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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環境政策

章節編輯: 拉里·科勒


 

目錄

表格和數字

概述 職業安全與健康與環境 - 同一枚硬幣的兩面
拉里·科勒

環境與工作環境:可持續發展、環境與工作環境的綜合方法
拉里·科勒

法律法規
弗朗索瓦絲·布爾埃內-古爾敏

國際環境公約
大衛弗里斯通

環境影響評估
羅恩比塞特

生命週期評估(從搖籃到墳墓)
斯文-奧洛夫賴丁

風險評估和溝通
Adrian V. Gheorghe 和 Hansjörg Seiler 

環境審計 - 定義和方法
羅伯特·科伊爾

環境管理策略和工人保護
塞西莉亞·布里吉

環境污染控制:將污染防治作為企業的首要任務
羅伯特·P·布林格和湯姆·佐塞爾

單擊下面的鏈接以在文章上下文中查看表格。

1. 環境審計的範圍
2. 環境審核的基本步驟
3. 與環境有關的自願協議
4. 環保措施及集體協議
5. 環境保護集體協議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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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該書的第一版 職業健康與安全百科全書 將相關的環境問題明確納入其範圍。 本章重點介紹了一些與職業安全與健康日益相關的基本環境政策問題。 其他專門的環境章節包括 環境健康危害 環境污染控制. 此外,還特別努力在重點工業部門的每一章中加入了有關環境的章節。 當首先考慮這種整合環境問題的戰略是否確實有必要在 百科全書, 我們從一個非常有限的視角開始,只包括一個章節,可以作為一個有用的“交叉參考”,展示職業安全和健康問題以及工作環境如何與環境問題越來越相關。 正如國際勞工組織在過去 XNUMX 多年裡所指出的那樣:工作環境和一般環境代表著“同一枚硬幣的兩面”。

然而,同樣明顯的是,這個“雙面硬幣”對這個世界的工人所代表的挑戰的規模和範圍被嚴重低估,也沒有採取行動。 在這方面受到合理關注和讚揚的值得稱道的成功 百科全書 風險導致我們對職業安全與健康和環境的現狀產生危險和錯誤的安全感和信心。 我們最好的技術、管理實踐和工具確實在許多關鍵部門,特別是工業化國家的補救和預防問題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進展。 但同樣真實的是,這些技術、管理實踐和工具的全球影響力確實不足和有限,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中。

本章描述了一些可用於處理職業健康和安全以及環境問題和挑戰的最有用的工具和實踐,儘管暗示這些工具和實踐實際上已經在全世界廣泛應用會產生誤導。 然而,重要的是,全世界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從業者都應該更多地了解這些工具和實踐,以此作為朝著更大程度地應用和實際適應不同的經濟和社會條件邁出的一步。

本章的第一篇文章簡要回顧了職業安全與健康與工作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與一般環境相關的政策和問題以及“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這一概念成為 21 世紀議程的指導原則,該議程是 21 年 1992 月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通過的 XNUMX 世紀行動計劃。過去令人欣慰但嚴重誤導的觀點認為它區分處理工作場所行為的問題和響應與處理企業大門外發生的事情的問題和響應不僅可能而且必不可少。 事實上,今天無論是工人、雇主還是他們的組織都開始明確地認識到,企業大門遠非不受政策影響和大門兩邊遇到的問題的影響。

鑑於人們越來越認識到過去可能以過於孤立的方式處理職業安全與健康問題,本章提供了一系列對職業安全與健康從業者可能認為與他們的工作特別相關的環境政策問題的簡要說明。自己的活動和關注點。 本章包含兩篇關於環境法律和法規的文章,描述了國際和國家對現有和潛在的未來環境問題和關注的法律反應迅速擴大的現狀。

本章包含四篇文章,描述了當今用於改善環境績效的一些最重要的環境政策工具,不僅在工業領域,而且在我們經濟的所有其他部門和整個社會。 這些文章側重於環境影響評估、生命週期分析、風險評估和溝通以及環境審計。 本章的最後一節提供了污染防治的兩個視角:一個側重於將污染防治作為企業的優先事項,另一個提供了工會視角的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技術。

本章的總體目標是讓讀者更好地認識和理解職業安全與健康與工作環境之間日益增長的相互關係,以及工作場所以外更廣泛的環境問題。 對這些聯繫的更多認識也有望導致職業健康與安全專家與環境專家之間更廣泛、更有效的經驗和信息交流,以提高我們應對工作環境內外挑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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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和安全從業者應該不會感到驚訝,如果一個人從我們目前的大多數主要環境問題中追溯——一個人到達工作場所! 同樣,一些化學品和物質的嚴重職業健康和安全後果已成為遠遠超出工作場所的潛在環境健康後果的預警系統。

儘管工作環境與環境之間存在明顯的相互關係,但許多政府、雇主和工人繼續以截然不同和孤立的方式應對工作環境和環境問題的原因和後果。 (考慮到區分工作環境和由諸如 物理的,一般的 or 外部的, 本文將使用術語 工作環境 涵蓋工作場所和術語中的所有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問題 環境 涵蓋工作場所以外的環境問題。)本文的目的是提請注意以更加綜合和戰略性的方式應對工作場所內外的環境可能帶來的顯著優勢。 這不僅適用於在職業安全和健康與環境方面取得重大進展的工業化國家,也適用於面臨更廣泛和壓倒性挑戰的轉型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

由於這篇文章是專門為第四版準備的 職業健康與安全百科全書 它並不試圖全面審查與環境相關的職業健康和安全 (OHS) 問題,其中許多問題反映在本手冊的其他章節中 百科全書. 事實上,職業健康與安全是每個企業“環境”績效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這並不是說 OHS 和環境保護總是完全兼容和相輔相成的; 有時他們也可能是敵對的。 然而,目標應該是找到保護工人健康和安全以及更廣泛環境的方法,並避免暗示人們需要選擇一個的選項 or 另一個。 環境問題和應對策略的識別常常導致錯誤的二分法的產生——環境保護與工人安全或環境保護與工作保障。 雖然在非常具體和特殊的情況下確實可能存在此類衝突,但大多數情況需要進行一系列權衡和謹慎的長期方法來滿足 環境和工人保護及就業目標。 這導致了一個推論,即工人與雇主的合作是提高 OHS 和環境績效所必需的關鍵因素。

如果人們假設工作場所的 OHS 績效應該由對預防的關注而不是簡單的控制和補救來推動,那麼這種對環境和工作世界的看法尤其明顯。 預防的概念是未來改善 OHS 和環境的基礎。 在 20 世紀早期的工業化國家,OHS 的驅動力往往是對控制的簡單關注——保護工人免受健康和安全風險的影響。 特別強調通過改進機械來限制事故的工程解決方案——例如,通過引入保護裝置。 隨著我們對工人接觸某些化學品和物質的健康後果的了解不斷加深,“合乎邏輯”的應對策略通常首先是通過改善通風系統或佩戴防護裝置來保護工人免受接觸。 雖然早期存在重要的例外情況,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但這是過去幾十年相對較新的現象,公眾越來越多地關註一些關鍵工業部門,以消除或取代危險或有毒化學品/物質那些危害小得多的。 有趣的是,隨著公眾越來越意識到並積極參與環境挑戰,同時越來越強調防止排放本身或特定化學品的使用。

這種新的環境意識強調了環境退化對我們社會和經濟的直接和長期後果。 公眾對環境的這種興趣似乎也支持了工人與雇主合作以改善職業安全與健康的持續努力。 然而,顯而易見的是,迄今為止針對 OHS 和環境採取的認真行動只是我們星球上明顯的 OHS 和環境問題的冰山一角,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中更為明顯。

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優先事項和政策從控製到預防戰略的路徑非常相似,儘管時間跨度比 OHS 短得多。 早期對環境的關注,其實僅限於對“污染”的關注。 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空氣、水和土壤排放物上。 因此,應對策略同樣往往側重於“末端”策略來處理本地排放問題。 僅舉一個相當簡單的例子,這種狹隘的方法導致了諸如更高的煙囪之類的解決方案,不幸的是,這並沒有消除污染,而是將其分散到企業大門和當地社區之外。 雖然這常常令當地社區和在那裡生活和工作的工人感到滿意,但也產生了新的環境問題——遠距離甚至跨界空氣污染,在某些情況下會導致所謂的“酸雨”。 一旦這種管道末端解決方案的次級效應變得明顯,在一些相關利益相關者接受高煙囪解決方案確實造成了其他嚴重的負面後果之前,會出現相當長的延遲。 這個過程的下一個創新步驟是添加一個複雜的過濾系統,以在問題排放物離開煙囪之前將其捕獲。 正如這個例子所示,政策制定者的重點不是防止排放,而是控制這些排放的各種行動。 如今,人們越來越努力通過改變燃料和改進燃燒技術來防止排放,以及通過引入所謂的清潔生產技術來改變生產過程本身。

這種預防方法——也需要更全面的方法——對工作世界和環境至少有四個顯著優勢:

    • 與通常不會提高生產率或經濟回報的生產過程產生額外成本的末端技術不同,清潔生產技術通常會提高生產率和可衡量的經濟回報。 換句話說,末端技術可以淨化環境,但通常無助於資產負債表。 清潔生產技術可防止環境退化,同時還能創造可行的經濟效益。
    • 清潔生產技術通常會顯著改善自然資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即使用更少的自然資源來實現可比的產出),並且通常還會減少所產生廢物的數量和毒性。
    • 引進清潔生產技術的努力可以而且 應該 明確確定提高企業內部 OHS 績效的措施。
    • 作為清潔技術過程的一部分,工人參與保護健康、安全和環境將導致工人士氣、理解和工作績效的提高——所有這些都是實現高質量生產的有據可查的因素。

           

          環境政策、立法和法規已經演變並正在引領——或者至少正在努力跟上——從基於控制的方法向以預防為中心的策略轉變的過程。

          然而,終端和清潔生產戰略都對保護和創造就業產生直接影響。 很明顯,在世界許多地方,特別是在工業化國家和轉型經濟體中,存在與清理和修復活動相關的大量創造就業機會。 同時,清潔生產技術也代表了一個充滿活力的新產業,它將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然也需要新的努力來滿足技能和培訓要求。 這在迫切需要確保那些參與應對環境修復挑戰的工人接受有效的 OHS 和環境培訓時尤為明顯。 雖然越來越多的監管和控制措施對就業的潛在負面影響受到很多關注,但在環境領域,監管和控制措施如果發展得當,可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並促進改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

          自 1960 年代以來,對環境的看法發生了另一個重大變化:從只關註生產過程轉變為也關注產品本身的環境後果。 最明顯的例子是汽車,人們已經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來提高其環境“效率”,儘管關於更高效的汽車是否應該由高效的公共交通系統作為補充的激烈爭論仍然存在。 但顯然,所有產品都會對環境產生一定影響——如果不是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最肯定的是在最終處置過程中。 這種重點的轉變導致越來越多的環境法律法規涉及產品的使用和處置,甚至限製或淘汰某些產品。 它還催生了新的分析技術,例如環境影響評估、生命週期分析、風險評估和環境審計(請參閱本章後面的文章)。 這些關於環境的新的、更廣泛的觀點也對工作世界產生了影響——例如,對涉及安全處置產品的人員的工作條件以及對涉及製造、銷售和服務違禁品的人員的未來就業前景和限制產品。

          環境政策的另一個驅動力是重大工業事故的數量和範圍相當驚人,特別是自 1984 年博帕爾災難以來。博帕爾和其他重大事故,如切爾諾貝利和 埃克森公司瓦爾迪茲, 向世界——公眾、政治家、雇主和工人——證明了傳統觀點認為工作場所大門內發生的事情不會或不會影響外部環境、公眾或周圍社區的健康和生計,是假的。 雖然以前發生過重大事故,但全球的視覺報導 這些 這些事件震驚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以及轉型經濟體的廣大公眾,使他們對環境保護產生了新的認識和支持,這也將保護工人和公眾。 然而,應該指出的是,這與改善職業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規的行動歷史有另一個相似之處,例如,在早期的重大工廠火災和礦難之後,這也得到了顯著促進。

          這些環境驅動力的影響最明顯的例子之一,尤其是最近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可以在國際勞工組織內部看到,正如其三方成員最近的決定所反映的那樣。 例如,國際勞工組織大大加強了其與環境和工作世界相關的活動。 最重要的是,自 1990 年以來,通過了三套主要的國際勞工組織工作環境公約和建議書:

            • 關於在工作中安全使用化學品的第 170 號公約和第 177 號建議書 (1990)
            • 關於預防重大工業事故的第 174 號公約和第 181 號建議書 (1992)
            • 關於礦山安全與健康的第 176 號公約和第 183 號建議書(1995 年)。

                 

                這些標準反映了傳統的國際勞工組織範圍的明確擴展,從只關注工人保護到還包括通過在序言或執行段落中提及保護公眾和環境的相關方面對這些問題採取更全面的方法. 例如,第 3 號公約第 174 條規定, 重大事故 是指“對工人、公眾或環境造成嚴重危險的突發事件,無論是立即發生的還是延遲發生的”,第 4 條規定:“各成員國應制定、實施並定期審查有關工人保護的連貫國家政策,公眾和環境免受重大事故風險的影響。” 國際勞工組織與工作環境相關的廣泛公約和建議書為致力於改善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績效的國家提供了非常有用的指導來源。 在這方面,注意到國際勞工組織為其三方成員提供諮詢援助和支持以幫助他們批准和實施相關的國際勞工組織標準可能也很有用。

                然而,除了這些驅動力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因素會顯著影響工作環境與一般環境之間的關係。 顯然,最明顯的問題之一是,儘管有許多共同的擔憂和問題(例如,化學品、事故、健康),但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方面通常由不同的政府部門、不同的立法、法規和標準以及不同的執法和檢查機制管理。 這些差異導致相當大的混亂,可能由於重複造成額外成本,最令人不安的是,可能存在差距,這可能導致在保護工人、公眾和環境方面出現嚴重疏漏。 例如,最近對一些國家監察機構的審查引起了對分配給工廠、勞工和環境監察機構的職責重複、差距和不一致的潛在問題的關注。 這些審查還列舉了一些情況的例子,在這些情況下,勞動監察員在沒有獲得足夠的新員工和財政資源或專門培訓的情況下被賦予新的環境監察職責。 這往往會使現有員工無法充分履行其 OHS 檢查職責。 此外,在許多國家,這些立法和監察職責仍然極為有限,並且沒有得到足夠的政治和財政支持。 需要更加重視制定更加綜合的方法來處理與 OHS 和環境法規和標準相關的監測、執法和爭端解決機制。

                雖然檢查員將是任何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保護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僅憑它們是不夠的。 工作場所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環境與工作世界之間的聯繫將主要由企業層面的人員負責。 確保最佳績效的最佳方法是確保員工與管理層之間的最佳信任和協作。 這需要得到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有效培訓以及支持協作的有效聯合機制的支持。 如果得到與資金充足、訓練有素和獨立的監察機構的良好關係的支持,企業層面的這些努力將更加成功。

                目前對放鬆管制和結構調整的支持浪潮,特別是在公共部門,如果設計和實施得當,可能會導致對職業安全與健康和環境保護的管理更加有效和高效。 然而,有非常令人不安的跡象表明,如果政府、雇主、工人和公眾沒有對這些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這一過程也可能導致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績效的惡化。 OHS 和環境常常被視為可以“稍後”處理的問題,一旦更直接的經濟要求得到滿足。 然而,經驗表明,今天的短期節省可能會導致未來進行昂貴的補救活動,以糾正今天本可以以較低成本避免的問題。 OHS 和環境不應簡單地視為管道末端和非生產性成本,而應視為關鍵和生產性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投資。

                雇主和工人在工作場所採取合作行動來處理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由來已久,並且已經清楚地證明了它的價值。 有趣的是,最初 OHS 問題被認為是雇主的專屬特權。 然而,今天,經過社會夥伴的廣泛努力,OHS 問題現在被視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雙邊和/或三方合作問題。 事實上,許多國家已經制定了立法,要求在工作場所建立聯合職業健康和安全委員會。

                然而,職業健康與安全與環境之間的類似發展路徑再次顯而易見。 當工人​​及其工會首次將職業健康和安全問題作為他們直接關心的問題提出時,他們往往被駁回,因為他們不具備理解或處理這些問題的知識和技術能力。 工人及其工會經過數十年的不懈努力,才證明他們在理解和有效應對企業層面的這些問題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工人們必須堅持認為這是他們的健康和安全,他們有權參與決策過程,並做出積極貢獻。 同樣,許多雇主和他們的組織已經開始認識到這種協作過程帶來的好處。 今天,工人及其工會經常面臨一些雇主對他們為環境保護做出貢獻的能力和權利所持的類似不屑一顧的態度。 然而,還應該指出的是,再次是少數知名行業中有遠見和負責任的雇主,他們站在最前沿認識到工人可以提供的才能,經驗和實用常識方法,以改善環境績效,以及誰支持一支訓練有素、積極主動、充分知情和充分參與的員工隊伍。

