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三,二月23 2011:21 12

以色列的工傷保險和賠償

評價這個項目
(5票)

覆蓋範圍和目標摘要

覆蓋

以色列的工人事故賠償制度由國家保險協會控制和管理,並以國家保險法綜合版 (1995-5755) 第 5 章“工傷保險”為基礎。

被保險人及保險條件

工傷事故賠償制度強制適用於所有雇主,以確保其僱員(警察、看守和國防僱員除外)——定期或臨時受僱、按日或按月支付工資的全職或兼職人員,包括:個體經營者人員、職業實習生、在以色列就業的外國居民、在職囚犯、接受職業康復的人員、在國外為以色列雇主工作的以色列居民(在特定條件下)​​以及工資由法律規定的人員(例如議會議員、法官、市長),不論工人的年齡或國籍。

涵蓋的危險

該法律提供福利是為了及時和公平地保護工人免受與工作有關的事故、職業病、殘疾或死亡的傷害。

如果被保險人因工傷(工傷或職業病)死亡,他或她的親屬——鰥夫/鰥夫、孤兒、父母和任何其他親屬(以下簡稱家屬)——在特殊情況下有權享受工傷好處。

術語 工傷 適用於因工作造成的傷害、殘疾或死亡。 期限 工傷事故 指“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是工作的結果和/或代表工人雇主發生的事故”。 自僱人士的定義不同,是“在從事其職業的過程中和結果”。

本保險亦適用於被保險人從家中或過夜地點開車、乘車或步行前往工作地點、或從工作地點至家中、或從一個工作地點至另一工作地點時發生的意外事故,即使對僱員造成的傷害是由於道路危險而發生的,只要雇員的工作需要或需要構成僱員在事故現場的主要原因。

該保險還適用於《工傷保險》第 2 條定義的職業病。

職業病 被定義為因工作或代表雇主行事而感染的疾病,或者對於個體經營者而言,因從事其職業而感染。

職業病在協會認可的清單中指定,並在章程(條例)中公佈。

該清單包括因工傷引起的疾病和由物理、化學或生物因素或特定形式的工作表現引起的疾病,以及明顯由工作引起的疾病。

所有員工均無一例外地享受保險。 每個雇主都必須為其每個類別的工人投保。

保險對於作為雇主的政府也是強制性的,包括所有公共雇主。

申請資格

誰有資格

  •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享受工傷津貼。
  • 因工傷致殘的被保險人有資格領取養老金或補助金。
  • 有 10% 或更高醫療殘疾的被保險人有資格獲得職業康復。 有關殘疾程度的確定方式,請參見下文。

 

享受工傷津貼的條件

工傷津貼發給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適合的工作,且實際上沒有工作的人員。

工作傷殘補助金或撫卹金(以下簡稱 殘疾福利) 只要傷殘已被確認為因工傷而致,且受保人因受傷而仍然傷殘,便可獲賠付。

通過將工作中受傷人員的健康狀況與同年齡和性別的健康人的健康狀況進行比較來評估受傷的結果。 確定殘疾程度的測試是每種傷害的固定百分比的組合,並考慮了主觀因素; 在某些職業中,失去特定肢體的影響更大。

殘疾程度由醫療委員會確定,其中有兩類:

  • 一審委員會
  • 上訴委員會。

 

委員會首先確定因殘疾目的而必須承認的工傷事故(傷害或職業病)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的程度。 醫療委員會獨立於面對他們的身體。 醫療委員會是準法律機構,只能作出裁決,而不是實施行政行為。 作為準法律機構,醫療委員會受勞動法庭的控制。

家屬福利(養老金或補助金)

寡婦必須年滿 40 歲,或有子女與其生活在一起,或無力養活自己,方可領取家屬撫卹金; 鰥夫必須有一個孩子和他一起生活。 孩子的定義: 被保險人未滿 18 歲的子女,在某些情況下未滿 22 歲。

職業康復

被保險人因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工作或其他適合的工作,需要並適合進行職業康復,才能享受職業康復。

自僱人士的保險繳款

拖欠保險費會排除資格或降低貨幣福利率。 受傷時未在國家保險協會註冊的個體經營者沒有資格獲得福利。

福利類型(付款)

