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二月11 2011 21:11

社會政策和人權:殘疾的概念

評價這個項目
(1投票)

大多數處於工作年齡的殘疾人能夠並希望工作,但他們在尋求進入工作場所和在工作場所獲得平等時往往會遇到重大障礙。 本文結合社會政策和人權概念,強調了有關將殘疾人納入工作世界的主要問題。

首先,將描述殘疾的總體程度和後果,以及殘疾人傳統上被排除在充分參與社會和經濟生活之外的程度。 然後將根據克服殘疾人在公平就業方面面臨的障礙的過程來介紹人權概念。 充分參與工作場所和國民生活的此類障礙往往是由於態度和歧視性障礙,而不是與個人殘疾有關的原因。 最終結果是殘疾人經常遭受歧視,這種歧視要么是故意的,要么是環境中固有或結構性障礙的結果。

最後,對歧視的討論導致對通過公平待遇、工作場所住宿和無障礙環境克服這種待遇的方式的描述。

殘疾的程度和後果

任何關於殘疾的社會政策和人權概念的討論都必須首先概述殘疾人面臨的全球狀況。

根據所使用的定義,殘疾的確切程度可以有廣泛的解釋。 聯合國 殘疾統計綱要 (1990)(也稱為 DISTAT 綱要) 報告了 63 個國家 55 項殘疾調查的結果。 它指出,殘疾人的比例在 0.2%(秘魯)和 20.9%(奧地利)之間。 1980 年代,大約 80% 的殘疾人生活在發展中國家; 由於營養不良和疾病,殘疾人約佔這些國家人口的 20%。 由於使用了不同的定義,因此無法比較各種國家調查中反映的殘疾人人口百分比。 從總體但有限的角度來看 DISTAT 綱要,可能會注意到殘疾在很大程度上是年齡的函數; 它在農村地區更為普遍; 並且它與較高的貧困發生率以及較低的經濟地位和教育程度有關。 此外,統計數據始終顯示,殘疾人的勞動力參與率低於一般人口。

關於就業。 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成員、加拿大勞工大會前任主席雪莉·卡爾 (Shirley Carr) 對殘疾人所面臨的情況進行了生動的描述,她在 1992 年於加拿大舉行的殘疾問題議會論壇上指出,殘疾人經歷“水泥天花板”,“殘疾人遭受三個‘U’:就業不足、失業和利用不足”。 不幸的是,殘疾人在世界上大多數地方面臨的情況充其量只是加拿大的情況; 在許多情況下,他們的情況要糟糕得多。

殘疾和社會排斥

由於各種原因,許多殘疾人歷來經歷過社會和經濟孤立。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人們開始緩慢但穩步地擺脫將殘疾人與普通人群隔離開來,並擺脫“殘疾人”需要關懷、博愛和慈善的觀點。 殘疾人越來越堅持他們不被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的權利,而是以包容的方式受到對待,與其他非殘疾人社會成員公平對待,包括作為積極成員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的權利國家。

殘疾人應充分參與勞動力,因為從經濟角度來說,他們有機會盡其所能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而不是尋求社會援助。 然而,殘疾人首先應該參與主流勞動力,從而參與國家生活,因為這在倫理和道義上是正確的事情。 在這方面,人們注意到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萊安德羅·德斯波伊 (Leandro Despouy) 在其提交給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報告(1991 年)中指出,“對殘疾人的待遇定義了一個人最內在的特徵”。社會並強調維持它的文化價值”。 不幸的是,他接著說了一些對所有人來說都不是顯而易見的事情:

殘疾人也是人——和其他人一樣,通常甚至比其他人更有人性。 他們每天為克服障礙和歧視性待遇而付出的努力通常為他們提供了特殊的人格特徵,最明顯和最常見的是正直、毅力和麵對缺乏理解和不寬容時的深刻理解精神。 然而,這最後一個特徵不應使我們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作為法律主體,他們享有人與生俱來的所有法律屬性,此外還擁有特定的權利。 總之,殘疾人和我們一樣,有權與我們一起生活,並像我們一樣生活。

