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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府和非政府安全與健康

國際組織的作用主要是為國際合作提供一個有組織的框架。 幾個世紀以來,人們以多種方式交流信息和經驗。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科學家和專業團體之間的合作逐漸發展,但到 20 世紀初,一些問題顯然只能集體面對。

一般來說,“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是有區別的。 政府間組織 (IGO) 包括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 還有許多其他政府間組織,例如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非洲統一組織 (OAU)、美洲國家組織 (OAS),以及區域或次區域實體,例如歐盟(以前的歐洲共同體)、MERCOSUR(南方市場——Mercado Comun del Sur 市場)、加勒比共同體 (CARICOM)、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FTA) 和加拿大、美國和墨西哥之間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AFTA)。

一些國際非政府組織,如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ICOH)和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涵蓋了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所有方面。 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在其更廣泛的活動框架內對職業健康和安全感興趣,例如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以及各種專業團體的國際協會。 一些非政府組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處理標準化,許多其他非政府組織處理特定主題領域或經濟活動的特定部門。

許多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都對職業健康和安全感興趣,這涉及技術、醫學、社會和法律方面以及各種學科、專業和社會團體。 有一個全面的組織網絡,其知識和能力可用於促進各國之間的信息和經驗交流。

政府間組織的目標和宗旨

國際組織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將商定的價值觀轉化為權利和義務。 《聯合國憲章》(United Nations 1994)很好地說明了國際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的作用——即“實現國際合作,解決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並促進和鼓勵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參考了《聯合國憲章》中宣布的原則,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國際組織的目標和宗旨載於其章程、章程、章程或基本文件中。 例如,世界衛生組織(WHO)(1978 年)的章程規定其宗旨是“使所有人獲得盡可能高水平的健康”。 保護工人免受就業引起的疾病、疾病和傷害是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任務之一,在其章程序言中(見下文和 ILO 1992)。 26 年在費城舉行的第 1944 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宗旨和宗旨宣言》承認國際勞工組織有義務在世界各國之間進一步實施計劃,這些計劃將實現“對所有職業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護”。

國際社會認識到存在國家相互依存的問題。 政府間組織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解決這些問題。 1919 年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序言承認“任何國家未能採用人道的勞動條件是其他國家希望改善本國條件的障礙”,並認為“一個普遍的和只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持久和平”。 國際勞工組織費城宣言指出,“任何地方的貧困都對任何地方的繁榮構成威脅”。 世衛組織章程規定,“不同國家在促進健康和控制疾病,特別是傳染病方面的不平等發展是一種共同的危險”,並且“任何國家在促進和保護健康方面取得的成就對所有人都是有價值的”。 國際組織的作用是確保此類長期政策目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而由於當地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以及政治環境,短期和中期規劃往往在國家一級盛行。

每個國際組織都有其成員指定的任務。 國際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處理職業健康和安全等具體問題。 政府間組織的共同特點是提供指導、制定建議和製定標準。 聯合國系統內創建的可在國家層面適用的國際文書可分為兩類。 不具約束力的文書通常採用建議或決議的形式,可以作為國家立法的基礎。 具有約束力的文書要求國家法律和慣例必須與國際層面商定的決定保持一致。 大多數具有約束力的文書採用國際公約的形式,需要額外的國際批准、核准或加入行為,據此一國確定其同意受公約義務的約束。

國際組織是一個論壇,其成員可以在其中闡述和製定他們在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在內的眾多領域的共同政策和戰略。 這是各國面對自己的價值觀和觀點的地方; 交流信息和經驗; 討論並提出解決方案; 並確定共同努力實現目標的方式,以達成共識、協議或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定義了對什麼是正確的,什麼不應該做的共同理解。

國際組織的優勢之一是為國際辯論提供受控的環境,該環境受其成員商定的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同時允許進行大量非正式和外交接觸可以在一個國家的層面上進行。 具有共同問題的不同團體和國家可以比較他們的方法並改進他們的策略。 從國際的角度來看,對於與國家製度安排或特定歷史條件相關的困難但具體的問題,更容易實現客觀性。 國家層面難以碰面的社會夥伴同坐一桌。 對話重新開始,在國家層面可能不可能達成共識的地方可能會出現達成共識的希望。 壓力團體可以在建立共識的過程中發揮催化作用,而不需要採取激進的策略。 不僅可以在國際會議上交流信息和經驗,而且各種團體可以在這些會議上衡量他們的想法、價值觀和政策在全世界的接受度。

在實踐中,政府間組織參與了各種各樣的活動,包括信息交流、知識轉移、術語和概念的統一、共識的建立、行為準則和良好實踐,以及研究的促進和協調。 大多數國際組織也有許多方案和活動,旨在協助其成員國實現與其任務相關的目標,包括技術合作。 國際組織擁有多種行動方式,例如報告和研究、專家會議、研討會、講習班、座談會、會議、技術諮詢服務、信息交流和信息交換所的作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際組織的基本任務已經擴大,並通過其成員在大會上批准的決議和計劃變得更加具體,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大會或世界衛生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大會。

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

在聯合國系統中,有兩個專門機構作為一個整體直接關注職業健康和安全:國際勞工組織 (ILO) 和世界衛生組織 (WHO)。 在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中,國際勞工組織具有獨特的特點,因為它是三方的(即其成員是政府、雇主和工人)。 國際勞工組織的另一個特點是它的標準制定活動(即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國際公約和建議書)。 由於工作環境被認為是人類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 1978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也處理這個問題,特別是在化學品方面。 其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冊 (IRPTC) 在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 (IPCS) 的框架內與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密切合作。

除總部外,國際組織還設有實地機構和專門機構或機構,例如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IARC) 和泛美人類生態與健康中心 (ECO),它們有助於實施泛美衛生組織 (PAHO) 的區域工人健康計劃。 位於都靈(意大利)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培訓中心開展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培訓活動,並為各種專業團體開發培訓材料,國際勞工研究所(IILS)不時處理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 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設有區域辦事處、地區辦事處和國家通訊員。 定期召開區域性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會議。 泛美衛生組織成立於 1902 年,也是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域辦事處。 1990 年,泛美衛生會議通過了一項關於工人健康的決議(PAHO 1990),為 PAHO 的計劃制定了指導方針,並指定 1992 年為“美洲工人健康年”。

國際勞工組織總部和總部外機構支持其成員國在其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 (PIACT) 框架內對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承諾和活動(國際勞工組織 1984 年)。 該計劃包括世界各地的各種諮詢服務和技術合作活動。 國際勞工組織最近通過了一項積極的伙伴關係政策 (APP),通過加強其地區結構,特別是通過建立多學科團隊 (MDT),使該組織更接近其成員國的三方成員。

其他幾個聯合國專門機構在職業健康和安全的特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它關注核安全、保護工人免受輻射和輻射源安全。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關注特定工業部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並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銀行一起制定涵蓋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工業污染防治指南出色地。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促進殺蟲劑使用安全 (FAO 1985) 和林業職業健康與安全,包括與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合作安排。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編寫了《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為起草國家立法和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各種運輸方式的統一提供了指導。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制定了飛機運行的國際標準,並出版了民用航空醫學手冊,涵蓋飛行人員職業健康的相關方面。 國際海事組織 (IMO) 已通過一項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 WHO、ILO 和 IMO 已經為船舶準備了一份國際醫療指南,其中包括包含船舶藥箱內容清單的不同部分和國際信號規則的醫療部分。 國際海事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聯合編寫了一份用於涉及危險物質的事故的醫療急救指南。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DP) 等資助組織在過去 25 年中一直在財政上支持許多國家的大量職業健康與安全項目,包括建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機構。 這些項目的執行機構是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以及這兩個組織的聯合。 在其經濟發展項目中,世界銀行考慮到環境、健康和人類生態方面的考慮(世界銀行 1974),包括職業健康和安全。 1987 年,世界銀行著手將環境問題納入其活動的各個方面。 這包括更加重視國家層面環境管理機構能力的發展,更加認識到將環境問題納入部門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更加重視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方面(世界銀行 1993a)。 此外,報告 投資健康, 檢查人類健康、衛生政策和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世界銀行 1993b)。

其他政府間組織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的活動在環境健康問題、化學品使用安全、化學品風險評估方法和輻射防護方面尤為重要。 歐洲委員會通過了多項與職業安全和健康相關的決議,例如企業內部的安全服務。 歐洲委員會於 1961 年通過的《歐洲社會憲章》承認工人有權享受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北歐委員會關注職業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問題,並就有毒和危險物質、核安全、輻射防護以及職業環境行動計劃提出建議。 阿拉伯勞工組織成立於 1965 年,是阿拉伯聯盟框架內的一個專門機構; 它在工業安全和職業健康方面進行研究和研究。 MERCOSUR 的國家有一個協調職業健康和安全立法的特別委員會。

歐洲聯盟通過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性的指令,應將其轉化為國家法律。 歐洲指令涵蓋了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整個領域,目的是協調國家立法,同時考慮到輔助性原則。 可以確定三個級別的指令(TUTB 1991):框架指令,例如關於採取措施鼓勵改善工作人員安全和健康的指令(89/391); 涵蓋工人面臨的風險(鉛、石棉、噪音、電離輻射等)的那些; 以及製定工作設備設計規則的法規。 技術標準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CENELEC)制定。 歐盟委員會(前身為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制定指令並製定重要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計劃(歐洲共同體委員會 1990)。 位於都柏林的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在職業安全和健康方面開展活動,包括歐洲職業健康戰略工作組。 1992年被定為“歐洲工作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年”,歐盟國家支持了大量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活動。 歐洲工作安全與健康機構作為歐盟的一個專門機構在畢爾巴鄂(西班牙)成立。

國際非政府組織

科學、專業和其他團體也感到有必要發展國際合作並加入國際非政府組織。 他們可能由專家個人、全國專家協會或機構組成。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成立於 1906 年,前身是職業病常設委員會。 它在本章的另一篇文章中討論。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是一個由負責社會保障管理的官方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自 1954 年以來就制定了一項關於預防職業風險的計劃,本章也將單獨討論。

雖然 ICOH 和 ISSA 關注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整個領域,但還有許多非政府組織處理特定的經濟活動部門,例如農業,或與技術等不同的特定主題領域,毒理學、心理學、工作組織、過程安全、人體工程學、流行病學、社會醫學、起重機械、貨物裝卸、壓力容器、集裝箱和危險材料的運輸、安全信號、道路安全和核安全。 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都關注環境和消費者保護,包括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世界自然保護聯盟 (IUCN) 和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 (IOCU)。 他們對環境健康感興趣,在某種程度上還對職業健康感興趣,尤其是化學安全和殺蟲劑。

在保護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免受電離輻射不利影響方面,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ICRP) 的工作在全球範圍內具有權威性,是政府間組織提出國際建議的基礎。 國際輻射防護協會 (IRPA) 成立了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 (ICNIRP),負責發布暴露限值指南,並為 ILO 和 WHO 關於非電離輻射的出版物做出貢獻。 可以提及許多其他國際非政府組織或協會,因為它們涉及職業健康和安全或對職業健康和安全的特定方面感興趣,包括國際人體工程學協會 (IEA)、法語國家人體工程學協會 ( SELF)、國際護士理事會 (ICN)、美洲安全委員會 (IASC)、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A)、國際職業衛生協會 (IOHA)、國際農業醫學和農村衛生協會(IAAMRH)、國際公共和農村衛生協會、拉丁美洲職業安全和衛生協會 (ALASEHT)、國際職業安全和工業衛生專家協會聯合會、歐洲職業醫學院協會,世界臨床毒理學和毒物控制協會聯合會l 中心和國際安全委員會,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全球子公司。

另一組非政府組織包括那些以標準化為目標的組織,例如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和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ISO 在本章的另一篇文章中討論。

國際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確定國際層面的職業健康和安全政策及優先事項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他們的參與很重要,因為國家勞動法和法規規定雇主有責任防止職業危害,而最關心的是工人本身,因為他們的健康和安全處於危險之中。 一些雇主和工人的國際組織將職業安全和健康作為一個整體來關注,包括國際雇主組織 (IOE)、歐洲工業和雇主聯合會 (UNICE)、國際自由貿易聯合會工會 (ICFTU)、世界勞工聯合會 (WCL) 和世界工會聯合會 (WFTU)。 有許多部門性的國際工會組織處理具體方面,例如國際化學、能源、礦業和普通工人工會聯合會 (ICEM)、國際金屬工人聯合會 (IMF)、國際建築和木材聯合會工人 (IFBWW)、國際種植園、農業和相關工人聯合會以及國際商業、文職和技術僱員聯合會 (FIET)。 還有區域性組織,如非洲工會聯合組織(OATUU)和歐洲工會聯合會(ECTU),後者設立了歐洲工會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局(TUTB)。 這些組織開展各種各樣的活動,特別是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信息傳播、技術諮詢和培訓方面。

