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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二月11 2011 20:43

俄羅斯聯邦的勞動保護:法律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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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從過去繼承下來的勞動保護組織代表了一個等級結構,它是在前社會建立起來的,在嚴格的行政控制下運作,並伴隨著資源的規劃和分配。 由於向市場經濟轉型,最近國家經濟和社會制度發生了變化,因此有必要修訂現行勞動法,重組整個勞動保護製度,特別是為勞動人口提供職業健康服務。

勞工法例

俄羅斯的勞動保護被認為是確保安全和健康工作條件的複雜系統,包括法律、社會經濟、組織、預防、安全、衛生、技術和其他措施。

俄羅斯聯邦的勞動立法包括俄羅斯憲法、勞動法、勞動保護基本法和授權立法的某些條款,其中包括相關的法律行為、法規和指令,以及指導方針、指示、國家標準以及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境內各共和國有關當局批准的各種標準。

俄羅斯聯邦憲法第 37 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權在符合職業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環境中工作,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不低於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工作報酬由聯邦政府提供,並免於失業。

1993 年 4 月通過的《勞動保護基本法》載有確保工人享有健康保護權利的條款。 它還規範所有經濟部門的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勞資關係,無論其財產形式如何。 根據該法第 XNUMX 條,勞動者有權:

  • 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 防止可能導致職業事故或疾病或降低工作能力的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
  • 工傷和職業病賠償
  • 有關現有職業危害和健康風險的信息以及雇主為控制這些風險而採取的措施
  • 由雇主出資提供個人防護設備。

 

《勞動保護基本法》第 9 條規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而第 16 條則規定了對允許不安全和不健康的工作條件以及因職業暴露、傷害導致工人健康受損的經濟處罰或疾病。

俄羅斯聯邦勞動法第 10 章涉及工業中的職業安全和健康。 第 139 條規定管理層有責任通過引入最新的安全程序和事故預防措施來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以確保適當的危害控制和職業事故和疾病的預防。

《勞動法》第 143 條要求管理人員根據技術和衛生標準以及根據《勞動法》制定和採用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行業間和部門規定,為工作場所配備安全的機械設備並創造安全的工作條件。與現有的勞動法。

跨行業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涵蓋所有行業分支。 它們包括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法律要求,無論其經濟活動類型如何(例如,用於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規範 SN 245-71)。 行業間法規由俄羅斯聯邦部委會議通過,或應部長會議的要求由其他有關當局通過。

行業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規定了針對特定工業部門的不同工業流程、工程類型和設備的要求(例如,關於建築焊接操作安全規則的規定,或碼頭工程中裝載起重機操作的安全規則)。 它們考慮了特定經濟部門的具體特點,並被各部委、國家委員會、國家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當局採用。

各部委還針對各自的經濟活動領域發布安全衛生指南、指示和技術標準。 其他指示,例如要求雇主為工人組織廠內安全和健康培訓的指示或要求工人遵守安全要求的指示,需要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

雇主有義務為工人提供法規規定的適當服裝或製服以及個人和集體防護設備。 他們還負責為某些特定類別的工人組織定期健康檢查,例如從事繁重工作或從事危險職業的工人、運輸工人和其他一些工人。

除了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當國家擁有財產時,企業的管理層代表雇主),勞動法規定工人有責任遵守相關法規和指令規定的職業安全和健康要求。 例如,他們必須參加職業安全和健康培訓,正確維護和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接受防火培訓,維護他們使用的機器和設備,並保持工作場所清潔。

在企業層面,職業安全健康標準和要求的日常監督工作由職業安全健康局負責,職業安全健康局是企業不可分割的單位,具有獨立地位。 其主要職能包括職業危害評價、風險評估、安全和控制措施建議、工傷事故預防、工傷事故原因分析、與企業其他單位合作預防工傷事故、機械和設備控制等。設備和安全計劃的實施。 該局有權停止某些機器或流程的操作或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和健康的工作的執行。