                儘管如此,一些雇主仍然認為環境是一個專屬的管理責任,並反對建立聯合安全、健康和環境委員會或單獨的聯合環境委員會。 其他人已經認識到,雇主/工人的協作行動可以為確保企業製定和滿足適當的環境績效標準做出非常關鍵和實際的貢獻。 這些標準不再局限於簡單地滿足強制性法律要求,還包括響應當地社區需求的自願行動、全球競爭力、綠色營銷等。 個別企業內部或通過部門協會(例如化學工業責任關懷計劃)的自願環境績效政策和計劃通常明確地將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考慮因素結合起來。 同樣,由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等組織製定的專門且通常是自願性的標準也對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保護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之間合作的積極經驗也促成了新的合作夥伴關係和聯盟,這些合作夥伴關係和聯盟超越了工作場所,以確保所有與安全、健康和環境有關的利益相關者能夠建設性地參與這一過程。 在國際勞工組織內部,我們將這種旨在將協作聯繫擴展到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社區團體、環境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參與幫助改善勞動世界的機構的新努力稱為“三方合作”。

                一些新出現的問題可能會為職業健康與安全與環境之間更有效的聯繫帶來特殊的挑戰和機遇。 在 OHS 和環境績效方面特別難以達到的兩個部門是中小型企業 (SME) 和城市非正規部門。 這對於 21 世紀最關鍵的環境和發展挑戰之一的令人敬畏的影響尤其重要:清潔水和衛生設施。 需要製定新的參與式方法,以便更好地傳達與許多現有活動相關的工人和環境的重大風險。 然而,除了風險之外,還有提高生產力和增加傳統活動收入的新機會,以及創造與環境直接相關的新創收活動的前景。 鑑於正規部門和中小企業與城市非正規部門之間存在許多直接和間接聯繫,需要設計創新方法,以促進就改善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績效的方式分享經驗。 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可以在此過程中發揮非常積極和實際的作用。

                另一個新出現的問題領域是室內空氣污染。 過去,我們傾向於將大型工業企業視為糾正不健康工作條件的主要目標。 然而,如今,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由於室內空氣污染,許多辦公室和商業場所也可能遇到新的職業健康問題。 這種污染與化學品和電子設備的使用增加、受污染的環境空氣的吸入、封閉空氣再循環和空調系統的使用以及由於健康模式改變而可能增加的工人敏感性有關——例如,越來越多的過敏和哮喘病例。 可以預期,應對室內空氣污染問題的行動將需要比過去更綜合地處理 OHS 和環境因素。

                與可持續發展的聯繫

                到目前為止,本文簡要而膚淺地強調了 OHS 與環境之間過去和未來潛在的一些相互關係。 然而,與可持續發展概念所代表的更全面和綜合的方法相比,這應該被視為一個相當狹隘的視角。 這一概念即使不是“神奇的公式”,也是談判和批准 21 世紀議程的籌備過程的關鍵,21 世紀議程是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通過的 1993 世紀行動計劃。 XNUMX 年 XNUMX 月(見 Robinson XNUMX)。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現在並將繼續成為廣泛討論、辯論和爭議的主題。 大部分辯論都集中在語義上。 就本文而言,可持續發展既代表目標,也代表過程。 作為一個目標,可持續發展意味著公平地滿足今世後代需求的發展。 作為一個過程,它意味著制定政策時不僅要考慮經濟因素,還要考慮環境和社會因素。

                如果要成功實施這樣一個整體概念,那麼針對所有這些因素的方法將需要新的分析和響應。 從工作場所到國際標準談判,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必須成為評估未來各級投資和發展決策的基本因素。 對工人的保護不僅需要作為經營成本之一進行評估,而且需要作為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目標所必需的關鍵因素,這些目標是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組成部分。 這意味著在旨在實現環境、社會和經濟目標的項目中,應將保護工人視為和計算為具有潛在正回報率的投資。 對工人的保護也不能簡單地視為在工作場所保護他們,還應考慮到他們的工作、總體健康、生活條件(水、衛生設施、住房)、交通、文化等之間的相互關係。 這也意味著改善職業健康安全的行動是滿足發展中國家基本經濟和社會發展前景的先決條件,而不僅僅是富國的奢侈品。

                正如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米歇爾·漢森在 1990 年向國際勞工大會提交的報告中所說:

                事實上,幾乎所有環境政策討論都圍繞著一個核心問題——如何公平地分擔環境行動的成本和收益。 “誰來為環境改善買單?” 這是一個需要從消費者、工人、雇主以及地方、國家、區域和國際機構的角度在各個層面進行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對國際勞工組織而言,這些潛在的環境成本和利益如何在社會內部和國家之間分攤的社會和人類影響可能與環境行動本身一樣重要。 在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不公平地分擔發展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成本和收益,不會導致全球可持續發展。 相反,它可能會加劇貧困、不公正和分裂(ILO 1990)。

                過去,以及今天仍然經常發生的情況是,工人們被要求為安全和衛生條件惡劣的經濟發展付出不公平的部分成本(例如,泰國 Kader Industrial Toy Company 發生的悲慘火災, 188 名工人的生命)、工資不足(收入不足以滿足家庭對食物、住所和教育的基本需求)、缺乏結社自由甚至人格尊嚴的喪失(例如,使用債役童工)。 同樣,工人及其當地社區也承擔了日常環境退化或出於環境原因決定關閉工廠的大部分直接成本。 還應該記住的是,雖然工業化國家的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避免因環境立法和法規而可能失去工作的方法上,但數百萬人的傳統生計已經失去或嚴重減少持續的荒漠化、森林砍伐、洪水和水土流失。

                可持續發展意味著這些過去被行業和社會“外化”的環境和社會成本現在必須內化並反映在產品和服務的市場成本中。 市場力量和消費者群體、包括所謂的經濟手段在內的新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自己做出的決定都在鼓勵這種內部化進程。 然而,要使這一整合生產和消費的實際社會和環境成本的過程取得成功,將需要新的協作、溝通和參與決策過程的方法。 工人組織和雇主組織在這一過程中具有至關重要的利益。 他們還應該在其設計、實施和監督方面有發言權。

                在這方面,提請注意正在進行的重大外交努力可能是有益的,作為環發會議後續進程的一部分,以促進審查當前全球生產和消費模式的不平衡。 第 4 章
                21議程,題為“改變消費模式”,表明需要採取行動來實現以下目標:

                (a) 促進減少環境壓力並滿足人類基本需要的消費和生產模式

                (b) 更好地理解消費的作用以及如何實現更可持續的消費模式。

                它還清楚地包含需要大大擴大我們世界許多地區目前面臨赤貧和困苦的數百萬人的基本消費的概念。 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CSD) 框架內正在進行的談判和討論可能會非常緩慢和復雜。 然而,它們可能導致目前的生產和消費模式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在我們經濟中一些最關鍵的工業部門,包括化學品、能源和運輸。 它們還將對國際貿易和商業產生重大影響。 這些變化無疑也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實踐以及工作世界的許多其他領域產生重要影響,尤其是就業、收入和培訓。

                儘管目前主要在全球層面討論這些問題,但很明顯,每個工作場所都需要實施這些問題。 因此,這一全球談判過程必須反映現實,即我們這個星球上工作場所層面的限制和機會。 隨著我們經濟的全球化,以及我們工作場所的組織和結構的快速變化(例如,分包、兼職工作、在家工作、遠程辦公),我們對工作、生計和就業本身的看法確實發生了變化21世紀,這絕非易事。 然而,如果這一過程要取得成功,就需要政府與雇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在所有階段的三方合作過程的支持。 顯然,這種自下而上的方法將在指導國家和全球 CSD 進程以實現未來更可持續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結論

                本章的文章側重於國家和國際層面的行動以及改善環境績效的實用政策工具。 然而,很明顯,未來最重要的環境政策將不會在國家或國際層面製定,甚至不會由當地社區製定——儘管它們中的每一個都可以發揮重要作用。 真正的變化必須而且將會發生在企業和工作場所層面。 從大型跨國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到小型家族企業的經理,再到農村農民和非正規部門的獨立工人,都將獲得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真正動力和承諾。 只有通過雇主和工人在企業和其他相關部門(例如當地社區、非政府組織等)內提高認識並採取聯合行動,將職業健康與安全和環境目標納入總體目標和優先事項,才有可能發生變化。企業。 儘管挑戰艱鉅,但人們可以預見在企業層面製定、實施和監督的正式和非正式安全、健康和環境政策的範圍,這些政策是由管理層與工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協作過程進行的。

                職業健康和安全顯然對實現我們的整體經濟、環境和社會目標具有重大影響。 因此,必須將 OHS 視為一個關鍵要素,納入複雜的整合過程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之後,所有國家政府都被要求制定自己的國家 21 世紀議程可持續發展戰略和計劃。 環境目標已經被視為該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 然而,在職業健康與安全、就業和社會目標和具體目標成為該過程的明確和內在組成部分並動員實現這些目標所需的經濟和政治支持之前,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技術支持、有用的建議和評論以及來自世界各地在這一領域熱心投入和稱職的同事、政府、雇主和工人的定期鼓勵,特別是來自國際組織的主要代表,極大地促進了本文的編寫化學、能源和普通工人工會聯合會(ICEF); 加拿大勞工大會; 加拿大通信、能源和造紙工人工會; 和北美勞工國際聯盟,他們強調迫切需要在這一領域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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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12

                法律法規

                人類健康與人類環境之間的關係從遠古時代就得到了認可。 這一醫學原則可以追溯到希波克拉底,他教導他的學生“注意空氣、水和地方”,如果他們試圖了解患者健康和疾病的來源(Lloyd 1983)。

                這種關於人類健康與環境之間聯繫的古老觀點一直存在。 社會對這種聯繫的接受程度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對人體科學認識的發展; 提高治愈個別疾病的能力; 以及並行的科學、宗教和文化概念的演變。

                在工業革命期間,環境因素作為整個人群健康或疾病的原因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 在環境科學和確定因果關係和評估風險的技術的發展的幫助下,這一趨勢一直持續到今天。

                正是在工作場所,健康與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首次被明確確立。 也是在工作場所,人們首先感受到了工業流程多樣化導致的污染物數量和種類增加的後果。 然而,這些污染物不能僅限於職業環境。 一旦釋放,它們的路徑可能變得難以追踪或追踪,但它不可避免地會在自然界結束:環境毒素存在於即使是最偏遠環境的土壤、水和空氣中​​。 反過來,人類健康又受到自然環境污染的影響,無論是地方、國家還是跨界污染。 連同導致世界範圍內自然資源枯竭的其他類型的環境退化,這使環境條件與公共衛生之間的相互作用具有全球性。

                不可避免的結論是,工作環境的質量和自然環境的質量密不可分。 只有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才能持久解決其中任何一個問題。

                環境法:達到目的的手段

                制定維護和改善自然環境和工作環境的政策是成功進行環境管理的先決條件。 然而,政策除非得到實施,否則仍然是一紙空文。 這種實施只有通過將政策原則轉化為法律規則才能實現。 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是為政策服務的,通過適當的立法賦予政策具體性和一定程度的永久性。

                反過來,立法是一個框架結構,只有在實施和執行時才有用。 實施和執行取決於它們發生的政治和社會背景; 如果他們得不到公眾的支持,他們很可能仍然效率低下。

                因此,環境立法的製定、實施和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這些規則所針對的那些人制定的規則的理解和接受——因此向廣大公眾傳播環境信息和知識的重要性,以及特定的目標群體。

                環境法的作用:預防和治療

                與在許多其他領域一樣,法律在環境領域的作用是雙重的:首先,創造有利於控製或預防對環境或人類健康的損害的規則和條件; 其次,為儘管有這些規則和條件而造成損害的情況提供補救措施。

                通過指揮技術預防

                土地使用管制

                土地使用規制是環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和引導土地開發和自然資源利用的前提。 問題通常是特定環境是否可以用於另一種用途,據了解,不使用也是一種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允許將人類活動選址在最適合(或破壞性最小)的地方,並使預期的活動受到限制。 這兩個目標通常通過建立事先授權的要求來實現。

                事先授權

                事先授權是任何形式的許可(例如執照、許可)的通用術語,在開展某些活動之前必須從監管機構獲得許可。

                第一步是依法確定哪些私營和公共部門活動需要事先獲得授權。 有幾種可能的方法並且並不相互排斥:

                來源控制. 當一類環境危害源可以明確識別時,通常需要事先獲得授權(例如,所有類別的工業設施和機動車輛)。

                物質管制. 當特定物質或物質類別被確定為對環境具有潛在危害時,這些物質的使用或釋放可能需要事先獲得授權。

                以媒體為導向的控制和綜合污染控制. 面向媒體的控制措施旨在保護環境的特定組成部分(空氣、水、土壤)。 這種控制可能導致環境危害從一種媒介轉移到另一種媒介,因此無法降低(甚至可能增加)環境危害的總體程度。 這導致了協調的事先授權系統的發展,在授予一個單一的、包羅萬象的授權之前,要考慮來自一個來源和所有接受媒介的所有污染。

                環境標準

                環境標準是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作為獲得授權的條件間接規定的最大允許限值。 這些限制可能與環境危害的影響或原因有關:

                • 效果相關標準是以目標為基線的標準。 他們包括: 
                • (1) 生物標準,(2) 暴露標準和 (3) 環境質量標準。
                • 因果關係標準是以可能造成環境危害的原因為基準的標準。 它們包括:(1) 排放標準,(2) 產品標準和 (3) 過程或操作標準。

                     

                    各種因素,包括污染物的性質、接收介質和技術發展水平,決定了哪種類型的標準最合適。 其他考慮因素也起著重要作用:標準制定提供了一種手段,可以在特定時間點特定地點的環境理想與實現特定環境目標的社會經濟可行性之間取得平衡。

                    不用說,標準越嚴格,生產成本就越高。 因此,一個國家內或國家之間不同地點的不同標准在確定競爭性市場優勢或劣勢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並可能構成非關稅貿易壁壘——因此需要在區域或全球層面尋求協調。

                    通過獎勵和抑制措施進行預防

                    自願接受的控制可用作側翼措施或作為指揮技術的替代方法。 它們通常包括設定推薦的(而不是強制性的)值,以及提供實現這些值的經濟激勵或抑制措施。

                    激勵措施(例如,加速折舊津貼、稅收優惠、補貼)的目的是獎勵並因此產生特定的環境友好行為或活動。 因此,與其試圖通過大棒達到一定的排放水平,不如提供具有經濟效益的胡蘿蔔。

                    抑制措施(例如,費用,如排污費或排放費、稅收或徵稅)的目的是誘導環保行為,以避免支付相關費用。

                    還有其他方法可以促使人們遵守建議的價值觀,例如,通過創建生態標籤獎勵計劃,或提供營銷優勢,讓消費者對環境問題更加敏感。

                    這些所謂的自願方法通常被稱為“合法”控制的替代方案,忘記了激勵和抑制措施也必須由法律規定!

