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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二月11 2011 20:24

美國的職業健康服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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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美國的職業健康服務在功能和控制方面一直存在分歧。 各級政府應在多大程度上製定影響工作條件的規則一直是一個持續存在爭議的問題。 此外,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一直存在緊張關係,雙方應主要根據管理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的法律對預防服務承擔主要責任。 工傷和疾病的貨幣補償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負責,而最近才發生變化的安全和健康教育主要留給了工會和公司。

正是在州一級,政府第一次努力規範工作條件。 1800 年代各州開始頒布職業安全和健康法,當時工業生產水平的提高開始伴隨著高事故率。 賓夕法尼亞州於 1869 年頒布了第一個煤礦檢查法,馬薩諸塞州是 1877 年第一個通過工廠檢查法的州。

到 1900 年,工業化程度更高的州制定了一些法律來規範某些工作場所的危害。 二十世紀初,紐約和威斯康星州率先制定了更全面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計劃。

大多數州在 1910 年至 1920 年期間通過了工人賠償法,強制要求私人無過錯保險。華盛頓等少數州提供了一個國營系統,允許收集數據和確定研究目標。 賠償法因州而異,通常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並且在保險範圍內遺漏了許多工人,例如農業工人。 只有鐵路、碼頭和港口工人以及聯邦僱員有國家工人補償制度。

在二十世紀的頭幾十年,聯邦在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作用主要限於研究和諮詢。 1910 年,聯邦礦業局在內政部成立,負責調查事故; 諮詢行業; 進行安全和生產研究; 提供意外預防、急救及礦難救援方面的訓練。 工業衛生與衛生辦公室於 1914 年在公共衛生服務部成立,負責開展研究並協助各州解決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 它之所以設在匹茲堡,是因為它與礦務局有著密切的聯繫,並且專注於採礦和鋼鐵行業的傷害和疾病。

1913 年成立了獨立的勞工部; 勞工標準局和跨部門安全委員會成立於 1934 年。1936 年,勞工部開始根據《沃爾什-希利公共合同法》發揮監管作用,該法要求某些聯邦承包商滿足最低安全和健康標準。 這些標準的執行通常由各州根據與勞工部的合作協議以不同程度的有效性進行。 許多人認為州和聯邦法律的這種拼湊並不能有效地預防工傷和疾病。

現代時代

1969 年和 1970 年通過了第一部全面的聯邦職業安全和健康法。1968 年 78 月,西弗吉尼亞州法明頓發生爆炸,造成 1969 名煤礦工人死亡,這推動了礦工們要求更嚴格的聯邦立法。 1977 年,聯邦煤礦健康與安全法獲得通過,為地下煤礦制定了強制性健康與安全標準。 1969 年的《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結合併擴展了 XNUMX 年的《煤礦法》與其他早期的採礦法,並創建了礦山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MSHA),以製定和執行美國所有礦山的安全與健康標準。

這不是單一的災難,而是 1960 年代工傷率的穩步上升,這有助於推動 1970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的通過。新興的環保意識和十年的進步立法確保了新的綜合法案。 該法律涵蓋美國的大部分工作場所。 它在勞工部設立了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以製定和執行聯邦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標準。 該法律並沒有完全打破過去,因為它包含了一種機制,各州可以通過該機制管理自己的 OSHA 計劃。 該法案還成立了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 (NIOSH),即現在的衛生與公眾服務部,以開展研究、培訓安全與健康專業人員並製定推薦的安全與健康標準。

在今天的美國,職業安全和健康服務由許多不同的部門分擔責任。 在大公司中,治療、預防和教育服務主要由企業醫療部門提供。 在較小的公司中,這些服務通常由醫院、診所或醫生辦公室提供。

個體從業者以及學術和公共部門診所提供毒理學和獨立醫學評估。 最後,政府實體提供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律規定的執法、研究資金、教育和標準制定。

下面的文章中描述了這個複雜的系統。 博士。 美孚石油公司和麻省理工學院的 Bunn 和 McCunney 分別報告了企業服務。 伊利諾伊州阿靈頓高地西北社區醫療保健中心的註冊護士、理學士 Penny Higgins 描述了以醫院為基礎的項目。 學術診所活動由加州大學歐文分校職業與環境健康中心主任、醫學博士、公共衛生碩士 Dean Baker 審核。 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所長 Linda Rosenstock 博士和華盛頓大學環境衛生系社區外展助理主席 Sharon L. Morris 總結了聯邦、州和地方各級的政府活動。 國際卡車司機兄弟會 (AFL-CIO) 健康與安全總監 LaMont Byrd 描述了他的辦公室為該國際工會會員提供的各種活動。

職業健康方面的這種責任劃分往往會導致重疊,並且在工人賠償的情況下,會導致要求和服務不一致。 這種多元化的方式既是美​​國製度的優勢也是劣勢。 它促進了解決問題的多種方法,但它可能會使除了最老練的用戶以外的所有人感到困惑。 這是一個經常變化的系統,權力的平衡在關鍵參與者——私營企業、工會、州或聯邦政府之間來迴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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