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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一月16 2011:19 01

健康與安全法規中的毒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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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學在製定法規和其他職業健康政策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了防止職業傷害和疾病,決策越來越多地基於在人類暴露類型之前或在沒有人類暴露類型的情況下可獲得的信息,這些信息會產生關於風險的明確信息,例如流行病學研究。 此外,如本章所述,毒理學研究可以在實驗室研究的受控條件下提供有關劑量和反應的精確信息; 在不受控制的職業接觸環境中,通常很難獲得這些信息。 然而,必須仔細評估這些信息,以估計對人類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這些不利影響的性質以及暴露和影響之間的定量關係。

自 1980 世紀 XNUMX 年代以來,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開發在監管決策中利用毒理學信息的客觀方法。 形式化方法,通常稱為 風險評估, 已被政府和非政府實體在這些國家提出並使用。 風險評估的定義各不相同; 從根本上說,它是一個評估過程,結合了毒理學、流行病學和接觸信息,以確定和估計與接觸危險物質或條件相關的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風險評估本質上可以是定性的,表明不利影響的性質和可能性的一般估計,也可以是定量的,估計在特定暴露水平下受影響的人數。 在許多監管體系中,風險評估分四個階段進行: 危害識別, 毒性作用性質的描述; 量效評估,對暴露(或劑量)與毒性作用的嚴重程度或可能性之間關係的半定量或定量分析; 暴露評估,評估一般人群或人群中的亞群可能發生的暴露範圍的信息; 風險特徵,將上述所有信息彙編成在特定暴露條件下預期發生的風險大小的表達式(參見 NRC 1983 有關這些原則的聲明)。

在本節中,將介紹三種風險評估方法作為說明。 不可能提供全世界使用的風險評估方法的綜合綱要,這些選擇不應被視為規定性的。 應該指出的是,存在風險評估方法協調的趨勢,部分是為了響應最近的 GATT 協議中的規定。 通過國際化學品安全計劃 (IPCS) 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目前正在進行兩項風險評估方法的國際協調進程。 這些組織還保留有關國家風險評估方法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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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內容 7208 上次修改時間:11週三,2011 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