                    通過制裁或補救措施治愈

                    監管機構實施的製裁

                    在環境管理措施可能由監管機構規定的情況下(例如,通過事先授權機制),法律制度通常也賦予該機構執法權。 有多種技術可供使用,從實施經濟制裁(例如每天)直到遵守要求,再到以收件人為代價執行所需措施(例如,建立過濾器),最後關閉不遵守行政規定等的設施

                    每個法律制度都規定了這些措施可能受到適用對象質疑的方式。 同樣重要的是為其他利益相關方(例如,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組織)提供質疑監管機構決定的可能性。 在後一種情況下,不僅主管部門的行為應該有資格受到質疑,而且其主管部門的行為也應該受到質疑。 in行動。

                    刑事制裁

                    規定某種環境規範或行為的立法通常表明無視既定規則,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構成犯罪,並決定了適用於每個案件的刑事制裁類型。 刑事制裁可能是金錢(罰款),或者在嚴重的情況下,可能需要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制裁取決於每個國家的刑法制度。 因此,制裁通常參照特定國家的刑法主體(例如刑法典)實施,其中可能還包括有關環境犯罪的一章。 行政部門或受害方可觸發刑事制裁。

                    許多國家的立法因未能將某些環境不當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或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過於輕而受到批評。 人們經常觀察到,如果制裁的數額小於將環境管理措施內部化的成本,肇事者可能會故意選擇受到刑事制裁的風險,特別是如果這種制裁可能只是罰款。 當存在執法缺陷時尤其如此——也就是說,當環境規範的執法鬆懈或寬鬆時,這種情況經常發生。

                    損害賠償責任

                    適用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每個法律體系的規則自然也適用於健康和環境損害。 這通常意味著只有當損害被證明是由一個或多個始發者的過錯直接造成時,才應以實物或實物形式進行賠償。

                    在環境領域,應用這些原則困難重重,並導致頒布了 自成一格 越來越多國家的環境責任法。 這使得規定無過錯責任成為可能,因此允許獨立於造成損害的情況進行賠償。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設定一定的金額上限,以允許有資格獲得保險,這也可能是法律強制規定的。

                    這些特殊制度還試圖在環境破壞的情況下更好地提供補救 本身 (與經濟損害相對的生態損害),只要損害的性質允許,通常需要將環境恢復到原狀。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無法恢復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金錢賠償。

                    獲得補救措施

                    並非每個人都可以採取行動產生製裁或獲得補救措施。 傳統上,這些可能僅由行政部門或直接受特定情況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觸發。 在環境受到影響的情況下,這通常是不夠的,因為許多環境破壞與人類個人利益沒有直接關係。 因此,法律制度必須賦予公共利益的“代表”起訴行政部門不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或者起訴個人或企業違法或破壞環境的權利。 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有多種: 法律制度可能會規定集體訴訟或公民訴訟等。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不僅僅是維護專有利益而提起訴訟的權利是現代環境立法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結論

                    良好的環境立法是在自然環境和工作環境中實現和保持理想質量水平的先決條件。

                    什麼是“好的”環境立法,可能很難定義。 一些人希望看到命令和控制方法的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更溫和的煽動技術,但在實踐中,沒有標準的公式來決定法律的成分應該是什麼。 然而,重要的是使立法與有關國家的具體情況相關,使現有的原則、方法和技術適應每個國家的需要、能力和法律傳統。

                    在大量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尋求為自己配備“良好的”環境立法,或修改已有立法的時候,情況尤其如此。 然而,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法律、經濟和社會背景下(通常是工業化國家的背景下)取得成功的立法,仍然經常被作為典範引入其完全不適合的國家和法律制度。

                    因此,“具體化”立法也許是實現有效環境立法目標的最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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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15

                    國際環境公約

                    圍繞 1992 年 1972 月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的宣傳證實了全球環境對全球變暖和生物多樣性喪失等問題的關注在世界政治議程中佔據中心位置. 事實上,在 1992 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和 1974 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之間的 1974 年裡,不僅在地方和全球範圍內人們對人類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威脅的認識大大提高,而且管理環境問題的國際法律文書數量大量增加。 (有大量的環境條約集:例如,參見 Burhenne 1974a、1992b、1991c;Hohmann 1992;Molitor XNUMX。當代的定性評估參見 Sand XNUMX。)

                    人們會記得,國際法(由 1945 年《國際法院規約》定義)的兩個主要來源是國際公約和國際習慣法(《規約》第 38 條第 1 款)。 國際習慣法源於國家實踐,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重複,相信它代表了法律義務。 儘管新的習慣規則有可能相對迅速地出現,但全球環境問題意識進入國際政治議程的速度意味著習慣法在法律演變過程中往往排在條約或約定法之後。規範。 儘管某些基本原則,例如公平利用共享資源(Lac Lanoux 仲裁,1957 年)或不允許從事破壞鄰國環境的活動的義務(Trail Smelter 仲裁,1939 年、1941 年),可以歸因於來自習慣法的司法判決法律、條約無疑是國際社會對管制威脅環境的活動的需要作出反應的主要方法。 國際環境監管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軟法”的發展:為未來行動制定指導方針或必要條件的非約束性文書,或者國家通過這些文書在政治上承諾實現某些目標。 這些軟法律文書有時會發展成為正式的法律文書或與具有約束力的文書相關聯,例如,通過公約締約方的決定。 (關於軟法在國際環境法中的重要性,參見 Freestone 1994。)以上引用的許多國際環境法文件集都包括軟法文書。

                    本文將簡要概述主要的國際環境公約。 儘管這種審查不可避免地集中在主要的全球公約上,但也應牢記重要且不斷增長的區域和雙邊協定網絡。 (對於整個國際環境法的系統闡述,請參見 Kiss 和 Shelton 1991;Birnie 和 Boyle 1992。另請參見 Churchill 和 Freestone 1991。)

                    前斯德哥爾摩

                    在 1972 年斯德哥爾摩會議之前,大多數環境公約都與野生動物保護有關。 只有非常早期的鳥類保護公約具有歷史意義(例如,1902 年保護對農業有用的鳥類公約;進一步參見 Lyster 1985)。 從長遠來看,更重要的是一般性的自然保護公約,儘管 1946 年的華盛頓捕鯨管理公約(及其 1956 年的議定書)在這一時期尤其值得注意——隨著時間的推移,它當然已經將重點從開發轉向保護。 保護方面的一項開創性公約是 1968 年在阿爾及爾召開的《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儘管它採用了全面和創新的保護方法,但它犯了許多其他公約的錯誤,即沒有建立行政結構來監督其監督。 同樣值得注意且更為成功的是 1971 年關於國際重要濕地特別是水禽棲息地的拉姆薩爾公約,該公約在成員國領土內建立了濕地保護區網絡。

                    這一時期其他值得注意的發展是第一個全球石油污染公約。 1954 年《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OILPOL)(1962 年和 1969 年修訂)通過制定海上石油運輸監管框架開闢了新天地,但第一批公約規定了緊急行動和油污損害賠償直接針對世界第一起重大油輪事故——利比里亞油輪失事而製定 托里峽谷 1967 年在英格蘭西南部海岸外。1969 年《關於在公海發生油污損害時進行干預的國際公約》授權領海以外的沿海國家及其夥伴採取緊急行動,即 1969 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 Damage 和 1971 年關於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布魯塞爾國際公約為油輪船東和經營者提出的賠償要求提供了基礎,並輔之以國際賠償基金。 (還要注意重要的行業自願補償計劃,例如 TOVALOP 和 CRISTAL;進一步參見 Abecassis 和 Jarashow 1985。)

                    從斯德哥爾摩到里約

                    從 1972 年到 1992 年,國際環境法文書的數量和種類都出現了驚人的增長。 這項活動的大部分直接歸功於斯德哥爾摩會議。 著名的會議宣言(1972 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不僅規定了某些原則,其中大部分是 德萊格·費倫達 (即,他們陳述了法律應該是什麼,而不是它本來是什麼),但它還制定了 109 點環境行動計劃和建議聯合國在機構和財政方面實施的決議。 這些建議的結果是根據聯合國大會決議(UNGA 1972)成立了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最終總部設在內羅畢。 環境署直接負責贊助一些重要的全球環境條約和製定重要的區域海洋方案,這導致形成了一個由大約八個保護海洋環境的區域框架公約組成的網絡,每個公約都制定了議定書以滿足地區的特殊要求。 許多新的區域計劃仍在醞釀之中。

                    為了概述這一時期制定的大量環境公約,將它們分為若干組:自然保護; 保護海洋環境; 跨界環境影響的監管。

                    保護自然和自然資源

                    這一時期在全球和區域層面締結了許多自然保護條約。 在全球層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1972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3 年《華盛頓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 1979 年《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波恩公約》 . 在區域層面,大量條約包括 1974 年北歐環境保護公約、1976 年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阿皮亞公約,1974 年在 Burhenne a)和 1979 年伯爾尼歐洲保護公約野生動物和自然棲息地(歐洲條約叢書)。 另請注意關於保護野生鳥類的 1979 EC 指令 79/409(OJ 1979),現在由關於保護自然棲息地和野生動植物群的指令 92/43(OJ 1992)修正和補充,1979 年公約Vicuna 的保護和管理以及 1985 年東盟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協定(轉載於 Kiss 和 Shelton,1991 年)。 (還值得注意的是與南極有關的條約——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之外的全球公域:1980 年《堪培拉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 年《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制惠靈頓公約》和1991 年在馬德里簽署的南極環境保護條約議定書。)

                    保護海洋環境

                    1973 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UNCLOS III)的談判開始。 九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判以 1982 年的《蒙特哥貝海洋法公約》(LOSC) 告終,該公約第十二部分包括一個管理海洋環境問題的總體框架,包括船舶和陸上污染源和傾倒,以及規定有關保護海洋環境的某些一般職責。

                    在更詳細的層面上,國際海事組織 (IMO) 負責制定兩項主要的全球公約:1972 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的倫敦公約》和 1973 年《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的國際公約》船舶污染,經 1978 年修訂(MARPOL 1973/78),以及與石油洩漏有關的第三項公約,即 1990 年的國際石油污染防備、響應和合作公約,建立了全球合作和援助法律框架,以應對重大漏油。 (其他主要不是環境但相關的海事公約包括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COLREG);1974 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1976 年國際勞工組織商船公約(最低標準)公約(第 147 號)和 1978 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公約)。

                    1972 年的倫敦公約採用了現在已成為通用的方法,列出了不能傾倒在海洋中的物質(附件 I); 附件二列出了只有獲得許可才能傾倒的物質。 監管結構要求籤署國對在其港口裝載的任何船隻或在世界任何地方懸掛其國旗的船隻執行這些義務,該監管結構已逐步收緊其製度,以至於各方現在已經有效地結束了工業廢物的海洋傾倒。 1973/78 MARPOL 公約取代了 1954 年 OILPOL 公約(上文),並為包括油輪在內的各種船舶的污染提供了主要監管制度。 MARPOL 要求船旗國對所有受控物質的“作業排放”實施控制。 MARPOL 制度於 1978 年進行了修訂,以便逐步將其製度擴展到五個附件中包含的不同形式的船舶污染源。 所有附件現已生效,涵蓋油類(附件 I)、有毒液體物質(附件 II)、包裝廢物(附件 III)、污水(附件 IV)和垃圾(附件 V)。 在雙方商定的特殊區域內執行更嚴格的標準。

                    在區域層面,環境署區域海洋方案提供了一個廣泛但不全面的海洋保護條約網絡,涵蓋:地中海(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巴塞羅那,16 年 1976 月 1976 日;2 年的議定書( 1980), 1982 和 24); 海灣(科威特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污染區域合作公約,科威特,1978 年 1978 月 1989 日;1990 年、23 年和 1981 年的議定書); 西非(西非和中非區域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和開發合作公約(阿比讓,1981 年 12 月 1981 日),以及 1981 年議定書); 東南太平洋(保護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沿海地區公約(利馬,1983 年 2 月 1989 日);14 年、1982 年 (1982) 和 24 年的議定書); 紅海(保護紅海和亞丁灣環境區域公約(吉達,1983 年 1983 月 1990 日);21 年議定書); 加勒比地區(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地區海洋環境公約,(卡塔赫納,1985 年 2 月 1985 日);24 年和 1986 年的議定書); 東非(東非地區海洋和沿海環境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公約(內羅畢,2 年 1986 月 1987 日);XNUMX 年的 XNUMX 個議定書); 和南太平洋(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努美阿,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XNUMX 年的 XNUMX 項議定書)——另外還有大約 XNUMX 項處於不同規劃階段。 (有關上述所有公約及其議定書的文本,以及製定計劃的詳細信息,請參閱 Sand XNUMX。)這些條約由涵蓋廣泛問題的議定書補充,包括陸上污染源的監管、海洋傾倒、海上石油鑽井平台(和退役)造成的污染、特別保護區和野生動物保護。

                    在 UNEP 框架之外制定了其他區域制度,特別是在東北大西洋,那里高度綜合的區域文書網絡涵蓋了海洋傾倒的監管(1972 年《防止船舶和飛機傾倒造成海洋污染的奧斯陸公約》; 1983 年和 1989 年),陸源污染(1974 年防止陸源海洋污染巴黎公約;1986 年議定書),石油污染監測與合作(1983 年波恩合作處理海洋污染協定) North Sea by Oil and other Harmful Substances: Amending Decision 1989),檢查船舶安全和保護海洋環境(1982 年巴黎諒解備忘錄關於港口國控制實施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協定,以及作為自然保護和漁業。(一般參見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另請注意新的 1992 巴黎修道院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的離子,它將取代奧斯陸和巴黎公約; Hey, IJlstra 和 Nollkaemper 1993 中的文本和分析。)在波羅的海,最近修訂了 1974 年關於保護波羅的海地區海洋環境的赫爾辛基公約(有關 1992 年公約的文本和分析,請參見 Ehlers 1993)),以及為黑海地區製定的新公約(1992 年布加勒斯特保護黑海公約;另見 1993 年敖德薩保護黑海部長級宣言。)

                    跨境影響

                    《斯德哥爾摩宣言》第 21 條原則規定,各國“有責任確保在其管轄和控制下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造成損害”。 儘管這一原則現在被廣泛認為已成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但該原則 粗略地說 需要相當大的微調才能為此類活動的監管提供基礎。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是為了應對廣為人知的危機,制定了國際公約來解決諸如遠距離越境空氣污染、臭氧層保護、核事故響應通知和合作、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等問題和全球氣候變化。

                    遠程跨界空氣污染

                    1979 年的《日內瓦公約》(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首先解決了歐洲的遠距離空氣污染問題。 然而,這是一項框架公約,其謙虛表達的目標是“限制並儘可能逐步減少和防止空氣污染,包括遠距離跨界污染”。 特定物質排放管制方面的實質性進展只是隨著議定書的製定而取得的,現在有四個:1984 年日內瓦議定書(關於長期監測和評估合作項目長期融資的日內瓦議定書- 歐洲空氣污染的範圍傳播)建立了空氣質量監測站網絡; 1985 年赫爾辛基議定書(關於減少硫排放)旨在到 30 年將硫排放減少 1993%; 1988 年索非亞議定書(關於控制氮氧化物或其越境通量的排放),現已被 1994 年奧斯陸第二硫磺議定書取代,規定到 1987 年將國家氮氧化物排放量凍結在 1994 年的水平; 和 1991 年的日內瓦議定書(關於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或其越境通量的排放)為減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通量的排放提供了一系列選擇。

                    核事故的跨界影響

                    1986 年切爾諾貝利事故後,世界開始關注核事故的跨界影響,但在此之前,之前的公約已經解決了一些與核裝置風險相關的問題,包括 1961 年的第三方責任公約核能領域(1960 年)和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3 年)。 還要注意 1963 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的條約。 1980 年《關於核材料實物保護的維也納公約》試圖制定保護核材料免受包括恐怖主義在內的多種威脅的標準。 切爾諾貝利事故發生後,1986 年又商定了兩項公約,關於及早通報事故(維也納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和發生此類事故時的國際合作(維也納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

                    保護臭氧層

                    1985 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規定各方“根據其可支配的手段和能力”承擔以下一般義務:

                    a) 通過系統觀察、研究和信息交流進行合作,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評估人類活動對臭氧層的影響以及臭氧層改變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b) 採取適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並合作協調適當的政策,以控制、限制、減少或防止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人類活動,如果發現這些活動已經或可能會因修改或可能產生不利影響臭氧層的改變; (c) 合作制定執行公約的議定措施、程序和標準,以期通過議定書和附件; (d) 與主管國際機構合作,有效實施它們加入的公約和議定書。

                    1987 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對《維也納公約》進行了補充,該議定書本身由 1990 年的倫敦會議和最近的 1992 年 2 月的哥本哈根會議進行了調整和修正。該議定書第 1,1,1 條要求締約方對消耗臭氧層的化學品,即氟氯化碳、哈龍、其他全鹵化氟氯化碳、四氯化碳和 XNUMX-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第 5 條規定某些發展中國家可免除排放限制,“以滿足(他們的)國內基本需求”長達 5 年,但須遵守第 2(3)(5)條規定的某些附帶條件。 該議定書還為根據第 10 條要求豁免的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技術和財務合作。商定了一個多邊基金,以協助這些締約方研究和履行其義務(第 1992 條)。 1991 年 5 月在哥本哈根,根據 1994 年臭氧消耗科學評估,該評估發現中緯度和高緯度兩個半球臭氧減少的新證據,商定了一些新措施,當然,上述一般制度; 發展中國家仍有可能根據第 1996 條延遲。 要求所有締約方到 1996 年停止使用哈龍,到 90 年停止使用 CFC、HBFC、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到 2015 年應凍結 HCFC 的使用,到 2030 年減少 1995%,到 1991 年消除。甲基溴,仍用作一種水果和穀物防腐劑,受到自願控制。 締約方同意“盡一切努力”到 2000 年將其使用凍結在 2060 年的水平。 總體目標是到 XNUMX 年穩定大氣中的氯負荷,然後到 XNUMX 年左右將其降至臨界水平以下。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

                    在發生了一系列臭名昭著的事件後,從發達國家運送的危險廢物在發展中國家處於不受控制和危險的條件下,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成為 1989 年《控制越境轉移巴塞爾公約》的國際監管主題危險廢物及其處置(另見 Kummer 1992)。 本公約的前提是在此類廢物的移動發生之前,各國必須事先知情同意。 然而,非洲統一組織的 1991 年《關於禁止向非洲進口和控制危險廢物在非洲境內越境轉移和管理的巴馬科公約》比這更進一步,該公約尋求完全禁止向非洲進口危險廢物.