生產商、製造商和運營商也通過他們的協會或他們建立的機構和組織,例如國際化學協會理事會 (ICCA)、歐洲化學製造商理事會聯合會 (CEFIC)、國家農用化學品製造商協會國際集團 (GIFAP)、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世界核電廠運營商協會 (WANO)、照明工程學會 (IES)、國際石棉協會協會 (AIA)、國際纖維安全組織 (IFSG) 和病毒性肝炎預防委員會(將乙型肝炎作為一種職業危害採取行動)。 此外,生產商、製造商及其組織設立的一些機構和國際組織開展與保護環境和環境健康有關的活動,其中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包括職業健康,例如國際工業和環境中心(ICIE)、國際金屬與環境委員會 (ICME)、國際原鋁協會 (IPAI) 和石油公司國際清潔空氣和水資源保護研究小組 (CONCAWE)。

最後,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由具有類似科學、人道主義或經濟利益的科學家、專業協會或團體建立,它們對職業健康沒有直接興趣,但正在處理相關的科學、技術、醫學或社會問題職業健康和安全,例如世界醫學協會 (WMA)、國際醫學科學組織理事會 (CIOMS)、國際理論與應用化學聯合會 (IUPAC)、國際建築研究和文獻理事會,國際流行病學協會、國際勞動法和社會保障協會以及國際癲癇局 (IBE),它們制定了《僱用癲癇患者良好做法原則守則》。

國際合作聯合項目

研究國際組織如何相互補充並調動其各種行動手段來應對特定的職業危害是很有趣的。 例如,關於噪聲和振動,IEC 提供了測量設備的標準,ISO 定義了測量方法,WHO 提供了健康標準,ILO 在其噪聲和振動實踐守則中建議了暴露限值,並定義了一般方法和1977 年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聲和振動)公約(第 148 號)和建議書(第 156 號)中的戰略。

國際組織的作用越來越多地表現為在涉及國家本身以及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的特定主題的國際方案或合資企業框架內的合作。 防止電離輻射和促進化學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合作是此類活動的兩個例子。

在電離輻射防護領域,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 (ICRP) 和聯合國原子輻射影響科學委員會 (UNSCEAR) 提供科學投入。 國際勞工組織於 1960 年通過了輻射防護公約(第 115 號)和建議書(第 114 號),其中具體參考了 ICRP 發布的指南。 由 IAEA 制定並由 ILO 和 WHO 在適當情況下共同發起的一些操作守則以及 1987 年 ILO 輻射防護(電離輻射)操作守則中提供了更多指導。主要由原子能機構和經合組織核能機構出版的手冊、培訓材料和技術文件。 該領域的技術合作活動主要由國際原子能機構開展; 其他組織在需要時參與。

1990 年,國際輻射安全協調邁出了重要一步:機構間輻射安全委員會 (IACRS) 成立,作為國際組織之間就輻射安全問題進行磋商和合作的論壇。 成立了一個聯合秘書處來修訂 1982 年版的 IAEA/ILO/WHO/NEA-OECD 輻射防護基本安全標準。 糧農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國際勞工組織、經合組織核能機構、泛美衛生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這六個國際組織聯合製定了國際標準,旨在幫助其成員國起草自己的法律。 在原子能機構的領導下,與各國以及包括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內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主要磋商進程導致制定了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國際標準(國際原子能機構 1994 年)。 這些國際標準可視為聯合國系統的統一標準。

促進化學品安全的國際合作說明了國際組織如何相互作用以回應國際社會表達的世界人民的關切,以及政府間會議通過的一般原則宣言如何轉化為基於科學的行動計劃和實際活動知識。 人們一致認為,化學品的評估應解決對職業暴露、公眾暴露和環境的擔憂。 在國際框架內進行風險評估是調動有限專業知識和資源的一項資產。 這導致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UNEP) 和國際勞工組織於 1980 年建立了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 (IPCS)。 三個合作組織在 IPCS 中進行合作的承諾是通過 1988 年的諒解備忘錄表達的,該備忘錄確立了 IPCS 的目標。 IPCS 的技術工作依賴於參與其活動並負責特定任務的國家和國際機構網絡。 該計劃與其他幾個在化學品安全領域開展重要活動的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協會和專業機構保持著密切而有效的工作關係。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認識到有必要確保對有毒化學品進行無害環境管理,並確定了六個國際合作方案領域:

  1. 擴大和加速國際化學品風險評估
  2. 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的統一
  3. 關於有毒化學品和化學品風險的信息交流
  4. 制定降低風險方案
  5. 加強國家管理化學品的能力和能力
  6. 防止有毒和危險產品的非法國際販運。

 

隨後於 1994 年召開了國際化學品安全會議(斯德哥爾摩會議,1994 年),該會議建立了政府間化學品安全論壇,確定了一些優先行動,並邀請政府間組織參與擴大的化學品安全合作計劃。 WHO、ILO、UNEP、FAO、UNIDO 和 OECD 參與了組織間化學品健全管理計劃 (IOMC)。 它包括一個組織間協調委員會 (IOCC),確保協調參與組織單獨或聯合開展的化學品安全活動,並跟進聯合國環發會議建議的實施情況。

有跡象表明,在聯合活動框架內調動專業知識和資源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例如,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培訓和信息交流領域就是這種情況。 在生物安全方面,工發組織、環境署、世界衛生組織和糧農組織開展了合作,一些活動是在國際化學品安全方案框架內開展的。 工發組織已被指定負責落實里約會議《16 世紀議程》第 21 章(生物技術的無害環境管理),以促進聯合活動和方案,並製定聯合國系統共同的生物技術戰略。 經合組織有一個關於生物技術環境方面的計劃。 關於保護工人在工作中免受生物製劑侵害的歐洲指令(90/679 和 93/88)於 1990 年通過,並於 1993 年進行了修改。1993 年,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暴露於和在工作中使用生物製劑的安全性表明應該研究這個問題,包括需要新的國際文書(公約、建議書或兩者)以盡量減少對工人、公眾和環境的風險。

另外兩個例子涉及保護工人免受非電離輻射和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的協調。 關於非電離輻射的環境健康標准文件由 WHO、UNEP 和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 (ICNIRP) 制定。 目前正在開展更廣泛的非電離輻射防護(包括職業照射)合作,其中包括國際勞工組織、歐盟委員會、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和ICOH 輻射與工作科學委員會。 在國際勞工組織的領導下,各國、政府間組織(例如經合組織;歐盟)、非政府組織(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之間在國際勞工組織的領導下,在化學品分類和標籤系統的協調方面,促進了廣泛的合作;國際消費者和環境保護協會)、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糧農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

在許多其他領域,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新的、靈活的國際合作形式正在出現或可以發展,例如職業壓力和防治職業性肺病,特別是矽肺病。 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國際網絡正在日益發展,其目標是協調研究。 如果能夠在國際組織現有結構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國際職業健康和安全網絡,這些結構可以相互關聯,例如 WHO 的合作中心、ICOH 的科學委員會、ISSA 的國際分部,那將是一個優勢、IRPTC 的國家通訊員、OECD 補充信息程序的聯絡點、IPCS 的參與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中心 (CIS) 的國家和合作中心,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國際組織的指定機構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預警系統。

職業健康的共同目標和互補方法

在職業健康領域,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保護和促進所有職業工人的健康。 政策指導由國際勞工組織根據其關於職業健康和安全的國際公約和建議書以及世界衛生組織通過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關於工人健康及其倡導的初級衛生保健方法的決議提供。

自 1978 年在阿拉木圖召開初級衛生保健會議以來,世衛組織工人健康規劃一直試圖將其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活動擴展到所有工作人員,特別關注得不到充分服務的弱勢工作人群。 第 40 屆世界衛生大會要求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

  1. 與其他相關方案、非政府組織和所有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促進工人健康方案的實施,作為以初級保健為基礎的國家衛生系統的一部分
  2. 制定工作場所初級衛生保健指南,特別針對服務不足的工作人群,包括各級所需的教育材料
  3. 與世衛組織合作中心合作制定工作場所健康促進指南
  4. 酌情促進工人健康方面的區域活動。

 

1994 年 52 月,職業衛生合作中心網絡第二次會議(來自 35 個國家的 1996 個研究和專家機構)通過了“全民職業衛生全球戰略”,並建議將該文件提交 WHO 審議轉化為世界衛生組織“人人享有職業衛生全球戰略”。 這是在國際勞工組織的支持下於 XNUMX 年 XNUMX 月完成的。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安全和健康的公約和建議書規定了工人的權利,並在職業安全和健康領域向主管當局、雇主和工人分配了職責和責任。 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建議書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國際勞工法典,規定了勞工領域的最低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政策主要包含在兩項國際公約及其附帶的建議書中。 國際勞工組織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建議書(第 164 號)規定採用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政策,並描述了在國家層面和企業層面促進職業安全與健康所需採取的行動安全衛生,改善工作環境。 國際勞工組織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和建議書(第 171 號)規定建立職業健康服務,這將有助於職業安全和健康政策的實施,並將在企業層面履行其職能.

1984 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的決議,其中指出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是促進社會正義的一個基本要素。 它強調,改善工作條件和改善環境是對國家發展的積極貢獻,是衡量任何經濟和社會政策成功與否的標準。 它闡明了三個基本原則:

  • 工作應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進行。
  • 工作條件應符合工人的福祉和人格尊嚴。
  • 工作應該為個人成就、自我實現和服務社會提供真正的可能性。

 

國際勞工組織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的戰略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初級衛生保健方法有許多相似之處。 它們基於相似的基本原則,它們都:

  1. 針對所有相關人員,工人或公眾
  2. 確定政策、戰略和行動方式
  3. 堅持每個雇主對其工作中工人的健康和安全負責
  4. 強調一級預防、源頭控制風險和健康教育
  5. 特別重視信息和培訓
  6. 表明需要製定一種所有人都可以輕鬆獲得併在工作場所可以使用的職業健康實踐
  7. 認識到參與的核心地位——社區參與健康計劃和工人參與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
  8. 強調健康環境與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與生產性就業之間的相互作用。

 

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趨勢,增加了各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和合作的必要性。 這一概述表明,在職業健康和安全方面存在共同的目標、方法和政策。 還有一個可以建立全球合作的結構。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 1998 年發起的安全、健康和環境全球計劃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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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15 2011:18 58

聯合國和專門機構

* 本文改編自《聯合國概況》(聯合國 1992 年)。

聯合國的起源

1992 年,聯合國是一個由 179 個國家組成的組織,在法律上承諾合作支持其憲章中規定的原則和宗旨。 其中包括承諾根除戰爭、促進人權、維護對正義和國際法的尊重、促進社會進步和國家間的友好關係,以及以本組織為中心協調他們的行動以實現這些目標。

聯合國憲章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的日子裡​​由 50 個政府的代表於 1945 年在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上開會起草的。憲章是根據中國代表制定的提案起草的,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 它於 26 年 1945 月 XNUMX 日獲得通過並簽署。

聯合國為數百萬逃離戰爭和迫害的難民提供了住所和救濟。 在 100 億人從殖民統治走向獨立和主權的過程中,它發揮了主要催化劑的作用。 它多次建立維和行動以遏制敵對行動並幫助解決衝突。 它擴大並編纂了國際法。 它已經從地球表面消滅了天花。 在成立的 70 年裡,本組織通過了大約 XNUMX 項促進或規定尊重人權的法律文書,從而促進了全世界普遍對自由的期望發生歷史性變化。

會員福利

憲章宣布,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都可以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這些國家接受聯合國的義務,並且根據本組織的判斷,願意並能夠履行這些義務。 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接納會員國為會員國。 章程還規定了違反章程原則的會員將被停職或開除,但從未採取過此類行動。

官方語言

根據憲章,聯合國的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阿拉伯語已被添加為大會、安全理事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官方語言。

結構體

聯合國是一個複雜的網絡,由六個主要機構以及大量相關計劃、機構、委員會和其他機構組成。 這些相關機構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有的是自治的,有的直接受聯合國管轄等)、目標和責任領域,但該體系顯示出很高的合作與協作水平。 圖 1 提供了系統結構和不同機構之間的一些聯繫的示意圖。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考: 關於聯合國的基本情況 (1992)。

圖 1. 憲章確立了聯合國的六個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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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 法院對《規約》的各方開放,《規約》自動包括所有聯合國會員國。 其他國家可以根據安全理事會規定的條件將案件提交法院。 此外,安全理事會可建議將法律糾紛提交法院。 只有國家可以成為法院案件的當事方(即法院不對個人開放)。 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都可以要求法院就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聯合國其他機構和專門機構經大會授權,可以就其活動範圍內的法律問題徵求諮詢意見(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可以就國際勞工標準徵求諮詢意見) ).

