

有一些趨勢,特別是在北美,以職業健康計劃的形式納入健康促進活動。 然而,這些計劃本質上是一般的健康促進計劃,可能包括健康教育、壓力管理和健康風險評估等要素。 他們通常旨在改變個人健康習慣,例如酗酒和吸毒、吸煙、飲食和體育鍛煉,以改善整體健康狀況並減少缺勤率。 儘管此類計劃旨在提高生產力並降低醫療保健成本,但迄今為止尚未對其進行適當評估。 這些計劃作為健康促進計劃而設計,雖然本身很有價值,但通常不被視為職業健康計劃,而是在工作場所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因為它們將注意力和資源集中在個人健康習慣上,而不是保護工人免受職業傷害危害。

應該認識到,健康促進計劃的實施是促進企業工人健康狀況改善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一些國家,“工作場所的健康促進”被視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由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以外的完全獨立的衛生工作者團體實施。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活動應與職業健康服務的活動相協調,職業健康服務的工作人員可以確保其相關性、可行性和可持續性。 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參與健康促進計劃的實施不應限制其主要職能的履行,作為專門的健康服務機構,旨在保護工人免受有害暴露和工作場所不健康工作條件的影響。

一些國家(如荷蘭、芬蘭)最近的發展是在職業衛生服務中開展職業衛生促進活動。 這些活動旨在通過針對工人及其健康、工作環境和工作組織的早期預防和促進行動來促進和維持工人的工作能力。 這些活動的結果被發現是非常積極的。

數據收集和記錄保存

重要的是,所有醫療接觸、評估、評估和調查都應妥善記錄,並安全保存記錄,以便在必要時進行後續健康檢查、法律或研究目的,可以在數年甚至數十年後檢索。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建議書(第 171 號)規定,職業健康服務應將工人健康數據記錄在個人機密檔案中。 這些檔案還應包含有關工人從事的工作、其工作中涉及的職業危害的暴露情況以及對工人暴露於這些危害的任何評估結果的信息。 只有在相關工作人員的知情同意下,才能將與健康評估相關的個人數據透露給其他人。

包含工人健康數據的記錄的保存、交流或傳輸的條件和時間,以及保密的必要措施,特別是當這些數據被計算機化時,通常由國家法律或法規或主管部門規定權威,並受公認的道德準則約束。

詳細介紹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建議書(第 171 號),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與雇主和工人代表協商,通過參與企業或相關機構的研究,在其資源範圍內為研究做出貢獻經濟活動的一個分支(例如,為流行病學目的收集數據或參與國家研究計劃)。 因此,參與研究項目實施的職業醫師將受到世界醫學協會 (WMA) 和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 (CIOMS) 應用於此類項目的倫理考慮的約束。 工作環境中的研究可能涉及健康的“志願者”,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充分告知他們研究的目的和性質。 每個參與者都應單獨同意參與該項目。 企業工會提供的集體同意不充分。 工人必須可以隨時退出調查,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負責確保他們不會受到不當壓力而違背他們的意願留在項目內。

聯絡和溝通

一個成功的職業健康服務必然涉及多種溝通。

內部合作

職業健康服務是企業生產設備的組成部分。 它必須密切協調其活動與職業衛生、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以及與工人健康直接相關的其他服務(當這些服務單獨運作時)。 此外,它必須與企業運營中的所有服務協作:人事行政、財務、員工關係、規劃設計、生產工程、工廠維護等。 當涉及工人健康和安全問題時,與企業任何部門的聯繫應該沒有障礙。 同時,職業健康服務應響應需求並敏感於所有其他部門的製約因素。 而且,如果它不向最高級管理人員報告,則在與工人健康有關的重要建議被拒絕給予適當考慮的情況下,它必須有權直接接觸最高管理層。

職業健康服務要有效發揮作用,需要企業管理層、用人單位、職工及其代表的支持。 國際勞工組織文書(ILO 1981a、1981b、1985a、1985b)要求雇主和工人在公平的基礎上合作並參與實施與職業健康服務相關的組織和其他措施。

雇主應與職業健康服務部門合作以實現其目標,特別是通過:

  • 提供有關企業職業健康和安全的一般信息
  • 提供有關可能影響工人健康的任何已知或疑似因素的信息
  • 在設施、設備和用品以及合格的工作人員方面為職業健康服務提供充足的資源
  • 提供適當的權力,使職業健康服務能夠履行其職能
  • 允許自由進入企業的所有部分和設施(包括單獨的工廠和現場單位),並提供有關生產設備和供應品變更計劃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組織的信息,以便採取預防措施在工人暴露於任何潛在危險之前
  • 及時考慮職業健康服務機構為控制職業危害和保護工人健康提出的任何建議,並確保其實施
  • 保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職業獨立性,鼓勵並在可能的情況下資助他們的繼續教育和培訓。

 

如果需要針對職業健康活動制定專門的工廠級計劃,則雇主與職業健康服務機構之間的合作對於此類計劃和活動報告的準備至關重要。

建立職業健康服務是為了通過預防工傷和職業病來保護和促進工人的健康。 如果沒有工人的合作,職業衛生服務的許多功能就無法實現。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文書,工人及其組織應與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合作,並為這些服務機構履行職責提供支持(國際勞工組織,1981a,1981b,1985a,1985b)。 工人應特別通過以下方式與職業健康服務機構合作:

  • 將工作和工作環境中可能對其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已知或疑似因素告知職業健康服務機構
  • 協助職業衛生人員在工作場所履行職責
  • 參加由職業健康服務機構進行的健康檢查、調查和其他活動
  • 遵守健康和安全規章制度
  • 維護安全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以及急救用品和應急設備,並學習正確使用它們
  • 參加工作場所的健康教育和安全培訓演習
  • 報告職業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有效性
  • 參與職業衛生服務活動的組織、規劃、實施和評價。

 

國際勞工組織文書建議雇主和工人在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上進行合作(國際勞工組織 1981a、1981b、1985a、1985b)。 這種合作是在企業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委員會中進行的,該委員會由工人和雇主的代表組成,構成了一個討論與職業健康和安全有關的問題的論壇。 在擁有 50 名或 XNUMX 名以上工人的企業中,可以通過立法或集體協議規定設立此類委員會。 在較小的企業中,其職能旨在通過工人安全代表與雇主之間非正式的討論來實現。

該委員會具有廣泛的職能 (ILO 1981b),其中可能包括:

  • 參與有關職業健康服務的建立、組織、人員配備和運作的決策
  • 為企業的職業健康和安全計劃做出貢獻
  • 為職業健康服務部門履行職責提供支持
  • 參與職業健康服務活動的評估,並協助其向補貼機構、企業管理層和外部當局提交報告
  • 促進企業內不同服務之間關於職業健康和安全事項的信息交流
  • 提供一個論壇,就企業中有關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的協作行動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 評價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狀況。

 

最近的職業健康實踐指南強調了工人參與有關自身健康和安全、工作和工作環境變化以及安全和健康活動的決策的原則。 它還要求工人能夠獲得有關企業有關職業安全與健康的活動以及他們在工作場所可能遇到的任何潛在健康危害的信息。 相應地,許多國家通過立法確立或加強了“知情權”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對外合作

職業健康服務應與外部服務和機構建立密切聯繫。 其中最重要的是與整個國家的公共衛生保健系統以及當地社區的機構和設施的關係。 這從初級衛生保健單位開始,延伸到以醫院為基礎的專業服務,其中一些可能還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當需要將工人轉介到專門的衛生服務機構以對職業傷害和疾病進行適當的評估和治療時,這種關係很重要,並且還可以提供機會來減輕非職業健康問題對出勤和工作績效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與公共衛生以及環境衛生服務的合作很重要。 邀請全科醫生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員訪問職業衛生服務機構並熟悉他們的職業對患者的要求或他們所面臨的危害,這不僅有助於建立友好關係,而且還提供了一個提高他們認識的機會職業健康問題的細節,這些問題通常在他們為他們提供一般醫療保健服務的工人的治療中被忽視。

康復機構是經常合作的伙伴,特別是對於可能需要特別努力來增強和保持工作能力的殘障或慢性殘疾工人而言。 這種合作在推薦臨時工作調整方面尤為重要,這些調整將加速和促進從具有職業或非職業病因的嚴重傷害或疾病中恢復的個人重返工作崗位。

救護車服務、醫院門診和急診室、毒物控制中心、警察和消防隊以及公民救援組織等應急響應組織和急救提供者可以確保迅速處理急性傷害和疾病,並協助規劃和響應重大事件緊急情況。