                    跨境背景下的環境影響評估 (EIA)

                    1991 年《越境環境影響評估埃斯波公約》確立了睦鄰關係框架。 它擴展了 EIA 的概念,迄今為止完全在國家規劃法律和程序的背景下發展,以發展項目和相關程序和決定的跨界影響。

                    1992 年和後里約公約

                    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促使或恰逢大量新的全球和區域環境公約,以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中關於未來的重要原則宣言。 除了在里約締結的兩項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 年簽署的新環境公約包括那些規范國際水道使用以及工業事故跨界影響的公約。 在區域層面,1992 年簽署了《保護和利用波羅的海地區赫爾辛基公約》(埃勒斯 1993 年的文本和分析)和《保護黑海免受污染布加勒斯特公約》。 另請注意 1993 年關於保護黑海的部長級宣言,該宣言提倡採取預防性和整體性方法,以及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的巴黎公約(Hey、IJlstra 和 Nollkaemper 1993 年的文本和分析)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UNFCCC 於 1992 年 155 月由約 1985 個國家在里約熱內盧簽署,大致仿照 XNUMX 年的《維也納公約》。 顧名思義,它提供了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內,將通過詳細的協議來協商更詳細的義務。 公約的基本目標是實現

                    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水平,以防止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人為乾擾......在一個足以讓生態系統自然適應氣候變化的時間框架內,以確保糧食生產不受威脅並能夠經濟發展要以可持續的方式進行。 (第二條)

                    第 4 條對所有締約方規定了兩項主要職責:(a) 制定、定期更新、公佈和提供所有溫室氣體的人為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的國家清單,使用可比較的(尚未商定的) ) 方法; (b) 制定、實施、公佈並定期更新國家和區域措施方案,通過解決所有溫室氣體的人為源排放量和匯清除量來減緩氣候變化,以及促進充分適應氣候變化的措施。 此外,發達國家締約方同意一些一般義務,這些義務將通過更詳細的協議具體化。

                    例如,承擔技術開發的推廣和合作; 控制、防止或減少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 促進可持續發展,保護和加強彙和水庫,包括生物質、森林、海洋和其他陸地、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 通過制定綜合沿海區管理、水資源和農業計劃以及受洪水影響地區的保護和恢復計劃,合作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 促進和合作交流與氣候、氣候變化和應對戰略相關的科學、技術、社會經濟和法律信息; 並在相關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方面促進和合作。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環發會議也批准了《生物多樣性公約》,其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和公正地分享因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第 1 條)(有關有用的評論,請參見 Boyle 1993)。 與 UNFCCC 一樣,該公約也將得到議定書的補充,但它確立了關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識別和監測生物多樣性的一般義務, 現場 異地 保護、研究和培訓以及公眾教育和意識以及可能影響生物多樣性的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 還有關於獲取遺傳資源、獲取和轉讓包括生物技術在內的相關技術以及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的一般規定。

                    國際水道使用條例

                    1992 年《關於保護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旨在為沿岸國之間的聯合監測和評估、共同研發和信息交流建立合作框架。 它通過適當的管理技術(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和應急計劃)以及通過採用低廢或無廢技術和減少來自點源和擴散源的污染。

                    工業事故的跨界影響

                    同樣於 1992 年 1991 月在赫爾辛基簽署的《工業事故跨界影響公約》涵蓋了對可能產生跨界影響的工業事故的預防、準備和應對。 主要義務是與其他各方合作和交換信息。 十三個附件的詳細系統建立了識別具有跨界影響的危險活動的系統,用於開發具有跨界維度的環境影響評估(根據 XNUMX 年埃斯波公約,上文)以決定潛在危險活動的選址。 它還為公眾和其他各方提供應急準備和獲取信息的途徑。

                    結論

                    正如這篇簡短的回顧應該表明的那樣,在過去的二十年裡,國際社會對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態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這種變化的一部分是處理環境問題的國際文書的數量和範圍大幅增加。 大量的文書與新的原則和製度相匹配。 污染者付費原則、預防原則(Churchill 和 Freestone 1991;Freestone 和 Hey 1996)和對子孫後代權利的關注(Kiss,in Freestone 和 Hey 1996)都反映在上述國際公約中。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條約秘書處的作用是服務和監督數量迅速增加的條約制度,這導致評論員認為國際環境法,例如國際人權法,已經成為一個新的獨立分支國際法 (Freestone 1994)。 UNCED 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制定了一個主要議程——其中大部分仍未完成。 仍然需要詳細的協議來為氣候變化公約的框架增添實質內容,而且可以說,也需要為生物多樣性公約增添實質內容。 由於擔心公海捕魚對環境的影響,聯合國於 1995 年締結了《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協定》。1995 年還舉行了另一次聯合國陸基海洋污染源會議——現已達成一致造成超過 70% 的海洋污染。 世界貿易的環境層面以及森林砍伐和荒漠化也是未來需要在全球範圍內解決的問題,同時不斷提高我們對人類活動對世界生態系統影響的認識。 新出現的國際環境法面臨的挑戰不僅僅是通過增加環境文書的數量來應對,還在於提高其影響力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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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17

                    環境影響評估

                    用作本文標題的術語“環境影響評估”現在已越來越多地但並非普遍地被術語“環境評估”所取代。 快速回顧一下更改名稱的原因將有助於我們定義這些名稱所描述的活動的本質,以及反對或不願使用影響一詞背後的重要因素之一。

                    1970 年,《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 成為美國的法律,為聯邦政府確立了環境政策目標,重點是在決策制定時需要考慮環境因素。 當然,制定政策目標很容易,但實現起來就更難了。 為確保該法案“有效”,立法者納入了一項規定,要求聯邦政府為任何“可能顯著影響人類環境質量”的擬議行動準備一份“環境影響報告”(EIS)。 在決定是否應啟動擬議的行動之前,將考慮該文件的內容。 為準備 EIS 所做的工作被稱為環境影響評估 (EIA),因為它涉及識別、預測和評估擬議的聯邦行動的影響。

                    不幸的是,英語中的“影響”一詞並不是一個正面的詞。 影響被認為是有害的(幾乎根據定義)。 因此,隨著環境影響評估的實踐從美國傳播到加拿大、歐洲、東南亞和澳大拉西亞,許多政府及其顧問希望擺脫影響的負面影響,因此誕生了環境評估 (EA) 一詞。 EIA 和 EA 完全相同(除了美國和少數採用美國製度的國家,EIA 和 EA 具有精確和不同的含義)。 在本文中將僅提及 EIA,但應記住所有評論同樣適用於 EA,並且這兩個術語在國際上都在使用。

                    除了影響這個詞的使用,環境影響評估的應用環境(特別是在美國和加拿大)也對環境影響評估的看法產生了影響,這在政治家、政府高級官員中是(在某些情況下仍然是)普遍的官員以及私營和公共部門的“開發商”。 在美國和加拿大,土地利用規劃薄弱,EIS 或 EIA 報告的編制經常被利益相關方“劫持”,幾乎成為規劃活動。 這鼓勵製作大量、多卷的文件,這些文件製作起來既費時又昂貴,當然,幾乎不可能閱讀和採取行動! 有時,項目在所有這些活動進行時被推遲,給支持者和投資者帶來刺激和財務成本。

                    此外,在其運作的前五到六年中,NEPA 引發了許多法庭案件,在這些案件中,項目反對者能夠以技術和有時程序為由質疑 EIS 的充分性。 同樣,這導致許多項目延誤。 然而,隨著經驗的積累和指引的出台更加明確和嚴格,訴諸法院的案件數量明顯下降。

                    不幸的是,這些經歷的綜合影響給許多外部觀察者留下了明顯的印象,即環境影響評估是一項用心良苦的活動,但不幸的是,它出了問題,結果更多地成為發展的障礙而不是幫助。 對於許多人來說,對於自我放縱的發達國家來說,這似乎是一種適當的活動,如果不是完全必要的話,但對於工業化國家來說,這是一種他們負擔不起的昂貴奢侈品。

                    儘管在某些地方出現了不良反應,但事實證明,環境影響評估在全球範圍內的傳播勢不可擋。 從 1970 年的美國開始,EIA 擴展到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歐洲。 許多發展中國家——例如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和泰國——在許多西歐國家之前引入了環境影響評估程序。 有趣的是,世界銀行等各種開發銀行是將 EIA 引入其決策系統的最慢組織之一。 事實上,直到 1980 年代末和 1990 年代初,銀行和雙邊援助機構才可以說趕上了世界其他地區。 沒有跡象表明將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引入國家決策系統的速度正在放緩。 事實上,自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峰會”以來,隨著國際機構和國家政府試圖滿足在里約提出的有關可持續發展需求的建議,環境影響評估得到越來越多的使用。

                    什麼是環評?

                    我們如何解釋 EIA 的日益普及? 它能為政府、私營和公共部門開發商、工人、他們的家人和他們居住的社區做些什麼?

                    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前,高速公路、水力發電大壩、港口和工業設施等開發項目是根據技術、經濟,當然還有政治基礎進行評估的。 這些項目有一定的經濟和社會目標要實現,參與頒發許可證、執照或其他類型授權的決策者有興趣了解這些項目是否會實現這些目標(將那些出於政治目的而構思和建造的項目放在一邊,例如作為聲望)。 這需要進行經濟研究(通常是成本效益分析)和技術調查。 不幸的是,這些研究沒有考慮到環境影響,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此類開發項目對環境造成的破壞越來越大。 在許多情況下,意外的環境和社會影響導致了經濟成本; 例如,非洲的卡里巴大壩(位於贊比亞和津巴布韋之間的邊界)導致許多村莊重新安置到不適合人們從事傳統農業的地區。 安置區糧食短缺,政府不得不啟動緊急糧食供應行動。 其他意想不到的“附加”成本以及環境破壞的例子使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傳統的項目評估技術需要一個額外的維度來減少意外和不受歡迎的影響的可能性。

                    政府、非政府組織 (NGO) 和公眾對重大開發項目可能產生的意外經濟損失的認識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全球對環境重要性的認識也在同步增長。 尤其是,人們關注的重點是人口增長和隨之而來的經濟活動擴張的影響,以及這種增長是否可能受到環境制約。 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全球生物地球化學和其他過程對於保持清潔的空氣和水以及食物和木材等可再生資源的重要性。 因此,許多人相信,環境不能再被視為被動和永無止境的貨物交付者和人類廢物的接收者。 它必須被視為發展過程的積極組成部分,如果處理不當,可能會降低實現發展目標的機會。 這種認識導致了一些程序或實踐的開發和實施,通過考慮環境可能受到損害或改善的程度,將環境納入開發過程。 一種這樣的程序是環境影響評估。 總體目標是降低風險——對於一般智人,尤其是當地群體——環境破壞將導致危及生命的後果,如飢荒和洪水。

                    基本上,EIA 是一種在決定實施之前識別、預測和評估擬議的發展行動及其替代方案的環境影響的方法。 其目的是將環境影響評估納入標準、預可行性、可行性、評估和設計活動中,這些活動旨在測試提案是否符合其目標。 通過在進行這些研究的同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應該可以及早識別重大的不利影響(以及那些有益的影響)並儘可能“設計出”有害影響。 此外,可以提高收益。 任何環境影響評估的結果都應該是一項在其位置、設計和建造或運營方法方面“環境友好”的建議,前提是其環境影響是可以接受的,並且任何環境惡化都不太可能造成困難。 因此,EIA 是一種預防工具,醫學提供了一個恰當的類比。 在社區醫學領域,預防疾病比治療疾病更好,而且經濟上也更便宜。 在開發過程中,盡量減少環境破壞(同時仍能實現經濟目標)比在破壞發生後資助昂貴的清理或恢復行動更好。

                    環評申請

                    EIA 適用於哪些類型的開發活動? 沒有標准或正確答案。 每個國家決定接受環境影響評估的活動的類型和規模; 例如,在一個熱帶小島上擬議的 10 公里公路可能會造成重大影響,但在一個人口密度低的半乾旱大國修建一條類似的公路可能對環境沒有影響。 在所有國家,EIA 都根據國家標準應用於“物理”開發項目; 在一些國家,環境影響評估也適用於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發展計劃、方案和政策(例如能源供應部門發展方案和國家發展計劃)。 將 EIA 應用於此類行為的國家包括美國、荷蘭和中國。 然而,這些國家是正常做法的例外。 大多數環境影響評估都是為實體開發項目準備的,但毫無疑問,“戰略”環境影響評估在未來會變得越來越重要。

                    環境影響評估分析了哪些影響? 這同樣因國家/地區而異,但程度低於受環境影響評估的擬議活動類型的情況。 通常給出的答案是“環境”影響,對此不可避免的反應很可能是“是的,但什麼是‘環境’?” 通常,大多數 EIA 都關註生物物理環境,即對以下因素的影響:

                    • 水質和水量
                    • 空氣質量
                    • 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
                    • 噪音水平。

                     

                    在某些情況下,不考慮其他影響。 然而,將 EIA 限制在生物物理影響上的局限性受到質疑,並且越來越多的 EIA 以廣泛的環境概念為基礎,並在適當的時候包括對以下方面的影響:

                    • 當地社區(“社會”影響)
                    • 地方經濟
                    • 健康和安全
                    • 風景
                    • 文化資源(考古或歷史遺址、對當地社區具有精神意義的環境特徵等)。

                     

                    有兩個原因有助於解釋“環境”影響的更廣泛定義。 首先,人們發現,考慮提案對生物物理環境的影響,同時忽視對當地社區和居民的社會、健康和經濟影響,在社會和政治上是不可接受的。 這個問題在發達國家一直很突出,特別是那些土地利用規劃體系薄弱的國家,社會和經濟目標被納入其中。

                    在發展中國家,這個因素也存在,並且有一個額外的補充解釋。 與發達國家的情況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大多數人口與環境的直接關係在許多方面更密切、更複雜。 這意味著當地社區及其成員與環境互動的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社會和經濟影響而改變。 例如,在貧困地區,一個大型的新項目(如 2,400 兆瓦的發電站)將引入新的勞動力來源和社會基礎設施(學校、診所),以提供所需的大量勞動力。 基本上,注入當地經濟的收入使電站所在地成為貧困海中的繁榮之島。 這吸引了窮人到該地區尋找工作和使用新設施來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並非所有人都會成功。 不成功的人會嘗試為受僱者提供服務,例如提供木柴或木炭。 這將造成環境壓力,通常是在遠離發電站的地方。 除了直接受僱於站址的工人及其家屬的湧入造成的影響之外,還會發生此類影響。 因此,項目的主要誘發社會效應——移民——會導致環境影響。 如果不分析這些社會經濟影響,那麼 EIS 將面臨無法實現其主要目標之一的危險,即識別、預測、評估和減輕生物物理環境影響。

                    幾乎所有與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都關注外部環境,即場地邊界以外的環境。 這反映了環評的歷史。 如上所述,它起源於發達國家。 這些國家有強有力的職業健康保護法律框架,EIA 將重點放在內部、工作環境和外部環境上是不合適的,因為這會造成重複勞動和濫用稀缺資源。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相反的情況往往是現實。 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影響評估,尤其是工業設施,考慮對內部環境的影響似乎是合適的。 考慮內部空氣質量和噪音水平變化等影響的主要重點是工人的健康。 這裡還有兩個重要的方面。 首先,在貧窮國家,因疾病、受傷或死亡而失去養家糊口的人會迫使家庭的其他成員開採自然資源以維持收入水平。 如果許多家庭受到影響,那麼累積影響可能會在當地產生重大影響。 其次,家庭成員的健康會直接受到工人衣服上帶入家中的化學物質的影響。 因此,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之間存在直接聯繫。 將內部環境納入 EIA 在 EIA 文獻中很少受到關注,並且由於其在 EIA 法律、法規和指南中的缺席而引人注目。 然而,如果當地情況合適,沒有任何邏輯或實際理由說明環境影響評估不應處理工人健康的重要問題以及工人身心健康惡化可能產生的外部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的成本和收益