如果發生工傷或疾病,被保險人有權根據《國家保險法》獲得兩種主要類型的福利:

實物福利

實物福利包括醫療、康復設施以及醫療和職業康復。

醫療護理包括住院治療、藥物和供應、修理和更換矯形器具和治療器具。 一般而言,醫療照顧是在工傷及其在被保險人一生中的影響所必需的範圍內提供的。 事實上,醫療護理是由經批准的疾病基金代表研究所提供的,被認可為經批准的醫療服務。 職業康復由研究所直接或通過其他機構的服務提供。

現金福利

工傷津貼: 這是因工傷而無法工作的一段時間的付款,從受傷後的第二天開始最長為 182 天,按天計算,基於該季度應繳納保險金的工資的 75% -受傷前一年。 每日工傷津貼有最高限額(見表1)。

表 1. 以色列的工傷福利領取者

家屬養老金1

永久傷殘撫卹金1

工傷補助1

 
         

支付天數

受傷人數

   
 

自-
就業

員工

自-
就業

員工

自-

就業

員工

自僱

員工

 

1965

 

891

150

1,766

132,948

747,803

6,455

54,852

1965

1975

 

2,134

508

4,183

237,112

1,067,250

10,819

65,291

1975

1980

382

2,477

950

6,592

23,617

1,017,877

10,679

63,234

19802

1985

445

2,841

1,232

8,640

165,635

921,295

6,619

50,302

1985

1986

455

2,883

1,258

8,760

169,035

964,250

6,472

51,351

1986

1987

470

2,911

1,291

9,078

183,961

1,026,114

6,959

50,075

1987

1988

468

2,953

1,229

9,416

172,331

1,004,906

6,683

47,608

1988

1989

481

2,990

1,375

9,824

240,995

1,126,001

8,259

51,197

1989

1990

490

3,022

1,412

10,183

248,234

1,159,645

5,346

51,367

1990

1991

502

3,031

1,508

10,621

260,440

1,351,342

8,470

55,827

1991

1992

520

3,078

1,566

11,124

300,034

1,692,430

9,287

64,926

1992

1993

545

3,153

1,634

11,748

300,142

1,808,848

8,973

65,728

1993

1994

552

3,200

1,723

12,520

351,905

2,134,860

9,650

71,528

1994

1995

570

3,260

1,760

12,600

383,500

2,400,000

9,500

73,700

1995

1 對於傷殘撫養人年金,年度數字是每年四月的領取人數。 對於工傷福利,它是當年領取福利的總人數。

2 自 1980 年起,支付傷殘撫卹金的年度數字是領取者的月平均值。

受傷日後的頭兩天不支付工傷津貼,除非受傷人員至少有 12 天無法工作。

工作殘疾津貼(工作殘疾養老金): 這涵蓋了殘疾程度達到或超過 20% 的人——根據醫療殘疾程度,按與工資和殘疾程度成比例的比率每月領取養老金。 屬於低收入群體的殘疾養卹金領取者可獲得額外的“收入支持”補助(見表 1)。

工作殘疾津貼: 這涵蓋了殘疾程度為 5% 至 19% 的人——相當於每日傷害津貼 21 × 殘疾百分比的一次性補助金。

特殊養老金: 包括75%及以上的殘障人士,以及65%至74%的殘障人士行走困難; 為個人開支和交通提供經濟援助,最高可達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

專項補助: 包括75%及以上的殘疾,以及65%至74%的殘疾行走困難的人; 幫助購買汽車(在特殊情況下),幫助解決住房問題和購買因殘疾而需要的特殊配件。

職業康復補助: 這包括診斷和專業指導的幫助,學習期間的康復津貼(作為殘疾撫卹金的補充)以及與學習有關的各種費用,例如旅行,學費和學習材料; 在特殊情況下,為購買工作工具提供補助。

對家屬的好處

家屬養老金: 如果被保險人 40% 殘疾——考慮到孩子的數量,這相當於被保險人有權獲得的全額養老金的 100% 到 100%。 屬於低收入群體的受撫養人養老金領取者可獲得額外的“收入支持”補助(見表 1)。