殘疾和社會態度

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提出的問題表明,存在消極的社會態度和刻板印象,是殘疾人獲得公平工作機會的重大障礙。 這種態度包括擔心在工作場所安置殘疾人的成本太高; 殘疾人沒有生產力; 或其他職業培訓生或僱員和顧客在有殘疾人在場時會感到不自在。 還有一些態度與假定的殘疾人的弱點或疾病有關,以及這對“他們”完成職業培訓計劃或在工作中取得成功的能力的影響。 共同點是它們都建立在基於一個人的一個特徵即存在殘疾的假設之上。 正如安大略省(加拿大)殘疾人諮詢委員會所指出的(1990 年):

對殘疾人需求的假設通常以殘疾人不能做什麼的觀念為前提。 殘疾成為整個人的特徵,而不是人的一個方面……無能力被視為一種普遍情況,往往包含無能的概念。

殘疾與賦權:選擇權

殘疾人有權充分參與國家主流社會和經濟生活這一原則的內在理念是,殘疾人應有權自由選擇其職業培訓和職業選擇。

1975 年《人力資源開發公約》(第 142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75 年)規定了這項基本權利,其中規定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應“鼓勵和使所有人在平等的基礎上和不受任何歧視地,發展和使用他們的能力,以符合他們自己的最大利益並符合他們自己的願望”。

學會做出選擇是個人發展的內在組成部分。 然而,許多殘疾人沒有機會就他們選擇的職業培訓和安置做出有意義的選擇。 嚴重殘障人士可能缺乏識別個人偏好和從一系列選項中做出有效選擇所需技能的經驗。 然而,缺乏自我指導和力量與損傷或限制無關。 相反,如上所述,這通常是由於消極的態度和做法。 通常,殘疾人會看到人為預選或限制的選項。 例如,他們可能被迫參加恰好可用的職業培訓課程,而沒有認真考慮其他選擇。 或者“選擇”可能僅僅是避免不受歡迎的選擇,例如同意住在集體環境中或與不是自己選擇的室友一起生活,以避免更不愉快的情況,例如不得不住在機構中。 不幸的是,對於許多殘疾人來說,表達職業興趣、選擇職業培訓選項或尋找工作的機會往往取決於一個人的殘疾標籤和其他人對個人能力的假設。 這種缺乏選擇的情況也常常源於一種歷史態度,即作為社會福利制度的非自願使用者,“乞丐不能成為選擇者”。

這個問題很受關注。 研究表明,個人對影響其工作生活的決策的影響程度對工作滿意度有重大影響,從而影響整合戰略的成功。 每個人,無論他或她的殘疾有多嚴重,都有權利和能力與他人交流,表達日常偏好,並至少對他或她的日常生活行使一些控制權。 與生俱來的自由是享有職業選擇的自由、基於可用技術的必要培訓以及對工作的尊重和鼓勵的權利。 對於各種嚴重程度和能力水平的殘疾人,包括那些有智力和社會心理障礙的人,做出選擇是建立一個人的身份和個性的關鍵。 還必須記住,犯錯並從中吸取教訓是人類經驗的一部分。

必須再次強調,殘疾人也是人。 為殘疾人提供機會,讓他們在生活中做出非殘疾人通常會做出的決定,這是對人的尊嚴的基本尊重。

殘疾與社會正義:歧視問題

為什麼會形成負面刻板印象,它們與歧視有何關係? Hahn (1984) 注意到對殘疾人的廣泛同情與作為一個群體的事實之間明顯的矛盾,即他們作為一個群體受到的歧視模式比任何其他公認的少數群體更嚴重。 這可以用以下事實來解釋:殘疾人往往表現出與非殘疾人不同的身體和行為特徵。

如果沒有這些可識別的身體差異,殘疾人就不會遭受困擾每個少數群體的同樣的刻板印象、污名化、偏見、成見、歧視和隔離過程。 此外,當這些特徵與不利的社會標籤相結合時,歧視的影響就會加劇。

哈恩還表示,殘疾人遭受歧視的程度與其殘疾的可見度之間存在正相關關係。

因此,殘疾人在社會和工作場所獲得平等待遇的關鍵是減少和消除導致歧視行為的負面態度和陳規定型觀念,同時制定適應殘疾人特殊需要的做法和方案作為個人。 本文的其餘部分將探討這些概念。

歧視是什麼意思?

