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二月15 2011:18 50

職業健康與安全: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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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歐盟 (EU) 對全球健康和安全法律和政策產生了重大影響。 1995 年,聯盟由以下成員國組成: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國。 它可能會在未來幾年擴大。

聯盟的前身是歐洲共同體,由三項條約於 1950 年代創立:1951 年在巴黎簽署的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 (ECSC),以及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1957 年在羅馬簽署的條約。隨著《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於 1989 年締結)於 1 年 1992 月 XNUMX 日生效,歐洲聯盟成立。

共同體有四個機構,即委員會、理事會、議會和歐洲法院。 他們的權力來自條約。

結構

委員會

委員會是共同體的執行機構。 它負責發起、提議和實施共同體政策,如果成員國未能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委員會可以在歐洲法院對該成員國提起訴訟。

它由成員國政府任命的 XNUMX 名成員組成,任期四年,可連任。 每個專員負責一個組合,並有權管理一個或多個總局。 其中一個總局 DG V 負責就業、勞資關係和社會事務,正是在該總局 (DG V/F) 內發起和提出健康和安全以及公共衛生政策。 工作中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諮詢委員會和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協助委員會履行其健康和安全法律和政策制定職責。

工作安全、衛生及健康保護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成立於 1974 年,由負責就業、勞資關係和社會事務總局的專員擔任主席。 它由 96 名正式成員組成:每個成員國的政府、工會和雇主組織各有兩名代表。

諮詢委員會的作用是“協助委員會準備和實施工作中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領域的活動”。 由於其章程和成員組成,諮詢委員會比其名稱所暗示的更為重要和積極主動,因此多年來,它與歐洲議會和經濟和經濟委員會一起對戰略政策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社會委員會。 更具體地說,委員會在其一般職權範圍內負責以下事項:

  • 就現有或計劃中的法規進行意見和經驗交流
  • 有助於製定解決工作中安全、衛生和健康保護領域存在的問題的共同方法,並有助於選擇社區優先事項以及實施這些優先事項的必要措施
  • 提請委員會注意顯然需要獲取新知識和實施適當的教育和研究項目的領域
  • 在社區行動計劃的框架內,並與礦山安全與健康委員會合作,確定 (i) 針對企業內工作事故風險和健康危害的運動的標準和目標; (ii) 使企業及其僱員能夠評估和提高保護水平的方法
  • 有助於使國家行政部門、工會和雇主組織了解共同體的措施,以促進他們的合作並鼓勵他們推動的旨在交流經驗和製定行為準則的舉措
  • 就指令提案和委員會提出的與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所有措施提交意見。

 

除了這些職能外,委員會還準備一份年度報告,委員會隨後將其提交給理事會、議會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都柏林基金會

位於都柏林的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成立於 1975 年,是一個專門的自治社區機構。 基金會主要從事社會政策、新技術應用、環境改善與保護等領域的應用研究,以發現、應對和預防工作環境中的問題。

歐洲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局

歐洲理事會最近在西班牙畢爾巴鄂成立了歐洲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機構,負責整理和傳播其活動領域的信息。 它還將組織培訓課程,為委員會提供技術和科學支持,並與專門的國家機構建立密切聯繫。 該機構還將組織一個網絡系統,以期在成員國之間交流信息和經驗。

歐洲議會

歐洲議會在共同體的立法過程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諮詢作用,與理事會共同控制共同體的一部分預算,批准與非成員國的共同體協會協議和新成員國加入的條約,是共同體的監督機構。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是一個諮詢和諮詢機構,需要就一系列社會和職業問題發表意見,包括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 該委員會的成員來自三個主要群體:雇主、工人和一個獨立群體,該群體由具有廣泛興趣的成員組成,包括專業、商業、農業、合作社運動和消費者事務。

法律文書

共同體立法者可以使用四種主要工具。 經修正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 189 條規定:“為了執行任務並根據本條約的規定,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和委員會共同行動,應制定條例和發布指令,作出決定,建議或發表意見。”

條例

規定“規定具有普遍適用性。 它應具有整體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 法規可在成員國直接執行。 沒有必要進一步實施。 事實上,立法機構不允許為此目的考慮它們。 在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領域,很少有法規,而且已經制定的法規都是行政性質的。