小型企業通常無法組建職業安全與健康局(參見“小型企業的職業健康服務”)。 《勞工保障基本法》第 8 條賦予他們諮詢外部職業安全與健康專家的權利,並以合同形式聘用他們。

為了使涵蓋俄羅斯聯邦工人保護的法規更加有效,存在建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 (GOST) 的系統。 國家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國家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目前總共有 2,000 多條關於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法規、指令、說明、衛生規範和國家標準,其中大部分是由前蘇聯各部、國家委員會和其他當局製定的。 這些規章制度仍然有效,儘管在 700 年之前已經制定了 1981 條規章制度並且打算僅適用五年。 其中大部分都需要根據新的經濟形勢進行重新考慮和修改。

作為俄羅斯勞動保護製度重組的一部分,4 年 1994 月 XNUMX 日的總統令設立了聯邦勞動監察局(鴕鳥) 隸屬於勞動部,負責在俄羅斯聯邦所有領土內執行勞動立法。 從而確立了國家在勞動保護領域的控制和監督體系。 (在此之前,勞動立法的執行是工會監察員的職責。)在俄羅斯聯邦的所有主體地區將建立具有網絡結構的地區監察員,以完善聯邦勞動監察員的組織結構。

衛生法例

俄羅斯聯邦的衛生立法是實現國家公共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政策的工具。 俄羅斯聯邦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服務局根據衛生立法開展活動,並在旨在促進工作安全和衛生以及總體公共衛生的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

衛生立法包括俄羅斯聯邦最高委員會 13 年 1992 月 XNUMX 日通過的《人口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法》,以及各主管當局根據該法通過的相關指令和條例。

該法第 1 條定義了術語 衛生和流行病福利 作為“這樣一種公共衛生和環境狀況,環境因素不會對人群的健康產生有害影響,並且存在有利於創造性活動的條件。”

衛生立法為企業、新型機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製定了衛生標準。 它還規定了現有規範和標準的執行。

國家衛生監督有兩種形式:

  •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在企業設計、建設和改造、新技術引進、機械設備製造、環境監測等方面執行衛生標準。
  • 日常衛生監督包括採用暴露監測、採樣和分析等衛生方法對企業的工作環境進行定期監測。 它還包括對機械設備操作和企業維護中衛生標準應用的控制。

 

該法第 9 條要求企業通過遵守既定衛生標準和對其工業環境實施控制來遵守衛生立法。 他們需要防止環境污染,並製定和實施旨在改善工作環境和預防工傷事故的安全和健康計劃。

該法第 4 章規定了違反俄羅斯衛生立法的不同程度的責任。 違法者可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或刑法(第 27 條)受到起訴。

該法第 5 章規定了國家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的職能。 這包括:

  • 公眾環境健康的評估和預測
  • 確定傳染病、廣泛傳播的非傳染性疾病和中毒的發生及其原因
  • 制定強制性措施以確保居民的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
  • 監督企業遵守衛生立法和衛生標準的情況
  • 起訴不遵守衛生立法和衛生標準的組織和個人
  • 編制有關傳染病、職業病、廣泛傳播的非傳染性疾病和不利環境因素引起的中毒的統計數字。

 

由於就業模式發生了結構性變化,該法首次規定,不僅管理層和工人還有遵守衛生立法、衛生標準、產品衛生質量和防止環境污染的義務也適用於從事全職工作的個體經營者(第 34 條)。

根據該法第 32 條,俄羅斯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局負責執行衛生立法。 此外,俄羅斯聯邦部長理事會批准了第 375 號指令,該指令將以前的衛生和流行病學站重組為國家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中心 (CSHES),在俄羅斯聯邦所有領土開展業務。