與社會保障和健康保險機構的適當聯繫可以促進福利管理和工人賠償制度的運作。

安全衛生主管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是職業衛生服務的主要合作夥伴。 除了加快正式檢查之外,適當的關係還可以為內部職業健康和安全活動提供支持,並為製定法規和執行方法提供投入的機會。

參加專業協會以及教育/培訓機構和大學的活動對於為專業工作人員安排繼續教育很有價值。 理想情況下,時間和費用應該由企業補貼。 此外,與為其他企業服務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合作關係可以提供戰略信息和見解,並可能導致建立夥伴關係以進行有意義的數據收集和研究。

上述合作類型應從職業衛生服務運作的一開始就啟動,並酌情繼續和擴大。 它們不僅可以促進職業健康服務目標的實現,還可以為企業的社區和公共關係工作做出貢獻。

職業健康服務基礎設施

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的基礎設施還不夠完善。 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對職業衛生服務的需求尤為迫切,這些國家擁有世界上十分之八的工人。 如果組織得當和有效,這些服務不僅會大大促進工人的健康,還會對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生產力、環境健康以及國家、社區和家庭的福祉做出重大貢獻(WHO 1995b;Jeyaratnam 和嘉 1994)。 有效的職業健康服務不僅可以減少可避免的疾病缺勤和工作殘疾,還有助於控制醫療保健和社會保障成本。 因此,從工人的健康和經濟兩方面來看,發展覆蓋所有工人的職業健康服務是完全合理的。

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的基礎設施應允許有效實施實現職業衛生目標所需的活動(ILO 1985a,1985b;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WHO 1989b)。 為允許必要的靈活性,國際勞工組織第 7 號公約第 161 條規定,職業健康服務可以組織為單一企業的服務或為多個企業提供的共同服務。 或者,根據國家條件和實踐,職業健康服務可由相關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共當局或官方服務機構、社會保障機構、主管當局授權的任何其他機構或上述機構的任何組合組織.

一些國家有關於職業衛生服務組織與企業規模的規定。 例如,較大的企業要建立自己的廠內職業健康服務機構,而中小企業則需要加入集團服務。 通常,立法允許靈活選擇職業衛生服務的結構模式,以滿足當地條件和做法。

職業健康服務模式

為了滿足在行業類型、規模、活動類型、結構等方面差異很大的企業的職業健康需求,已經開發了許多不同的職業健康服務模式(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WHO 1989). 例如,在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普通人群的醫療保健可能不足,職業健康服務也可以為員工及其家人提供初級非職業醫療保健。 這在芬蘭、瑞典和意大利也已成功實施(Rantanen 1990;WHO 1990)。 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市政保健中心(PHC 單位)為小型企業、個體經營者甚至大型企業經營的小型工作場所的工人提供職業保健服務,芬蘭的高水平工人覆蓋率成為可能分散在全國各地。

廠內(公司內)模式

私營和公共部門的許多大型工業和非工業企業都在其經營場所內設有一體化、全面的職業健康服務,不僅提供全方位的職業健康服務,而且還可以為工人和員工提供非職業健康服務。他們的家人,並可能進行研究。 這些單位通常擁有多學科工作人員,可能不僅包括職業醫師和護士,還包括職業衛生學家、人體工學學家、毒理學家、職業生理學家、實驗室和 X 射線技術員,可能還包括物理治療師、社會工作者、健康教育工作者、諮詢師和工業心理學家。 職業衛生與安全服務可由職業衛生服務人員提供,也可由企業的獨立單位提供。 這種多學科單位通常只由大型(通常是跨國公司)企業提供,它們的服務質量和對健康和安全的影響是最有說服力的。

較小的企業可能有一個廠內單位,配備一名或多名職業健康護士和一名兼職職業醫生,他們每天訪問該單位數小時或每週數次。 一種變體是由一名或多名職業健康護士和一名“隨叫隨到”的醫生組成的單位,該醫生僅在被召喚時訪問該單位,並且通常提供“常規命令”,授權護士執行通常是特權的程序和分配藥物僅限有執照的醫生。 在美國和英國的某些情況下,這些單位由當地醫院或私營企業組織等外部承包商運營和監督。

由於各種原因,職業衛生人員有時會越來越脫離企業的核心運營結構,其服務範圍往往縮小到急性職業傷害和疾病的急救和治療。以及常規體檢的表現。 兼職醫生,尤其是值班醫生,通常對所執行工作的種類或工作環境的細節沒有必要的熟悉,並且可能與管理人員和安全委員會沒有足夠的聯繫,或者沒有足夠的權力有效地建議適當的預防措施。