指令和決定

它指出,“關於要實現的結果,指令應對其所針對的每個成員國具有約束力,但應將形式和方法的選擇權留給國家當局。” 指令是對成員國製定法律以實現最終結果的指示。 在實踐中,指令主要用於根據第 100 條實現國家法律的協調或近似。因此,它們是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最合適和最常用的文書。 關於決定,規定“決定應對其所針對的人具有整體約束力。”

建議和意見

建議和意見沒有約束力,但表明了政策立場。

政策

歐洲共同體在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中期做出決定,大力推進健康和安全領域的協調措施。 已經提出了各種理由來解釋這一領域發展的重要性,其中有四個被認為是重要的。

首先,據說共同的健康和安全標準有助於經濟一體化,因為如果由於對企業施加的不同健康和安全成本,不同成員國的類似物品的價格不同,產品就不能在共同體內自由流通。 其次,每年有 10 萬人成為工作場所事故的受害者,每年有 8,000 人死於工傷事故(138 年勞動力人口為 1994 億)。 這些嚴峻的統計數字導致每年支付 26,000 億歐洲貨幣單位的工傷事故和疾病賠償費用,而僅在英國,國家審計署就 報告在工作場所加強健康和安全 據估計,事故給行業和納稅人造成的損失每年為 10 億英鎊。 有人認為,減少這些勞動力因事故和健康不佳而造成的人力、社會和經濟成本,不僅會節省大量資金,還會顯著提高整個社區的生活質量. 第三,據說引入更高效的工作實踐會帶來更高的生產力、更低的運營成本和更好的勞資關係。

最後,有人認為,由於資源成本的規模以及(與上述第一個原因相呼應),對某些風險的監管,例如大規模爆炸引起的風險,應該在超國家層面進行協調這些規定的實質內容和適用會扭曲競爭並影響產品價格。

委員會與 12 個成員國在歐洲健康與安全年合作組織的活動為該計劃提供了很大的推動力,該活動發生在 1 年 1992 月 XNUMX 日開始的 XNUMX 個月期間。該活動旨在達到整個社區的工作人口,特別是針對高風險行業和中小企業。

每一項創始條約都為新的健康和安全法奠定了基礎。 例如,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包含兩個條款,至少部分是致力於促進健康和安全,即第 117 條和第 118 條。

工人基本社會權利社區憲章

為迎接挑戰,委員會於 1987 年提出了一項全面的措施計劃,並於次年由理事會通過。 該計劃包含一系列健康和安全措施,這些措施分為安全和人體工程學、健康和衛生、信息和培訓、有關中小企業的舉措以及社會對話。 1989 年 11 月由 12 個成員國中的 XNUMX 個(英國棄權)在斯特拉斯堡通過的《工人基本社會權利共同體憲章》為這些政策提供了額外的動力。

1989 年 12 月商定的社會憲章涵蓋 XNUMX 類“基本社會權利”,其中有幾項與實際相關:

  • 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 應該改善工作條件,特別是在限制工作時間方面。 特別提到需要改善兼職或季節性合同工人的條件等等。
  • 社會保障. 工人,包括失業者,應獲得充分的社會保護和社會保障福利。
  • 工人的信息、諮詢和參與. 這尤其適用於跨國公司,尤其是在重組、裁員或引進新技術時。
  • 工作場所的健康保護和安全.
  • 保護兒童和青少年. 最低就業年齡不應低於最低畢業年齡,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15 歲。 18 歲以下的人可以工作的時間應該是有限的,一般不應該上夜班。
  • 長者. 應確保工人在退休後獲得可提供體面生活水平的資源。 其他人應該有足夠的資源和適當的醫療和社會援助。
  • 殘障人士. 所有殘疾人都應該得到額外的幫助,以融入社會和職業。

 