                    反對環評或持中立態度的人最常提出的問題可能是成本問題。 EIS 的準備需要時間和資源,而這最終意味著金錢。 因此,重要的是要考慮 EIA 的經濟方面。

                    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引入一個國家的主要成本落在項目投資者或支持者以及中央或地方政府(取決於程序的性質)上。 幾乎在所有國家/地區,項目投資者或支持者都會為其項目支付 EIA 準備費用。 同樣,部門投資戰略和區域發展計劃的發起者(通常是政府機構)為其環境影響評估付費。 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證據表明,準備 EIS 的成本佔項目資本成本的 0.1% 至 1%。 如果考慮 EIS 中建議的緩解措施,這一比例可能會增加。 成本取決於推薦的緩解類型。 顯然,以維持其生活水平的方式重新安置 5,000 個家庭是一項成本相對較高的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EIS 和緩解措施的成本可能會上升到資本成本的 15% 到 20%。 在其他情況下,它可能在 1% 到 5% 之間。 這些數字可能看起來過高,表明環境影響評估是一種財政負擔。 毫無疑問,環評是要花錢的,但根據筆者的經驗,還沒有哪個大項目因為環評準備的成本而中止,只有少數項目因為必要的緩解措施成本而變得不經濟。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還給中央或地方政府增加了成本,這些成本來自員工和其他資源,這些資源需要用於管理系統以及處理和審查 EIS。 同樣,成本取決於程序的性質以及每年產生多少 EIS。 作者不知道有任何計算試圖提供此費用的平均數字。

                    回到我們的醫學類比,疾病的預防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資,以確保未來和可能長期分散的人口健康利益,EIA 也不例外。 可以從支持者以及政府和更廣泛社會的角度來檢查經濟利益。 支持者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受益:

                    • 防止延誤獲得授權
                    • 確定涉及廢物流成分回收和回收的緩解措施
                    • 創造更清潔的工作環境
                    • 確定更便宜的替代品。

                     

                    並非所有這些都適用於所有情況,但考慮支持者可以節省的方式是有用的。

                    在所有國家/地區,在實施和運營項目之前都需要各種許可、許可和授權。 授權程序需要時間,如果有人反對項目並且不存在可以識別、考慮和調查問題的正式機制,則可以延長授權程序。 毫無疑問,被動的民眾將所有發展視為不可避免的經濟和社會進步的標誌的時代即將結束。 所有項目都受到越來越多的地方、國家和國際審查——例如,印度持續反對 Sardar Sarovar (Narmada) 水壩綜合體。

                    在這種情況下,EIA 提供了一種機制來解決公眾關注的問題,如果不是消除的話。 發達國家(如英國)的研究表明,EIA 有可能減少延遲獲得授權的可能性——時間就是金錢! 事實上,英國天然氣公司在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後期的一項研究表明,與沒有進行 EIA 的類似項目相比,通過 EIA 獲得授權所需的平均時間更短。

                    已經提到了緩解的附加成本,但值得考慮相反的情況。 對於產生一種或多種廢物流的設施,EIA 可以確定通過使用回收或再循環過程減少廢物負荷的緩解措施。 在前一種情況下,從廢物流中回收成分可能使支持者能夠出售它(如果有市場)並支付回收過程的成本,甚至賺取利潤。 水等元素的回收可以減少消耗,從而降低原材料投入的支出。

                    如果環境影響評估的重點是內部環境,那麼工作條件應該比沒有環境影響評估的情況要好。 一個更清潔、更安全的工作場所可以減少員工的不滿、疾病和缺勤。 總體效果可能是生產力更高的勞動力,這對支持者或運營商來說也是一種經濟利益。

                    最後,僅使用技術和經濟標準選擇的首選方案實際上可能不是最佳選擇。 在博茨瓦納,在將水運往哈博羅內(首都)之前,已經選擇了一個地點來儲存水。 實施了環境影響評估,並且在環境影響評估工作的早期發現,環境影響將是非常不利的。 在調查工作期間,EIA 團隊確定了一個替代地點,他們獲准將其包括在 EIA 中。 備選地點比較表明,第二種選擇對環境的影響要小得多。 技術和經濟研究表明,該場地符合技術和經濟標準。 事實上,發現第二個地點可以滿足最初的開發目標,同時對環境的破壞較小,建造成本降低 50%(IUCN 和博茨瓦納共和國政府,日期不詳)。 毫不奇怪,第二種選擇已經實施,這不僅有利於支持者(半國營組織),也有利於博茨瓦納的整個納稅人口。 此類示例可能並不常見,但確實表明 EIA 工作提供了“測試”各種開發選項的機會。

                    EIA 程序的主要好處分散在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例如政府、社區和個人。 通過防止不可接受的環境惡化,EIA 有助於維持所有人類生活和活動所依賴的基本“生命過程”。 這是一個長期的、分散的利益。 在特定情況下,環境影響評估可以避免局部環境破壞,而這種破壞需要日後採取補救措施(通常是昂貴的)。 補救措施的費用通常由地方或中央政府承擔,而不是由造成損害的設施的支持者或運營商承擔。

                    最近發生的事件,特別是自里約“地球峰會”以來,正在慢慢改變發展活動的目標。 直到最近,發展的目標還是改善特定地區的經濟和社會條件。 越來越多地,“可持續性”標准或目標的實現在傳統的目標層次結構中佔據中心位置(仍然相關)。 將可持續性作為一個重要的(如果還不是主要的)目標引入開發過程,將對 EIA 所遭受的關於“工作與環境”的無結果辯論的未來存在產生深遠的影響。 當環境處於發展過程的外部並向內看時,這場辯論具有​​一定的意義。現在環境正成為中心,辯論的中心是將工作和健康環境以可持續的方式聯繫起來的機制。 作為推動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機制之一,EIA 仍然可以做出重要且不斷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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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19

                    生命週期評估(從搖籃到墳墓)

                    為子孫後代保護環境的需要使得不僅有必要討論新出現的環境問題,而且有必要在確定具有成本效益和無害環境的戰略來解決這些問題並採取行動來執行因以下問題而產生的措施方面取得進展。這樣的討論。 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改善環境狀況以及製定維持環境的政策必須在這一代人和後代人中佔據更大的優先地位。 雖然政府、環保團體、工業界、學術界和公眾普遍持有這種信念,但對於如何在不犧牲當前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改善環境條件存在相當大的爭論。 此外,環境保護已成為一個具有重大政治意義的問題,確保生態穩定已被推到許多政治議程的首位。

                    過去和現在保護環境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都以單一問題方法為特徵。 每個問題都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處理。 對於容易識別的排放點源污染造成的問題,這是減少環境影響的有效途徑。 今天,情況更加複雜。 現在很多污染來自大量的面源,這些面源很容易從一個國家轉移到另一個國家。 此外,我們每個人都通過我們的日常生活方式對這種總的環境污染負荷做出貢獻。 不同的非點源很難識別,它們相互作用影響環境的方式也不為人所知。

                    越來越多的更複雜和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很可能對社會的多個部門採取補救行動產生重大影響。 為了能夠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作用,必須將健全和普遍的政策作為一種額外的、多問題的方法,由參與這一過程的所有參與者——科學家、工會、非政府組織、公司和國家和政府層面的權威機構以及媒體。 因此,重要的是協調所有部門利益領域的環境目標,以便獲得必要的互動和對提議的解決方案的回應。 對於改善環境質量的最終目標,可能會有一致的看法。 然而,同樣有可能對實現這些目標所需的速度、手段和時間存在分歧。

                    環境保護已成為工業和商業部門越來越重要的戰略問題,無論是在工廠選址方面還是在工藝和產品的技術性能方面。 工業家越來越有興趣能夠全面地審視其運營對環境的影響。 隨著與產品相關的環境問題日益重要,立法不再是唯一的衡量因素。 無害環境產品開發和環境友好或“綠色”產品的概念正在被生產者和消費者廣泛接受。

                    確實,這對行業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然而,在產品設計之初往往不會考慮環境標準,而此時最容易避免不利影響。 直到最近,大多數環境影響都是通過末端控制和工藝設計而不是產品設計來減少的。 因此,許多公司花費太多時間來解決問題而不是預防問題。 然而,需要做大量工作來開發一種合適且被接受的方法,將環境影響納入各個生產階段和工業活動——從原材料獲取和製造到產品使用和最終處置。

                    處理所有這些新的複雜問題的唯一已知概念似乎是解決問題的生命週期方法。 生命週期評估 (LCA) 已被廣泛認為是未來的環境管理工具,因為與產品相關的問題在公眾辯論中扮演著更重要的角色。 儘管 LCA 有望成為清潔生產戰略和環境設計計劃的寶貴工具,但該概念相對較新,需要進一步完善才能被接受為無害環境工藝和產品開發的通用工具。

                    生命週期評估的業務框架

                    商業部門環境保護的必要新方法,從整體上審視產品和服務,必須與共同的、系統的和結構化的方法的發展聯繫起來,這樣才能做出相關的決定並確定優先事項。 這種方法必須具有靈活性和可擴展性,以涵蓋行業中的各種決策情況以及隨著科技進步而產生的新輸入。 然而,它應該基於一些基本原則和問題,例如:問題識別、補救措施調查、成本/收益分析以及最終評估和評估(圖 1)。

                    圖 1. 在工業環境保護措施決策中確定優先順序的連續步驟概要

                    ENV040F1

                    問題識別應突出不同類型的環境問題及其原因。 這些判斷是多方面的,考慮了各種背景條件。 工作環境與外部環境之間確實存在著密切的關係。 因此,保護環境的目標應包括兩個方面: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人類活動對外部環境造成的負擔,以及在規劃良好且安全的工作環境方面促進員工福利。

                    對潛在補救措施的調查應包括所有可用的實用替代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物排放和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使用。 如果可能的話,應該描述技術解決方案,給出它們在減少資源使用和污染負荷方面以及貨幣方面的預期價值。 成本/收益分析的目的是通過從產品規格和要滿足的要求、經濟可行性和生態效率的角度比較不同的補救措施確定的方法來產生優先列表。 然而,經驗表明,在尋求以貨幣形式表達環境資產時,往往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評估和評估階段應被視為確定優先級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以便為最終判斷建議的補救措施的效率提供必要的輸入。 在實施或強制執行的任何措施之後持續進行評估和評估將為優化產品決策的環境優先策略的一般決策模型提供額外的反饋。 當環境優先事項可能成為新流程或產品未來規劃程序中同等重要的部分時,這種模型的戰略價值可能會在行業中增加。 由於 LCA 是一種用於識別環境釋放和評估由過程、產品或活動引起的相關影響的工具,它可能會成為工業界尋找實用且用戶友好的環境無害決策模型的主要工具產品開發。

                    生命週期評估的概念

                    LCA 的概念是評估與從地球上最初收集原材料到所有殘留物返回地球的任何給定活動相關的環境影響。 因此,這個概念通常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的評估。 雖然進行生命週期研究的做法自 1970 世紀 1992 年代初就已存在,但很少有全面的嘗試以一種有助於理解整個過程、基本數據要求、固有假設和可能性的方式來描述整個過程實際使用該方法。 然而,自 1992 年以來,已經發表了一些報告,重點是從理論角度描述 LCA 的各個部分(Heijungs 1992;Vigon 等人 1993;Keoleian 和 Menerey 1993;加拿大標準協會 1993;環境毒理學和化學協會1996). 一些實用指南和手冊已經出版,從產品設計者的具體觀點出發,在無害環境的產品開發中實際使用完整的 LCA(Ryding XNUMX)。

                    LCA 被定義為一個客觀過程,通過識別和量化使用和釋放到環境中的能源和材料來評估與過程、產品、活動或服務系統相關的環境負擔,以評估這些能源和材料使用的影響和排放到環境中,並評估和實施影響環境改善的機會。 評估包括過程、產品、活動或服務系統的整個生命週期,包括原材料的提取和加工、製造、運輸和分配、使用、再利用、維護、回收和最終處置。

                    進行 LCA 的主要目標是提供盡可能完整的活動與環境相互作用的圖片,有助於理解人類活動的環境後果的整體和相互依賴的性質,並為決策者提供確定環境改善機會的信息。

                    LCA 方法框架是一個逐步計算練習,包括四個部分:目標定義和範圍界定、庫存分析、影響評估和解釋。 作為更廣泛方法的一個組成部分,這些組成部分都不能單獨描述為 LCA。 LCA 應該包括所有四個。 在許多情況下,生命週期研究側重於庫存分析,通常稱為 LCI(生命週期庫存)。

                    目標定義和範圍界定包括研究目的和系統的定義——其範圍、功能單元的定義(系統提供的性能度量)以及結果質量保證程序的建立。

                    在啟動 LCA 研究時,明確定義研究目標至關重要,最好是清楚明確地說明進行 LCA 的原因以及結果的預期用途。 一個關鍵的考慮因素是決定結果是否應該用於公司內部應用以改善工業過程或產品的環境績效,或者結果是否應該在外部使用,例如,影響公共政策或消費者購買選擇.

                    如果事先沒有為 LCA 研究設定明確的目標和目的,庫存分析和影響評估可能會過度,最終結果可能無法正確用於實際決策。 確定結果應側重於環境負荷、特定環境問題還是整體環境影響評估,將直接闡明是進行清單分析、分類/表徵還是評估(圖 2)。 重要的是使所有連續的 LCA 組件“可見”,以便任何用戶更容易選擇他們希望使用的複雜程度。

                    圖 2. 生命週期評估的目的和完整性

                    ENV040F2

                    在清潔生產戰略、環境設計或無害環境產品開發的許多一般計劃中,主要目標通常是降低產品生命週期中的整體環境影響。 為了滿足這些要求,有時需要形成一種高度綜合的環境影響評估形式,這反過來又強調需要為評分系統確定一種普遍接受的評估方法,以權衡不同的環境影響。

                    LCA 的範圍定義了系統、邊界、數據要求、假設和限制。 範圍應該定義得足夠好,以確保分析的廣度和深度與既定目的和所有邊界兼容並足以解決,並且假設陳述清楚、易於理解和可見。 然而,由於 LCA 是一個迭代過程,在某些情況下,最好不要永久修復範圍中包含的所有方面。 建議使用敏感性和誤差分析,以便能夠連續測試和驗證 LCA 研究的目的和範圍與獲得的結果,以便進行更正和設置新的假設。

                    清單分析是一個客觀的、基於數據的過程,用於量化過程、產品、活動或服務系統整個生命週期中的能源和原材料需求、空氣排放、水性污水、固體廢物和其他環境排放(圖 3)。

                    圖 3. 生命週期清單分析中的逐步要素。

                    ENV040F3

                    清單分析中輸入和輸出的計算是指系統定義的。 在許多情況下,處理操作會產生多個輸出,將這樣一個複雜的系統分解為一系列獨立的子過程非常重要,每個子過程都生產一個產品。 在建築材料的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發生在從原材料獲取到最終產品的每個子過程中。 整個生產過程可以用“過程樹”來說明,其中莖可以看作是物質和能量流動的主要鏈條,而分支可以說明子過程,而葉子可以表示污染物排放的具體數字等. 當加在一起時,這些子過程具有原始單一聯產品系統的總特徵。

                    為了估計清單分析中獲得的數據的準確性,建議進行敏感性和誤差分析。 因此,所有使用的數據都應該用相關信息“標記”,不僅是關於可靠性,還包括來源、起源等,以促進數據(所謂的元數據)的未來更新和完善。 使用敏感性和誤差分析將確定對 LCA 研究結果非常重要的關鍵數據,可能需要進一步努力提高其可靠性。

                    影響評估是一種技術、定性和/或定量過程,用於描述和評估清單組成部分中確定的環境負荷的影響。 評估應解決生態和人類健康方面的考慮,以及其他影響,例如棲息地改變和噪音污染。 影響評估部分可以分為三個連續的步驟——分類、特徵描述和估值——所有這些步驟都解釋了清單分析中確定的環境負擔在不同匯總水平上的影響(圖 4)。 分類是將清單分析歸為若干影響類別的步驟; 表徵是進行分析和量化的步驟,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對給定影響類別內的影響進行匯總; 估價是對不同具體影響類別的數據進行加權的步驟,以便可以相互比較這些數據,以進一步解釋和匯總影響評估的數據。

                    圖 4. 影響評估部分連續數據匯總的概念框架

                    ENV040F4

                    在分類步驟中,可以將影響歸為資源枯竭、生態健康和人類健康的一般保護區。 這些領域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特定的影響類別,最好側重於所涉及的環境過程,以允許與有關這些過程的當前科學知識相一致的觀點。