家屬津貼: 這適用於家中沒有孩子且在被保險配偶去世時未滿 40 歲的寡婦——相當於 36 個月的受撫養人養老金的補助金。

結婚補助: 這適用於再婚的寡婦或鰥夫——一筆相當於 36 個月養老金的補助金,分兩期支付——第一期在再婚後立即支付,第二期在再婚後兩年(領取遺屬津貼的權利到期)。

職業康復: 這包括以職業培訓形式進行的職業學習、學習期間支付的生活津貼以及與學習相關的各種費用。

孤兒撫養費: 這適用於大部分時間都在高中或職業培訓中學習的孩子——9 月 1 日平均工資的 XNUMX%,取決於父母的經濟狀況調查。 維修津貼根據當年支付的補償費率進行更新。

成年禮補助金: 這適用於一名年滿 13 歲的男孩和一名年滿 12 歲的女孩,工資為 2 月 3 日平均工資的 1/XNUMX,根據在年。

授予以下死亡: 已領取傷殘撫卹金的傷殘程度在 50% 以上的傷殘者死亡時,或年滿 65 歲(男性)或 60 歲以上的傷殘者死亡時(女性),或在領取受撫養人津貼的人去世時——一次性支付相當於去世前 1 月 150 日的平均工資的款項,並按死亡期間支付的賠償費率更新年份,給死者的配偶(或在沒有配偶的情況下,給孩子)。 對於收入補貼的接受者,補助金等於規定的平均工資的 XNUMX%。

其他方面

復原

工傷保險的主要範圍是通過鼓勵受傷人員重返工作崗位來提高他們的福利。 為此,本院支持為醫療殘疾率在10%以上的殘疾人提供職業康復服務。 此外,殘疾人有權從工作中獲得任何額外收入,而不影響他或她從研究所領取殘疾養卹金的權利。

擴大覆蓋範圍

如前所述,該機構的受保人包括非狹義勞動者,如個體經營者、職業培訓生等。

系統說明

創辦緣起

英國在巴勒斯坦託管期間(1922 年至 1948 年)頒布的第一部勞動法是 1922 年工人賠償條例。該條例於 1947 年被以 1925 年英國法為基礎的更現代的法律所取代。這些法律的主要優點是通過他們的解釋英國在工人賠償領域的創新被引入以色列。

上述法律一直有效到 1 年 1954 月 1954 日,當時以色列議會通過了 XNUMX 年國家保險法。該法授權國家保險機構根據法律規定行事。 《國民保險法》是第一部全面的社會保障法,其中包括範圍廣泛的國民保險和法定津貼計劃,而在《國民保險法》生效之前,這些計劃幾乎不存在。

該法包括保險利益的三個主要分支:

  • 老年和遺屬保險
  • 工傷保險
  • 生育保險。

 

多年來,國家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 與工傷賠償有關的主要修正案是:

  • 將個體經營者納入保險體系(1957 年)
  • “工作事故”擴大到包括步行或開車上班時發生的事故。

 

承保類型

工傷工傷賠償保險由國家保險協會管理。 保險涵蓋工作事故的現金福利和實物福利。 根據侵權法,為僱員提供保險的雇主不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出現疏忽,他們可能要承擔責任。 國家保險支付的福利從僱員收到的報酬中扣除。

除了涵蓋工傷外,該研究所還涵蓋職業病。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附表二附有職業病清單。 該清單幾乎是全面的,實際上涵蓋了 44 種與工作相關的疾病。 職業病認定制度是一個混合製度。 這包括列出的職業病,但在某些條件下,其他職業病也可以得到補償。

根據國家保險法,“職業病”是指法律(第 85 章)定義為職業病並因工作或因工作而感染的疾病,或者在自僱的情況下受僱的人,由於他或她的職業。

一些補償原則

《工傷賠償法》的主要作用是受傷人員有權享受法律賦予的福利,無論他或她的雇主是否為研究所做出貢獻,並且受傷工人有資格就這些福利提出索賠。

國家保險委員會授權該研究所的理賠官決定傷害或與工作有關的疾病索賠是否有效。 如果索賠人對決定不服,他或她可以向勞工法庭提起訴訟,並有權向國家勞工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勞動法庭訴訟程序中的申請人,根據專業決定,由國家保險協會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福利更新機制