作為經濟衰退時期勞動力減少的一部分,一些大型企業正在縮減其職業健康服務,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完全取消。 後者可能發生在一家沒有建立職業健康服務的企業被一家企業收購時。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承包外部資源運營廠內設施,並臨時聘請顧問提供職業衛生、毒理學和安全工程等專業服務。 一些企業選擇聘請職業和環境健康方面的專家擔任內部醫療主管或經理,以協調外部供應商的服務、監督其績效,並就員工健康和安全相關事宜向高層管理人員提供建議和環境問題。

集團或企業間模式

中小企業群體共享職業健康服務在瑞典、挪威、芬蘭、丹麥、荷蘭、法國、比利時等工業發達國家得到廣泛應用。 這使得個體規模太小而無法擁有自己的服務的企業,能夠享受到人員充足、設備齊全的綜合服務優勢。 幾十年前在英國的一個工業社區組織的泥沼計劃開創了這種安排。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在瑞典組織的區域職業健康中心的有趣實驗被發現是可行的,對中型企業特別有用,一些國家,如丹麥,已經努力增加共享單位的規模,以允許它們提供範圍更廣的服務,而不是將它們拆分成更小的單一學科單位。

與大型企業的廠內模式相比,團體模式經常遇到的缺點是工作場所與職業健康服務之間的距離。 這不僅在需要對更嚴重的傷害進行急救的情況下很重要(有時繞過職業衛生部門將此類病例直接送往當地醫院更為謹慎),而且因為當工人被迫下班時通常會損失更多時間在工作時間內尋求醫療服務時的場所。 當參與企業無法提供足夠的資金來維持該單位時,另一個問題就會出現,而該單位在政府或私人基金會資助其啟動的補助金不再可用時被迫關閉。

面向行業(特定於分支機構)的模型

集團模式的一個變體是同一行業、貿易或經濟活動中的多家企業聯合使用職業健康服務。 建築、食品、農業、銀行和保險是在歐洲做出此類安排的例子; 這種模式在瑞典、荷蘭和法國都有。 這種模式的優勢是職業健康服務有機會專注於特定行業並積累解決其問題的特殊能力。 瑞典建築業的這種模式為整個國家提供了複雜的、高質量的、多學科的服務,並且能夠進行研究和開發解決該行業特定問題的計劃。

醫院門診

傳統上,醫院門診部和急診室為尋求護理的受傷或生病員工提供服務。 一個顯著的缺點是普通員工和主治醫生對職業病缺乏了解。 在某些情況下,如上所述,職業健康服務部門已與當地醫院作出安排,以提供某些專門服務,並通過在護理方面進行合作或對醫院工作人員進行有關可能轉診給他們的病例類型的教育來填補空白。

最近,醫院開始經營專門的職業健康診所或服務,這些診所或服務與上述大型院內或團體服務相比具有優勢。 他們配備了專門從事職業健康的醫生,他們也可能對他們遇到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 例如,在瑞典,有八個區域性職業醫學診所,其中有幾個隸屬於大學或醫學院,每個診所都為幾個社區的企業提供服務。 有幾個有專門的部門為小企業服務。

團體服務與以醫院為基礎的活動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是,在前者的情況下,參與的企業通常共享職業健康服務的所有權並對其如何運作具有決策權,而後者則作為與客戶企業有供應商-客戶關係的私人或公共綜合診所。 例如,這限制了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參與和協作可以影響單位運作的程度。

私人健康中心

私人醫療中心模式通常由一組醫生組織(它可能由僱用醫生的私營企業組織組織)以提供多種類型的門診病人,有時也提供以醫院為基礎的醫療服務。 較大的中心通常擁有多學科的工作人員,並可能提供職業衛生和理療服務,而較小的單位通常只提供醫療服務。 與醫院診所模式一樣,與參與企業的提供者-客戶關係可能會阻礙實施雇主和工人參與製定政策和程序的原則。

在一些國家,私人醫療中心因過於專注於醫生提供的治療性臨床服務而受到批評。 這種批評在較小的中心的情況下是合理的,在這些中心中,服務由全科醫生而不是在職業健康實踐方面經驗豐富的衛生專業人員提供。

