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7 44

國家級三方和雙邊健康與安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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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國家,工人、雇主和政府在製定和實施國家或地區層面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措施方面的合作很普遍。 利益集團和技術專家也參與這一過程並不罕見。 這種合作得到高度發展,並已通過建立協商和協作組織在許多國家實現制度化。 這些組織通常被所有勞動力市場參與者廣泛接受,因為似乎普遍認為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是一個共同關心的主題,而社會夥伴、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對話極為重要。

為促進這種合作而建立的機構在形式上有很大差異。 一種方法是臨時或永久性地建立諮詢組織,就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問題向政府提供建議。 政府通常沒有義務遵循所提供的建議,但在實踐中它們很難被忽視,並且在製定政府政策時經常被考慮在內。

另一種方法是讓社會夥伴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在已建立的公共機構中積極與政府合作,以實施職業安全與健康政策。 非政府行為者參與負責工作中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公共機構通常是通過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方面,在相關公共機構的董事會中的代表,儘管有時參與會擴展到管理甚至項目級別。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人是由政府根據各方的推薦提名的,儘管在某些情況下,工人和雇主組織有權直接提名他們的代表加入這些合作機構。 國家級(或地區、州或省級)的機構通常輔以行業、企業和工廠級別的結構或安排。

關於政策和標準制定的建議

可能最常見的合作形式涉及建立諮詢組織,就政策和標準制定提供建議。 這方面的例子可以從涉及相對較少資源支出的適度方法到涉及更多資源的更制度化方法之間變化。 美國是採用更為有限的方法的國家的一個例子。 在聯邦一級,根據 1970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成立的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諮詢委員會是主要的常設諮詢委員會。 根據該法,該委員會由管理層、勞工、職業安全和健康專業人員以及公眾的代表組成,一名公眾擔任主席。 該委員會向勞工部部長和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提出建議。 然而實際上,這個委員會並沒有經常開會。 委員會成員沒有報酬,勞工部長已從其預算中提供一名執行秘書和其他所需的支持服務。 因此,維持這個委員會存在的成本非常低,儘管現在預算限制甚至使這種支持受到質疑。 1971 年 11612 月,根據第 XNUMX 號行政命令成立了一個具有類似性質的常設委員會,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諮詢委員會,就與聯邦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有關的事項向勞工部長提供建議。

1970 年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還規定建立特設諮詢委員會以協助標準制定職能。 這些諮詢委員會由勞工部部長任命,由不超過 15 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或多名由衛生與公共服務部部長指定的人員。 每個標準制定委員會都應包括同等數量的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代表。 勞工部長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州健康和安全機構的代表,以及技術專家,例如,專業組織的技術人員或職業健康或安全專業人士的代表,或國家認可的標準-生產組織。 此類標準制定委員會已得到廣泛使用,這些委員會有時會存在數年以完成分配給它們的工作。 會議可以很頻繁,這取決於要執行的任務的性質。 雖然委員會成員通常沒有報酬,但他們通常會報銷合理的差旅費,並且過去也由勞工部支付這些委員會活動的支持服務費用。 委員會已經成立,以推薦有關農業、石棉粉塵、致癌物質、焦爐排放、皮膚危害、危險材料標籤、熱應激、海運碼頭設施、噪音、岸外作業安全與健康、船廠就業標準和鋼鐵安裝規則的標準,除其他事項外。

其他類似性質的特設諮詢委員會已根據屬於勞工部長權力的類似立法成立。 例如,根據 1977 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成立了一些標準制定委員會。然而,建立此類標準制定委員會的成本相對適中,其特點是行政管理成本相對較低成本、基礎設施薄弱、外部各方無償自願參與以及委員會在完成任務後解散。

然而,在其他國家可以找到更詳細的製度化協商形式。 例如,在荷蘭,最傑出的組織是工作環境委員會,它是根據 1990 年《工作環境委員會法》成立的。自己的倡議,對擬議的新法案和法令發表評論,並可以提出自己的新政策或立法建議。 理事會還就工作環境問題研究提供資助的可取性、豁免的發放、政府指導的製定和勞動監察局的政策發表了意見。 該委員會由八名來自中央雇主組織的代表、八名來自中央工人組織的代表和七名來自政府機構的代表組成。 但是,只有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的代表才有投票權,理事會主席是獨立的。 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 此外,理事會有大約 15 個不同的工作委員會來處理具體問題,此外,當主題事項合理時,還會為詳細主題設立特設工作組。 在工作委員會和工作組中,外部專家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工作組織編寫報告和文件,在理事會會議上進行討論,並經常構成隨後採取立場的基礎。 委員會的建議是全面的並已公佈。 雖然各方通常會努力達成共識,但當雇主和工人代表無法找到共同點時,可以向社會事務和就業部長表達不同的意見。 超過 100 人參與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工作,因此得到大量財政和行政資源的支持。

