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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意外保險制度中的預防、康復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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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與發展

法定意外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獨立分支由1884年的意外保險法引入,自1885年開始存在,具有以下法律責任:

  • 事故保險制度應使用一切適當的手段協助 防止 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和職業病。 今後,這一作用應該得到擴大。
  • 如果發生工作事故或職業病發作,該系統的任務是提供全面的傷害或損害賠償。 在這種能力下,主要目標是盡可能恢復被保險人的健康,並使被保險人重新融入職業和社會生活(醫療、職業和社會康復)。 此外,永久性健康問題將通過年金支付得到補償。 如果案件導致死亡,倖存者將獲得養老金和其他貨幣福利。

 

在發展過程中,該制度在許多方面不斷得到修正和擴充。 這特別指的是所涵蓋的企業(自 1942 年起全部包括在內)、受保群體(例如,1971 年包括學童、學生和幼兒園兒童)、索賠類型(1925 年擴展到包括通勤事故、同時發生的事故)工作中的操作設備和職業病)和貨幣收益指數化(自 1957 年以來全面)。 不斷改進預防和康復的措施、方法和做法也具有重要意義。

結構和組織

目前法律賦予110家意外險承保人意外險實施權 (Berufgenossenshaften). 這些是根據公法組織的,主要是作為“公法公司”。 要區分三個域:

  • 工業事故保險(包括海上事故保險),由 35 家按工業部門(例如採礦、化工、貿易或醫療保健系統)組織的承運人提供
  • 農業意外保險,有 21 家區域組織承運人
  • 公共部門的意外保險有 54 家保險公司,大部分對應於政府部門(聯邦、州和市政集團,郵政服務、鐵路和消防部門有單獨的資金)。

 

最重要的部門——工業意外保險——在以下討論中得到了最多的關注。 作為公法公司, (Berufgenossenshaften) 受政府管理,因此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它們在許多方面都是獨立和自治的。 各承運人的自治機構、代表大會和董事會均由同等比例的雇主代表和職工代表通過選舉產生。 他們在法律框架內做出申請意外保險的必要決定。 雖然保險利益的先決條件和範圍在個別情況下由法律規定,但意外保險制度在設定保費方面保留了相當大的自我管理和決策自由度,特別是在預防領域,自我管理填寫具體化和組織化的規定。 行政機關 (Berufgenossenshaften) 還決定組織、人員和預算問題。 政府當局的監督確保自治和行政人員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事故率和財務趨勢

工傷事故和通勤事故的數量多年來持續下降,直到 1991 年新聯邦成立後有所增加。工傷保險制度的趨勢可以概括如下:事故率——即,每 1,000 名全職工人報告的與工作相關和通勤事故的頻率——在 1960 年至 1990 年間下降到不到一半。這種積極的趨勢可以在嚴重事故導致通過年金獲得補償的情況下得到更清楚的證明:a事故率下降近三分之二。 致命事故下降了大約四分之三。 職業病與這一趨勢背道而馳,在此期間沒有表現出統一的變化模式。 隨著新的職業病逐步加入職業病目錄,職業病發病人數增加,無論是預防還是康復。

意外保險案件數量和嚴重程度的普遍下降對成本產生了有利影響。 另一方面,以下因素導致費用增加:貨幣福利指數化、醫療保健費用普遍增加、參保人數增加、保險範圍擴大——尤其是職業病保險——以及努力改善強化系統的預防和修復措施。 總的來說,支出的增長低於用於計算保費的工資基數。 工業意外保險的平均保費從 1.51 年的 1960% 下降到 1.36 年的 1990%。由於與德國統一相關的成本,平均保費在 1.45 年上升到 1994%。

從 1960 年到 1994 年,三個責任領域(預防、康復和經濟補償)的成本分配發生了以下變化:

  • 預防成本從 2.6% 增加到 7.1%。 這得益於系統防範措施的不斷完善、強化和拓展。
  • 康復費用(包括付款)的比例從 20.4% 上升到 31.2%。 在這方面,醫療保健行業成本的增加不能僅靠事故頻率的降低來吸收。
  • 年金和養老金的成本部分從 77% 下降到 61.7%。 儘管對年金和養老金進行了指數化,但這並沒有增加到與康復成本相同的程度。

 

在德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分支中,保費負擔在此期間大幅上升。 25.91 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所有社會保險部門的平均保費為每 100 馬克工資 1960 馬克; 到 40.35 年,這一數字上升到每支付 100 馬克 1994 馬克。平均意外保險保費佔整個社會保險體系保費負擔的比例從 5.83 年的 1960% 下降到 3.59 年的 1994%。國民生產總值保持在 0.5% 左右。 因此,只有在意外險領域,經濟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社會稅收。