法院的管轄權涵蓋《聯合國憲章》或現行條約或公約規定的所有事項,以及各國提交給法院的所有其他問題。 在判決案件時,法院並不局限於條約或公約所載的法律原則,而是可以運用整個國際法領域(包括習慣法)。

大會

大會是主要的審議機構。 它由所有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每個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 關於和平與安全、接納新會員國和預算事項等重要問題的決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其他問題的決定由簡單多數決定。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包括審議和製定有關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合作原則的建議,包括裁軍和軍備管制。 大會還發起研究並提出建議,以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和衛生領域的國際合作。 它接收並審議來自安全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的報告; 審議和批准聯合國預算,並在會員國之間分配會費; 並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員和託管理事會的當選成員。 大會還與安全理事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法官,並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在每屆常會開始時,大會舉行一般性辯論,會員國在辯論中就廣泛的國際關注問題發表意見。 由於要求大會審議的問題數量眾多(例如 150 年會議的議程項目超過 1992 個),大會將大部分問題分配給其七個主要委員會:

  • 第一委員會(裁軍和相關國際安全事項)
  • 特別政治委員會
  • 第二委員會(經濟和金融事項)
  • 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事務)
  • 第四委員會(非殖民化事項)
  • 第五委員會(行政和預算事項)
  • 第六委員會(法律事務)。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ECOSOC)

ECOSOC 是根據憲章成立的主要機構,負責協調聯合國及專門機構和機構的經濟和社會工作。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是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性質的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以及就這些問題制定政策建議的中心論壇,並努力促進對人權的尊重和遵守和所有人的基本自由。 ECOSOC 可以就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和相關事項進行或發起研究、報告和建議,並召集國際會議和準備公約草案以提交大會。 其他權力和職能包括與專門機構談判協議,確定它們與聯合國的關係並協調它們的活動,以及與非政府組織就理事會處理的事項進行磋商。

附屬機構

理事會的附屬機構包括職能和區域委員會、六個常設委員會(例如,非政府組織委員會和跨國公司委員會)以及一些關於預防和控制犯罪、發展規劃、和危險品運輸。

與非政府組織的關係

超過 900 個非政府組織具有理事會的諮商地位,參與程度各不相同。 這些非政府組織可以派觀察員參加理事會及其附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並可以提交與理事會工作相關的書面聲明。 他們還可以就共同關心的問題與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磋商。

安全理事會

根據《憲章》,安全理事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聯合國其他機構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時,只有理事會有權做出會員國根據《憲章》有義務執行的決定。

秘書處

秘書處是在紐約聯合國總部和外地工作的國際工作人員,負責執行本組織的各種日常工作。 它為聯合國其他機構提供服務,並管理它們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其首腦是秘書長,由大會根據安全理事會的推薦任命,任期五年。

託管理事會

在建立國際託管制度時,憲章設立了託管理事會作為聯合國的主要機構之一,並賦予其監督託管制度下託管領土管理的任務。 該系統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託管領土居民的進步以及他們朝著自治或獨立的方向逐步發展。

聯合國系統在職業衛生和 安全指引

雖然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通常是根據國家目標和優先事項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國家政策的一部分,但有必要採取國際協調措施,以確保各地工作環境的質量符合工人的健康和福利,並為此協助成員國。 這實質上是聯合國系統在該領域的作用。

在聯合國系統內,許多組織和機構在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方面發揮著作用。 這 國際勞工組織 (ILO) 有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以使工作人性化的憲法授權; 其三方結構可確保其國際標準對國家立法、政策和做法產生直接影響,本章將在另一篇文章中對其進行討論。

世界衛生組織 (世衛組織)根據其章程在職業衛生方面負有職責,該章程將世衛組織確定為“國際衛生工作的指導和協調機構”,並規定了世衛組織的職能,包括“促進……經濟和工作條件及其他方面”環境衛生”。 附加任務來自世界衛生大會和執行委員會的各項決議。 世衛組織的職業衛生規劃旨在促進對工人健康問題的了解和控制,包括職業病和與工作有關的疾病,並與各國合作制定針對工人的衛生保健規劃,特別是那些普遍得不到服務的工人。 世界衛生組織與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組織合作,與會員國開展技術合作,制定指南,並開展實地研究和職業健康培訓以及人員發展。 WHO建立了GEENET——全球環境流行病學網絡——包括來自世界各地積極參與環境和職業流行病學研究和培訓的機構和個人。 這 國際癌症研究機構 (IARC) 作為一個獨立的研究機構成立,但在 WHO 的框架內。 該機構的章程規定其使命是“規劃、促進和發展癌症病因、治療和預防各個階段的研究”。 自研究活動開始以來,原子能機構一直致力於研究人類環境中存在的癌症原因,相信識別緻癌劑是減少或消除環境中致癌劑的第一步和必要步驟,目的是預防它可能引起的癌症。 原子能機構的研究活動分為兩大類——流行病學和基於實驗室的實驗,但在實際開展的研究項目中這些群體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互動。

除了這兩個分別以工作和健康為中心的組織外,還有幾個聯合國機構將健康和安全問題納入其特定部門或地理職能: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環境署)的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環境,造福今世後代,包括工作環境。 它在聯合國系統內對環境總體上具有基本的協調和催化功能。 它通過方案協調和環境基金對活動的支持來履行這一職能。 除了一般任務外,環境署在工作環境方面的具體任務源於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第 81 和 83 號建議,以及環境署理事會要求執行主任整合與改善環境相關的原則和目標的決定工作環境完全納入環境方案的框架。 環境署還需要與適當的工人和雇主組織合作,制定關於工人工作和生活環境的協調一致的全系統行動方案,並與聯合國有關機構合作(例如,環境署與世界衛生組織合作和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中)。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維護著潛在有毒化學品國際登記冊(IRPTC),它努力彌合世界化學知識與需要使用它的人之間的差距。 環境署的環境協定網絡也正在產生越來越大的國際影響,並積聚勢頭(例如,具有歷史意義的《維也納公約》和《關於保護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

國際原子能機構 (IAEA) 關注與核燃料循環相關的電離輻射造成的危害。 國際原子能機構鼓勵和引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發展,制定核安全和環境保護標準,通過技術合作向成員國提供援助,促進核能科技信息交流。 原子能機構在工作人員輻射防護領域的活動涉及製定這些標準; 準備安全指南、操作規範和手冊; 舉行科學會議以交流信息或編寫手冊或技術指南; 舉辦培訓課程、參觀研討會和考察團; 通過授予研究合同和研究金,發展發展中成員國的技術專長; 通過提供技術援助、專家服務、諮詢任務和核法律監管事項諮詢服務,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輻射防護計劃。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UNDP) 和世界銀行已將職業保障條款納入發展援助協議。 開發計劃署參與了大量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建立新生經濟和提高生活水平的項目。 數千名國際招聘的專家在該領域穩定工作。 這些項目中有幾個致力於提高工業和其他經濟領域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標準,這些項目的實施委託給國際勞工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 此類實地項目的範圍從提供短期諮詢到數年期間的更大規模援助,以建立成熟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機構,旨在為就業場所提供培訓、應用實地研究和直接服務。

國際海事組織 (IMO) 處理船上工人的安全。 IMO 為成員國政府和感興趣的組織提供了一個論壇,以交流信息並努力解決與航運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有關的技術、法律和其他問題。 海事組織起草了許多公約和建議,各國政府已採納並已生效。 其中包括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海員培訓和發證、防止海上碰撞、若干涉及責任和賠償的文書等等。 國際海事組織還採納了數百項建議,涉及危險貨物的海上運輸、海上信號、漁民和漁船的安全以及核商船的安全等主題。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糧農組織)在保護農業工人免受使用殺蟲劑、農具和機械造成的危害方面發揮作用。 糧農組織的許多活動直接或間接涉及農業、林業和漁業工作中的職業安全與衛生和人體工程學。 在漁業活動中,糧農組織在秘書處一級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就國際海事組織漁船安全小組委員會進行合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海事組織培訓和值班標準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糧農組織在漁業工作條件方面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 在林業活動中,糧農組織/歐洲經委會/國際勞工組織林業工作技術和林業工人培訓委員會在機構間層面處理健康和安全問題。 該領域的實地項目和出版物涵蓋了伐木和工業安全以及森林工作中的熱應力等方面。

在農業領域,一些對牲畜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疾病也會對處理牲畜和動物產品的人員造成危害(例如,布魯氏菌病、結核病、鉤端螺旋體病、炭疽病、狂犬病、裂谷熱)。 對於這些與疾病有關的活動,通過聯合委員會與世界衛生組織保持密切聯繫。 糧農組織還關注農藥登記要求的統一以及食品和環境中農藥殘留的評估。 關於糧食和農業中的原子能,與原子能機構協調方案,以協助發展中國家的科學家安全和有效地使用相關的同位素技術(例如,使用放射性標記的酶底物來檢測殺蟲劑的職業暴露).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DO) 旨在加速發展中國家的工業發展。 它關注與工業化過程相關的職業安全和健康危害、環境和危險廢物管理。

區域性 聯合國經濟委員會 在促進其區域內更有效、更協調的行動方面發揮作用。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UNCTAD) 關注國際貨物、服務和技術轉讓的職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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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二月15 2011:19 00

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 18 個專門機構之一。 它是聯合國大家庭中歷史最悠久的國際組織,由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1919年凡爾賽和會創立。

國際勞工組織的成立

從歷史上看,國際勞工組織是 19 世紀社會思想的產物。 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越來越認為,工業革命之後工人的狀況是無法容忍的。 社會改革者認為,任何國家或行業採取改善工作條件的措施都會提高勞動力成本,使其與其他國家或行業相比處於經濟劣勢。 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如此堅持不懈地說服歐洲列強將更好的工作條件和更短的工作時間作為國際協議的主題。 1890 年之後,就此主題召開了三屆國際會議:第一次是 1890 年德國皇帝和教皇在柏林聯合召開的; 1897 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另一次會議是由比利時當局促成的; 第三次於 1906 年在瑞士伯爾尼舉行,首次通過了兩項關於使用白磷(製造火柴)和禁止婦女在工業中從事夜間工作的國際協定。 由於第一次世界大戰阻止了任何有關勞工條件國際化的進一步活動,凡爾賽和會為了消除未來戰爭的根源,採取了戰前活動的目標,並成立了一個國際委員會勞工立法。 委員會關於建立一個保護工人的國際機構的詳細建議成為凡爾賽條約第十三部分; 時至今日,它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運作的章程。

第一屆國際勞工大會於 1919 年 XNUMX 月在華盛頓舉行; 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國際勞工局——設在瑞士日內瓦。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

世界範圍內的永久和平、正義和人道過去是,現在仍然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動機,在章程的序言中得到了最好的表達。 上面寫著:

鑑於只有建立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才能建立普遍和持久的和平;

鑑於勞動條件的存在涉及大量人員的不公正、艱辛和貧困,以致產生如此巨大的動盪,以至於世界的和平與和諧受到威脅; 並且迫切需要改善這些條件,例如,通過

    • 工作時間的規定,包括最長工作日和工作週的規定,
    • 勞動力供應的監管,
    • 預防失業,
    • 提供足夠的生活工資,
    • 保護工人免受因工作引起的疾病、疾病和傷害,
    • 保護兒童、青少年和婦女,
    • 年老和受傷的規定,
    • 保護在本國以外的國家就業的工人的利益,
    • 承認同工同酬原則,
    • 承認結社自由原則,
    • 組織職業技術教育和其他措施;

                         

                        鑑於任何國家未能採用人道的勞動條件也是其他國家希望改善本國條件的障礙;

                        締約各方,出於正義和人道的情感以及確保世界永久和平的願望,並為了實現本序言中規定的目標,同意以下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組織。 ……”

                        1944 年在美國費城舉行的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費城宣言》體現了現代化形式的國際勞工組織的目標和宗旨。 該宣言現已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附件。 它宣布所有人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安全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追求物質福祉和精神發展”。 它進一步指出,“任何地方的貧困都對世界各地的繁榮構成威脅”。