                    有多種表徵方法——將數據與未觀察到的影響濃度或環境標準相關聯,對暴露和影響進行建模並以特定地點的方式應用這些模型,或者對不同的影響類別使用等效因子。 另一種方法是將每個影響類別的匯總數據標準化為某些給定區域的實際影響程度,以提高不同影響類別的數據的可比性。

                    估值,旨在進一步匯總影響評估的數據,是可能引起最激烈爭論的 LCA 組成部分。 一些方法,通常被稱為決策理論技術,據稱有可能使估值成為一種理性、明確的方法。 估值原則可能依賴於科學、政治或社會判斷,目前有涵蓋所有三個方面的可用方法。 特別重要的是使用靈敏度和誤差分析。 由於數據的不確定性,敏感性分析能夠識別那些可能改變兩個過程或產品備選方案之間的最終優先級的選定評估標準。 誤差分析可用於指示一種替代產品比競爭產品對環境更有利的可能性。

                    許多人認為,估值必須主要基於有關社會價值觀和偏好的信息。 然而,目前還沒有人明確定義一種可靠且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應滿足的具體要求。 圖 5 列出了一些具有潛在價值的特定要求。 然而,應該明確強調的是,任何評估任何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嚴重性”的評估體係都必須主要基於主觀價值判斷。 對於此類估值,可能無法建立在全球所有情況下都適用的標準。

                    圖 5. LCA 評估方法要滿足的建議要求列表

                    ENV040F5

                    對結果的解釋是對在產品、過程或活動的整個生命週期中減少與能源和原材料使用以及廢物排放相關的環境負擔的需求和機會的系統評估。 這種評估可能包括定量和定性的改進措施,例如產品設計、原材料使用、工業加工、消費者需求和廢物管理方面的變化。

                    對結果的解釋是 LCA 的組成部分,在 LCA 中,確定和評估用於減少所研究的過程或產品的環境影響或負擔的選項。 它涉及流程和產品設計改進方案的識別、評估和選擇,即流程或產品的技術重新設計,以在實現預期功能和性能特徵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減少相關的環境負擔。 重要的是要指導決策者了解背景數據中現有不確定性的影響以及用於實現結果的標準,以降低對所研究的過程和產品做出錯誤結論的風險。 同樣,需要進行敏感性和誤差分析以獲得 LCA 方法的可信度,因為它為決策者提供了有關 (1) 關鍵參數和假設的信息,可能需要進一步考慮和完善以加強結論,以及 ( 2) 工藝或產品替代方案之間總環境負荷計算差異的統計顯著性。

                    解釋組件已被確定為 LCA 中記錄最少的部分。 然而,作為學術界、諮詢公司和許多公司的綜合努力開展的一些大型 LCA 研究的初步結果都表明,從一般角度來看,產品造成的重大環境負擔似乎與產品使用有關(圖 6) . 因此,似乎存在以行業為動機的舉措通過產品開發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影響的潛力。

                    圖 6. 產品生命週期中主要環境負擔發生位置的一些一般經驗概述

                    ENV040F6

                    一項基於 LCA(Ryding 1994)的環境友好型產品開發國際經驗研究表明,LCA 的一般應用前景似乎是:(1) 供公司內部使用,以形成為有關產品的長期戰略規劃提供指導的基礎設計,而且 (2) 在某種程度上供監管機構和當局使用,以適應社會規劃和決策的一般目的。 通過開發和使用有關受審查的特定活動的“上游”和“下游”環境影響的 LCA 信息,可以創建一個新的範例,用於在公司管理和監管政策制定中做出決策。

                    結論

                    有關人類對環境威脅的知識增長速度似乎快於我們解決這些威脅的能力。 因此,環境領域的決策通常必須在比其他領域存在更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做出。 此外,通常存在非常小的安全裕度。 目前的生態和技術知識並不總是足以提供一個完整的、萬無一失的保護環境的策略。 在採取行動之前,不可能完全了解對環境壓力的所有生態反應。 然而,缺乏完整的、無可辯駁的科學證據不應阻礙對污染減排計劃的決策和實施。 不可能等到所有生態問題都得到科學證實後再採取行動——這種延誤可能造成的損害可能是不可逆轉的。 因此,大多數問題的含義和範圍已經為人們所了解,足以證明採取行動是合理的,並且在許多情況下,手頭有足夠的知識可以針對大多數環境問題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生命週期評價為應對未來複雜的環境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概念。 然而,所有提出的問題都沒有捷徑或簡單的答案。 迅速採用整體方法來解決環境問題很可能會發現我們對需要處理的新方面的知識存在很多差距。 此外,可以使用的可用數據在許多情況下用於其他目的。 儘管困難重重,但沒有理由等到 LCA 好轉後再使用。 如果有人想用這樣的論據來證明不願進行 LCA 是正當的,那麼在目前的 LCA 概念中不難發現困難和不確定性。 人們必須決定是否值得在所有困難的情況下尋求一種針對環境方面的整體生命週期方法。 LCA用得越多,對它的結構、功能和適用性的了解就越多,這將是反饋以確保其不斷改進的最佳保證。

                    今天使用 LCA 可能更多的是意志和雄心的問題,而不是無可爭議的知識。 LCA 的整體理念應該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科學和技術知識,並以智能和謙遜的方式利用結果。 這種方法很可能會獲得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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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30

                    風險評估和溝通

                    政府、行業和社區認識到需要識別、評估和控制對人類和環境的工業風險(職業風險和公共風險)。 對可能導致重大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危險和事故的認識導致了風險評估和溝通的系統方法、方法和工具的開發和應用。

                    風險評估過程包括:系統描述、危害識別和事故場景的開發以及與過程操作或存儲設施相關事件的結果; 評估此類危險事件對人員、財產和環境的影響或後果; 估計此類危險事件在實踐中發生的概率或可能性及其影響,考慮到不同的操作和組織危險控制和實踐; 在後果和概率方面,對工廠邊界之外的後續風險水平進行量化; 以及參照量化的風險標準評估此類風險水平。

                    量化風險評估的過程本質上是概率性的。 由於重大事故可能會或可能不會發生在工廠或過程的整個生命週期中,因此將評估過程建立在孤立的事故後果之上是不合適的。 應考慮此類事故實際發生的可能性或概率。 此類概率和由此產生的風險水平應反映工廠可用的設計、操作和組織控制水平。 有許多與風險量化相關的不確定性(例如,後果估計的數學模型、不同事故場景的概率設置、此類事故的概率影響)。 在所有情況下,風險評估過程都應暴露並承認此類不確定性。

                    量化風險評估過程的主要價值不應依賴於結果的數值(孤立地)。 評估過程本身為系統地識別危害和評估風險提供了重要機會。 風險評估過程規定了危害的識別和識別,並能夠將相關和適當的資源分配給危害控製過程。

                    危害識別過程 (HIP) 的目標和用途將依次確定分析的範圍、適當的程序和方法、分析所需的人員、專業知識、資金和時間,以及必要的相關文件。 危害識別是輔助風險分析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決策的有效必要程序。 可以確定一些主要目標:

                    • 確定工廠或過程操作中存在哪些危險情況
                    • 確定這些危險情況是如何發生的
                    • 協助評估危險設施的安全性。

                     

                    第一個總體目標旨在擴大對可能影響單個工廠和過程的風險分析過程的重要問題和情況的一般理解; 個體災害的協同效應對區域研究水平有其特殊意義。 可以確定設計和操作問題,並可以考慮危險分類方案。

                    第二個目標包含風險評估的要素,涉及事故場景的開發和結果的解釋。 對各種事故的後果評價及其影響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傳播,在危害識別階段具有特殊的意義。

                    第三個目標旨在提供信息,以幫助日後進一步採取風險評估和工廠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這可以是改進用於風險分析的情景規範或確定適當的安全措施以符合給定的風險標準(例如,個人或社會)的形式,或用於應急準備和事故管理的建議。

                    在確定目標之後,HIP 研究範圍的定義是 HIP 管理、組織和實施中第二個最相關的要素。 HIP 在復雜風險評估研究中的範圍主要可以用以下參數來描述: (1) 潛在的危害源(例如,放射性釋放、有毒物質、火災、爆炸); (2) 設備或過程損壞狀態; (3) 始發事件; (4) 潛在後果; (5) 危險的優先次序。 決定 HIP 中包含這些參數的程度的相關因素是: (a) HIP 的目標和預期用途; (b) 適當信息和數據的可用性; (c) 可用的資源和專業知識。 危害識別需要考慮有關設施(例如,工廠、過程)的所有相關信息。 這通常可能包括:場地和工廠佈局; 工程圖表形式的詳細過程信息以及操作和維護條件; 所處理材料的性質和數量; 操作、組織和物理保障措施; 和設計標準。

                    在處理事故的外部後果時,可能會產生許多此類後果(例如,死亡人數、住院人數、對生態系統的各種破壞、經濟損失等)。 物質引起事故的外部後果 i 對於確定的活動 j, 可以從以下關係計算:
                    Cij = 一個 fa fm,其中:Cij = 由該物質引起的每次事故的死亡人數 i 對於確定的活動 j; A = 受影響面積(公頃); a = 受影響區域內人口稠密地區的人口密度(人/公頃); Fa 和fm 是校正因子。

                    由於可能涉及的物質種類繁多,以及與給定事故情況相關的環境影響指標的數量,(重大)事故對環境的後果更難估計。 通常,效用規模與各種環境後果有關; 相關效用規模可包括與事件、事故或災難性後果有關的事件。

                    評估(潛在)事故的經濟後果需要詳細估計可能的後果及其相關成本。 特殊類別後果(例如,生命損失或特殊生物棲息地)的貨幣價值並不總是被先驗地接受。 對後果的貨幣評估還應包括通常難以評估的外部成本。

                    識別加工廠和設備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的程序通常被認為是危險設施評估過程中最成熟和最完善的要素。 必須認識到 (1) 程序和技術在全面性和詳細程度方面有所不同,從比較清單到詳細的結構化邏輯圖,以及 (2) 程序可能適用於項目制定和實施的不同階段(從確定工廠位置的早期決策過程,貫穿其設計、建造和運營)。

                    危險識別技術基本上分為三類。 下面指出了每個類別中最常用的技術。

                    • 第 1 類:比較方法:過程或系統清單; 安全審計審查; 相對排名(道瓊斯指數和蒙德風險指數); 初步危害分析
                    • 第 2 類:基本方法:危險可操作性研究 (HAZOP); “假設”分析; 故障模式和影響分析 (FMEA)
                    • 第三類:邏輯圖方法:故障樹分析; 事件樹分析。

                     

                    因果分析; 人為可靠性分析

                    任何一種特定的危害識別技術的適用性和相關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進行風險評估的目的。 當有更多的技術細節可用時,可以將它們結合到對各種危害進行風險評估的整個過程中。 通常可以採用專家和工程判斷來進一步評估安裝或過程的風險。 主要原則是首先從盡可能廣泛的角度檢查工廠或操作,並系統地識別可能的危險。 作為主要工具的精細技術可能會導致問題並導致遺漏一些明顯的危險。 有時可能需要採用不止一種技術,這取決於所需的詳細程度以及該設施是新提議的安裝還是現有操作。

                    概率安全標準 (PSC) 與理性決策過程相關聯,該過程需要建立與標準一致的框架,以表達所需的安全水平。 在評估任何危險工業設施的可接受性時,應考慮社會或群體風險。 在根據社會風險制定 PSC 時,應牢記許多因素,包括公眾對後果嚴重的事故的厭惡(即,所選擇的風險級別應隨著後果的增加而降低)。 雖然個體死亡風險水平包括風險的所有組成部分(即火災、爆炸和毒性),但將毒性濃度與死亡風險水平相關聯可能存在不確定性。 “致命”的解釋不應依賴於任何一種劑量效應關係,而應涉及對現有數據的審查。 社會風險的概念意味著,與後果較小、概率較高的風險相比,後果較嚴重、頻率較低的風險被認為更為重要。

                    無論用於風險評估目的的任何風險標準水平的數值如何,都必須採用某些定性原則作為風險評估和安全管理的準繩: (1) 應避免所有“可避免”的風險; (2)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應降低主要危害的風險; (3) 在可能的情況下,更可能發生的危險事件的後果應包含在設施範圍內; (4) 在危險設施存在高風險的情況下,如果它們顯著增加現有風險,則不應允許進行額外的危險開發。

                    在 1990 世紀 XNUMX 年代,人們越來越重視風險溝通,這已成為風險科學的一個獨立分支。

                    風險溝通的主要任務是:

                    • 確定感知風險的爭議方面
                    • 呈現和解釋風險信息
                    • 影響個人的風險相關行為
                    • 為緊急情況制定信息戰略
                    • 不斷發展的合作/參與式衝突解決方案。

                     

                    風險溝通的範圍和目標可能會有所不同,這取決於溝通過程中涉及的參與者以及他們賦予溝通過程及其環境的功能和期望。

                    風險溝通中的個人和企業行為者使用多種溝通方式和渠道。 主要問題是健康和環境保護、安全改進和風險可接受性。

                    按照一般的傳播理論,傳播可以具有以下功能:

                    • 信息的呈現
                    • 上訴
                    • 自我介紹
                    • 關係或決策路徑的定義。

                     

                    特別是對於風險交流過程,區分這些功能可能很有幫助。 根據功能,應考慮成功通信過程的不同條件。

                    風險溝通有時可以起到簡單陳述事實的作用。 信息是現代社會的普遍需求。 特別是在環境問題上,存在一些法律,一方面賦予當局告知公眾的義務,另一方面賦予公眾了解環境和風險狀況的權利(例如,所謂的稱為歐洲共同體的 Seveso 指令和美國的“社區知情權”立法)。 也可以確定特定公共段的信息; 例如,工廠的員工必須了解他們在工作場所面臨的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講,風險交流必須是:

                    • 盡可能中立和客觀
                    • 完成
                    • 對於那些應該得到信息的人來說是可以理解的。

                     

                    上訴往往會煽動某人做某事。 在與風險相關的事務中,可以區分以下申訴功能:

                    • 向公眾或特殊人群呼籲可以或應該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例如,呼籲工廠員工在工作中採取安全措施)
                    • 向公眾或特殊人群呼籲緊急情況下的預防措施
                    • 就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危機管理)向公眾或特定公眾群體發出呼籲。

                     

                    上訴通訊必須是:

                    • 盡可能簡單易懂,必要時盡可能完整
                    • 可靠的; 對提出上訴的人、當局或其他機構有信心對於上訴的成功至關重要。

                     

                    自我展示不傳遞中立信息,主要是為了提高個人的公眾形像或為獲得公眾對某項活動的接受度或某種立場獲得公眾支持而採取的說服或營銷策略的一部分。 傳播成功的標準是公眾是否相信所呈現的內容。 從規範的角度來看,自我介紹雖然是為了說服別人,但也應該誠實、真誠。

                    這些通信形式主要是單向的。 旨在達成決定或協議的溝通是雙向或多方類型的:不僅只有一方提供信息——各種參與者都參與風險溝通過程並相互溝通。 這是民主社會的常態。 特別是在與風險和環境相關的事務中,溝通被視為複雜情況下的替代監管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或無法獲得簡單的解決方案。 因此,必須在交流的氣氛中做出具有相關政治重要性的風險決定。 從這個意義上講,風險溝通可能包括有關高度政治化風險話題的溝通,但也可能意味著,例如,運營商、員工和緊急服務部門之間的溝通,以便運營商做好最佳準備事故的情況下。 因此,根據風險溝通的範圍和目標,不同的參與者可以參與溝通過程。 風險交流環境中的潛在主要參與者是:

                    • 風險設施的經營者
                    • 意外事件的潛在受害者(例如,僱員、鄰居)
                    • 監管機構和適當的政治機構
                    • 緊急服務和公眾
                    • 利益集團
                    • 媒體
                    • 保險公司
                    • 科學家和專家。

                     

                    在系統理論方法中,所有這些類別的行為者都對應於特定的社會系統,因此具有不同的交流代碼、不同的價值觀和需要交流的利益。 通常不容易找到風險對話的共同基礎。 必須找到結構,以便結合這些不同的觀點並取得實際結果。 例如,此類風險溝通的主題是關於在某個地區選址或不選址危險工廠的共識決定。

                    所有社會都存在處理風險相關問題的法律和政治程序(例如,議會立法、政府或行政決定、法院的法律程序等)。 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現有程序不會產生完全令人滿意的和平解決風險爭端的解決方案。 已發現通過將風險溝通要素整合到現有程序中而達成的建議可以改進政治決策過程。