初級衛生保健單位

初級衛生保健單位通常由市政當局或其他地方當局或國家衛生服務機構組織,通常提供預防服務和初級衛生保健。 這是世界衛生組織強烈推薦的模式,作為向小型企業,特別是農業企業、非正規部門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方式。 由於全科醫生和護士通常缺乏職業衛生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因此這種模式的成功關鍵取決於可以為衛生專業人員安排多少職業衛生和職業醫學培訓。

這種模式的一個優勢是它對國家的良好覆蓋以及它在其服務的人們工作和生活的社區中的位置。 這在為農業工人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服務方面具有特殊優勢。

一個弱點是它專注於一般的醫療保健服務和緊急情況的處理,而對工作環境進行監測和製定工作場所所需的預防措施的能力有限。 然而,在芬蘭,大型初級保健單位僱用訓練有素的專家團隊來提供職業保健服務,其經驗非常積極。 中國上海地區已經嘗試了由初級衛生保健單位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的有趣新模式。

社會保障模式

例如,在以色列、墨西哥、西班牙和一些非洲國家,職業健康服務由社會保障系統組織和運營的專門單位提供。 在以色列,這種模式在結構和操作上與團體模式基本相似,而在其他地方,它通常更傾向於治療性醫療保健。 這種模式的具體特點是,它是由負責工人工傷和疾病賠償的組織運作的。 在提供治療和康復服務的同時,對控制社會保障成本的強調導致優先考慮預防服務。

選擇職業健康服務模式

是否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主要決定可能由法律、勞資合同或管理層對員工健康和安全的關注決定。 雖然許多企業是因為意識到職業健康服務在維護其生產設備方面的價值而做出積極決定,但其他企業則是出於經濟考慮,例如控制工人補償福利的成本、可避免的疾病缺勤和殘疾、提前退休等出於健康原因、監管處罰、訴訟等。

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模式可能由一般性或僅適用於某些行業的法律或法規規定。 社會保障模式通常就是這種情況,客戶企業別無選擇。

在大多數情況下,所選擇的模式取決於以下因素:勞動力規模及其人口特徵、他們從事的工作類型和他們遇到的工作場所危害、工作場所的位置、工作人員的種類和質量。社區提供的衛生服務,也許最重要的是,企業的富裕程度及其提供必要財政支持的能力。 有時,企業會建立一個最小的單位,並在證明自己的價值並贏得工人的認可後擴大和擴大其活動。 迄今為止,針對不同情況下各種職業健康服務模式的運作情況,僅進行了少數比較研究。

職業衛生服務

國際文書和指南強烈建議將職業衛生服務納入多學科職業衛生服務。 然而,在一些國家,職業衛生傳統上是作為一項單獨和獨立的活動進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與涉及職業安全與健康活動的其他服務機構合作。

安全服務

傳統上,安全服務作為一項單獨的活動由作為企業僱員的安全官員或安全工程師執行(ILO 1981a;Bird 和 Germain 1990)或通過某種形式的諮詢安排。 在廠內安全服務中,安全員往往也是企業安全的主要負責人,代表雇主處理此類事務。 同樣,現代趨勢是將安全與職業衛生和職業健康以及職業健康活動中涉及的其他服務結合起來,以形成一個多學科的實體。

安全活動與職業健康和職業衛生活動並行開展的,特別是在事故隱患識別、風險評估、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規劃和實施、管理人員、監督人員和培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等方面的協作是必要的。工,並收集、維護和登記事故記錄,以及已製定的任何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職業健康服務人員編制

傳統上,職業健康服務僅配備一名職業健康醫生,或者一名醫生和一名護士,或許再加上一名工業衛生員,可以被指定為“核心”員工。 然而,最近的規定要求職業衛生人員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由多學科組成。

根據服務的模式、行業的性質和所涉及的工作類型、各種專家的可用性或培訓他們的計劃以及可用財務的範圍,可以將工作人員擴大到一個完整的多學科團隊資源。 當實際不在工作人員時,補充工作人員職位可能由外部支持服務填補(WHO 1989a,1989b)。 他們可能包括安全工程師、心理健康專家(如心理學家、諮詢師)、工作生理學家、人體工效學家、物理治療師、毒理學家、流行病學家和健康教育者。 其中大部分很少包括在職業健康服務的全職工作人員中,而是兼職或“按需”參與(Rantanen 1990)。