在我們的生活過程中,我們每天都在“歧視”。 選擇是否去看電影或芭蕾舞,或者是否購買更昂貴的衣服。 在這個意義上進行歧視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歧視 當基於個人或人群的不變特徵(例如基於殘疾)進行負面區分時,就會變得麻煩。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 1958 年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第 111 號)中包含的歧視定義:

為本公約的目的,“歧視”一詞包括——

(a) 任何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民族血統或社會出身的區別、排斥或優惠,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的效果;

(b) 有關成員在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如果存在)協商後確定的具有取消或損害就業或職業機會平等或待遇平等效果的其他區別、排斥或優惠,以及其他適當的機構。

三種形式的歧視

根據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出現的三種形式的歧視,可以最好地理解上述定義。 以下三種方法首先在美國概念化,現在已在許多國家得到廣泛接受。

邪惡的動機或敵意

最初,歧視是嚴格按照偏見對待來看待的,即出於個人對目標人所屬群體的反感而採取的有害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故意拒絕就業機會。 不僅要證明否認行為,還要證明基於偏見的動機。 換句話說,定義是基於邪惡的動機, 男權, 或心態測試。 這種歧視的一個例子是雇主向殘疾人表明由於擔心客戶的負面反應而不會僱用他或她。

區別對待

在民權法案通過後的 1950 年代和 1960 年代中期,美國的機構開始適用所謂的“平等保護”歧視概念。 在這種方法中,歧視被視為“通過以與處境相似的多數群體成員不同且不利的方式對待少數群體成員”來造成經濟損害(Pentney 1990)。 在差別待遇方法下,相同的標準被視為適用於所有僱員和申請人,無需證明歧視意圖。 這種情況下的歧視包括要求殘疾僱員接受體檢以獲得團體健康保險福利,而非殘疾僱員不需要進行此類檢查。

間接或不利影響歧視

儘管歧視的區別對待模式要求就業政策和做法平等適用於所有人,但許多表面上中立的要求,如教育和考試,對不同群體產生了不平等的影響。 1971年,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在著名案例中闡明就業歧視的第三種定義來處理這個問題 格里格斯與杜克鮑爾. 在民權法案通過之前,Duke Power 歧視黑人,將他們限制在低薪勞動部門。 立法通過後,完成高中學業和順利完成能力測驗成為從勞動部門轉出的先決條件。 在候選人集水區,34% 的白人但只有 12% 的黑人接受過必要的教育。 此外,雖然 58% 的白人通過了測試,但只有 6% 的黑人成功了。 儘管有證據表明,在政策變更之前僱用的不具備這些資格的員工繼續表現令人滿意,但仍實施了這些要求。 最高法院駁回了篩選出更大比例黑人的教育和考試要求,理由是這種做法有 於是 排除黑人,因為他們與工作要求無關。 雇主的意圖沒有問題。 相反,重要的是政策或實踐的效果。 這種歧視形式的一個例子是要求通過口試。 這樣的標準可能會對失聰或有口腔障礙的候選人產生不利影響。

平等與公平待遇

不利影響或間接歧視的模式對殘疾人來說是最有問題的。 因為,如果殘疾人與其他人一樣受到同等對待,“這怎麼可能是歧視呢?” 理解這一概念的核心是,對所有人一視同仁有時是一種歧視。 Abella 在她的報告(Canada Royal Commission 1984)中最雄辯地提出了這一原則,當時她指出:

以前,我們認為平等只是相同,平等對待人就是對每個人都一視同仁。 我們現在知道,對每個人一視同仁可能會冒犯平等的概念。 忽視差異可能意味著忽視合法需求。 以人與人之間的差異為藉口任意將他們排除在公平參與之外是不公平的。 如果平等不意味著無論性別、種族、民族或殘疾的差異,我們都具有同等價值,那麼平等就毫無意義。 不能允許這些差異的預期、神話和歸因意義排除全面參與。

為了強調這個概念,術語 公平 越來越多地被使用,而不是 平等待遇.