                    在提出風險溝通程序時,必須討論兩個主要問題:

                    • 過程及其結果的正式組織和法律意義
                    • 通信過程本身的結構。

                     

                    對於風險溝通的正式組織,有多種可能性:

                    • 溝通可以在現有機構內部或之間進行(例如,在中央政府機構、地方當局和現有利益集團之間)。
                    • 可以專門為風險交流過程建立新的機構; 已經開發了各種模式(例如,公民陪審團、公民小組、談判和調解結構、由運營商、當局和公民組成的混合委員會)。 這些模型中的大多數都是基於在小組中組織結構化話語的想法。 對於這些團體是否應該由專家、外行、政治系統的代表等組成,存在重大的意見分歧。

                     

                    無論如何,必須澄清這些溝通結構與現有法律和政治決策機構之間的關係。 通常,風險溝通過程的結果對決策機構具有非約束性建議的效果。

                    關於溝通過程的結構,在實踐話語的一般規則下,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任何爭論都是允許的:

                    • 足夠的邏輯一致性
                    • 真誠(這意味著:話語不應受到戰略或戰術思維的影響。)
                    • 提出論點的人必須準備好接受該論點對他或她自己不利的後果。

                     

                    在風險溝通過程中,已經制定了各種特殊規則和建議,以具體化這些規則。 其中,以下規則值得一提:

                    在風險溝通過程中,必須區分:

                    • 交際主張
                    • 認知主張
                    • 規範性聲明
                    • 表達性主張。

                     

                    相應地,意見分歧可能有多種原因,即:

                    • 信息差異
                    • 對事實理解的差異
                    • 規範值的差異。

                     

                    通過風險溝通過程明確差異的程度及其重要性可能會有所幫助。 已經提出了各種結構性建議來改善這種討論的條件,同時幫助決策者找到公平和有效的解決方案——例如:

                    • 對於公平的討論,結果必須是開放式的; 如果目的只是為了獲得對已經做出的決定的接受,那麼就不會真誠地展開討論。
                    • 如果某些解決方案由於事實、政治或法律原因根本不可能,則必須從一開始就加以澄清。
                    • 首先不討論備選方案,而是討論評估備選方案時應該應用的標準可能會有所幫助。

                     

                    風險溝通的有效性可以定義為初始(不期望的)情況向預期狀態改變的程度,如初始目標所定義的那樣。 程序方面應包括在風險交流計劃的評估中。 此類標準包括計劃的實用性(例如,靈活性、適應性、可實施性)和成本(在金錢、人員和時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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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週四,三月24 2011 17:31

                    環境審計 - 定義和方法

                    環境審計的起源

                    環境安全和健康審計在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初期發展起來,主要在石油和化工等環境密集型行業的公司中開展。 從那時起,隨著所採用的方法和技術的相應發展,環境審計迅速普及。 有幾個因素影響了這種增長。

                      • 工傷事故. 博帕爾、切爾諾貝利等重大事件 埃克森-瓦爾迪茲 災害提醒公司注意,僅制定有關環境健康和安全問題的公司政策和標準而不確保其得到執行是不夠的。 審計可以幫助減少令人不快的意外風險。
                      • 監管發展。 自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初以來,有關環境主題的法規大幅增加。 這使得公司越來越難以確定特定國家/地區的特定工廠是否符合所有相關法規。
                      • 公共意識。 公眾對環境和安全問題的意識和呼聲越來越高。 公司必須向公眾證明他們正在有效地管理環境風險。
                      • 訴訟. 立法的增長導致訴訟和責任索賠相應激增,尤其是在美國。 在歐洲和其他地方,越來越重視個別董事的責任和向公眾提供信息。

                             

                            什麼是環境審計?

                            重要的是要區分審計和環境影響評估 (EIA) 等技術。 後者評估擬議設施的潛在環境影響。 環境審計的基本目的是系統地審查整個公司現有業務的環境績效。 充其量,審計是對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全面檢查; 在最壞的情況下,這是一個膚淺的審查。

                            環境審計一詞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含義。 評估、調查和審查等術語用於描述同一類型的活動。 此外,一些組織認為“環境審計”僅涉及環境問題,而其他組織則使用該術語來表示對健康、安全和環境問題的審計。 儘管沒有統一的定義,但許多領先公司所採用的審計遵循國際商會 (ICC) 在其出版物中採用的廣義定義所總結的相同基本理念和方法 環境審核 (1989)。 ICC 將環境審計定義為:

                            一種管理工具,包括對環境組織、管理和設備的執行情況進行系統的、有記錄的定期和客觀的評估,旨在通過以下方式幫助保護環境:

                            (i) 促進環境實踐的管理控制和

                            (ii) 評估對公司政策的遵守情況,其中包括滿足監管要求。

                            歐盟委員會在其擬議的環境審計法規中也採用了 ICC 對環境審計的定義。

                            環境審計的目標

                            環境審核的總體目標是幫助保護環境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人類健康的風險。 顯然,單靠審計無法實現這個目標(因此使用了幫助這個詞); 它是一種管理工具。 因此,環境審計的主要目標是:

                              • 確定環境管理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情況
                              • 驗證是否符合相關的國家、地方或其他法律法規
                              • 盡量減少人類暴露於環境、健康和安全問題的風險。

                                   

                                  審計範圍

                                  由於審核的主要目標是測試現有管理系統的充分性,因此它們所起的作用與監測環境績效有根本不同。 審計可以解決一個主題,也可以解決一系列問題。 審核範圍越大,審核團隊的規模、現場花費的時間和調查的深度就越大。 如果國際審核需要由一個中央團隊進行,則有充分的理由在現場覆蓋多個區域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此外,審計的範圍可以從簡單的合規性測試到更嚴格的檢查,具體取決於管理層的感知需求。 該技術不僅應用於運營環境、健康和安全管理,而且越來越多地應用於產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管理,以及損失預防等領域。 如果審計的目的是幫助確保這些廣泛領域得到妥善管理,則必須審查所有這些單獨的主題。 審核可能涉及的項目,包括環境、健康、安全和產品安全,如表 1 所示。

                                  表 1. 環境審計範圍

                                  環境建議

                                  安全指引

                                  職業健康

                                  產品安全

                                  -網站歷史
                                  -工藝/材料
                                  -材料的儲存
                                    地上
                                    地下的
                                  -廢氣排放
                                  -排水
                                  -液體/危險廢物
                                  -石棉
                                  -廢物處理
                                    現場
                                    場外 
                                  -石油/化學品洩漏預防
                                  - 許可證/執照

                                  -安全政策/程序
                                  -事故報告
                                  -事故記錄
                                  -事故調查
                                  -允許工作系統
                                  -進入密閉空間、操作電氣設備、闖入管道等的特殊程序。
                                  -緊急響應
                                  -消防
                                  -工作安全分析
                                  -安全訓練
                                  -安全溝通/宣傳
                                  -家政
                                  -合規性

                                  - 員工暴露於空氣污染物
                                  -暴露於物理因素,例如噪音、輻射、熱
                                  - 員工暴露的測量
                                  -曝光記錄
                                  -通風/工程控制
                                  -個人保護設備
                                  - 有關健康危害的信息和培訓
                                  -醫療監督計劃
                                  -聽力保護
                                  -急救
                                  -法規要求

                                  -產品安全計劃
                                  -產品質量控制
                                  -產品包裝、儲存和運輸
                                  - 產品召回/撤回程序
                                  -關於產品處理和質量的客戶信息
                                  -合規性
                                  -標籤
                                  -購買規格
                                  材料/產品/包裝
                                  -材料安全數據
                                  -供應商資格計劃
                                  -質量保證測試和檢查
                                  -保持記錄中
                                  -產品資料
                                  -過程控制

                                   

                                  儘管一些公司有定期(通常是年度)審計週期,但審計主要由需求和優先級決定。 因此,並非公司的所有設施或方面都將以相同的頻率或相同的程度進行評估。

                                  典型的審計過程

                                  審核通常由一組人員進行,他們將在現場訪問之前和期間收集事實信息,分析事實並將其與審核標准進行比較,得出結論並報告他們的發現。 這些步驟通常在某種正式結構(審計協議)內進行,這樣該過程可以在其他設施中可靠地重複,並且可以保持質量。 為確保審核有效,必須包括一些關鍵步驟。 這些在表 2 中進行了總結和解釋。

                                  表 2. 環境審計的基本步驟

                                  ENV150F1

                                   

                                  環境審計的基本步驟

                                  標準——你的審計依據是什麼?

                                  建立審核方案的一個重要步驟是確定執行審核所依據的標準,並確保整個組織的管理層都知道這些標準是什麼。 通常用於審計的標準是:

                                    • 公司關於環境問題的政策和程序
                                    • 適用的法律法規
                                    • 良好的環境管理實踐。

                                         

                                        預審核步驟

                                        審計前步驟包括與計劃審計相關的管理問題、為審計團隊選擇人員(通常來自公司的不同部門或專業單位)、準備組織使用的審計協議以及獲取有關審計的背景信息設施。

                                        如果審計是新事物,則不應低估參與審計過程的人員(審計人員或被審計人員)的教育需求。 這也適用於將本國的審計計劃擴展到國外子公司的跨國公司。 在這些情況下,花在解釋和教育上的時間將通過確保以合作精神進行審計而不被當地管理層視為威脅而獲得回報。

                                        當一家美國大公司提議將其審計計劃擴展到其在歐洲的業務時,它特別關注確保工廠得到適當的簡報,審計協議適合歐洲業務,並且審計團隊了解相關法規。 在選定的工廠進行了試點審計。 此外,引入審計流程的方式強調了合作而非“監管”方法的好處。

                                        獲取有關場所及其流程的背景信息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審核團隊在現場花費的時間並集中其活動,從而節省資源。

                                        審計小組的組成將取決於特定組織採用的方法。 在缺乏內部專業知識或無法將資源用於審計活動的情況下,公司通常會聘請獨立顧問為其進行審計。 其他公司在每個團隊中混合使用內部員工和外部顧問,以確保“獨立”觀點。 一些大公司只使用內部員工進行審計,並為此特定職能設立了環境審計小組。 許多大公司都有自己專職的審計人員,但在他們進行的許多審計中也包括一名獨立顧問。

                                        現場步驟

                                          • 了解內部控制。 作為第一步,有必要了解已經到位或被認為到位的控制措施。 這些將包括評估正式程序和做法; 記錄保存和監控; 檢查和維護計劃以及控制洩漏的物理控制。 審計團隊通過觀察、採訪員工和使用詳細的調查問卷來收集有關各種控制的信息。
                                          • 評估內部控制的優勢和劣勢。 評估內部控制的優勢和劣勢為執行後續審計步驟提供了依據。 審核員將尋找指標,例如明確界定的職責、人員的能力、適當的文件和記錄以及授權系統。 確定係統是否有效比它是否複雜更重要。
                                          • 收集審計證據。 審計團隊試圖驗證這些步驟和控制是否按預期工作。 可以通過詢問(例如,詢問工廠操作員如果發生重大化學品洩漏他或她會做什麼)、觀察(例如,觀察正在進行的特定活動和操作)和測試(檢查記錄以確認符合法規)來收集證據).
                                          • 記錄審核結果。 所有獲得的信息都被記錄下來(通常在審計協議文件和工作底稿上),這樣就形成了一個全面的審計記錄和當時設施的狀態。 如果發現缺陷,則將其標記為審核“發現”。
                                          • 評估審計結果。 審核團隊整合併評估各個團隊成員的調查結果。 也可能有共同的發現。 對於某些觀察結果,與工廠經理進行非正式討論可能就足夠了; 對於其他人,列入正式報告將是適當的。

                                                   

                                                  報告審計結果。 這通常是在團隊訪問結束時與工廠管理人員開會時完成的。 每個發現及其意義都可以與工廠人員討論。 在離開現場之前,審計團隊通常會為工廠管理層提供書面的調查結果摘要,以確保最終報告中沒有意外。

                                                  事後審計步驟

                                                  現場工作之後,下一步是準備一份報告草稿,由工廠管理層審查以確認其準確性。 然後根據公司的要求分發給高級管理人員。

                                                  另一個關鍵步驟是製定解決缺陷的行動計劃。 一些公司要求將糾正措施的建議包含在正式審計報告中。 然後,該工廠將根據實施這些建議制定計劃。 其他公司要求審計報告陳述事實和不足之處,而沒有提及應如何糾正。 然後工廠管理人員有責任設計補救失敗的方法。

                                                  一旦審計計劃到位,未來的審計將包括過去的報告——以及其中提出的任何建議的實施進展——作為證據的一部分。

                                                  擴展審計流程——其他類型的審計

                                                  儘管環境審計最廣泛的用途是評估公司運營的環境績效,但主題各不相同。 在特定情況下使用的其他類型的審計包括:

                                                    • 收購前審計。 對潛在負債的擔憂促進了收購前環境審計的急劇增加。 收購前審計是識別實際或潛在問題並在交易的最終談判中考慮這些問題的一種方式。 時間尺度通常很短。 然而,從過去的運營(可能在現在的所有者之前)、當前的活動、過去的事件等方面獲得的信息可能是無價的。
                                                    • 售前審計。 所有者在出售工廠或子公司之前進行的審計不如收購前審計常見,但越來越受歡迎。 越來越多的主要組織,例如荷蘭化學公司 DSM 和芬蘭企業集團 Neste,將進行售前審計作為公司政策的一部分。 這樣做的理由是,公司將在工廠出售前了解環境問題的狀況,並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採取行動解決任何問題。 同樣重要的是,它可以向潛在購買者提供獨立審計的結果作為對情況的確認。 如果在出售後出現任何環境問題,則可以根據該基準確定責任問題。

                                                       

                                                      問題審計。 一些組織將審計技術應用於可能對整個公司產生影響的特定問題,例如浪費。 總部位於英國的跨國石油公司 BP 開展了審計,檢查臭氧消耗的影響以及公眾對熱帶森林砍伐的關注。

                                                      環境審計的好處

                                                      如果以建設性的方式實施環境審核,則可以從該過程中獲得許多好處。 本文中描述的審計方法將有助於:

                                                        • 保護環境
                                                        • 驗證是否符合當地和國家法律
                                                        • 指出需要解決的當前或潛在的未來問題
                                                        • 評估培訓計劃並提供數據以協助培訓
                                                        • 使公司能夠在良好的環境績效的基礎上再接再厲,在適當的地方給予信任並突出缺陷
                                                        • 確定潛在的成本節約,例如廢物最小化
                                                        • 協助不同工廠或子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比較
                                                        • 向員工、公眾和當局展示公司對環境保護的承諾。

                                                                       

                                                                      返回

                                                                      週四,三月24 2011 17:35

                                                                      環境管理策略和工人保護

                                                                      環境應對策略的演變

                                                                      在過去的 8 年裡,由於許多不同的因素,環境問題急劇增加:人口擴張(這一速度仍在繼續,到 2030 年估計將達到 XNUMX 億)、貧困、基於增長和數量的主導經濟模式而不是質量,自然資源的高消耗,特別是工業擴張,生物多樣性的減少,特別是由於單一栽培增加農業生產,土壤侵蝕,氣候變化,自然資源的不可持續利用以及空氣,土壤和土壤的污染水資源。 然而,人類活動對環境的負面影響也加速了許多國家人民的意識和社會認知,導致傳統方法和應對模式發生變化。

                                                                      應對策略一直在演變:從不認識問題,到忽視問題,再到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稀釋和控制污染,即所謂的末端策略。 1970 年代標誌著第一次廣泛相關的地方環境危機和對環境污染的新意識的發展。 這導致通過了第一批旨在控制和監管污染的主要國家立法、法規和國際公約。 這種末端策略很快就失敗了,因為它以專制的方式針對與症狀相關的干預措施,而不是與環境問題的原因相關的干預措施。 與此同時,工業污染也引起了人們對雇主、工人和環保團體之間日益增長的理念矛盾的關注。

                                                                      1980年代是切爾諾貝利災難、酸雨、臭氧層破壞和臭氧層空洞、溫室效應和氣候變化、有毒廢物的增長和出口等全球性環境問題的時期。 這些事件和由此產生的問題提高了公眾意識,並有助於產生對以環境管理工具和清潔生產戰略為重點的新方法和解決方案的支持。 環境署、經合組織、歐盟和許多國家機構等組織開始界定這一問題,並根據預防、創新、信息、教育和相關利益攸關方參與的原則,在更全球化的框架內開展合作。 當我們進入 1990 年代時,人們對環境危機正在加深的認識又一次急劇增加,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和中歐和東歐。 1992 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UNCED) 達到了一個臨界點。

