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8 01

勞動監察的勞動關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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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在勞動關係發展中的關鍵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事實上,勞動法的歷史就是勞動監察制度的歷史。 在第一個勞動監察機構成立之前,勞動法僅僅是目標的聲明,違反這些目標不會受到製裁。 當一個特定的機構負責確保遵守規則,從而通過法律制裁使法律生效時,真正的勞動法就產生了。

國家第一次嘗試建立勞動監察制度,主要是建立志願機構,這些機構無償保護在工業中就業的婦女和兒童,這是對經濟自由主義的特殊性質的回應。 經驗很快表明有必要建立一個真正能夠保護整個勞動人口的強制性機構。 1878 年,英國通過了第一部引入官方工廠監察員的法律,理由是有關任命名譽執法者的要求沒有得到忠實執行,因此保護措施也沒有得到實施。 法律賦予工廠檢查員以下基本權力:不受限制地進入工廠、自由詢問工人和雇主、要求出示文件以及解決糾紛和查明違法行為的能力。

各種規定的演變在隨後的幾年中重申了工廠檢查員作為行政官員的權力,分離並逐漸取消了他們作為法官的職能。 出現了這樣一種想法,即監察員既是有償公務員,也是勞資關係系統的參與者,是國家官員,確保政府通過他或她直接出現在工作場所來展現其人性化的一面。 考慮到這一目標,監察局轉變為製定和實施立法的基本機構; 事實上,它成為社會改革的根本支柱。

其活動的這種雙重概念(嚴格控制和對事實的積極觀察)揭示了法律機構內部監察活動的起源。 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根據必須適用的明確、具體的法律文本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其職能的正確表述和行使使它能夠通過直接行動來解釋法律條文。 檢查員不僅要了解法律條文,還要了解法律背後的精神,因此他或她必須對工作世界保持敏感,不僅要對規則而且要對技術和生產程序有深刻的了解. 因此,監察局是一個勞動政策機構,也是一個創造性的進步機構,進步是勞動法和勞動關係發展的根本。

勞動世界的演變繼續深化和加強了監察局作為勞動關係領域中心的獨立控制機構的作用。 以平行的方式,工作世界的修改和變化在作為工作場所的複雜微觀世界中產生了新的目標和內部關係形式。 檢查員和被檢查對象之間的家長式關係的最初概念很早就讓位於雇主和工人代表的更多參與行動,檢查員讓有關各方參與他或她的活動。 因此,許多國家的立法從一開始就將集體糾紛調解人的角色賦予了勞動監察員。

隨著國家監察員作用的鞏固,工會運動和專業組織的進步引起了工人自身對積極參與監察的更大興趣。 在工人進行各種嘗試將自己納入直接檢查行動(例如,試圖建立共產主義國家存在的工人檢查員)之後,檢查團的獨立和客觀地位受到青睞,最終轉變為國家機關由公務員組成。 然而,工人和雇主代表的參與態度並沒有在他們與新機構的接觸中消失:監察局除了是一個獨立的實體外,還轉變為參與者,在他們之間的對話中佔有特殊地位代表。

從這個角度來看,督察制度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發展的。 例如,XNUMX 世紀前 XNUMX 世紀國家的保護主義傾嚮導致勞動法發生重大修改,在已經註冊為檢查員的人員中增加了相當多的畢業生。 這些發展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建立了真正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 同樣,二十世紀末新的工作組織形式的出現和市場力量對公共服務的壓力當然也影響了許多國家的勞動監察機構。

監察局最初被設想為一個法律控制機構,隨著時間的推移,它改變了自己的活動,並將自己轉變為一個有用的綜合機制,以響應新工作形式的技術需求。 勞動法也以這種方式發展,適應生產/服務的新需求,並納入技術性法規。 因此相關科學的出現:勞動社會學、人體工程學、職業安全與健康、勞動經濟學等等。 憑藉超越純法律領域的新重點和新觀點,監察員成為在工作場所真正應用規則的積極因素,不僅通過實施制裁,而且通過向雇主和工人代表提供建議。