由於職業衛生人員的數量需求因所涉企業、組織模式和職業衛生服務提供的服務以及支持和平行服務的可用性而有很大差異,因此不可能對員工的人數規模(Rantanen 1990;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 例如,一家大型企業的 3,000 名員工需要的員工人數少於為 300 個工作場所(每個工作場所有 10 名員工)提供類似服務所需的員工數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歐洲,通常的比例是一名醫生和兩名護士服務於 2,000 至 3,000 名工人。 差異很大,從每 1 人中有 500 人到每 1 人中有 5,000 人。 在一些國家,職業衛生服務人員的配置由雇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種類和數量決定,而在一些國家,職業衛生人員的數量和構成由立法規定。 例如,荷蘭最近的立法要求職業健康團隊必須至少由一名醫生、一名衛生員、一名安全工程師和一名勞資/組織關係專家組成(關於 SHW 服務認證和 SHW 專業知識要求的部長令服務 1993)。

許多國家對職業醫師和護士制定了官方或半官方的能力標準,但其他學科的能力標準尚未建立。 新的歐盟原則要求確認所有職業健康專家的能力,一些國家已經為他們建立了認證體系(CEC 1989;關於 SHW 服務認證的部長令和 SHW 服務的專業知識要求 1993)。

職業衛生專家的培訓課程沒有得到很好的開發,除了職業醫生、護士和一些國家的職業衛生師(Rantanen 1990)。 鼓勵在各級為所有專業類別開設課程,包括基礎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繼續教育課程。 還認為在基礎教育層麵包括職業衛生培訓內容是可取的,不僅在醫學院,而且在其他機構,如技術大學、科學學院等。 除了職業健康實踐所需的科學背景和實踐技能外,培訓還應包括培養保護工人健康的適當態度。 與其他學科的專家合作進行培訓將使多學科方法成為可能。 與主管當局和雇主合作的培訓也被認為是必要的。

職業健康專家的專業身份需要在各個學科之間的公平基礎上得到支持。 加強他們的專業獨立性對於有效履行職責至關重要,並可能增加其他衛生專業人員在職業衛生領域發展終身職業的興趣。 重要的是,在各國正在為職業衛生專家製定新的能力和認證標準的同時,重組培訓課程。

支持服務的基礎設施

大多數企業負擔不起其職業健康和安全計劃所需的全面的多學科職業健康服務。 除了為企業提供的基本服務外,職業健康服務本身可能需要以下領域的技術專長(Kroon 和 Overeynder 1991 年;CEC 1989 年;Rantanen、Lehtinen 和 Mikheev 1994 年):

  • 職業衛生(測量和分析)
  • 人體工程學
  • 有關新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信息和建議
  • 組織發展
  • 心理學和壓力管理
  • 控制措施和設備的新發展
  • 研究支持。

 

各國採用不同的方法來組織此類服務。 例如,芬蘭有一個職業健康研究所和六個區域研究所,為一線職業健康服務提供專家支持。 大多數工業化國家都有這樣的國家機構或類似結構,其主要職能是研究、培訓、信息和諮詢服務; 它們在發展中國家很少見。 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機構,這些服務可由大學研究小組、社會保障機構、國家衛生服務系統、政府職業健康和安全當局和私人顧問提供。

工業化國家的經驗表明,在每個工業化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建立一個專門的職業衛生研發中心是明智的,該中心可以:

  • 為政策制定、評估和監測提供支持
  • 為製定標準和職業接觸限值提供持續的科學支持
  • 制定和實施評估各種職業健康學科能力的標準
  • 提供和促進創建教育和培訓計劃,以增加職業健康專家的數量和能力
  • 不僅向該領域的人員,而且向管理人員、工會、政府機構和公眾提供有關職業健康問題的信息和建議
  • 進行或委託進行必要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

 

當單個機構無法提供所有需要的服務時,可能需要在大學、研究機構和其他此類組織等多個服務單位之間建立網絡。

職業健康服務的融資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文書,為職業健康和安全服務提供資金的主要責任在於雇主,不向工人收費。 然而,在一些國家,這些原則有所修改。 例如,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費用可能會得到社會保障機構的大量補貼。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芬蘭,其主要財務責任由雇主承擔,但只要有證據表明遵守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和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社會保險機構將報銷 50% 的費用企業確認職業健康服務得到妥善提供。

在大多數國家/地區,都可以使用此類國家報銷系統。 在提供職業健康服務的社區衛生中心模式中,設施、設備和人員的啟動成本由社區支付,但運營成本則通過向雇主和個體經營者收取費用來支付。