                        章程第 1 條確定的國際勞工組織的任務是促進序言和費城宣言中規定的目標。

                        國際勞工組織及其結構

                        國際勞工組織 (ILO) 由 173 個國家組成。 任何联合國會員國都可以通過向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通報其正式接受章程規定的義務而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會員國。 非聯合國會員國可通過國際勞工大會的表決加入(瑞士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但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憲法》第 1 條)。 成員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的代表結構在聯合國大家庭中是獨一無二的。 在聯合國和所有其他專門的聯合國機構中,代表只能由政府人員代表:部長、他們的副手或授權代表。 然而,在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社會團體是成員國代表的一部分。 代表包括政府代表,通常來自勞工部,以及代表每個成員的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憲法》第 3 條)。 這是國際勞工組織三方性的基本概念。

                        國際勞工組織包括:

                          • 國際勞工大會,所有成員代表的年度會議
                          • 理事會,由 28 名政府代表、14 名雇主代表和 14 名工人代表組成
                          • 國際勞工局——該組織的常設秘書處——由理事會控制。

                               

                              國際勞工大會——也稱為世界勞工議會——每年 2,000 月定期舉行會議,約有 XNUMX 名與會者、代表和顧問。 會議議程包括討論和通過國際協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審議特殊勞工主題以製定未來政策、通過針對成員國採取行動的決議以及向局長發出的指示——本組織關於勞工局行動的一般性會議、一般性討論和信息交流,以及每兩年通過國際勞工局兩年期計劃和預算。

                              理事會是所有成員國的國際勞工大會與國際勞工局之間的紐帶。 在每年 XNUMX 次會議中,管理機構通過審查工作進展、制定給辦公室總幹事的指示、通過辦公室活動的產出(例如業務守則)、監督和指導財務事務以及為未來的國際勞工大會準備議程。 理事會的成員由三組大會代表——政府、雇主和工人——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管理機構的 XNUMX 名政府成員是常任理事國,作為具有重要工業重要性的國家的代表。

                              三方性

                              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決策機制都遵循一個獨特的結構。 成員國代表的所有決定均由三組代表作出,即由每個成員國的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 關於國際公約和建議書大會委員會、工作守則專家會議以及關於未來勞動條件的結論的諮詢委員會的工作實質性決定,由委員會成員作出,其中一-第三代表政府,三分之一代表雇主,三分之一代表工人。 所有政治、財務和結構性決定均由國際勞工大會 (ILC) 或理事會做出,其中 50% 的投票權屬於政府代表(每個成員國有兩名參加大會的代表),25% 的投票權屬於雇主代表, 以及 25% 的工人代表(參加大會的成員國每組代表一名)。 對本組織的財政捐助完全由政府支付,而不是由兩個非政府組織支付; 因此,只有政府才能組成財務委員會。

                              公約

                              國際勞工大會從 1919 年到 1995 年通過了 176 項公約和 183 項建議書。

                              約 74 項公約涉及工作條件,其中 47 項涉及一般工作條件,27 項涉及狹義的安全與健康。

                              關於一般工作條件的公約的主題是: 工作時間; 允許就業的最低年齡(童工); 夜班; 工人體檢; 生育保護; 家庭責任和工作; 和兼職工作。 此外,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還有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旨在消除基於各種原因(例如種族、性別、殘疾)對工人的歧視,保護他們免遭不公平解僱,並在發生職業傷害或疾病時給予補償。

                              在關於安全和健康的 27 項公約中,有 18 項是在 1960 年之後通過的(當時非殖民化導致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大幅增加),而從 1919 年到 1959 年只有 1947 項。這一組中批准最多的公約是 81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100),已獲得國際勞工組織 33 多個成員國的批准(其農業推論已獲得 XNUMX 個國家的批准)。

                              大量的批准可以是承諾改善工作條件的一項指標。 例如芬蘭、挪威和瑞典,這些國家以安全和健康記錄著稱,是世界安全和健康實踐的典範,幾乎批准了1960年以後通過的該領域的所有公約。

                              勞動監察公約由另外兩項基本標準補充,即 1981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和 1985 年職業健康服務公約(第 161 號)。

                              《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為國家安全與健康概念建立了框架,構成了一個國家的安全與健康法應包含內容的模型。 歐盟關於安全和健康的框架指令遵循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結構和內容。 歐盟指令必須由所有 15 個歐盟成員國轉化為國家立法。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涉及企業內部的運營結構,以在公司實施安全和健康立法。

                              關於經濟活動的分支或有害物質,已經通過了幾項公約。 其中包括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 建築安全與健康公約,1988 年(第 167 號); 197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碼頭工作)公約》(第 152 號); 1921 年《白鉛(繪畫)公約》(第 13 號); 苯公約,1971 年(第 136 號); 石棉公約,1986 年(第 162 號); 化學品公約,1990 年(第 170 號); 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1993 年(第 174 號)。

                              與這些規範相關的是: 1977 年《工作環境公約》(第 148 號)(保護工人在工作環境中免受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造成的職業危害); 1974 年職業癌症公約(第 139 號); 以及作為 1964 年工傷福利公約(第 121 號)一部分的職業病清單。 該清單的最後一次修訂於 1980 年由大會通過,並在本章中進行了討論 工傷賠償,主題在。

                              其他安全和健康公約有: 重量標記公約,1929 年(第 27 號); 最大重量公約,1967 年(第 127 號); 輻射防護公約,1960 年(第 115 號); 1963 年機械保護公約(第 119 號); 和衛生(商業和辦公室)公約,1964 年(第 120 號)。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初期,以建議書代替公約,如預防炭疽、白磷、鉛中毒等。 然而,近來建議書傾向於通過詳細說明實施公約條款來補充公約。

                              安全衛生公約的內容

                              安全與健康公約的結構和內容遵循一般模式:

                                • 範圍和定義
                                • 政府的義務
                                • 與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
                                • 雇主的義務
                                • 工人的職責
                                • 工人的權利
                                • 檢查
                                • 處罰
                                • 最後條款(關於生效、批准登記和退出的條件)。

                                                 

                                                公約規定了政府或政府當局在規範主題事項方面的任務,強調了企業所有者的義務,通過職責和權利明確了工人及其組織的作用,並以檢查和打擊違法行為的規定結束。 公約當然必須確定其適用範圍,包括可能的豁免和排除。

                                                工作安全與健康公約的設計

                                                序言

                                                每項公約都以序言開頭,提到國際勞工大會議程上的日期和項目; 與該主題相關的其他公約和文件,對該主題的關注證明該行動是正當的; 根本原因; 與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 作為公約或建議書的國際文書的形式,以及通過和引用公約的日期。

                                                範圍

                                                範圍的措辭受執行公約的靈活性制約。 指導原則是該公約適用於所有工人和經濟活動的各個部門。 然而,為了促進所有會員國批准該公約,指導原則通常由在各個活動領域部分或完全不適用的可能性來補充。 一個成員國可以排除特定的經濟活動分支或特定的企業,這些經濟活動或特定的企業由於某些條款或整個公約的應用而產生了實質性的特殊問題。 該範圍還可以預見逐步實施規定,以考慮到一個國家的現有條件。 這些排除也反映了國家資源的可用性,用於實施新的國家安全和健康立法。 排除的一般條件是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以其他方式附加,並且任何排除的決定都需要與雇主和工人協商。 範圍還包括國際文書措辭中使用的術語定義,如經濟活動的分支、工人、工作場所、雇主、法規、工人代表、健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設施、安全報告等。

                                                政府的義務

                                                安全與健康公約將政府制定、實施和審查與公約內容相關的國家政策的任務確定為第一個模塊。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必須參與政策的製定以及目的和目標的詳細說明。 第二個模塊涉及實施公約條款的法律或法規的頒布和法律的執行,包括聘用合格人員以及為檢查和諮詢服務人員提供支持。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 條和第 22 條,各國政府也有義務定期或應要求向國際勞工局報告公約和建議書的實施情況。 這些義務是國際勞工組織監督程序的基礎。

                                                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的磋商

                                                與法規實施和事故後果直接相關的人員參與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成功的安全和健康實踐是基於合作以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和善意的結合。 因此,一項公約規定,政府當局在考慮將設施排除在立法之外以逐步實施條款和製定關於公約主題的國家政策時,必須徵求雇主和工人的意見。

                                                雇主的義務

                                                在企業內部執行法律要求的責任在於企業所有者或其代表。 工人參與決策過程的合法權利不會改變雇主的主要責任。 公約規定的雇主義務包括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程序; 購買安全的機器和設備; 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無害物質; 監測和評估工作場所空氣中的化學物質; 為工人提供健康監測和急救; 向主管當局報告事故和疾病; 工人培訓; 提供與工作有關的危害及其預防的信息; 與工人及其代表合作履行職責。

                                                工人的職責

                                                自 1980 年代以來,公約規定,工人有責任與雇主合作實施安全和健康措施,並遵守與工作安全和健康有關的所有程序和慣例。 工人的職責可能包括向主管報告任何可能帶來特殊風險的情況,或者工人在其生命或健康面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時已離開工作場所的事實。

                                                工人的權利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規定了工人的各種特殊權利。 一般來說,工人有權獲得有關危險工作條件、工作中使用的化學品的特性和化學品安全數據表的信息; 接受安全工作實踐培訓的權利; 有權就與工作相關的安全和健康的所有方面諮詢雇主; 以及在不損失收入的情況下免費接受醫療監督的權利。 其中一些公約還承認工人代表的權利,特別是在協商和信息方面。 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集體談判、工人代表和防止解僱的其他公約加強了這些權利。

                                                1981 年通過的公約和後來的公約中的具體條款涉及工人將自己從其工作場所的危險中解救出來的權利。 1993 年的一項公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1993 年(第 174 號))承認工人有權將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潛在危險通知主管當局。

                                                檢查

                                                安全與健康公約表達了政府需要提供適當的檢查服務,以監督為實施公約而採取的措施的應用。 檢查要求由為檢查服務提供完成任務所需資源的義務補充。

                                                處罰

                                                關於安全和健康的公約通常要求對不遵守法律義務的情況下的處罰實施國家監管。 9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框架公約(第 2 號)第 1981 條第 155 款規定:“執法系統應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規定適當的處罰。” 這些處罰可能是行政、民事或刑事性質的。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

                                                1947 年勞動監察公約(第 81 號)呼籲各國在工業工作場所維持勞動監察制度。 它確定了政府在檢查方面的義務,並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義務和權力。 該文書由兩項建議書(第 81 和 82 號)和 1995 年議定書作為補充,將其適用範圍擴展到非商業服務部門(例如公共服務和國營企業)。 1969 年勞動監察(農業)公約(第 129 號)包含與農業部門第 81 號公約非常相似的條款。 國際勞工組織海事公約和建議書還涉及對海員工作和生活條件的檢查。

                                                政府必須建立足夠數量的獨立合格檢查員隊伍。 督察機關必須配備齊全,才能提供良好的服務。 對違反安全和健康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法律規定是政府的義務。 檢查員有責任執行法律要求,並就遵守法律規定的有效方式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技術信息和建議。

                                                檢查員應向當局報告法規中的差距,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呼籲各國政府編制年度報告,提供已完成檢查的統計數據。

                                                規定了檢查員的權利和權力,例如有權進入工作場所和場所、進行檢查和測試、採取補救措施、發布更改安裝和立即執行的命令。 他們還有權在違反雇主職責的情況下發出傳票並提起法律訴訟。

                                                該公約包含關於檢查員行為的規定,例如在受監督的企業中沒有經濟利益,不洩露商業秘密,特別重要的是,在工人投訴的情況下保密,這意味著不向雇主暗示投訴人的身份。

                                                公約促進進步發展

                                                公約工作試圖反映本組織成員國的法律和實踐。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引入的新元素迄今尚未成為廣泛的國家法規的主題。 在會議委員會討論規範期間,倡議可能來自代表; 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勞工局可以在新文書的初稿中提出。 這裡有兩個例子:

                                                (1) 工人有權將自己從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中撤離。

                                                通常,人們認為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場所是一種自然的權利。 但是,此操作可能會對材料、機械或產品造成損壞——有時可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 隨著安裝變得越來越複雜和昂貴,工人可能會因為不必要地離開自己而受到指責,並試圖讓他或她對損失負責。 在安全與健康公約會議委員會的討論中,提出了保護工人在此類情況下免受追索的提議。 會議委員會考慮了數小時的提案,最終找到了委員會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保護工人的措辭。

                                                因此,第 13 號公約第 155 條規定:“如果工人已離開其有合理理由認為對其生命或健康構成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的工作環境,則應根據國家條件保護其免受不當後果和實踐”。 “不當後果”當然包括解僱和紀律處分以及責任。 幾年後,在新的背景下重新考慮這種情況。 在 1987-88 年建築公約會議的討論中,工人團體提出了一項修正案,規定工人有權在迫在眉睫的嚴重危險情況下自行離開。 該提案最終被大多數委員會成員接受,條件是它與工人的責任相結合,即立即將此行動通知其主管。