如上所述,這種積極趨勢的決定性原因是事故頻率和嚴重程度的降低。 此外,事故保險制度通過進一步發展康復實踐,在許多情況下成功地預防或減少了長期殘疾。 因此,儘管在此期間投保人數增加了 40%,但年金案件幾乎保持不變。

事故頻率的下降可以追溯到許多原因和發展——生產方法的現代化(特別是自動化)和從生產部門向服務和通信行業的結構轉變; 事故保險制度在預防方面的努力對這一財政和人道主義成就作出了重大貢獻。

德國意外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特點

該系統應該為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困擾的個人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 它還減輕了那些對工廠中的此類事故和疾病負責的人對受傷者的責任負擔。 以下基本原則可以追溯到該系統的這些雙重目標,這些目標自其成立以來就已成為該系統的標誌:

雇主對工傷的責任被事故保險制度提供福利的公法義務所取代(“雇主責任的免除”)。 被保險人對企業主或其他公司僱員提起的任何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均被排除在外。

企業主單獨向意外保險系統繳費,因為他們對工業危害承擔責任,並通過意外保險系統免除責任風險。

以工傷賠償原則為基礎的保險金,代替對用人單位的民事責任追索。

保險福利的提供獨立於保險關係的正式證明,也獨立於雇主通知事故保險公司的情況。 從而為所有依法受保險保護的人提供了更可靠和有效的保障。

作為一般原則,無論誰有過錯且有權人未提起訴訟,均會提供保險利益。 僱傭關係因此免於過錯問題的爭議。

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作為保障保險待遇任務的重要補充,承擔著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責任。 該系統免除了雇主的責任,但並未免除組織安全和健康工作環境的責任。 預防與康復和經濟補償的密切聯繫至關重要。

上面已經討論了基本的組織原則(組織為具有自治權的公法公司,並按行業分支機構組織)。

各個責任領域之間的關係以兩個原則為標誌: 首要目標必須是通過適當的預防措施(“預防優先於賠償”)將保險案件的數量保持在盡可能低的水平。 在保險索賠的情況下,首要目標必須是盡可能使受傷方在醫療、職業和社會方面得到康復。 只有這樣,任何剩餘的殘疾才能以貨幣支付的形式得到補償(“年金之前的康復”)。

以下部分將說明這些基本原則如何在事故保險制度的具體職責範圍內運作。

預防

預防的任務是基於以下考慮:在康復和賠償框架內承擔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費用的事故保險制度,首先應具備預防傷害發生的能力。盡可能。 雇主應該意識到他們仍然對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負責,即使他們對僱員的直接責任已被意外保險制度取代。 事故保險和事故預防之間的聯繫應該讓相關各方——尤其是雇主——清楚地知道,對工作場所安全的資本投資是有回報的,主要是在人道主義意義上,通過防止人類痛苦,但在經濟意義上,通過減少事故保險費和因受傷造成的公司成本。 由分支機構構建工傷保險制度,並在自我管理的框架內讓有關各方參與,結果具有高度的實際預防經驗,以及受影響者的接受和積極性。 事故保險和預防之間的這種密切聯繫使德國製度有別於大多數其他國家的製度,後者通常規定政府官員對工作場所安全進行檢查。 除了事故保險公司的技術監督服務外,德國也存在此類工作場所安全機構。 這兩個機構相互補充和合作。 政府監管機構的職責(工廠檢查)超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的技術監督服務(規定工作時間、保護未成年人和孕婦等特別高風險人群、環境保護)。

事故保險制度的預防任務只規定了基本前提,允許承運人在細節方面有相當大的自由度——特別是關於適用於個別工廠或整個設施的特定分支機構的特殊功能,以及一般規定。

該系統預防概念的最重要方麵包括:

(Berufgenossenshaften) 需要發布特定危險區域的事故預防說明。 這些指示必須被雇主和被保險人視為法律。 承運人可以通過制裁(罰款)強制執行這些指示。 這些規定基於行業經驗,並將根據技術發展的要求不斷調整。

每個運營商都有自己的專業監控服務,為業務提供建議和監督。 這些機構配備了受過專門訓練的監督員——尤其是工程師和科學家——並根據所服務的行業分支得到其他學科專家的支持。 監測服務的權力範圍從就具有約束力的法規提出建議到在對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的情況下關閉部分工廠。