報銷或補貼制度旨在鼓勵為經濟拮据的企業提供服務,特別是向很少能獲得足夠資源的小型企業提供服務。 1980 年代瑞典的經驗表明了這種制度的有效性,政府撥出大量資金補貼一般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的職業健康服務,提高了受保工人的比例60%到80%以上。

職業健康服務的質量體系和評估

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應不斷自我評估其在保護工人健康和改善工作環境方面的目標、活動和取得的成果。 許多企業安排由組織內的專家或外部顧問進行定期獨立審核。 在一些國家/地區,存在基於正式審計協議的定期重新認證的政府或私人機制。 在一些企業,定期員工調查提供了有用的指標,表明員工對職業健康服務的重視程度及其對所提供服務的滿意度。 要真正有價值,必須將此類調查的結果反饋給參與的員工,並證明正在採取適當的行動來解決他們披露的任何問題。

許多工業化國家(例如荷蘭和芬蘭)已開始使用 ISO 9000 系列標準來開發一般衛生服務和職業衛生服務的質量體系。 這是特別合適的,因為許多客戶企業正在將此類標準應用於其生產過程。 一些將職業健康服務納入其整個組織應用全面質量管理(也稱為持續質量改進)的企業報告說,在提高服務質量和更順暢的服務運作方面取得了積極的經驗。

在實踐中,持續質量改進計劃的應用意味著企業的每個部門或單位分析其職能和績效,並採取任何必要的改變來使他們的質量達到最佳水平。 職業健康服務不僅應自願參與這項工作,而且應主動參與,以確保在此過程中不會忽視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考慮。

職業健康服務質量評價不僅符合雇主、工人和主管部門的利益,也符合服務提供者的利益。 一些國家製定了若干此類評估計劃。 出於實用目的,職業健康服務人員自己進行自我評估可能是最實用的,特別是當有健康與安全委員會評估此類評估結果時。

人們越來越關注檢查職業健康和安全服務的經濟方面並驗證其成本效益,但很少有此類研究被報導。

逐步發展職業健康服務

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及其隨附的建議書(第 171 號)鼓勵各國逐步為所有工人、所有經濟活動部門和所有企業(包括公共事業)發展職業健康服務部門和生產合作社的成員。 一些國家已經根據其立法規定開發了組織良好的服務。

從既定服務開始,進一步發展的戰略有以下三種: 擴大僅提供核心服務的職業健康服務內容; 逐步擴大內容和覆蓋面。

已經討論了職業健康服務應提供的最低限度的活動。 在一些國家,它們僅限於由特別授權的醫生進行的健康檢查。 1989 年,世界衛生組織/歐洲職業衛生服務諮詢會 (WHO 1989b) 建議最低限度應包括以下核心活動:

  • 評估職業健康需求
  • 針對工作環境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 針對工人的預防活動
  • 僅限於急救、職業病診斷、重返工作崗位康復的治療活動
  • 職業傷害和疾病統計數據的跟踪和評估。

 

實際上,世界上有大量工作場所尚未能夠為其員工提供任何服務。 因此,國家計劃的第一步可能僅限於建立職業健康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人提供這些核心活動。

職業健康服務發展的未來展望

職業健康服務的未來發展取決於勞動世界中的許多因素以及國家經濟和政策。 工業化國家最重要的趨勢包括勞動力老齡化、不規則就業模式和工作時間表的增加、遠程工作(遠程工作)、移動工作場所以及小型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穩步增長。 引入了新技術,使用了新的物質和材料,出現了新的工作組織形式。 同時提高生產力和質量的壓力,導致需要在不斷加快的變化節奏中保持強大的工作動力,學習新的工作實踐和方法的需求也在快速增長。

雖然與傳統職業危害作鬥爭的措施取得了成功,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但這些危害不太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完全消失,即使對較小的工人群體而言,它們仍將構成危險。 心理和社會心理問題正在成為主要的職業危害。 世界經濟的全球化、區域化以及多國經濟和企業的增長正在創造國際流動的勞動力,並導致職業危害輸出到保護法規和約束薄弱或不存在的地區。

為應對這些趨勢,52 年 1994 月舉行的 WHO 職業衛生合作中心(XNUMX 個國家職業衛生研究所網絡)第二次會議制定了全民職業衛生全球戰略,該戰略與職業衛生的未來發展特別相關實踐。 進一步發展職業健康服務,未來需要解決以下新問題:

  • 普遍發展人人享有的職業衛生,使世界各地的工作條件和衛生條件均等化
  • 開發更好的預測方法來提前評估暴露的健康風險,並為工業規劃師、設計師和工程師提供健康和安全標準
  • 促進職業健康服務與企業其他服務的融合
  • 開發改進的系統,為小企業、農業工人和個體經營者提供職業健康服務
  • 加快和改進對新技術、材料和物質引入的潛在危害的評估
  • 加強適用於處理工作心理社會方面的戰略和方法,特別注意控制危害和防止其不利影響
  • 提高預防和控制肌肉骨骼疾病、累積性勞損和職業壓力的能力
  • 更加關注老年工人的需求,改進他們適應工作和保持工作能力的方法
  • 制定和加強方案,以保持失業者的工作能力並促進他們的再就業
  • 增加涉及職業健康和安全的許多學科的專業人員的數量和能力,並認識到需要參與工作組織科學、質量管理和衛生經濟學等新學科。

 

總而言之,除了不斷變化的國家和行業配置所固有的經濟、政治和社會壓力之外,職業健康服務在未來十年及以後還將面臨嚴峻挑戰。 它們包括與新信息技術和自動化、新化學物質和新形式物理能源相關的職業健康問題、新生物技術的危害、搬遷和危險技術的國際轉讓、勞動力老齡化、此類弱勢群體的特殊問題作為慢性病患者和殘疾人,以及因求職而被迫失業和搬遷,以及可能影響勞動力的新的和迄今未被認識的疾病的出現。

結論

職業衛生基礎設施發展不足,無法滿足世界各地工人的需求。 對有效的職業健康服務的需求正在增長而不是減少。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衛生服務的文書和世衛組織的平行戰略為職業衛生服務的重大發展提供了有效的基礎,每個國家都應該使用它來製定政策目標,以確保本國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擁有世界上十分之八的工人,而這些工作人口中只有不到 8% 至 10% 的人能夠獲得充分的職業健康服務。 在許多工業化國家,這一比例上升到不高於 5% 至 10%。 如果能夠為所有工人組織和提供此類服務,這不僅會對工人的健康產生有利影響,而且會對國家、社區和全體人口的福祉和經濟狀況產生積極影響。 這也將有助於控制可避免的因病缺勤和殘疾的成本,並抑制醫療保健和社會保障成本的上升。

有效的職業健康政策和計劃的國際指南是可用的,但在國家和地方層面應用不充分。 應促進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本身之間的合作,以提供必要的財政、技術和專業支持,以增加獲得職業衛生服務的機會。

企業需要的職業健康服務的範圍和數量因國家和社區的條件、行業的性質和使用的工藝和材料以及勞動力的特點而有很大差異。 應將預防性服務放在首位,並應確保可接受的質量水平。

有多種模式可用於組織職業健康服務和創建相關的基礎設施。 選擇應根據企業的特點、財務、設施、合格人員等可用資源、預期問題的種類以及社區中可用的資源來確定。 需要進一步研究各種模型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性。

提供高質量的職業健康服務通常需要廣泛的職業健康與安全、一般健康和心理社會學科的參與。 理想的服務由多學科團隊組成,其中代表了許多這些專業。 然而,當需要不經常使用的專家時,即使是這樣的服務也必須求助於外部資源。 為了滿足對此類專家日益增長的需求,必須招聘和培訓足夠數量的人員,並向他們提供職業健康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在工作環境中發揮最佳效能。 應鼓勵在收集可用信息和設計其在不同情況下的應用方面開展國際合作,並通過廣泛推廣的已建立網絡進行傳播。

職業健康的研究活動傳統上集中在毒理學、流行病學和健康問題的診斷和治療等領域。 需要對提供職業衛生服務的各種模式和機制的有效性、成本效益及其對不同情況的適應性進行更多研究。

職業健康服務有許多目標和目的,由於工作環境不斷變化,其中一些可能需要重新考慮。 這些應由最權威的國際機構根據新出現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以及促進和保護工人健康的新模式進行審查和修訂。

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健康與安全公約和建議、其中體現的方法和標準、世衛組織戰略和決議以及兩個組織的國際計劃構成了國家工作和廣泛國際合作進一步發展和改進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堅實基礎衛生服務和實踐。 在工作生活瞬息萬變的時代,全世界尤其需要此類文書及其適當實施; 新技術的實施; 以及將短期經濟和物質目標置於健康和安全價值之上的風險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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