新的衛生立法是人口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法律法規的重要發展,俄羅斯聯邦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服務機構為實施該立法而進行的徹底重組也是如此。 該服務最近獲得了聯邦服務的地位,現在被納入聯邦國家控制機構。 因此,成立了俄羅斯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聯邦委員會,對這項服務進行全面監督。

俄羅斯聯邦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局由以下機構組成:

  • 俄羅斯聯邦衛生和流行病監督委員會
  • 共和國、地區、市、區和地方各級的國家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中心 (CSHES)
  • 水運和空運中的線性 CSHES
  • 俄羅斯聯邦信息和分析中心
  • 醫療機構和專業培訓中心,用於教育和培訓 CSHES 的專家
  • 職業衛生與流行病學專業研究機構
  • 生產疫苗的專業醫療機構
  • 消毒中心。

 

根據第 375 號指令的定義,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服務的主要職能包括:

  • 衛生立法的執行
  • 制定衛生規範和標準
  • 制定聯邦、共和國、地區和地方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方案
  • 向有關當局、企業、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其他參與職業安全和衛生活動的機構提供技術信息,包括有關該國衛生和流行病學狀況的信息、人口發病率統計數據以及與健康有關的法律文件的解釋立法
  • 協調企業、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科學協會以及其他機構和組織在製定和實施衛生標準方面的活動。

 

CSHES專家有權訪問和檢查企業以執行衛生立法。 他們調查職業病的原因,並確定可能導致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傷害和中毒的潛在環境和職業危害。 理想情況下,必要時,他們與職業衛生服務人員的職業醫生和護士合作。

CSHES 資金直接來自俄羅斯聯邦的聯邦預算。 此外,CSHES 可以根據合同向企業和可能需要其專業知識的任何其他人提供專業服務和建議。 CSHES 提供的專業服務清單由聯邦衛生和流行病學監督委員會批准。

衛生立法是通過應用相關指令、條例、指示、規範和標準以及法律要求來執行的。 這些包括:

  • 旨在創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保護環境和促進公眾健康的衛生法規、衛生標準和要求
  • 衛生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和環境中遇到的潛在危害的職業接觸限值和最大允許水平
  • 衛生規範為可能影響子孫後代健康的特定因素制定標準
  • 結合不同規範和標準的統一衛生法規。

 

保護工人健康

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1條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健康保護和醫療的權利。 新的法律法案規定發展市政和私人醫療保健系統,以補充國家醫療保健系統。 州和市醫療機構的醫療保健免費向患者提供,費用由聯邦和地方預算資金、健康保險基金和其他來源支付。

《人口衛生和流行病學福利法》包括以下旨在保護工人健康的規定:

  • 企業職工應當進行崗前和定期健康檢查。
  • 必須對所有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和危險類型工作的工人進行入職前和定期健康檢查,該清單包含在聯邦衛生和流行病監督委員會和俄羅斯聯邦衛生部與代表協商後批准的清單中雇主和工人組織。
  • 企業應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為勞動者提供健康檢查。

 

該國醫療保健系統的一個特點是 1991 年引入了強制性醫療保險,並於 1993 年進行了修訂。俄羅斯聯邦公民健康保險法包含一種新的保險模式,根據該模式,雇主繳納的保費為 3.6他們支付給地方行政部門的工資總額的百分比,以滿足醫療保險需求。 1996 年,約有 40 萬工人被俄羅斯聯邦的聯邦強制醫療保險基金覆蓋。

引入強制性醫療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後蘇聯經濟體系中基於保險原則的醫療保健融資,使用通過強制性和自願性會費繳納的資金。 強制健康保險將兩種以前不存在的公共關係引入俄羅斯聯邦的醫療保健系統: 以地方當局為代表的保險公司的參與,負責為公共僱員和失業者提供健康保險; 以負責工人保險的雇主和企業為代表的工業保險公司的參與。 根據《人口健康與流行病福利法》第 23 條,工人的健康檢查被列入強制健康保險涵蓋的服務清單。