荷蘭還存在其他不太知名的諮詢組織,以解決更具體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 其中包括建築施工工作環境基金會、農業保健基金會、危險物質災害預防委員會以及勞動監察和執法政策委員會。

擁有雙邊、三方或多方性質的協商組織以就職業安全與衛生政策和標準提出建議的其他國家的例子包括:加拿大(立法改革和標準制定特設委員會——聯邦一級;工作場所衛生行動論壇和安全——阿爾伯塔;工作場所有害物質聯合指導委員會——安大略;背部受傷預防諮詢委員會——紐芬蘭;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愛德華王子島;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諮詢委員會——曼尼托巴;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 薩斯喀徹溫省;伐木安全論壇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丹麥(工作環境委員會); 法國(職業風險預防中央委員會和國家農業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 意大利(預防工作事故和職業健康常設諮詢委員會); 德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顧問委員會); 和西班牙(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總理事會)。

政策執行

許多國家都有雙邊、三方或多方組織,這些組織也積極參與政策實施。 這些協作組織通常是公共機構,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實施方面吸收了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代表,在某些情況下還吸收了其他人或利益集團的代表。 這些協作組織通常比諮詢委員會、理事會或委員會大得多,負責執行政府政策,經常管理大量預算資源,並且通常擁有大量人員。

此類組織的一個例子是英國的健康與安全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根據 1974 年《健康與安全法》的規定成立的。其職責是確保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工作人員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保護公眾免受工作帶來的健康和安全風險; 控制爆炸品、高度易燃材料和其他危險物品的儲存和使用; 控制工作場所排放有毒或令人反感的物質。 它對負責教育和就業的國務大臣負責,但也對其他國務大臣負責,包括貿易和工業大臣、運輸大臣、環境大臣和農業大臣。 該委員會有 XNUMX 人,均由負責教育和就業的國務大臣任命。 它由一名主席、三名在與主要中央雇主組織協商後任命的成員、三名在與主要中央工人組織協商後任命的成員以及兩名在與地方當局協會協商後任命的成員組成。

該委員會得到了一些附屬組織的協助(圖 1)。 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康與安全執行委員會,這是一個獨特的法定機構,由委員會任命的三人管理機構組成,並得到教育和就業國務卿的批准。 健康與安全執行官負責執行委員會的實質性工作,包括根據 1974 年健康與安全法執行健康與安全標準以及委員會授予它的其他職能。 地方當局還對某些健康和安全立法執行執法職能。 此外,委員會還得到一些諮詢委員會的協助,這些委員會根據委員會的性質,可以分為兩方、三方或多方。 這些諮詢委員會按主題和行業組織。 以下每個主題都有諮詢委員會:有毒物質、危險病原體、危險物質、基因改造、職業健康、環境釋放、核裝置和電離輻射。 還有以下行業的諮詢委員會:農業、陶瓷、建築、教育、鑄造、衛生、石油、紙和紙板、印刷、鐵路、橡膠、棉花和紡織品。 主題委員會往往有 12 至 18 名成員和一名主席,並且具有多方性質,通常包括技術專家以及中央工人和雇主組織、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團的代表。 然而,行業委員會往往是兩方制的,大約有 12 名成員來自中央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人數相等,主席來自政府。 委員會和健康與安全執行官可支配的資源是巨大的。 例如,1993 年這些組織共有大約 4,538 名工作人員和 211.8 億英鎊的預算。

圖 1. 英國的健康與安全: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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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領域合作組織的其他例子可以在加拿大找到。 在聯邦一級,加拿大職業健康與安全中心是加拿大有關該主題的主要信息資源。 該中心還促進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促進建立高標準的職業健康和安全,並協助制定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的計劃和政策。 該中心於 1978 年根據議會法案成立,擁有一個三方管理機構,以確保其在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上的公正性,包括作為一個公正的信息來源。 其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 12 名州長組成——其中四名代表聯邦、省和地區政府; 四代表勞動; 和四個代表雇主。 該中心管理著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其 1993 年的總支出約為 8.3 萬加元。

一些省份也有合作組織。 在魁北克,兩個著名的組織是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和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所。 該委員會有兩個職能。 首先是製定和實施職業健康和安全政策,包括標準的製定和執行; 為實施預防方案、參與機制和保健服務提供支持; 提供培訓、信息和研究服務。 第二個是向在工作中受傷的工人提供補償,並為此目的管理一個雇主必須繳納的保險基金。 該委員會於 1981 年依法成立,接替 1931 年成立的職業事故委員會,擁有一個由七名工人代表、七名雇主代表和一名主席組成的兩方董事會。 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的代表是從最具代表性的勞工組織和雇主組織提供的名單中選出的。 該委員會管理著龐大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到 1992 年底的支出為 2,151.7 億加元,僱用了 3,013 名正式員工和 652 名臨時員工。