成員國根據本國慣例承擔保障憲章權利和實施必要措施的責任,並請委員會就其職權範圍內的領域提出建議。

自 1989 年以來,很明顯,在整個社區內,社會憲章得到了很多支持。 毫無疑問,成員國急於表明工人、兒童和老年工人應該從共同體以及股東和管理人員中受益。

1989 框架指令

委員會健康和安全計劃的原則在另一項“框架指令”(89/391/EEC) 中闡述,該指令是關於採取措施鼓勵改善工作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這比 1980 年早期“框架指令”中的方法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特別是 1989 年指令,在認可和採用“自我評估”方法的同時,還尋求建立各種基本職責,特別是對於雇主。 此外,在 1989 年指令的詳細規定中明確納入了在工作場所健康和安全領域促進“社會對話”,對工人及其代表在工作場所的信息、諮詢和參與提出了重要要求。 該 1989 年指令要求在 31 年 1992 月 XNUMX 日之前遵守。

該指令重申了一般原則,特別是關於預防職業風險、保護安全和健康以及工人及其代表的通知、諮詢和培訓,以及關於實施這些措施的原則。 該措施是對旨在完善內部市場的技術協調指令進行全面補充的首次嘗試。 1989 年指令還將 1980 年框架指令中關於在工作中使用化學、物理和生物製劑所產生的風險的規定納入其範圍。 它與 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健康公約(第 155 號)及其隨附的建議書(第 161 號)相似。

1989 年指令的總體目標可概括為:

  • 工作環境人性化
  • 工作場所的事故預防和健康保護
  • 通過程序和工具鼓勵關於安全和健康的信息、對話和平衡參與
  • 促進整個社區經濟活動的和諧發展、持續均衡的擴張和生活水平的加速提高
  • 鼓勵管理層和勞工更多地參與決策和倡議
  • 為包括中小型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的工人建立同等水平的健康保護,並滿足 1986 年《單一歐洲法》的單一市場要求; 和
  • 共同體立法逐漸取代國家立法。

 

雇主的一般職責包括提高認識的職責、採取直接行動確保安全和健康的職責、制定戰略規劃以避免安全和健康風險的職責、培訓和指導員工的職責、通知、諮詢和讓雇主參與的職責勞動力,以及記錄和通知的職責。

該指令為中小企業提供了類似的保障。 例如,企業和/或機構的規模與確定處理保護和預防措施組織的資源充足性有關。 在涉及急救、消防和疏散工人的義務時,這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 此外,該指令還包括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在提供文件方面施加不同要求的權力。 最後,關於提供信息,據稱國家措施“除其他外,可能考慮企業和/或機構的規模”。

在 1989 年指令的保護下,還採用了一些單獨的指令。 特別是,關於工作場所、工作設備的使用、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負載的手動處理以及使用顯示屏設備工作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已被採納的“女兒”指令。

還通過了以下指令:

  • 20 年 1993 月 93 日關於漁船上工作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103/XNUMX/EEC)
  • 12 年 1993 月 90 日理事會指令修訂關於保護工人免受工作中接觸生物製劑相關風險的指令 679/93/EEC (88/XNUMX/EEC)
  • 3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提高地表和地下採礦業工人安全和健康保護最低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104/XNUMX/EEC)
  • 3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提高涉及鑽探的礦產開採行業工人安全和健康保護的最低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91/XNUMX/EEC)
  • 19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採取措施鼓勵改善懷孕工人和剛分娩或正在哺乳的工人的工作安全和健康的理事會指令 (85/XNUMX/EEC)
  • 24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或健康標誌的最低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58/XNUMX/EEC)
  • 24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在臨時或移動建築工地實施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57/XNUMX/EEC)
  • 31 年 1992 月 92 日關於改進船上醫療的最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理事會指令 (29/XNUMX/EEC)
  • 23 年 1990 月 90 日關於封閉使用轉基因微生物的理事會指令。 (219/XNUMX/歐洲經濟共同體)

 

自《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通過以來,還通過了進一步的措施,即: 關於歐洲工業病害時間表的建議書; 石棉指令; 關於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標誌的指令; 船上醫療救助指令; 採掘業健康和安全保護指令; 以及引入措施以促進改善有運動障礙的工人的旅行條件的指令。

單一市場

原來的第 100 條已被歐盟條約中的新條款所取代。 新的第 100 條確保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諮詢歐洲議會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而不僅僅是在指令的實施涉及一個或多個成員國的立法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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