工傷津貼從第 91 天起根據支付後 1 月 XNUMX 日平均工資的增長以及當年工人因通貨膨脹而獲得的工資增長進行調整。

工傷津貼(182 天)應從源頭徵稅。 殘疾和長期福利根據生活成本增量和 1 月 XNUMX 日平均工資發生的變化進行更新。 殘疾和長期福利不徵稅。

當被保險人達到領取養老金的資格時(男性 65 歲,女性 60 歲),他或她可以在兩種福利形式之間進行選擇。

財務——捐款

所有雇主都必須為其僱員捐款。 如果被保險人受僱於多個雇主,則每個雇主都應像他是唯一的雇主一樣繳費。 自營職業者和既不是僱員也不是自營職業者的人必須為自己供款。 雇主向國家保險協會捐款。 31 年 1970 月 0.5 日之前的平均利率在 3.0% 和 1% 之間,從 1971 年 0.7 月 4.0 日起,在 1% 和 1981% 之間。 從 0.7 年 2.4 月 1 日起,最低稅率為 1986%,最高為 0.7%。 從 1986 年 1 月 1987 日起,保險繳費標准率(XNUMX%)的確定與 XNUMX 年之前一樣,不考慮各行業的風險程度。自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費率水平已經降低由於勞動力成本低。

僱員的月繳費率按其月收入的百分比計算。 對於其他人,百分比應基於季度收入。

供款受被保險人的最高和最低收入限制。 繳納會費的最高收入按僱員和非僱員平均工資的四倍計算。

《國家保險法》中有某些免繳繳款的規定,例如僱員在領取福利時領取了工傷福利。

預防

《國家保險法》不涉及工傷事故預防。 《國民保險法》第 82 條提到因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的傷害。 如果被保險人無法工作少於 XNUMX 天,將以不支付福利的形式實施制裁。

國家保險協會為事故預防領域的協會做出貢獻,例如職業安全與衛生協會。

國家保險研究所設有一項基金,用於資助旨在預防工作事故的活動,例如研究和開發廣泛適用於安全、工程、醫學、工業化學和衛生等領域的實驗方法。

 

上一頁

更多內容 10036 最後修改於 16 年 2011 月 17 日星期六 02:XNUMX

" 免責聲明:國際勞工組織不對本門戶網站上以英語以外的任何其他語言呈現的內容負責,英語是原始內容的初始製作和同行評審所使用的語言。自此以來,某些統計數據尚未更新百科全書第 4 版的製作(1998 年)。”

內容

工人賠償,參考文獻中的主題

阿本海姆、L 和 S 瑞士。 1987. 職業背痛的重要性和經濟負擔。 J Occup Med 29:670-674。

Aronoff、GM、PW McLary、A Witkower 和 MS Berdell。 1987. 疼痛治療計劃:他們會讓工人返回工作場所嗎? J Occup Med 29:123-136。

Berthelette, D. 1982。激勵薪酬對工人安全的影響。 編號 8062t。 蒙特利爾:IRSST。

布羅迪、B、Y Letourneau 和 A Poirier。 1990. 工作事故預防的間接成本理論。 J Occup Acc 13:255-270。

漢堡,EJ。 1989. 重組工人賠償以預防職業病。 Ann NY Acad Sci 572:282-283。

崔,BCK。 1992. 健康工人效應的定義、來源、量級、效應調節劑和策略。 J Occup Med 34:979-988。

Cousineau、JM、R Lacroix 和 AM Girard。 1989. 職業危害和工資補償差別。 Cahier 2789。蒙特利爾:CRDE,蒙特利爾大學。

Dejours, C. 1993。工效學、職業健康和工人群體的健康狀況。 在人體工程學與健康中,由 D Ramaciotti 和 A Bousquet 編輯。 日內瓦:醫療衛生。

Durrafourg、J 和 B Pélegrin。 1993. 預防即有益。 在人體工程學與健康中,由 Ramaciotti 和 Bousquet 編輯。 日內瓦:醫療衛生。