                                                1990 年化學品公約(第 170 號)中也引入了相同的條款; 1995 年《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76 號)中包含了類似的文本。 這意味著已批准《安全與健康公約》或《建築、化學安全或礦山安全與健康公約》的國家/地區必須在國家法律中規定工人有權自行離開並受到保護免受“不當後果”。 這可能遲早會導致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工人都適用這項權利。 這一新承認的工人權利同時被納入 1989 年歐盟安全與健康組織基本指令; 到 1992 年底,所有歐盟成員國都應將這項權利納入其立法。

                                                (2) 工人有權進行體檢而不是強制性體檢。

                                                多年來,國家立法要求對從事特殊職業的工人進行體檢,以此作為分配或繼續工作的先決條件。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長串強制性體檢在分配前和定期間隔被規定。 然而,這種善意的意圖越來越多地變成一種負擔,因為一個人可能接受了太多的體檢。 如果像某些國家的做法那樣,將體檢記錄在工人的健康護照上,作為終生證明身體不健康的證據,體檢最終可能成為選擇失業的工具。 由於接觸有害物質而在其生活中記錄了一長串體檢記錄的年輕工人可能找不到準備好給他或她工作的雇主。 懷疑可能太強烈了,這名工人遲早會因為生病而經常缺勤。

                                                第二個考慮因素是任何體檢都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侵犯,因此應該由工人來決定醫療程序。

                                                因此,國際勞工局建議在 1990 年的夜間工作公約(第 171 號)中引入工人進行體檢的權利,而不是要求強制監視。 這一想法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並最終在4年國際勞工大會的《夜間工作公約》第1990條中得到體現,內容如下:

                                                1. 根據工人的要求,工人有權免費接受健康評估,並獲得有關如何減少或避免與其工作相關的健康問題的建議: (a) 在開始夜班工作之前; (b) 在此類任務期間定期; (c) 如果他們在執行此類任務期間遇到健康問題,但不是由夜班工作以外的因素引起的。

                                                2. 除發現不適合夜間工作外,未經工人同意,不得將此類評估結果傳遞給其他人,也不得用於損害他們的利益。

                                                許多衛生專業人員很難遵循這一新概念。 但是,他們應該認識到,一個人決定是否接受健康檢查的權利是當代人權觀念的體現。 該規定已被國家立法採納,例如德國 1994 年的工作時間法,其中提到了該公約。 更重要的是,歐盟安全與健康框架指令在其健康監測條款中遵循了這種模式。

                                                國際勞工局的職能

                                                章程第 10 條規定的國際勞工局的職能包括收集和分發與工業生活和勞工條件的國際調整有關的所有主題的信息,特別強調未來的國際勞工標準,準備關於國際勞工大會會議議程各項目的文件(特別是公約和建議書內容和措辭的準備工作),向成員國政府、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提供與勞工相關的諮詢服務立法和行政慣例,包括檢查制度,以及處理工業和就業問題的具有國際意義的出版物的編輯和傳播。

                                                與任何勞工部一樣,國際勞工局由與勞工政策各個領域有關的局、部門和分支機構組成。 成立了兩個專門機構來支持勞工局和成員國: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國際勞工研究所和位於意大利都靈的國際勞工組織國際培訓中心。

                                                由理事會選出一名任期五年的總幹事,以及由總幹事任命的三名副總幹事,管理(截至 1996 年)13 個部門; 瑞士日內瓦總部的11個局; 與國際組織的兩個聯絡處; 在非洲、美洲、亞洲和太平洋、阿拉伯國家和歐洲設有 35 個區域部門,設有 13 個區域和分支機構以及 XNUMX 個多學科團隊(一群在成員國提供諮詢服務的不同學科的專業人員)一個次區域)。

                                                工作條件和環境部是執行大部分安全和健康工作的部門。 它由來自 70 個國家的約 25 名專業人員和一般服務人員組成,包括多學科團隊中的專業專家。 截至 1996 年,它有兩個分支機構:工作條件和福利設施分支機構 (CONDI/T)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分支機構 (SEC/HYG)。

                                                SEC/HYG 的安全與健康信息服務部負責維護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中心 (CIS) 和職業安全與健康信息支持系統部。 本版的工作 百科全書 位於支持系統部分。

                                                1991 年成立了該部的一個特殊單位:國際消除童工計劃(IPEC)。 新計劃與世界所有地區的成員國聯合執行反對童工活動的國家計劃。 該計劃由德國、西班牙、澳大利亞、比利時、美國、法國和挪威等幾個成員國的特別捐款資助。

                                                此外,在審查國際勞工組織 1970 年代製定的主要安全和健康計劃的過程中,國際勞工大會於 1984 年通過了改善工作條件和環境國際計劃(以其法文縮寫 PIACT 命名) PIACT決議。 原則上,該決議構成了國際勞工組織及其成員國在安全與健康領域採取的所有行動的行動框架:

                                                  • 工作應在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環境中進行。
                                                  • 工作條件應符合工人的福祉和人格尊嚴。
                                                  • 工作應該為個人成就、自我實現和服務社會提供真正的可能性。

                                                       

                                                      有關工人健康的出版物發表在職業安全與健康系列中,例如 空氣中有毒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 15 個成員國的國家暴露限值清單; 或者 國際職業安全與健康服務和機構名錄,它彙編了有關成員國安全和健康管理的信息; 要么 工頻電場和磁場對工人的防護,實用指南,提供有關電場和磁場對人類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更高安全標準程序的信息。

                                                      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工作的典型產品是實施規範,它構成了工業工作許多領域中安全與健康法規的典範集。 這些守則通常是為了促進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批准和應用而製定的。 例如, 預防重大工業意外實務守則,其目標是為建立控制重大危險設施的行政、法律和技術體系提供指導,以避免重大災害。 這 職業事故和疾病記錄和通知實務守則 旨在統一數據收集和建立事故和疾病及相關事件和情況統計數據的做法,以促進預防行動並促進成員國之間的比較工作(這些只是一長串清單中的兩個例子)。 在信息交流領域,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處組織了兩項主要活動:世界職業安全與健康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國際肺塵埃沉著病大會(現稱為國際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大會)。

                                                      世界大會每三年或四年與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之一的國家安全與健康組織聯合舉辦一次。 世界大會自 1950 年代以來一直在舉行。 來自 2,000 多個國家的約 3,000 至 100 名專家齊聚這些大會,就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良好做法和現代趨勢設定交流信息,並與其他國家和世界其他地區的同事建立關係。

                                                      肺塵埃沉著病會議自 1930 年代以來一直由國際勞工組織組織; 下一次計劃於 1997 年在日本京都舉行。 這些會議的傑出成果之一是國際勞工組織塵肺病放射照片國際分類。

                                                      國際勞工組織在安全與健康領域的技術合作有很多方面。 幾個項目協助成員國製定新的安全和健康立法並加強其檢查服務。 在其他國家,為創建安全與健康研究所提供了支持,以促進研究工作並製定培訓計劃和活動。 設計實施礦山安全、化工安全專項,建立重大隱患治理體系。 這些項目可能針對一個成員國或一個區域國家集團。 國際勞工組織總部的任務包括評估需求、項目開發和設計、確定國際基金和國家援助計劃的財政支持、選擇和提供技術專長、採購設備和規劃,以及組織和實施考察團和獎學金計劃。

                                                      標準制定、研究、信息收集和傳播以及技術合作反映了國際勞工組織的業務部門。 通過與本組織的三方成員積極合作,這些活動加強了為實現世界社會正義與和平目標而進行的鬥爭。

                                                      這就是為什麼在 1969 年,在本組織成立 50 週年之際,國際勞工組織的工作和成就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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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9 03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執行程序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國家承諾“採取必要的行動使其條款生效”(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19(5)條)。 其他國家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但不是個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採取行動,鼓勵政府尊重其承擔的義務。 組織只需向國際勞工局局長發送一封包含足夠信息的信函,地址為 4 route des Morillons, 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傳真號碼 41-22-798-8685)。 此處描述的程序得到國際勞工組織促進國際勞工標準的工作的補充,例如由區域顧問舉辦的研討會和講習班。

                                                      第二十二條程序。 政府必須向國際勞工局提交關於其已批准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第 22 條)。 政府還必須向國內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組織提供這些報告的副本(第 23 條)。 這些組織可以對報告發表評論並提供有關文書應用的更多信息。 一個獨立的公約和建議書實施專家委員會 (CEARC) 審查報告和提出的任何意見,然後可能向政府提出意見,建議修改法律或做法或記錄進展情況。 CEARC 每年依次向三方國際勞工大會提交報告。 會議設立了一個應用委員會,負責在向全體會議報告之前處理選定的案例。 會議報告呼籲各國政府尊重它們通過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而承擔的義務,有時還敦促它們接受“直接接觸”任務,在此期間可以與該國的政府以及工人和雇主組織協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二十二條程序。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任何“雇主或工人的行業協會”都可以提出申述,聲稱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未能遵守其加入的任何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要獲得認可,代表必須來自此類組織,以書面形式,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4 條,並說明有關成員國在哪些方面未能確保在其管轄範圍內有效遵守公約(由名稱和/或號碼)它已經批准。 然後,國際勞工組織理事會可以設立一個委員會來審查代表,將其傳達給政府以徵求意見並準備一份報告,理事會可以命令發布該報告。 它還可能導致直接接觸任務。 如果政府未對第 24 條代表的報告採取行動,理事會可啟​​動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 26 條規定的投訴程序。

                                                      第二十二條程序。 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這一條款允許向國際勞工局投訴一個據稱未能確保其批准的公約得到遵守的成員國。 投訴可由同樣批准同一公約的另一個成員國、國際勞工大會的代表(政府、雇主或工人)或國際勞工組織的理事會提出。 管理機構可以任命一個調查委員會來考慮投訴並向其報告。 然後公佈調查委員會的事實調查結果和建議。 這些建議可能包括直接聯繫任務。 如果對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有不同意見,可向國際法院提出申訴,該法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結社自由程序。 結社自由和參與集體談判的權利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的核心,它建立了特殊程序來處理指控侵犯這些權利的投訴。 結社自由管理機構委員會審查國家或國際雇主或工人組織對任何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國提出的投訴,即使該成員國尚未批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兩項主要公約。 該委員會還可以建議政府接受直接接觸任務,以協助其確保遵守這些基本原則。

                                                      影響。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沒有警察部隊或勞動監察部門有權下令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但各國政府對要求它們履行其在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時承擔的義務的請求很敏感。 因使用國際勞工組織程序而承受的公眾壓力在許多情況下導致了法律和實踐的變化,並因此通過它們改善了工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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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二,二月15 2011:19 04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

                                                      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是一個世界範圍的國家標準機構聯合會,截至 120 年,目前由 1996 個國家的國家標準機構組成。ISO 的目標是促進世界標準的發展,以促進國際標準的製定。交換商品和服務,並在知識、科學、技術和經濟活動領域發展相互合作。 ISO 技術工作的結果作為國際標准出版。

                                                      ISO 的範圍不限於任何特定分支; 它涵蓋除電氣和電子工程標準之外的所有標準化領域,電氣和電子工程標準由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負責。

                                                      ISO 將生產者、用戶(包括消費者)、政府和科學界的利益聚集在一起制定國際標準。

                                                      ISO 的工作是通過大約 2,800 個技術機構開展的。 來自世界各地的 100,000 多名專家參與了這項工作,迄今為止,已經出版了 10,000 多項國際標準,代表約 188,000 頁的英文和法文簡明參考數據。

                                                      起源和成員

                                                      國際標準化始於大約 90 年前的電工領域。 雖然在 1930 年代曾嘗試在其他技術領域制定國際標準,但直到 ISO 成立後,一個致力於整體標準化的國際組織才應運而生。

                                                      1946 年在倫敦召開會議後,來自 25 個國家的代表決定創建一個新的國際組織,“其目標是促進工業標準的國際協調和統一”。 新組織 ISO 於 23 年 1947 月 XNUMX 日開始正式運作。

                                                      A 會員團體 ISO 是“本國標準化最具代表性”的國家機構。 因此,每個國家只有一個這樣的機構被接受為 ISO 的成員。 成員機構有權參與 ISO 的任何技術委員會並行使全部投票權,有資格成為理事會成員並在大會中佔有席位。 到 1995 年 83 月,成員團體的數量為 70 個。超過 XNUMX% 的 ISO 成員團體是政府機構或根據公法成立的組織。 其餘的與各自國家的公共行政部門有密切聯繫。

                                                      A 通訊員 通常是發展中國家的組織,還沒有自己的國家標準機構。 通訊員不積極參與技術工作,但對技術工作有充分的了解。 通常,通信會員在幾年後成為會員團體。 目前幾乎所有通訊員都是政府機構。 到 1995 年 24 月,通訊員人數為 XNUMX 人。

                                                      第三類, 訂戶 已為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設立了成員資格。 這些訂戶會員支付的會員費有所減少,但仍使他們能夠與國際標準化保持聯繫。 到 1995 年 XNUMX 月,訂閱會員人數為 XNUMX 人。

                                                      出版物中提供了每個 ISO 成員機構的基本數據 ISO 會員資格.