通才與專家

國家法規本身採用了兩種不同的檢查組織方法:通才檢查機構(起源於歐洲大陸)和專家檢查機構(起源於英國)。 在不進入關於一個或另一個系統的優點的爭論的情況下,標題的術語揭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觀點。 一方面,通才(也稱為單一)方法涉及由一個人在各種技術機構的協助下執行的檢查行動,假設單個檢查員的一般評價可以為解決方案提供更合乎邏輯和連貫的基礎各種勞動問題。 通才檢查員是仲裁者(在古羅馬使用的詞的意義上),在諮詢了相關專門機構後,試圖對特定工作場所帶來的困難和問題做出回應。 多面手督察直接處理勞動關係糾紛。 另一方面,專家檢查團通過使用卓越的技術檢查員採取直接行動,他們必須在更窄的範圍內解決特定問題。 以平行的方式,純粹的勞資關係問題由雙邊或有時是三方機制(雇主、工會、其他政府機構)處理,這些機制試圖通過它們之間的對話來解決衝突。

儘管這兩種趨勢之間存在差異,但匯合點在於檢查員仍然是法律的生動表達。 在通才檢查系統中,檢查員的中心位置使他或她能夠識別即時需求並相應地進行修改。 意大利的情況特別說明了這一點:法律授權檢查員發布執行規則以補充一般規定,或替代更具體的規定。 在專家檢查團的情況下,檢查員對問題和技術標準的深入了解使他或她能夠參考法律要求和危害預防評估可能的不合規情況,並提出替代解決方案以立即解決問題應用。

檢查的當前作用

監察員的核心作用意味著,除了他或她的監督職能外,監察員還經常成為支持勞動領域現有社會機構的支柱。 除了對有關工作條件和工人保護的法律要求的一般控制功能外,許多國家的監察員還監督與社會服務、外國工人的就業、職業培訓、社會保障等有關的其他要求的履行情況。 為了行之有效,勞動監察機構應具有國際勞工組織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所體現的特徵:足夠的人員配備水平、獨立性、充分的培訓和資源以及進行監察和實現解決問題所必需的權力找到問題了。

在許多國家,監察部門還負責解決勞資糾紛、應各方要求參與集體協議的談判、與社會經濟數據的收集和評估有關的活動、起草備忘錄和專家技術諮詢在他們的領域擔任勞工當局和其他純粹行政性質的職能。 這種任務的擴展和多樣性源於視察員作為具有特定技術知識的勞資關係專家的概念。 它還反映了企業運作框架的特殊願景,將監察局視為評估和解決勞動世界困難的理想機構。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多學科特徵會引發一個基本問題:分散。 可能有人會問,勞動監察員是否有義務承擔多重責任,是否不會冒著偏袒經濟或其他性質的活動而損害那些本應是其使命本質的活動的風險。

關於監察機關典型職能和優先職能確定的主要爭議涉及勞動爭議調解職能。 儘管監視和監督確實構成了檢查員的日常活動,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工作場所是勞資衝突的中心,無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 因此出現了這樣一個問題,即監察員的所有控制和評估活動是否在某種程度上並不意味著對沖突本身採取“緩和”行動。 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建議應用有關噪音的法律要求的檢查員在許多情況下是在回應工人代表的投訴,他們認為高分貝水平會影響工作績效。 在向雇主提供建議時,檢查員提出了解決日常工作關係中產生的個人衝突的措施。 該解決方案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雇主採納,但不影響隨後在不遵守規定的情況下採取法律行動。 以類似的方式,檢查員訪問工作場所以檢查是否發生了反工會歧視行為的目的是診斷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消除在這方面出現的內部差異。

在檢查員的日常活動中,預防和解決衝突在多大程度上不同? 答案並不明確。 構成勞動領域一部分的所有領域的緊密結合意味著監察機構不僅是法律的生動體現,而且還是勞動關係系統中的核心機構。 一個檢查整個勞動世界的監察機構將能夠協助確保更好的工作條件、安全的工作環境,並因此改善勞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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