承運人為公司醫生和安全專家提供建議、培訓、信息文獻和工作幫助。 這些內部安全生產專家是監測服務的重要顧問。 這種針對特定行業的合作力求提前發現事故危險和與工作相關的健康危害,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承運人的監控服務檢查雇主是否履行了聘請公司醫生和安全專家的義務。 一些行業協會擁有自己的醫生和專家,如果會員公司沒有安排自己的醫生和專家,他們可以求助於他們。

被指派在工廠實施職業安全措施的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主要掌握在運營商手中。 培訓計劃適應各個工業部門的需要。 它們針對不同級別的工廠責任並加以區分。 許多意外保險公司都有自己的培訓中心。

事故保險公司向雇主和管理人員提出有關工作場所安全的問題,讓他們了解情況並激勵他們改進預防措施。 關注中小企業成為近來防疫工作的重點。

運營商的技術監控服務還就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向員工提供建議。 在這方面,與代表公司員工利益的工人委員會的合作具有更大的意義。 員工應參與組織工作環境,並應利用他們的經驗。 通過加強員工的參與,通常可以找到切實可行的安全問題解決方案。 提高安全性可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工作滿意度,並對生產率產生積極影響。

運營商的技術監督服務定期檢查工廠並調查事故或職業病案例。 然後他們根據存在的危險進行許多單獨的測量,以製定必要的保護措施。 這些測量結果、工作場所和問題的分析結果,以及從職業醫療保健中獲得的知識,都使用現代數據處理方法進行彙編,並在所有工廠中使用,以進一步促進預防。

運營商設有專門的測試站點,用於測試特定種類的設備和安全功能。 通過這種方式以及通過技術設備製造商和運營商的建議,運營商獲得了詳細信息,他們將這些信息轉化為工廠的實際預防工作,並將其引入國家、歐洲和國際標準。

(Berufgenossenshaften) 他們自己開展、發起或資助了許多以需求和使用為導向的研究項目,以推進安全和健康保護領域的知識。

為了雇主和僱員的利益,承運人的所有事故預防工作旨在盡可能高效和經濟地組織工作場所安全和健康措施。 實施策略也必須切實可行。 還監測預防工作的有效性。

保險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

在職或培訓中的員工為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參保人。 不論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國籍、薪酬水平或工作時間長短,均可享受保險保障。 如果企業尚未在事故保險公司註冊或尚未支付保險費,也可以保證保險範圍。

家庭工人和積極從事家庭行業的僱員,以及從社會保險承運人處接受康復措施的人,以及某些分支機構的雇主,都必須包括在內。 所有其他雇主都可以自願通過該系統為自己投保。

在農業意外保險制度中,僱員、從事農業工作的雇主和雇主的配偶必須參加。

在政府的意外傷害保險制度中,除了僱員(但不包括公務員和軍人)之外,還有許多群體被保險。 其中包括學生、學童和幼兒園兒童。 為公共利益而積極工作的人和工作的囚犯也包括在內。 政府計劃投保的人中有很大一部分享受免保費保險,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資助。

保險案例

意外保險制度中的保險案件或事件是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設備使用或操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和通勤事故也算作工傷事故。 保險案件的判定標準如下:

  • 加入受保團體
  • 突發工傷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 在事故發生時或在健康受到傷害時進行保險承保的活動; 涵蓋的活動是與僱傭關係密切相關的活動
  • 由保險承保的活動造成的事故或健康傷害。

 

被保險人的過錯不會使索賠無效。 但是,如果事故的唯一實質性原因來自私人領域,那麼承保範圍將不適用——例如,個人在酒精影響下或因暴力糾紛導致的事故。 保險範圍不適用於儘管發生在承保活動過程中但由於先前存在的健康問題而引起的傷害; 這主要適用於心髒病發作和椎間盤突出。

職業病(醫學上已知由某些群體在其工作中比普通公眾暴露於更高程度的特定影響引起的疾病)被列入官方清單。 如果存在關於列表中未出現的疾病的新信息,承運人可以將疾病作為職業病進行賠償。

保險案件的通知和統計記錄

意外險的給付一般不需要受害人申請,由承運人主動提供。 這假定病例是以其他方式報告的——雇主、醫生和醫院有義務通知攜帶者。 這是對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進行全面統計記錄的基礎。

復原

該系統有法律責任在發生事故或職業病發作時提供全面的醫療、職業和社會康復福利。 這項任務的目標是盡可能恢復傷者的健康並重新融入工作和社會。 除了上述“先康復後年金”的原則,該制度還“一手”提供了意外險承運人的所有康復保障。 這保證了快速和一致的康復計劃,與個人的健康、教育水平和個人情況相協調。 承運人不僅限於支付福利和確保對受傷者的照顧。 相反,承運人通過建立承運人自己的診所(特別是針對嚴重燒傷患者以及脊髓和顱骨和腦損傷的護理)以及通過觀察、護理和,必要時,對康復過程進行糾正指導。 以下細節適用:

醫療康復

承運人必須確保在事故發生後儘快開始適當的治療。 如有必要,這應包括專科醫生或職業醫療護理。 參與治療的醫生應因接受過事故醫學培訓而成為專業人士,並具有外科醫生或骨科方面的經驗,具備醫療實踐經驗,並準備好履行與保險公司相關的某些職責,特別是提交表格和專家意見。

事故發生後,受傷人員應立即去看與承運人有合同且必須證明上述資格的醫生。 承運人授權他們開始進一步治療,並決定是否應提供一般治療或特殊治療(在嚴重受傷的情況下)。

在特別嚴重的傷害情況下,意外保險制度對傷者的救治提出了最高要求。 因此,保險公司只授權有資質的醫院進行這種治療。 這些醫院受到特別指導和監督。

承運人聘請一定的醫生監督和指導治療,他們需要監督治療,向承運人報告,並在必要時提出進一步的康復措施。

治療和醫療康復福利全部由意外保險制度承擔(無需被保險人自付)。 這符合該系統的傷害補償原則。

職業康復

如果僅靠醫療康復不能使受傷人員能夠重返工作崗位,則承運人必須提供職業康復。 法律規定了符合每個個案情況(殘疾的嚴重程度、教育水平、職業資格和傾向、受傷者的年齡)的康復。 康復可以導致針對工廠的具體措施,例如使工作場所適應殘疾; 協助在發生事故的工廠或另一家工廠獲得職位; 或為準備提供就業的雇主提供經濟支持。 職業培訓,包括針對全新職業的再培訓,也包括在內。

由於該系統負責提供醫療和職業康復,因此可以在傷員和醫生的參與下,在醫療康復過程中規劃和啟動必要的職業康復措施。 這項任務由職業顧問執行——承運人的具有特殊資格且經驗豐富的員工。 他們在重傷者仍在住院期間探望他們,照顧被保險人,特別是尋找和選擇適當和有希望的康復措施,並陪伴他們直到他們重新融入工作生活。

社會康復

醫療和職業康復是受傷人員盡可能恢復受傷前生活能力的必要先決條件。 然而,除此之外,還必須確保那些遭受長期健康影響的人不僅可以恢復工作,還可以恢復社會、家庭和文化生活。 為此,承運人還提供社會康復福利; 例如,車輛援助以促進行動、殘疾人運動以幫助促進健康和參與社會生活、家務援助或建造和裝備適合殘疾人的公寓。

金錢利益

在康復期間,受傷者有權要求雇主繼續支付因事件而無法工作的第一期工資(根據工會合同至少六週)。 那麼承運人必須在醫療康復期間提供“替代工資”。 殘疾津貼通常對應於事故發生時的淨工資——扣除僱員對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的繳款(目前幾乎為 13%)。 在職業康復期間,支付過渡性工資替代津貼,該津貼略低於傷殘津貼。 這些福利在整個醫療和職業康復期間支付,以確保被保險人及其家人的經濟安全。 繼續向社會保障體系的其他分支支付保費可以防止保險覆蓋面出現任何缺口。

通過年金的經濟補償

保險年金

被保險人領取年金作為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遺留的健康問題的補償。 這些養老金僅在康復過程結束時發放,並假定收入能力在最短時間段內(工傷事故發生後 20 週以上)明顯下降(通常為 13%)。 年金是根據收入能力下降的程度和年收入計算的。

“抽象傷害等級”的原則適用於確定收入能力下降的程度。 因此,考慮了一般勞動力市場上的盈利能力損失,而不是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造成的具體收入損失(工資損失)。 衡量收入能力的下降主要取決於健康問題的嚴重程度,而健康問題的嚴重程度又由醫生的專家意見進行評估。 這有助於將行政成本降至最低,並將被保險人及其雇主的負擔降至最低。 在大多數情況下,年金的抽象傷害評級可以使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整體經濟狀況不會比之前更糟。 事實上,在許多情況下,狀況會有所改善,因此年金實際上有助於補償非物質損失。 抽象傷害評級和“先康復後年金”的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產生“年金心理”的危險。 儘管有任何持續的健康問題,被保險人仍有動力去尋找有報酬的工作。

以抽象的傷害定額為原則,輔以具體的傷害評估因素,確保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得到適當的賠償。