魁北克職業健康與安全研究所成立於 1980 年,其使命是通過科學研究促進工作場所危險源的識別和消除,以及幫助遭受工傷的工人重新適應環境。 該研究所的董事會與職業健康與安全委員會的董事會相同,儘管它是一個獨立機構。 研究所還有一個具有諮詢職能的科學委員會,由四名工人組織代表、四名雇主組織代表、六名科學技術界代表和研究所總幹事組成。 1992 年,該研究所的開支為 17.9 萬加元,僱員約有 126 人。

1990 年根據職業健康與安全法修正案成立的安大略省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局也負責制定和實施政策以及管理安大略省的職業健康與安全計劃。 該組織的管理機構由一個由 18 人組成的兩方委員會組成,各有 64.9 名來自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的代表。 在這些代表中,一名勞工代表和一名管理層代表擔任聯合首席執行官。 該組織的資源是巨大的——1992 年的總支出達 XNUMX 萬加元。

一個在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具有悠久合作組織傳統的國家瑞典於 1992 年決定拒絕這種組織形式,隨後轉而使用諮詢組織。 應該補充的是,該決定不僅限於職業安全與健康,還包括工人和雇主組織代表在國家一級發揮決策作用的所有類型的合作組織。 這一變化的推動力來自主要雇主組織,該組織單方面決定退出參與協作性公共機構。 中央雇主組織認為,利益集團不應該在管理公共機構方面承擔政治責任,但政府和議會應該承擔這種政治作用和責任; 雇主組織的作用是代表其成員的利益,如果雇主組織在此類機構的理事會中有代表,則該角色可能與為公共機構的利益服務的職責相衝突; 這種參與削弱了民主和公共機構的發展。 儘管工人組織在這些問題上與雇主組織意見不一致,但政府得出結論認為沒有主要雇主組織代表的合作機構是不切實際的,並決定由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代表只有諮詢機構的利益集團。 因此,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的組織,如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國家職業健康研究所和工作生活基金,這些組織以前在三方或多方理事會方面具有協作性, 進行了重組。

雖然在大多數國家協作組織比諮詢組織更為罕見,後者相當普遍,但瑞典拒絕協作機構的案例,至少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領域,似乎是一個孤立的案例。 儘管英國在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歷屆保守派政府解散了一些主要處理經濟政策、培訓和就業問題的協作機構,但健康與安全委員會並未受到影響。 一些人提出,這是因為職業安全與健康是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政府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共同關注的問題,因此各方都有強烈的興趣在這兩項政策上達成共識制定和實施。 此外,在加拿大,此類協作機構已在聯邦層面和一些省份建立,正是因為協作方法被認為更有利於在勞動力市場各方之間達成共識,並且因為職業安全和健康法律的管理看起來更對受其影響的人公正和公平。

然而,在更廣泛的層面上,有兩個國家諮詢機構也關注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作為其解決具有國家重要性的所有重要社會和經濟問題的更一般任務的一部分。 在荷蘭,勞工基金會成立於 1945 年 1950 月,是一個由同等數量的中央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包括農民)代表共同管理的兩方組織,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發揮著重要作用。 儘管歷史上它的主要職能涉及工資政策問題,但它也表達了對其他工作條件的看法。 另一個重要的國家諮詢機構是社會和經濟委員會,它於 15 年根據《法定貿易協會法》成立。 三方委員會由 15 名中央雇主組織代表、15 名中央工人組織代表和 XNUMX 名獨立專家組成。 雇主和工人代表由其組織任命,獨立專家由政府任命。 在任命時,官方還試圖在主要政黨之間取得平衡。 該委員會獨立於政府,由對雇主徵收的強制性稅款提供資金。 該委員會有數百萬美元的預算和自己的秘書處。 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並得到一些常設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的協助,這些委員會通常也是在三方基礎上組成的。 法律要求政府向理事會提交所有社會和經濟立法提案,徵求其意見,任何勞動立法——包括有關職業安全和健康的提案——都要提交給理事會。

需要補充的是,一些國家要求員工超過一定數量的企業應當或可以設立工作場所健康安全委員會。 這些委員會本質上是雙方的,包括雇主和工人的代表。 這些委員會的職能通常是調查並提出所有積極促進為確保企業內盡可能最佳的健康和安全條件而採取的措施的方式和方法,其作用可以包括促進和監測企業內的健康和安全條件。企業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等。 這些聯合委員會通常具有諮詢性質。 例如,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委員會在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荷蘭和西班牙是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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