                                                      技術工作

                                                      ISO 的技術工作是通過技術委員會 (TC) 進行的。 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決定由技術管理委員會做出,技術管理委員會還批准委員會的範圍。 在此範圍內,委員會確定自己的工作計劃。

                                                      技術委員會可以反過來創建小組委員會 (SC) 和工作組 (WG) 來涵蓋工作的不同方面。 每個技術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都有一個秘書處分配給一個 ISO 成員機構。 1995年底共有185個技術委員會、611個分會和2,022個工作組。

                                                      將一個新的技術活動領域引入 ISO 工作計劃的提議通常來自一個成員團體,但也可能來自其他一些國際組織。 由於資源有限,必須確定優先順序。 因此,所有新提案都提交給 ISO 成員機構審議。 如果被接受,新工作將被提交給適當的現有技術委員會,或者將創建一個新委員會。

                                                      對授權技術委員會的主題感興趣的每個成員團體都有權派代表參加該委員會。 詳細的議事規則載於 ISO/IEC 指令.

                                                      國際標準

                                                      國際標準是 ISO 成員團體之間達成協議的結果。 它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通過納入不同國家的國家標準來實施。

                                                      邁向國際標準的重要第一步採取委員會草案 (CD) 的形式,這是一份在技術委員會內分發供研究的文件。 該文件必須經過多個階段才能被接受為國際標準。 該程序旨在確保最終結果為盡可能多的國家所接受。 當技術委員會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時,提案草案將作為國際標準草案(DIS)送交中央秘書處註冊; 然後將 DIS 分發給所有成員機構進行投票。 在許多國家/地區,DIS 可供公眾查詢,從而確保進行最廣泛的磋商。 如果 75% 的投票贊成 DIS,則接受進一步處理作為國際標準最終草案 (FDIS),該草案將分發給所有成員機構以供 ISO 正式採用。 同樣,必須有 75% 的選票支持 FDIS 才能發布國際標準。 通常,基本技術問題在技術委員會層面得到解決。 然而,成員團體的投票程序保證不會忽視任何重要的反對意見。

                                                      大部分工作是通過通信完成的,只有在完全有理由的情況下才會召開會議。 每年分發大約 10,000 份工作文件。 大多數標準需要定期修訂。 有幾個因素共同導致標準過時:技術發展、新方法和新材料以及新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考慮到這些因素,ISO 制定了所有 ISO 標準應每五年審查一次的一般規則。 有時需要提前修訂標準。

                                                      所有已發布的 ISO 標準的完整列表在 國際標準化組織目錄.

                                                      ISO 在職業安全領域的工作

                                                      每一個 ISO 國際標準都是在考慮安全的情況下制定的; 安全係數是ISO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

                                                      ISO 已發布的 10,000 多項國際標準涵蓋廣泛,從航空航天、飛機和農業到建築、防火測試、容器、醫療設備、採礦設備、計算機語言、環境、人身安全、人體工程學、殺蟲劑、核能等等。

                                                      許多國際標準很容易被認為在預防職業風險方面很重要:例如,用於表示電離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的基本符號 (ISO 361)、安全顏色和標誌 (ISO 3864) 以及針對介質規定的工業安全頭盔 (ISO 3873)採礦、採石、造船、結構工程和林業等領域的防護。 其他國際標準不易確定為直接相關,但對預防職業事故和疾病具有同等影響; 一個例子是 ISO 2631, 人體暴露於全身振動的評估,分為三部分,根據振動頻率、加速度大小和暴露時間的不同水平,並根據振動方向,對“降低舒適度邊界”、“疲勞降低熟練度邊界”和“暴露極限”進行分級相對於人體公認的軸線。 與所有其他標準一樣,該標準根據研究和經驗不斷更新,並涉及自卸車、拖拉機、挖掘機和許多其他車輛和工地等運輸方式。

                                                      表 1 中列出的 ISO 技術委員會在安全、事故和疾病預防方面的工作最為突出。

                                                      表 1. 最關注職業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 ISO 技術委員會

                                                      否。

                                                      稱呼

                                                      ISO標準的典型例子

                                                      10

                                                      技術圖紙、產品定義和相關文檔

                                                      ISO / DIS 11604

                                                      技術產品文檔——繪圖材料和設備的數據表及相關文檔

                                                      21

                                                      消防設備

                                                      品質政策 ISO 3941

                                                      火災分類

                                                      23

                                                      農林用拖拉機和機械

                                                      品質政策 ISO 3776

                                                      農用拖拉機——安全帶固定裝置

                                                      35

                                                      油漆和清漆

                                                      品質政策 ISO 3679

                                                      色漆、清漆、石油及相關產品 閃點的測定 快速平衡法

                                                      43

                                                      聲學

                                                      品質政策 ISO 4872

                                                      聲學——室外使用的建築設備發出的空氣噪聲的測量——確定是否符合噪聲限值的方法

                                                      44

                                                      焊接及相關工藝

                                                      ISO/DIS 10882-2

                                                      焊接和相關工藝中的健康和安全——操作員呼吸區空氣中顆粒物和氣體的採樣——第 2 部分:氣體採樣

                                                      59

                                                      建築施工

                                                      ISO / TR 9527

                                                      建築施工——建築物中殘疾人的需求——設計指南

                                                      67

                                                      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材料、設備和海上結構

                                                      品質政策 ISO 10418

                                                      石油天然氣工業 海上生產平台 基本地面安全系統的分析、設計、安裝和測試

                                                      82

                                                      採礦

                                                      品質政策 ISO 3155

                                                      礦用提升用鋼絲繩 纖維成分 特性和試驗

                                                      85

                                                      核能

                                                      品質政策 ISO 1709

                                                      核能—裂變材料—臨界原則、儲存、處理和加工的安全性

                                                      86

                                                      冷藏

                                                      品質政策 ISO 5149

                                                      用於製冷和製熱的機械製冷系統安全要求

                                                      92

                                                      消防安全

                                                      品質政策 ISO 1716

                                                      建築材料 發熱量的測定

                                                      94

                                                      人身安全——防護服和裝備

                                                      品質政策 ISO 2801

                                                      防熱防火服裝——對用戶和用戶負責人的一般建議

                                                      96

                                                      起重機

                                                      ISO 10245-1

                                                      起重機——限制和指示裝置——第 1 部分:總則

                                                      98

                                                      結構設計基礎

                                                      品質政策 ISO 2394

                                                      結構可靠性的一般原則

                                                      101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

                                                      品質政策 ISO 1819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 安全規範 通則

                                                      108

                                                      機械振動和衝擊

                                                      ISO 2631-1

                                                      人體暴露於全身振動的評估——第 1 部分:一般要求

                                                      110

                                                      工業卡車

                                                      品質政策 ISO 1074

                                                      平衡重式叉車——穩定性試驗

                                                      118

                                                      壓縮機、氣動工具和氣動機械

                                                      品質政策 ISO 5388

                                                      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安全規則和操作規範

                                                      146

                                                      空氣質量

                                                      品質政策 ISO 8518

                                                      工作場所空氣 顆粒狀鉛和鉛化合物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

                                                      159

                                                      人體工程學

                                                      品質政策 ISO 7243

                                                      熱環境——根據 WBGT 指數(濕球球溫度)估算工人的熱應激

                                                      199

                                                      機械安全

                                                      ISO/TR 12100-1

                                                      機械安全 基本概念、設計通用原則 第 1 部分:基本術語、方法

                                                       

                                                      這些技術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已經制定或正在製定與建築工地、工廠、碼頭、農業和林業、核設施、材料處理以及個人防護服和設備等領域的職業風險相關的國際標準。

                                                      建築領域是 ISO 工作中對事故和疾病預防的高度關注的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 在處理建築或建築材料某些方面的 50 多個 ISO 技術委員會中,有十個處理工作環境問題。 建築領域的物理因素包括人身安全、振動和衝擊、噪聲、廠房和設備、土方機械、起重機和起重設備以及人體工程學等方面。 化學因素包括空氣質量、油漆和清漆、焊接工人的保護以及防護服和設備。

                                                      ISO TC 127(土方機械) 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專門處理所有當前基本類型土方機械的安全要求和人為因素,例如拖拉機、裝載機、翻斗車、拖拉機鏟運機、挖掘機和平地機。 通過台階、梯子、人行道和平台安全進入駕駛室的標準已經存在,並且駕駛室的尺寸已經為大型和小型操作員確定,坐著或站著,穿著或不穿北極服裝,視情況而定。

                                                      不同操作員的坐姿和座椅的尺寸和形狀也是國際標準的主題。 坐姿現在與舒適區域相關,並且可以觸及手和腳控制裝置,並且已經準備好標準,以根據形狀、大小和位置的確定來確定土方機械操作員可用的視野因機器部件受阻而導致的不可見區域。

                                                      為防止機器在意外翻倒時壓傷操作員,已開發並標準化了翻車保護結構 (ROPS)。 拆除過程中落下的石塊、樹木和建築物的一部分可能很危險,因此防落物保護結構 (FOPS) 已經標準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操作員造成傷害的可能性。

                                                      ISO 7000, 設備用圖形符號——索引和概要, 提供了數百個國際公認的圖形符號的概要,這些符號將放置在任何類型的設備或設備部件上,以指導處理設備的人員使用和操作。

                                                      ISO 在建築領域的工作既密集又廣泛,就像 ISO 涵蓋的其他領域一樣。 (ISO 的範圍包括除國際電工委員會負責的電工領域和世界衛生組織負責的醫藥產品以外的大部分工業、農業和海事活動。)

                                                      在工廠車間,國際標準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求職者從一個國家遷移到另一個國家,而且往往從事他們不會說或讀不懂當地語言的工作。 易於識別的符合國際標準的機械控製圖形符號在這里和建築行業一樣重要; 腳和手控制裝置的標準化位置以及運動部件防護裝置的國際標準也是如此。

                                                      壓縮機的 ISO 安全規範涵蓋了廣泛的安全和環境因素,例如防止油吸入和控制有毒油抑製劑、防止油焦點火和曲軸箱爆炸以及安全閥和安全閥的使用.

                                                      連續機械搬運設備的安全性是近 40 項國際標準的主題。 它們涵蓋了不同類型設備的安全和安全規範等方面,例如帶式輸送機、振動給料機、高架鍊式輸送機、液壓輸送機、氣動搬運設備以及滾筒和螺旋輸送機。

                                                      在農業和林業領域,ISO 制定了保護工人的重要國際標準。 農用拖拉機安全帶固定裝置是一項眾所周知的標準的主題,該標準的實施使製造商的進出口貿易更加容易,取代了有關該主題的過多國家標準和法規。 ISO 標準甚至為農用拖拉機和機器的操作員手冊和技術出版物提供了規則,使它們易於閱讀和理解。

                                                      在碼頭上,工人受到國際標準的保護,這些標準確定了起重機和移動式起重機在運行中的穩定性,並確定了風荷載對起重機結構的影響。 其他標準包括指示器和安全裝置,它們將在操作員判斷錯誤的情況下運行。 還有一些指標包括風力計、過電壓信號器和質量、斜率和迴轉指示器以及“自動切斷”,例如起重限制器、起重能力限制器和松繩停止器。 制定和準備的標準不僅應協助操作員的工作,而且應通過激發所有在起重機下方和周圍移動的工程人員的信心來改善工作環境。 一項相關的國際標準提供了與磨損、腐蝕、變形和鋼絲股斷裂有關的報廢標準,旨在指導起重機和起重設備維護和檢查的合格人員。 正在製定的新標準包括停用錨固裝置、維護、狀態監測、安全使用和安全標誌。

                                                      許多國際標準涵蓋了核設施內或附近工作人員和其他人的安全,並且該領域的工作仍在繼續。 涵蓋的主題包括曝光計和劑量計的測試方法、內容物洩漏和輻射洩漏的測試以及空氣中放射性物質採樣的一般原則。

                                                      防護服和設備的國際標準由 ISO TC 94 負責。除了工業安全頭盔標準外,它還制定了個人護目鏡的標準化詞彙表,建立了護目鏡紅外濾光片的使用和透射率要求,以及對使用者和負責服裝使用者的防熱防火的一般建議。