Euzéby, A. 1993。社會保障融資:經濟效益和社會權利。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法弗熱,JM。 1977. 工作場所安全的風險因素分析。 Rev Epidemiol Santé Publ 25:229-241。

François, M 和 D Liévin。 1993. 不確定的工作是否存在特定風險? 在人體工程學與健康中,由 Ramaciotti 和 Bousquet 編輯。 日內瓦:醫療衛生。

Gressot, M 和 P Rey。 1982. 使用 CNA 數據對職業傷害進行統計分析(瑞士)。 Sozial-und Präventivmedizin 27:167-172。

Helmkamp、JC 和 CM Bone。 1987。新工作時間對美國海軍事故和受傷住院率的影響,1977 年至 1983 年。J Occup Med 29:653-659。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64 年。工傷福利公約,1964 年(第 121 號)和建議書,1964 年(第 121 號)。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 1993. 國際工作相關疾病研討會論文集:預防和健康促進(1992 年 XNUMX 月)。 林茨:國際勞工組織。

Johnson, MR 和 BA Schmieden。 1992. 為工人賠償主題開發基於圖書館的信息服務:一項提案。 J Occup Med 34:975-977。

賈德、FK 和 GD 巴羅斯。 1986. 精神病學補償和康復。 Med J Austral 144:131-135。

Laflamme、L 和 A Arsenault。 1984. 工作場所的工資模式和傷害。 Ind Relat J 39:509-525。

Léger、JP 和 I Macun。 1990. 南非工業安全:事故統計分析。 J Occup Med 11:197-220。

馬利諾,DL。 1989. 工人賠償和職業病預防。 Ann NY Acad Sci 572:271-277。

Mikaelsson,B 和 C Lister。 1991. 瑞典職業傷害保險:需要改革的值得稱讚的計劃。 Int Soc Sec Rev 44:39-50。

Morabia, A. 1984。意大利工作環境預防系統。 Cahiers ECOTRA,第 5 號。日內瓦:日內瓦大學。

國家職業生涯和勞動力市場無過錯責任保險信託研究所。 1995. 職業病。 工作中的危險因素:工傷(瑞典語)。 Arbete och hälsa 16:1-219。

Niemcryk、SJ、CD Jenkins、RM Rose 和 MW Hurst。 1987. 心理變量對專業僱員患病率和受傷率的預期影響。 J Occup Med 29:645-652。

工傷保險官方法案。 1993.參考。 SFS 1976:380 與 SFS 1993:357 修正案(瑞典語)。

Rey、P 和 A Bousquet。 1995. 職業傷害和疾病的補償:它對工作場所預防的影響。 人體工程學 38:475-486。

Rey、P、V Gonik 和 D Ramaciotti。 1984. 瑞士衛生系統內的職業醫學。 日內瓦:Cahiers ECOTRA,第 4 期。日內瓦:日內瓦大學。

Rey、P、JJ Meyer 和 A Bousquet。 1991. 使用 VDT 的工人:他們工作場所的困難和職業醫師在這種情況下的態度。 在人體工程學、健康和安全中,由 Singleton 和 Dirkx 編輯。 魯汶:魯汶大學。 按。

Stonecipher、LJ 和 GC 海納。 1993. 工作場所健康檢查前後的健康實踐。 J Occup Med 35:297-305。

Tchopp, P. 1995。危機和經濟突變:對社會安全的影響。 現實社會。 29:75-83。

Von Allmen,M 和 D Ramaciotti.1993。 LBP 職業和日常生活。 FNRS 第 402-7068 號。

Walsh, N 和 D Dumitru。 1988. 補償對 LPB 恢復的影響。 在工人的背痛中,由 Rayo 編輯。 費城:Hanley & Belfus。

沃爾特斯、V 和 T 海恩斯。 1988. 工人對“內部責任制”的使用和了解。 限制參與職業健康和安全。 加拿大衛生政策 14:411-423。

華沙,LJ。 1988. 職業壓力。 佔領地中海:State Art Rev 3:587-593。

亞西,A.1983。 工人賠償的最新發展。 加拿大職業醫學委員會第一屆年會,XNUMX 月,多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