年收入是計算年金的第二個基礎。 這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一年內獲得的所有工資和個體經營收入的總和。 年收入應反映被保險人在工傷事故發生時所達到的生活水平。

在某些情況下,傷殘年金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

遺屬撫卹金和其他身故撫卹金

寡婦、鰥夫和孤兒——在特定情況下還有父母——可以在被保險人因工傷事故和疾病死亡時要求遺屬撫卹金。 這些養老金的功能是替代因死亡而失去的支持。 與傷害年金的情況一樣,計算是基於賺取的收入。 它根據倖存者的需要(特別是有孩子和沒有孩子的寡婦;父母一方或雙方成為孤兒的孩子)分級。 遺屬養卹金考慮了勞動收入和勞動替代收入,但 18 歲以下的孤兒除外。 在後一種情況下,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只有那些實際依賴支持的人才能獲得必要和相稱的福利。

除了遺屬撫卹金外,交通費和喪葬費也有保障。

寡婦和鰥夫養卹金發放至再婚; 如果再婚,則支付每年年金兩倍的賠償金。

保費融資和法律

意外保險制度的三個分支(工業、農業和政府)在融資和保費方面存在很大差異。 以下討論僅涉及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制度的成本幾乎完全由雇主支付的保費支付。 從對第三方的賠償索賠(尤其是交通事故)、資本收益、滯納金和罰款中獲得的額外收入意義相對較小。 需要強調的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運作離不開政府的財政援助。 收入的籌集和使用僅用於履行法律義務——禁止試圖盈利。

個體工商戶保費按繳費職工工資(或工作所得或用人單位保險金額)計算。 保費法特別考慮到工業和個體企業中事故的發生和事故的威脅。 區分三個級別:

第一級保費是通過將一個或多個行業分支集合為一個行業保險承運人作為共同風險組來授予的。 例如,建築行業發生的保險事故比精密工具製造行業發生的更多、更嚴重。 因此,建築載體的保費平均遠高於精密工具製造載體的保費。

在第二層級,在每個單獨的承運人層面,該承運人包括的行業分支——例如建築行業的瓦工、屋頂工和清潔工——根據不同風險組的事故成本進行分類。 行業分支到風險組的一般分配產生了每個承運人的風險表。 承運人根據風險表根據風險組對每項業務進行評估。 業務的不同組成部分被分配到各種相應的風險組。 風險表是在事故頻率和成本的五年統計調查的基礎上實現的。 通過風險組別,同一行業協會內各個行業分支機構的保費數額有所不同。

第三步,再次在個體企業層面修改保費。 這裡的標準可以是過去 1 到 3 個工作年內與工作相關的事故(不包括通勤事故)的數量、嚴重程度和成本。 承保人可以對事故發生率低於平均水平的企業降低保險費,或者對事故發生率高於平均水平的企業徵收保費附加費。 承運人有權獨立決定進一步的細節(徵收附加費或准許保費減少,或將兩者結合)。

根據事故趨勢對各行業和個體企業進行分級保費,是為了讓用人單位意識到事故保險費的成本也取決於預防的努力和成功,並激發這種努力。方向。

事故保險系統通過追溯分攤程序來支付費用。 分配的數額是超出收入的支出,對每個預算年度追溯計算。 分攤借方根據保費計算(公司的風險組、該保費年度支付的總工資以及(如適用)保費附加費或減免費)在各保險公司的各個成員公司之間分配。 當然,必須提前為持續成本提供資金。 這來自收集工作資金和預付保費。 為了補償保費的長期波動,意外險承運人必須建立儲備基金。 這些資金優先投資於履行意外保險制度任務的機構——例如,培訓機構或意外護理醫院。

由於雇主無法計算意外保險費,由保險公司計算並通知雇主。

在德國按工業部門組織的意外保險體系中,經濟的結構變化可能導致一些保險公司承擔無法承受的沉重財務負擔。 煤炭開採行業尤其如此。 在過去幾十年中,在職煤礦工人的數量大幅下降,但礦業保險公司仍必須支付年金,而年金是從僱傭礦工數倍的時期開始計算的。 為了解決該行業保費負擔的這種極端的、不再可持續的增加,1968 年通過立法引入了一種在各保險公司之間分擔負擔的方法。其他保險公司有義務提高額外的分攤額填補有權獲得均等化的保險公司之間的財務缺口。 因此,立法者將團結的基本概念擴展到所有工業企業,該概念適用於每個單獨的事故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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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5985 最後修改於 26 年 2022 月 19 日星期二 05: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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