殘疾和環境:無障礙和工作場所 住宿

源自不利影響歧視和公平待遇的概念是,為了以非歧視的方式對待殘疾人,有必要確保環境和工作場所無障礙,並努力合理地適應殘疾人的個人工作場所要求。 下面討論這兩個概念。

無障礙服務

無障礙設施不僅僅意味著建築入口已經傾斜以供輪椅使用者使用。 相反,它要求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或替代交通系統,使他們能夠上班或上學; 人行道的路緣石已經降低; 盲文指示已添加到電梯和建築物中; 使用輪椅的人可以使用洗手間; 絨毛密度妨礙輪椅移動的地毯已被移除; 為視障人士提供大字手冊和錄音帶等技術輔助工具,為聽障人士提供光學信號等措施。

合理的工作場所住宿

公平待遇還意味著應努力在工作場所合理滿足殘疾人的個人需求。 合理的住宿 可以理解為消除阻礙殘疾人在職業培訓和就業中享有平等機會的障礙。 Lepofsky (1992) 指出住宿是:

根據個人或團體的特定需求調整工作規則、慣例、條件或要求……通融可以包括這樣的步驟,例如免除工人適用於其他人的現有工作要求或條件……試金石住宿的必要性是指是否需要採取這樣的措施來確保工人能夠充分平等地參與工作場所。

實際上,理論上可能的住宿清單是無窮無盡的,因為每個殘疾人都有特定的需求。 此外,經歷相同或相似殘疾的兩個人可能有完全不同的適應需求。 重要的是要記住,住宿是根據個人的需要而定的,應該諮詢需要調整的人。

然而,必須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儘管本意是好的,但仍無法合理地為殘疾人提供便利。 住宿變得不合理或過度困難:

  • 當個人無法執行工作的基本要素,或無法完成培訓課程的基本或核心要素時
  • 何時為個人提供便利會對相關人員或其他人造成健康和安全風險,這比促進殘疾人平等更重要。

 

在確定安全和健康風險時,必須考慮到殘疾人是否願意接受提供住宿所帶來的風險。 例如,對於必須佩戴矯形假肢的人來說,將安全靴作為培訓計劃的一部分可能是不可能的。 如果找不到其他安全鞋,如果個人根據知情決定準備好接受風險,則應放棄使用靴子的要求。 這被稱為風險尊嚴原則。

必鬚根據社會可接受的風險容忍水平,確定住宿是否對殘疾人以外的人構成嚴重風險。

必鬚根據客觀標準評估風險程度。 此類客觀標準將包括現有數據、專家意見和有關將要開展的就業或培訓活動的詳細信息。 印像或主觀判斷是不可接受的。

當費用會對雇主或培訓機構的財務可行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住宿也是一種過度困難。 然而,許多司法管轄區提供資金和贈款,以促進促進殘疾人融入社會的修改。

殘疾與社會政策:獲得殘疾人的觀點 個人組織

如前所述,殘疾人在生活的各個方面都應享有固有的選擇權,包括職業培訓和職業安置。 這意味著,在個人層面上,與有關人員就他或她的意願進行磋商。 同樣,當社會夥伴(雇主和工人組織以及政府)做出政策決定時,必須讓代表殘疾人觀點的組織有發言權。 簡而言之,在考慮職業培訓和就業政策時,殘疾人個人和集體都知道他們的需求以及如何最好地滿足這些需求。

此外,應該認識到,雖然條款 殘疾殘疾人士 經常被泛指,有身體或運動障礙的人與有智力或感官障礙的人有不同的住宿和職業培訓需求。 例如,雖然傾斜的人行道對輪椅使用者大有裨益,但它們可能對盲人構成巨大障礙,他們可能無法確定自己何時離開人行道而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 因此,在考慮政策和計劃變更時,應諮詢代表各類殘疾人的組織的意見。