                                                      諸如此類通過全球合作制定的 ISO 國際標準的製定和使用無疑提高了工作場所的質量。

                                                       

                                                      上一頁

                                                      週二,二月15 2011:19 05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ISSA)

                                                      存在理由和歷史視角

                                                      ISSA 的目標是在國際層面開展合作,主要通過其技術和行政改進來捍衛、促進和發展全世界的社會保障。 今天,社會風險的預防被認為是社會保障的一個組成部分。

                                                      ISSA 有一個早期的先行者,即國際社會保險常設委員會 (CPIAS),該委員會最初關注事故風險,並於 1891 年將其範圍擴大到一般社會保險。 1927年,第十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了第24號公約,即疾病保險(工業)公約和第25號公約,即疾病保險(農業)公約。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是在國際勞工局的倡議下於此時成立的,目的是獲得許多歐洲國家專家的支持,以批准這些文書。 直到 1947 年,該組織才被稱為國際疾病保險基金和互惠協會會議 (CIMAS)。

                                                      當 CIMAS 的先驅們將預防概念納入其製憲會議通過的基本政策原則時,他們就已經有了預防的概念。 然而,直到 1954 年,該協會才通過建立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與健康活動。 應當指出,在這方面,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的作用是對國際勞工組織的補充。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的專家不僅有助於製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而且還被要求執行這些公約和建議。

                                                      雖然預防計劃顯然在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最為普遍,但在過去二十年中,預防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部門也變得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疾病保險和最近的失業保險方面,從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常設委員會的活動中可以看出。 在過去的十年中,旨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活動在現代工業化社會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下文將詳細闡述協會的“預防理念”。

                                                      結構和成員

                                                      ISSA 是一個由服務、機構或機構組成的國際組織,管理一個或多個社會保障或互惠協會的分支機構。 它在國際勞工組織日內瓦總部設有辦事處。

                                                      該協會有兩類會員——會員資格,對於政府部門,中央機構和國家社會保障機構聯合會或其國家級分支機構之一,以及 準會員資格,向與協會宗旨相符,但不具備成為附屬會員資格的國家級非營利性機構,如科研、安全衛生機構等開放。

                                                      1995 年,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在 240 個國家擁有 117 多個附屬成員組織,在 95 個國家擁有 35 個準成員機構,全球 338 個國家的成員總數約為 127 個。 200 多家成員機構直接參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保險和/或事故預防和安全與健康促進工作。

                                                      圖 1.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 (ISSA) 的結構

                                                      ISL102F1

                                                      從組織結構圖(圖 1)可以看出,ISSA 的所有活動均由大會指導,大會由成員機構任命的代表組成,有時被稱為世界社會保障議會。 理事會由每個擁有附屬成員機構的國家派出一名代表組成,在協會三年一度的大會期間定期舉行會議。 主席團與理事會一起執行大會作出的決定,每年舉行兩次會議,由 30 名當選成員和常設委員會主席組成。

                                                       

                                                       

                                                       

                                                       

                                                       

                                                       

                                                       

                                                       

                                                      中文學習活動

                                                      該協會有三個主要計劃:

                                                      1. 區域活動. 這些旨在滿足世界各地成員機構的特殊需求。 為此,ISSA 分別在阿比讓、布宜諾斯艾利斯、馬尼拉和巴黎設有非洲、美洲、亞洲和太平洋以及歐洲區域辦事處。
                                                      2. 研究和文件. 通過通訊員網絡,從國家和跨國研究的角度監測和分析世界範圍內社會保障的發展和趨勢。 該協會擁有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保障圖書館,並與國際勞工組織社會保障部合作,及時提供社會保障信息。
                                                      3. 技術活動. 十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研究小組各自處理社會保障的特定分支或方面。 他們調查特定部門的問題,例如與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家庭保護、康復、組織和方法、精算和統計問題有關的問題。

                                                       

                                                      就業事故和職業病保險常設委員會和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及其 11 個事故預防國際分會在促進安全和健康方面特別重要。

                                                      預防職業風險常設委員會

                                                      兩個不同且互補的方面(即與預防相關的促進活動和技術活動)屬於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該委員會與其諮詢委員會一起監測世界範圍內的發展並對所有問題領域進行調查和研究。

                                                      該委員會負責在國際層面開展以下類型的職業風險預防活動:

                                                        • 交流信息和經驗
                                                        • 組織國際會議和世界大會
                                                        • 在預防職業風險領域開展調查和促進研究
                                                        • 協調 ISSA 國際職業風險預防分會的活動
                                                        • 與國際勞工組織和積極預防職業風險的其他機構合作
                                                        • 適合委員會宗旨的其他措施。

                                                                   

                                                                  世界大會

                                                                  自 1955 年以來,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與東道國的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機構和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合作,組織了三年一次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世界大會。 很難量化世界大會在預防職業風險的不同發展階段與過去 25 年的社會、經濟和工業進步相吻合的程度,或者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導致或鼓勵這種發展。 然而,毫無疑問,與近期研究及其在不同國家的實際應用相關的思想和信息交流,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行業內,都使這些大會的大量參與者認識到引入了許多變化。 這反過來又使他們能夠為他們的特定活動領域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近四屆世界大會分別在渥太華赫爾(1983 年)、斯德哥爾摩(1987 年)、漢堡(1990 年)、新德里(1993 年)和馬德里(1996 年)舉行。 1999年,地點是巴西。

                                                                  ISSA 國際預防分會

                                                                  自 1960 年代末以來,根據職業風險預防常設委員會及其諮詢委員會的建議,國際社會保障協會主席團設立了 11 個國際職業風險預防科。 其中八個涉及工業和農業各部門的事故預防,三個分別涉及信息技術、職業安全與健康領域的研究以及事故預防的教育和培訓。

                                                                  每個 ISSA 國際分會都由常設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的主席和秘書長代表,常設委員會就與委員會及其國際分會活動有關的基本問題向委員會主席團提供建議。 一個具體的例子是預防概念(下面單獨討論)。

                                                                  國際分會在財務上是自主的,具有分散的結構和自己的成員,包括正式成員、準成員和通訊成員。 正式會員資格向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成員機構和其他非營利組織開放; 從事與科的職權範圍相符的活動的營利實體可以被接納為準成員,個人專家可以申請成為相應的成員。 這些部門的秘書處由專門從事各自領域的國際社會保障協會成員機構在不同國家提供。

                                                                  每個部門都是其主管領域內的信息交換所。 所有部門組織國際研討會、圓桌會議和專家會議,其會議記錄和報告發表在 ISSA 預防系列 1000 中。這些部門目前有大約 45 個國際組成的工作組致力於特定主題,例如,從建築業移民工人的安全建議或基於人體工程學原理的機器分類清單,以安全使用生物製劑。 這些工作組的調查結果作為技術手冊在 ISSA 預防系列 2000 中出版。大多數書籍以英文、法文和德文提供,有些還以西班牙文和其他語言提供。 此類出版物可直接從有關科室的秘書處訂購。

                                                                  特別感興趣的是在世界大會期間舉行的國際電影和視頻節,電力科的一個工作組為此設立了一個信息交換所。 提交給這些電影節的所有作品都以四種語言列在目錄中,該目錄可從本節免費獲得。

                                                                  以下是對每個 ISSA 國際分會的簡要說明。

                                                                  ISSA 國際研究部。

                                                                  該科提供全球當前和計劃中的研究項目的最新信息。 兩個數據庫允許快速有效地訪問這些信息。 “研究概念”工作組促進必要的理論基礎,以有效確保比過去更多的研究進一步服務於該領域和研究成果的更實際實施。

                                                                  ISSA 國際信息部。

                                                                  信息部分提供有關有效信息技術的信息。 “安全與健康期刊”工作組向安全專家通報接觸其受眾的最有效方式。 該科就“安全廣告”提供專家建議。

                                                                  ISSA 國際採礦業分會。

                                                                  該科處理煤礦地下工作的典型風險(黑暗、灰塵、高溫、氣體、爆炸、塌方),並關注礦山救援隊的培訓。

                                                                  ISSA 國際化學工業分會.

                                                                  儘管新物質會帶來新風險,但化學工業製定了高安全標準,並已被證明具有示範作用。 化學部門努力確保這些安全標準超越國界,就像(如果不是超過)風險一樣。

                                                                  ISSA 國際鋼鐵工業分會。

                                                                  必須降低這一重要活動部門的高事故率。 針對最常見的危險和事故原因制定安全策略。 該科的工作組主要關注新技術和危險工作物質的替代品。

                                                                  ISSA 國際電力部。

                                                                  “無形”的能量會產生許多無形的風險。 該科製定了實際事故預防建議、電器和系統監管控制原則,並在發生電氣事故時輔之以有效的急救措施。 該科設有一個安全、健康和環境領域的電影和錄像資料交換所。

                                                                  ISSA 國際建築業分會。

                                                                  建築行業極高的事故風險要求能夠應對建築工地工作環境不斷變化的安全策略。 該科的目標不僅是解決個別問題,而且要提高建築行業整體運營的安全和事故預防,尤其是通過加強在同一地點工作的不同行業之間的合作。

                                                                  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國際農業部.

                                                                  農業機械化和農業化學物質的使用是世界性的問題。 該科提倡根據技術革命進行快速的社會技術發展,同時努力確保食品生產不會危及生命。

                                                                  ISSA 國際機器安全部。

                                                                  該科處理與機器、器具、儀器和系統有關的系統安全和事故預防。 安全設備的標準化、人體工程學問題、降噪、安全開關和防止粉塵爆炸是該科工作組的重點。

                                                                  ISSA 國際教育培訓部.

                                                                  技術進步正在生活的各個領域擴大; 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風險。 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安全領域的教育和培訓。 安全必須成為人類生活各個領域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該科處理預防教育和培訓的教學方面,旨在採用全球預防方法,利用在工作場所預防中獲得的經驗,促進生活各個領域的安全。

                                                                  ISSA 國際衛生服務部。

                                                                  該科努力通過國際合作克服衛生部門的安全缺陷。 衛生部門具有典型的職業風險,這些風險在某些方面與其他活動領域有很大不同——例如,直接接觸疾病、藥物風險,特別是氣體麻醉劑、消毒劑和傳染性廢物。

                                                                  ISSA 預防概念“全球安全”

                                                                  ISSA 主席團於 1994 年 XNUMX 月採納了這一概念,標題為“ISSA 預防概念‘全球安全’——社會政策的黃金之路”。

                                                                  由於每 100 起致命事故中只有 XNUMX 起是工傷事故,所有其他事故都發生在交通、家庭、運動或學校期間,因此該概念力求在其他領域有意義地利用在預防中獲得的經驗工作的世界。

                                                                  從保護健康是人類的一項基本使命並因此是社會保障的中心目標這一觀點出發,該概念要求預防、康復和補償相互關聯,並要求保護完整的環境。 重點將放在規劃、組織和實施階段的人為因素以及在幼儿期開始預防教育的必要性。 將努力解決所有那些通過自己的活動可以為個人提供更好的保護以免受危害的人。 其中包括立法者和標準制定者、社會夥伴、負責開發、規劃、設計和製造產品和服務的人員,學校課程規劃者和教師,以及公共信息工作的信息專家、職業健康醫師、監督和諮詢機構、社會和私人保險的負責官員、國際組織、專業和其他組織的決策者和項目經理等等——最後但同樣重要的是,父母和孩子。

                                                                  徹底促進工作場所和其他地方的安全與健康需要三種措施——技術措施、行為改變措施和組織措施。 為此,ISSA 的預防概念定義了三個級別的干預:

                                                                    1. 通過大眾媒體、報紙、小冊子、海報等向公眾宣傳和提高對安全和健康問題的認識
                                                                    2. 通過具有乘數效應的代理人尋求改變態度和行為,並使用針對特定目標群體的媒體和技術,例如教育電影和其他教育材料,從而實現廣泛而深入的影響
                                                                    3. 旨在通過諮詢或針對特定主題的小冊子等具體措施對直接面臨風險的群體產生深入影響。

                                                                         

                                                                        實施該概念的第一步是對預防活動進行盤點,以確定區域需求和缺陷。 還將製定現有支持設施和材料的清單。 此外,國際社會保障協會將加強其信息和研究活動及其會議計劃,加強與活躍在預防領域的國際組織的合作,並將其項目納入其自身的活動中。

                                                                        總之,成功的唯一可靠途徑在於預防、康復和補償服務之間的合作; 企業預防工作的積極經驗要向非職業領域推廣; 必須更多地考慮人為因素。

                                                                        刊物

                                                                        ISSA 發行各種定期和非定期出版物、研究、調查、通訊和公告; 有關它們的更多信息包含在 ISSA 出版物目錄中,可在以下地址免費訂購:ISSA, Case postale 1, CH-1211 Geneva 22, Switzerland。