根據俄羅斯聯邦最高委員會於 22 年 1993 月 XNUMX 日通過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健康保護基本法》,健康保護的基本原則是:

  • 遵守政府保障的健康保護領域的人權
  • 健康保護中預防為主
  • 普遍獲得社會和醫療服務
  • 殘疾工人的社會保護
  • 國家、有關當局、企業(無論其財產形式如何)以及機構和組織為保護和促進工人健康而管理的責任。

 

《基本法》規定了勞動人口與有關當局、國有企業、私營部門機構以及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的國家、市和私營醫療機構之間在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方面的關係。

實際上,職業健康服務由位於其住所附近的公共衛生保健機構(醫院和綜合診所)以及大部分位於大型企業的專業職業健康服務機構提供。 這種安排的目的是使合格的醫療保健服務盡可能靠近工人及其工作場所。

職業健康服務通常在僱員人數超過 4,000 人的大型企業和僱員人數超過 2,000 人的化工、石化、採礦和採石行業開展。 所有超過 800 名工人的企業都需要配備一名職業醫師和一名職業護士的廠內單位; 擁有300至800名工人的,只需要一名職業護士; 從事化工、石化、採礦和採石業務的企業的最低僱員人數為 200 人。 這些廠內單位是公共醫療保健系統的一部分。

小型企業的職業健康服務依賴於公共醫療系統的醫院和綜合診所,這些醫院和綜合診所需要配備一名職業醫師為工人進行健康檢查。

大型企業的職業健康服務通常包括提供住院服務的醫院、提供門診服務的綜合診所、職業護理服務和藥房。 它的服務可能是“封閉式”(即僅限於在企業工作的個人),也可能是“開放式”(即也為工人家屬提供服務,有時還為住在工廠附近的個人提供服務)。

結論

俄羅斯經濟和社會制度的重大變革,反映了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各種財產形式的出現,賦予企業經濟獨立和國家行政控制的廢除,所有這些都導致​​了很多變化。社會。

上述俄羅斯聯邦勞動保護製度雖然保留了其一般特徵,但仍在進行重大重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並能夠有效應對新出現的問題。 儘管進展順利,但這一進程也才剛剛開始。

由於眾所周知的經濟問題導致舊的職業健康服務網絡部分解體,以及私營部門的出現、引入強制醫療保險,以及將私營醫療機構納入國家醫療保健系統。

儘管在減少工作事故數量和職業傷害和疾病發生率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事故率仍然高得令人無法接受,這可能對工人健康惡化及其對經濟造成的影響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保護和促進工人健康成為修訂國家社會政策的重中之重。 知識淵博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專業人員積極參與這一過程至關重要。

俄羅斯改善勞動保護製度的一些先決條件包括:

  • 為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創造經濟刺激
  • 制定關於職業健康、職業安全和工作環境的協調一致的國家政策
  • 修訂現行勞動法,為職業安全和健康實踐建立堅實的立法基礎
  • 有效執行勞動法
  • 雇主和工人在與職業安全和健康有關的事項上進行更廣泛的合作
  • 授權國家控制機構關閉工作條件不安全、不健康以及污染環境的企業
  • 強調工作環境的改善與一般環境的保護
  • 詳細分析和預測新企業的設計和建設對工人健康和環境的可能影響
  • 為工人購買職業健康服務提供更多選擇,提高職業健康專業人員的職業獨立性
  • 為所有工人提供“標準”一攬子醫療保健服務
  • 在能夠為工人及其家庭提供包括治療和康復在內的全方位服務的大型企業中建立全面、多學科的職業健康服務
  • 升級職業健康服務和CSHES的技術設施,提高員工的專業水平
  • 組織部署衛生院為小型企業提供職業衛生服務
  • 通過最有效地利用各種醫療設施,向所有工人(包括農業和非正規部門的工人)提供推薦類型的健康檢查
  • 提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 重視勞動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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