關於社會政策和殘疾的額外指導

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就有關殘疾人機會均等的概念和措施提供了有用的指導。 其中包括: 聯合國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聯合國 1982 年)、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1983 年(第 159 號)(國際勞工組織 1983 年)和 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聯合國 1993 年)。

 

上一頁

更多內容 4963 最後修改於 23 年 2022 月 20 日星期六 55:XNUMX

" 免責聲明:國際勞工組織不對本門戶網站上以英語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呈現的內容負責,英語是原始內容的初始製作和同行評審所使用的語言。自此以來,某些統計數據尚未更新百科全書第 4 版的製作(1998 年)。”

內容

殘疾和工作參考

殘疾人諮詢委員會。 1990. 發揮殘疾人的潛能。 安大略省多倫多市。

AFL-CIO 民權部。 1994. 工會和美國殘疾人法案。 華盛頓特區:AFL-CIO。

AFL-CIO 工作場所健康基金。 1992. 人體工程學培訓計劃。 華盛頓特區:AFL-CIO。

Bing, J 和 M Levy。 1978 年。殘疾人康復立法的協調與統一。 社會權利 64。

Bruyere, S 和 D Shrey。 1991. 工業中的殘疾管理:勞資聯合過程。 康復顧問 Bull 34(3):227-242。

加拿大皇家就業平等委員會和 RS Abella。 1984 年。就業平等委員會報告/Rosalie Silberman Abella,專員。 加拿大渥太華:供應和服務部長。

Degener, T 和 Y Koster-Dreese。 1995. 人權和殘疾人。 多德雷赫特:Martinus Nijhoff。

Despouy, L. 1991。人權與殘疾。 日內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弗萊徹、GF、JD Banja、BB Jann 和 SL Wolf。 1992. 康復醫學:當代臨床觀點。 費城:Lea & Febiger。

蓋蒂,L 和 R Hétu。 1991. 為受職業性聽力損失影響的人制定康復計劃。 II:對 48 名工人及其配偶進行小組干預的結果。 聽力學 30:317-329。

Gross, C. 1988。符合人體工程學的工作場所評估是傷害治療的第一步。 Occ Saf 健康代表(16 月 19 日至 84 日):XNUMX。

Habeck、R、M Leahy、H Hunt、F Chan 和 E Welch。 1991. 與工人賠償要求和殘疾管理相關的雇主因素。 康復顧問 Bull 34(3):210-226。

Hahn, H. 1984。平等問題:歐洲對殘疾人就業的看法。 在國際康復專家和信息交流中。 紐約:世界康復基金會。

赫利俄斯,二。 1994. 殘疾人經濟融合、交流和信息活動。 在職業顧問中。

Hétu, R. 1994a。 工業工作環境中的聽覺需求與能力不匹配。 聽力學 33:1-14。

—. 1994b。 患有 NIHL 的工人的心理聲學表現。 在關於噪音對聽力影響的第五屆國際研討會論文集中。 哥德堡,12 年 14 月 1994-XNUMX 日。

Hétu、R 和 L 蓋蒂。 1991a. 為受職業性聽力損失影響的人制定康復計劃。 1:新範式。 聽力學 30:305-316。

—. 1991b。 與職業性聽力損失相關的障礙的性質:預防障礙。 在職業噪聲引起的聽力損失——預防和康復中,由 W Noble 編輯。 澳大利亞悉尼:國家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 Arndale:新英格蘭大學。

Hétu、R 和 L 蓋蒂。 1993. 克服職業性聽力損失員工在工作場所遇到的困難。 Volta Rev 95:301-402。

Hétu、R、L Getty 和 MC Bédard。 1994. 在公共服務中提高對聽力障礙的認識:好處的性質。 XXII 國際聽力學大會,哈利法克斯(1994 年 XNUMX 月),聽力學公共衛生觀點圓桌會議。