                                                                        除了主辦國國家組委會出版的職業安全與健康世界大會論文集外,國際分會出版的出版物列於 ISSA 預防系列 1000 和 2000, 也可在上述地址購買。

                                                                         

                                                                        上一頁

                                                                        週二,二月15 2011:19 06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歷史視角和存在理由

                                                                        國際職業健康委員會 (ICOH) 是一個國際性的非政府專業協會,其宗旨是促進職業健康和安全各個方面的科學進步、知識和發展。 它於 1906 年作為職業健康常設委員會在米蘭成立。 今天,ICOH 是職業健康領域世界領先的國際科學協會,擁有來自 2,000 個國家的 91 名專業人士。 ICOH 得到聯合國的認可,並與 ILO、WHO、UNEP、CEC 和 ISSA 有著密切的工作關係。 它的官方語言是英語和法語。

                                                                        委員會成立時有代表 18 個國家的 12 名成員。 它的主要任務之一是每三年組織一次國際大會,以在職業健康領域的主要科學家之間交流思想和經驗,這一傳統一直延續到今天,第 25 屆大會於 1996 年在斯德哥爾摩舉行。

                                                                        在 1948 年倫敦大會之後,國際利益顯而易見,委員會隨著其章程的變化而國際化,名稱更名為常設委員會和國際職業健康協會,這一變化於 1957 年完成。委員會的國際化和民主化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成長,並於 1984 年建立了現在的名稱。

                                                                        ICOH 為科學和專業交流提供了一個論壇。 為實現這一目標,ICOH:

                                                                          • 贊助關於職業健康的國際大會和會議
                                                                          • 在職業健康和相關學科的各個領域建立科學委員會
                                                                          • 傳播關於職業健康活動的信息
                                                                          • 發布關於職業健康和相關主題的指南和報告
                                                                          • 與適當的國際和國家機構合作處理有關職業和環境健康的問題
                                                                          • 採取與職業健康領域相關的任何其他適當行動
                                                                          • 募集和管理促進其目標可能需要的資金。

                                                                                       

                                                                                      結構和成員

                                                                                      ICOH 由代表其成員的官員和董事會管理。 ICOH 的官員是主席、兩名副主席和秘書長,而董事會由前任主席和從普通會員中選出的 16 名成員組成。 此外,如有必要,總統可以增選兩名成員加入董事會,以代表代表性不足的地理區域或學科。

                                                                                      ICOH 既有個人成員,也有集體成員。 組織、社會、行業或企業可以成為 ICOH 的支持成員。 專業組織或科學協會可以成為附屬成員。

                                                                                      維持成員可以提名一名符合正式成員標準並享有個人成員所有利益的代表。 附屬會員可指定一名符合正式會員資格並享有與正式會員同等權利的代表。 ICOH的個人會員專業分佈廣泛,包括醫生、職業衛生師、職業健康護士、安全工程師、心理學家、化學家、物理學家、人體工程學、統計學家、流行病學家、社會科學家和物理治療師。 這些專業人員為大學、職業衛生研究所、政府或行業工作。 到 1993 年底,最大的國家團體是法國、美國、芬蘭、日本、英國和瑞典,每個國家團體都有 100 多個成員。 支持會員和附屬會員可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科學委員會的活動; 他們還可以提交材料以在時事通訊中發表,這也讓他們了解正在進行的和計劃中的活動。

                                                                                      中文學習活動

                                                                                      ICOH 最引人注目的活動是三年一度的世界職業衛生大會,通常有大約 3,000 名與會者參加。 1990 年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1993 年在尼斯舉行,1996 年大會在斯德哥爾摩舉行。 2000年的大會預定在新加坡舉行。 自 1906 年以來每三年召開一次的大會的會場如表 1 所示。

                                                                                      表 1. 自 1906 年以來每三年舉行一次的大會的地點

                                                                                      地點

                                                                                      每年

                                                                                      地點

                                                                                      每年

                                                                                      米蘭

                                                                                      1906

                                                                                      馬德里

                                                                                      1963

                                                                                      布魯塞爾

                                                                                      1910

                                                                                      維也納

                                                                                      1966

                                                                                      維也納(取消)

                                                                                      1924

                                                                                      東京

                                                                                      1969

                                                                                      阿姆斯特丹

                                                                                      1925

                                                                                      布宜諾斯艾利斯

                                                                                      1972

                                                                                      布達佩斯

                                                                                      1928

                                                                                      布萊頓

                                                                                      1975

                                                                                      日內瓦

                                                                                      1931

                                                                                      杜布羅夫尼克

                                                                                      1978

                                                                                      布魯塞爾

                                                                                      1935

                                                                                      開羅

                                                                                      1981

                                                                                      法蘭克福

                                                                                      1938

                                                                                      都柏林

                                                                                      1984

                                                                                      倫敦

                                                                                      1948

                                                                                      悉尼

                                                                                      1987

                                                                                      里斯本

                                                                                      1951

                                                                                      蒙特利爾

                                                                                      1990

                                                                                      那不勒斯

                                                                                      1954

                                                                                      尼斯

                                                                                      1993

                                                                                      赫爾辛基

                                                                                      1957

                                                                                      斯德哥爾摩

                                                                                      1996

                                                                                      紐約

                                                                                      1960

                                                                                      新加坡

                                                                                      2000

                                                                                       

                                                                                      目前ICOH有26個科學委員會和2個工作組,如表XNUMX所示。大部分委員會定期舉行專題討論會,出版專著並預審提交給國際大會的摘要。 ICOH 發布季度通訊,免費分發給所有成員。 雙語時事通訊包含大會報告、出版物評論、即將舉行的活動清單和研究與教育信息,以及與會員相關的其他公告。 一些科學委員會還出版專著和會議記錄。 ICOH 保留一份計算機化的會員檔案,定期打印並分發給會員。 ICOH 贊助其科學期刊《國際職業與環境健康雜誌》(IJOEH)。 該期刊以非常實惠的訂閱價格提供給會員。

                                                                                       


                                                                                      表 2. ICOH 科學委員會和工作組名單,1996 年

                                                                                       

                                                                                      科學委員會

                                                                                      1、事故預防

                                                                                      2. 老齡化與工作

                                                                                      3.農業

                                                                                      4.心髒病學

                                                                                      5.化學工業(Medichem)

                                                                                      6. 職業與環境健康計算

                                                                                      七、建築業

                                                                                      8. 發展中國家

                                                                                      九、教育培訓

                                                                                      10.職業衛生流行病學

                                                                                      11.纖維

                                                                                      12. 醫護人員

                                                                                      13. 衛生服務研究與評估

                                                                                      14.工業衛生

                                                                                      15.肌肉骨骼疾病

                                                                                      16. 神經毒理學和心理生理學

                                                                                      17.職業健康護理

                                                                                      18.職業毒理學

                                                                                      19. 有機粉塵

                                                                                      20. 農藥

                                                                                      21.輻射與工作

                                                                                      22. 小型工業職業健康服務

                                                                                      23. 倒班

                                                                                      24. 金屬毒理學

                                                                                      25. 與工作相關的呼吸系統疾病

                                                                                      26.振動和噪聲

                                                                                      科學工作組

                                                                                      1. 職業和環境皮膚病

                                                                                      2. 殘疾與工作

                                                                                      3.工作場所的生殖危害

                                                                                      4.熱因素

                                                                                       


                                                                                       

                                                                                       

                                                                                      上一頁

                                                                                      週二,二月15 2011:19 08

                                                                                      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I)

                                                                                      歷史視角和存在理由

                                                                                      國際勞動監察協會 (IALI) 成立於 1972 年,旨在為監察員之間的工作信息和經驗交流提供專業論壇。 它促進了監察部門、當局和其他機構之間對勞動監察的作用、現實和挑戰的更密切合作和更深入的了解。 這些法規不包括任何政治、工會或宗教活動,以及任何關於勞動法或各州監察制度的判決。 該協會是國際勞工組織認可的非政府組織 (NGO)。

                                                                                      結構和成員

                                                                                      1996 年,大會(每三年一次,與三年一度的大會同時召開)選舉了一個由七人組成的執行委員會 (EC)。 EC 選舉了主席(德國)並任命了名譽秘書(英國)以及名譽財務主管(瑞士)。 四位副主席分別來自西班牙、丹麥、突尼斯和匈牙利。 EC 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以管理協會的事務,其註冊辦公地址為 23 rue Ferdinand-Hodler, CP3974/1211, Geneva 3, Switzerland。 秘書處地址:Hessisches Ministerium fur Frauen, Arbeit und Sozialordnung, Dostojewskistrasse 4, 65187 Wiesbaden, Germany。 電話:+49-611-8173316; 傳真:+49-611-86837。

                                                                                      IALI 的會員資格開放給:

                                                                                      • 國家和地區勞動部門(勞動監察局、安全衛生局等)
                                                                                      • 國家勞動監察員團體(協會、工會等)。

                                                                                       

                                                                                      每年的會員費取決於提出申請的組織的規模。 這包括組織活動計劃的費用。 1995 年 65 月,該協會由來自 50 個國家的 XNUMX 個成員組織組成。 大多數成員現在是勞動部門或勞動監察局。

                                                                                      中文學習活動

                                                                                      通過收集和總結有關勞動監察工作特定方面的信息和文件,並在其成員之間進行比較研究,該協會促進了對勞動監察各個方面的專業理解,並為從業人員提供了交流意見的機會。 技術研討會(與成員國聯合舉辦)和三年一次的大會讓檢查員親自了解他們的同事,就問題、解決方案和新發展交流信息,並發展自己的思維。 這些會議還有助於以務實的方式將注意力集中在勞動監察的廣泛具體但經過仔細選擇的方面,從而促進不同國家監察機構之間實踐的更大一致性。 出版會議記錄並定期向會員發送時事通訊。

                                                                                      IALI 的項目專門用於分發通過基於問卷調查和國際或區域研討會報告的國際調查收集的信息。 每三年在日內瓦舉行一次國際大會,在國際勞工組織年度國際會議期間提供了慷慨的技術援助。 國際勞工組織還參與組織了許多座談會。 自 1974 年以來,課程一直致力於研究安全、健康和工作環境領域的廣泛實踐。 主題包括場所和事故記錄系統、檢查小型企業的方法、大型建築工地的問題以及檢查員對計算機的使用。 該協會考慮了與使用機器人和其他可編程電子系統有關的事故原因和其他問題。 最近,它的座談會和代表大會涵蓋了多種多樣的主題,如人為因素、檢查員培訓、公共服務檢查、童工、農業、風險評估和職業健康。

                                                                                      不斷變化的工作世界

                                                                                      勞動監察領域的一些重大發展刺激了對更有效的信息和經驗交流的需求,包括:

                                                                                      • 勞動法的複雜性和覆蓋面越來越廣
                                                                                      • 引入新的監督概念,例如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 技術創新的規模和廣度(例如,新化學品和化合物的引入、對可編程電子系統的日益依賴、基因操作、電離輻射的新應用或信息技術使用的普遍增長)
                                                                                      • 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不斷變化的工業結構
                                                                                      • 中小型企業數量的增長,部分是由於先前的發展
                                                                                      • 工會會員人數和影響力下降,特別是在許多工業市場經濟體中
                                                                                      • 預算限制和政府要求勞動監察員證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並展示(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高)其效率和效力,從而給勞動監察員帶來壓力。

                                                                                       

                                                                                      檢查面臨的挑戰

                                                                                      影響所有這些問題的是對人為因素的日益重視。 勞動監察員需要分析、理解和建設性地使用他們的技能來幫助雇主和僱員在製定健康和安全預防戰略時考慮到這一核心要素。 在許多國家,公眾對工作和工作過程的後果的認識和關注也越來越多。 在許多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這被表達為這樣的目標,即任何人都不應因工作需要而受到任何傷害。 但在對工商業對環境和生活質量的影響的擔憂中也很明顯。

                                                                                      勞動監察員不能簡單地忽視這些趨勢; 他們必須主動通過媒體解釋他們的作用、他們提出的建議和他們合規工作的效果,以增強人們對他們所做的建設性工作的信心。 世界各地的檢查員不得不審查他們的工作方式,確定優先事項並開展檢查,以便他們可以將更多的時間和更多的有限資源用於生產活動。

                                                                                      視察員對所有這些問題的信息和經驗交流非常感興趣。 因為儘管監察機構在截然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和社會環境中運作,但經驗表明,他們有許多共同的實際問題,並且可以從經驗、不同觀點、想法以及成功與失敗中受益匪淺他們在其他國家的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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