Hétu、R、L Getty 和 S Waridel。 1994. 對受職業性聽力損失影響的同事的態度。 II:焦點小組訪談。 Br J 聽力學。 待發表。

Hétu、R、L Jones 和 L Getty。 1993. 獲得性聽力損失對親密關係的影響:對康復的影響。 聽力學 32:363-381。

Hétu、R、M Lalonde 和 L Getty。 1987. 家庭中經歷的職業性聽力損失導致的社會心理劣勢。 聽力學 26:141-152。

Hétu、R、H Tran Quoc 和 P Duguay。 1990. 在接受年度聽力測試的暴露於噪音的工人中檢測到顯著聽力閾值變化的可能性。 Ann Occup Hyg 34(4):361-370。

Hétu、R、H Tran Quoc 和 Y Tougas。 1993. 助聽器作為嘈雜工作場所的警告信號接收器。 加拿大聲學/Acoustique Canadienne 21(3):27-28。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48 年。就業服務公約,1948 年(第 88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48 年。就業服務建議書,1948 年(第 83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52 年。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1952 年(第 102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55 年。《職業康復(殘疾人)建議書》,1955 年(第 99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58. 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1958 年(第 111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64 年。工傷福利公約,1964 年(第 121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75 年。資源開發建議書,1975 年(第 150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78. 勞工行政建議書,1978 年(第 158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83. 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公約,1983 年(第 159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83。職業康復和就業(殘疾人)建議書,1983 年(第 168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84. 就業政策(補充規定)建議書,1984 年(第 169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88 年。促進就業和防止失業公約,1988 年(第 108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LaBar, G. 1995。材料處理的人體工程學幫助。 職業危險(一月):137-138。

萊波夫斯基,醫學博士。 1992. 適應的責任:一種有目的的方法。 Can Law J l(1, 2)(春季/夏季)。
Lucas, S. 1987。限制傷殘費用。 管理解決方案(16 月):19-XNUMX。

貴族,W 和 R Hétu。 1994. 與聽力受損有關的殘疾和殘障的生態方法。 聽力學 33:117-126。

Pati, G. 1985。工作場所的康復經濟學。 J Rehabil(十月、十一月、十二月):22-30。

Perlman、LG 和 CE Hanson。 1993. 私營部門康復:21 世紀的保險趨勢和問題。 第 17 屆 Mary E. Switzer 紀念研討會的報告。 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國家康復協會。

Scheer, S. 1990。《受損工人職業評估的多學科視角》。 馬里蘭州羅克維爾:阿斯彭。

Shrey, D. 1995。通過殘疾管理賦予雇主權力。 工傷管理 4(2):7-9,14-15。

—. 1996. 工業殘疾管理:受傷工人康復的新範式。 Disab Rehab, Int J.(出版中)。

Shrey、D 和 M Lacerte。 1995. 行業殘疾管理的原則和實踐。 佛羅里達州溫特帕克:GR Press。

Shrey、D 和 J Olsheski。 1992. 殘疾管理和基​​於行業的工作回歸過渡計劃。 在《物理醫學與康復:最先進的評論》中,由 C Gordon 和 PE Kaplan 編輯。 費城:Hanley & Belfus。

Tran Quoc、H、R Hétu 和 C Laroche。 1992. 計算機化評估和預測正常人和聽力受損者的聲音警告信號的可聽度。 在人體工程學的計算機應用中。 職業健康與安全,由 M Mattlis 和 W Karwowski 編輯。 阿姆斯特丹:愛思唯爾。

聯合國。 1982. 聯合國關於殘疾人的世界行動綱領。 紐約:聯合國。

—. 1990. 殘疾統計綱要。 紐約:聯合國。

—. 1983-1992。 聯合國殘疾人十年。 紐約:聯合國。

—. 1993. 聯合國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 紐約:聯合國。

Westlander、G、E Viitasara、A Johansson 和 H Shahnavaz。 1995. VDT 工作場所的人體工程學乾預計劃評估。 Appl Ergon 26(2):83-92。

世界衛生組織 (WHO)。 1980. 國際損傷、殘疾和殘障分類。 日內瓦:世界衛生組織。

Wright, D. 1980。全面康復。 紐約:Little Brown & 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