                                                                      如今,預防方法已成為評估環境政策和解決方案時必須考慮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預防方法表明,即使在環境問題和政策方面存在科學不確定性或爭議,決策也應反映採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性,以避免在經濟、社會和技術可行的情況下對未來產生負面影響。 在製定政策和法規以及規劃和實施項目和方案時,應採取預防性方法。

                                                                      實際上,預防和預防方法都在尋求一種更加綜合的環境行動方法,從幾乎只關註生產過程轉向開發適用於所有形式的人類經濟活動和決策過程的環境管理工具和技術. 與意味著有限的、反應和撤退方法的污染控制不同,環境管理和清潔生產方法旨在將預防方法整合到更廣泛的戰略中,以創建一個將被評估、監測和持續改進的過程。 然而,要取得成效,環境管理和清潔生產戰略需要通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和各級干預來謹慎實施。

                                                                      不應將這些新方法視為與環境相關的簡單技術工具,而應將其視為有助於定義環境和社會健全的市場經濟新模式的整體整合方法。 為了完全有效,這些新方法還需要通過機構、社會夥伴以及感興趣的環境和消費者組織的參與來確定監管框架、激勵工具和社會共識。 如果環境管理和清潔生產戰略的範圍要導致更可持續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景,則需要在政策制定、標準和法規的製定和執行以及集體協議中考慮各種因素和行動計劃,不僅在公司或企業層面,而且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 鑑於世界各地經濟和社會條件的巨大差異,成功的機會也將取決於當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條件。

                                                                      全球化、市場自由化和結構調整政策也將對我們以綜合方式分析我們社會中這些複雜變化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的能力提出新的挑戰,其中最重要的是風險這些變化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權力關係和責任,甚至可能導致所有權和控制權。 需要注意確保這些變化不會導致環境管理和清潔生產技術發展無能為力和癱瘓的風險。 另一方面,這種不斷變化的形勢除了帶來風險之外,還提供了新的機會來促進改善我們目前的社會、經濟、文化、政治和環境狀況。 然而,這種積極的變化將需要一種協作、參與和靈活的方法來管理我們社會和企業內部的變化。 為避免癱瘓,我們需要採取措施建立信心並強調循序漸進、局部和漸進的方法,這將產生越來越多的支持和能力,旨在促進我們未來生活和工作條件的更實質性變化。

                                                                      主要國際影響

                                                                      如上所述,新的國際形勢的特點是市場自由化、貿易壁壘消除、新信息技術、快速和大量的日常資本轉移以及生產全球化,特別是通過跨國企業。 放鬆管制和競爭力是投資策略的主要標準。 然而,這些變化也促進了工廠的異地化、生產流程的分散化以及特殊出口加工區的建立,從而使行業免於勞動和環境法規及其他義務。 這種影響可能會促進勞動力成本過低,從而提高工業利潤,但這常常伴隨著可悲的人類和環境剝削情況。 此外,在缺乏規章和控制的情況下,過時的工廠、技術和設備正在出口,正如一國出於環境或安全原因被禁止、撤回或嚴格限制的危險化學品和物質也在出口,特別是出口到發展中國家。

                                                                      為了應對這些問題,制定新的世界貿易組織 (WTO) 規則以促進社會和環境可接受的貿易尤為重要。 這意味著世貿組織為了確保公平競爭,應該要求所有國家履行基本的國際勞工標準(例如,基本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和環境公約和法規。 此外,應有效執行經合組織製定的技術轉讓和法規等準則,以避免出口高污染和不安全的生產系統。

                                                                      需要考慮的國際因素包括:

                                                                        • 設備和廠房的國際貿易
                                                                        • 財務機制和技術援助
                                                                        • 世貿組織規定
                                                                        • 原材料定價
                                                                        • 稅制
                                                                        • 技術和專門知識的轉讓
                                                                        • 污染越境遷移
                                                                        • 跨國公司的生產戰略
                                                                        • 制定和實施國際公約、協定、準則和條例
                                                                        • 雇主、工人和相關環境團體的國際組織的參與。

                                                                                           

                                                                                          對有需要的發展中國家和其他國家給予專項資金援助、減稅、獎勵和技術援助,幫助其落實上述基本勞動和環境法規,引進清潔生產技術和產品。 未來值得進一步關注的一種創新方法是製定由某些公司及其工會協商制定的行為準則,以促進對基本社會權利和環境規則的尊重。 鑑於國際勞工組織的三方結構,並與負責國際援助和財政援助的其他聯合國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密切協調,國際勞工組織在國際層面的進程評估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對國家和地方的主要影響

                                                                                          還必須在國家和地方層面定義適當的一般監管框架,以便制定適當的環境管理程序。 這將需要一個將預算、財政、工業、經濟、勞工和環境政策聯繫起來的決策過程,還需要最相關的社會行為者(即雇主、工會組織、環境和消費者)的充分協商和參與組)。 這種系統的方法將包括不同方案和政策之間的聯繫,例如:

                                                                                            • 稅收制度應提供激勵措施,鼓勵無害環境的商品和原材料進入市場,並懲罰那些不利於環境的產品、經濟活動和集體或個人行為。
                                                                                            • 應提供適當的政策和資源,以促進對環境和社會無害的技術、生產過程和基礎設施的研究和開發。
                                                                                            • 應建立清潔生產技術諮詢、信息和培訓中心,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安全有效地採購、改造和使用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應與工會組織充分協商,使商業政策和勞動政策與社會和環境需求相匹配。 在國家層面與工會進行直接談判和磋商有助於防止因新產業政策對安全、健康和環境的影響而引起的潛在衝突。 然而,國家一級的此類談判應與個別公司和企業一級的談判和磋商相匹配,以確保在工作場所也提供適當的控制、激勵和援助。

                                                                                                總之,要考慮的國家和地方因素包括:

                                                                                                  • 國家和地方法規、指南、協議和政策
                                                                                                  • 勞資關係程序
                                                                                                  • 社會夥伴(工會和雇主組織)、環保非政府組織和消費者組織參與所有決策過程
                                                                                                  • 產業政策
                                                                                                  • 原材料價格政策
                                                                                                  • 貿易政策
                                                                                                  • 稅制
                                                                                                  • 研發激勵
                                                                                                  • 引入創新環境管理舉措的激勵措施
                                                                                                  • 整合健康和安全程序/標準
                                                                                                  • 建立傳播清潔生產技術的諮詢、信息和培訓中心
                                                                                                  • 協助克服引進新技術、政策和法規的障礙(概念、組織、技術、技能和財務)。

                                                                                                                         

                                                                                                                        公司層面的環境管理

                                                                                                                        特定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結構內的環境管理需要持續評估和考慮環境影響——在工作場所(即工作環境)和工廠大門外(即外部環境)——關於整個範圍與運營相關的活動和決策。 它還意味著隨之而來的工作組織和生產過程的修改,以高效和有效地應對這些環境影響。

                                                                                                                        企業有必要從最早的規劃階段就預見到特定活動、過程或產品的潛在環境後果,以確保實施充分、及時和參與式的響應戰略。 目標是使工業和其他經濟部門在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可持續發展。 最肯定的是,在許多情況下,仍然需要一個過渡期,這將需要進行污染控制和補救活動。 因此,環境管理應被視為旨在使公司戰略與環境可持續性保持一致的預防和控制的複合過程。 為此,公司需要在其總體管理戰略中製定和實施程序,以評估清潔生產流程並審核環境績效。

                                                                                                                        環境管理和清潔生產將帶來一系列好處,這些好處不僅會影響環境績效,而且還可能導致以下方面的改進:

                                                                                                                          • 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 缺勤率
                                                                                                                          • 預防和解決與工人和社區的衝突
                                                                                                                          • 促進公司內部的合作氛圍
                                                                                                                          • 公司公眾形象
                                                                                                                          • 新綠色產品的市場滲透率
                                                                                                                          • 有效利用能源和原材料
                                                                                                                          • 廢物管理,包括廢物的安全處置
                                                                                                                          • 產品的生產力和質量。

                                                                                                                                           

                                                                                                                                          公司不應簡單地專注於評估公司對現有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而應通過有時限的、循序漸進的過程確定可能達到的環境目標,其中包括:

                                                                                                                                            • 公司環境目標和政策的定義
                                                                                                                                            • 短期、中期和長期戰略的定義
                                                                                                                                            • 採用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法
                                                                                                                                            • 分配適當的預算資源
                                                                                                                                            • 將健康和安全納入環境審計程序
                                                                                                                                            • 工人和工會代表參與分析和決策過程
                                                                                                                                            • 建立一個由工人代表組成的環境審核小組。

                                                                                                                                                         

                                                                                                                                                        評估活動有許多不同的方法,以下是任何此類計劃的重要潛在組成部分:

                                                                                                                                                          • 為每個操作單元定義流程圖
                                                                                                                                                          • 由運營單位監控過程輸入——例如,水、能源、使用的原材料、涉及的工人數量、健康、安全和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組織
                                                                                                                                                          • 按運營單位監測過程輸出——例如,量化產品/副產品、廢水、氣體排放、現場和場外處置的固體廢物
                                                                                                                                                          • 採用公司目標
                                                                                                                                                          • 潛在障礙(經濟、技術、環境、社會)的可行性分析和後續計劃的採用
                                                                                                                                                          • 採用和實施信息戰略
                                                                                                                                                          • 採用和實施培訓戰略,以提高工人的認識和充分參與
                                                                                                                                                          • 績效/結果的監測和評估。

                                                                                                                                                                         

                                                                                                                                                                        勞資關係與環境管理

                                                                                                                                                                        雖然在一些國家,工會的基本權利仍未得到承認,工人無法保護他們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工作條件和改善環境績效,但在其他許多國家,已經嘗試了參與公司環境可持續性的方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過去十年中,勞資關係的傳統方法越來越多地發生變化,不僅包括反映該領域國家和國際法規的健康和安全問題和計劃,而且還開始將環境問題納入勞資關係機制。 雇主和工會代表在公司、部門和國家層面的伙伴關係已根據不同情況通過集體協議確定,有時也已包含在地方或國家當局為管理環境衝突而製定的法規和磋商程序中。 見表 1、表 2 和表 3。

                                                                                                                                                                        表 1. 參與環境相關自願協議的參與者

                                                                                                                                                                        國家

                                                                                                                                                                        雇主/

                                                                                                                                                                        雇主/
                                                                                                                                                                        聯盟/州

                                                                                                                                                                        雇主/
                                                                                                                                                                        工會

                                                                                                                                                                        雇主/
                                                                                                                                                                        勞資委員會

                                                                                                                                                                        荷蘭

                                                                                                                                                                        X

                                                                                                                                                                         

                                                                                                                                                                        X

                                                                                                                                                                        X

                                                                                                                                                                        比利時

                                                                                                                                                                           

                                                                                                                                                                        X

                                                                                                                                                                        X

                                                                                                                                                                        丹麥

                                                                                                                                                                        X

                                                                                                                                                                        X

                                                                                                                                                                        X

                                                                                                                                                                        X

                                                                                                                                                                        奧地利

                                                                                                                                                                           

                                                                                                                                                                        X

                                                                                                                                                                         

                                                                                                                                                                        德國

                                                                                                                                                                        X

                                                                                                                                                                         

                                                                                                                                                                        X

                                                                                                                                                                        X

                                                                                                                                                                        United Kingdom

                                                                                                                                                                           

                                                                                                                                                                        X

                                                                                                                                                                        X

                                                                                                                                                                        義大利

                                                                                                                                                                        X

                                                                                                                                                                        X

                                                                                                                                                                        X

                                                                                                                                                                        X

                                                                                                                                                                        法國

                                                                                                                                                                           

                                                                                                                                                                        X

                                                                                                                                                                        X

                                                                                                                                                                        西班牙

                                                                                                                                                                           

                                                                                                                                                                        X

                                                                                                                                                                        X

                                                                                                                                                                        希臘

                                                                                                                                                                         

                                                                                                                                                                        X

                                                                                                                                                                        X

                                                                                                                                                                         

                                                                                                                                                                        資料來源:希爾德布蘭特和施密特 1994 年。

                                                                                                                                                                        表 2. 集體協議各方之間環境保護措施自願協議的適用範圍

                                                                                                                                                                        國家

                                                                                                                                                                        國民

                                                                                                                                                                        分支機構(地區)

                                                                                                                                                                        荷蘭

                                                                                                                                                                        X

                                                                                                                                                                        X

                                                                                                                                                                        X

                                                                                                                                                                        比利時

                                                                                                                                                                        X

                                                                                                                                                                         

                                                                                                                                                                        X

                                                                                                                                                                        丹麥

                                                                                                                                                                        X

                                                                                                                                                                        X

                                                                                                                                                                        X

                                                                                                                                                                        奧地利

                                                                                                                                                                         

                                                                                                                                                                        X

                                                                                                                                                                         

                                                                                                                                                                        德國

                                                                                                                                                                         

                                                                                                                                                                        X

                                                                                                                                                                        X

                                                                                                                                                                        United Kingdom

                                                                                                                                                                           

                                                                                                                                                                        X

                                                                                                                                                                        義大利

                                                                                                                                                                        X

                                                                                                                                                                        X

                                                                                                                                                                        X

                                                                                                                                                                        法國

                                                                                                                                                                             

                                                                                                                                                                        西班牙

                                                                                                                                                                         

                                                                                                                                                                        X

                                                                                                                                                                        X

                                                                                                                                                                        希臘

                                                                                                                                                                        X

                                                                                                                                                                           

                                                                                                                                                                        資料來源:希爾德布蘭特和施密特 1994 年。

                                                                                                                                                                        表 3. 集體協議各方之間環境保護措施協議的性質

                                                                                                                                                                        國家

                                                                                                                                                                        聯合聲明,
                                                                                                                                                                        建議,
                                                                                                                                                                        協議

                                                                                                                                                                        分支級
                                                                                                                                                                        集體
                                                                                                                                                                        協議

                                                                                                                                                                        植物協議
                                                                                                                                                                        水平

                                                                                                                                                                        荷蘭

                                                                                                                                                                        X

                                                                                                                                                                        X

                                                                                                                                                                        X

                                                                                                                                                                        比利時

                                                                                                                                                                        X

                                                                                                                                                                         

                                                                                                                                                                        X

                                                                                                                                                                        丹麥

                                                                                                                                                                        X

                                                                                                                                                                        X

                                                                                                                                                                        X

                                                                                                                                                                        奧地利

                                                                                                                                                                         

                                                                                                                                                                        X

                                                                                                                                                                         

                                                                                                                                                                        德國

                                                                                                                                                                        X

                                                                                                                                                                        X

                                                                                                                                                                        X

                                                                                                                                                                        United Kingdom

                                                                                                                                                                         

                                                                                                                                                                        X

                                                                                                                                                                         

                                                                                                                                                                        義大利

                                                                                                                                                                        X

                                                                                                                                                                        X

                                                                                                                                                                        X

                                                                                                                                                                        法國

                                                                                                                                                                         

                                                                                                                                                                        X

                                                                                                                                                                        X

                                                                                                                                                                        西班牙

                                                                                                                                                                         

                                                                                                                                                                        X

                                                                                                                                                                         

                                                                                                                                                                        希臘

                                                                                                                                                                        X

                                                                                                                                                                           

                                                                                                                                                                        資料來源:希爾德布蘭特和施密特 1994 年。

                                                                                                                                                                        污染修復:清理

                                                                                                                                                                        自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以來,清理受污染場地的程序變得越來越明顯,成本也越來越高,當時人們對累積的化學廢物、廢棄工業場地等造成的嚴重土壤和水污染案例的認識有所提高。 這些污染場地是由以下活動產生的:

                                                                                                                                                                        • 廢物處理場(工業和公共)
                                                                                                                                                                        • 廢棄的工業場地(例如化學、金屬加工)
                                                                                                                                                                        • 採礦活動
                                                                                                                                                                        • 農業用地
                                                                                                                                                                        • 重大事故
                                                                                                                                                                        • 焚化場
                                                                                                                                                                        • 工業廢水排放
                                                                                                                                                                        • 中小企業園區。

                                                                                                                                                                         

                                                                                                                                                                        補救/清理計劃的設計需要復雜的技術活動和程序,必須伴隨明確的管理責任和隨之而來的責任的定義。 此類舉措應在統一的國家立法的背景下進行,並規定有關人群的參與,明確衝突解決程序的定義,並避免可能的社會環境傾倒影響。 此類法規、協議和計劃不僅應明確涵蓋水、空氣、土壤或動植物等自然生物和非生物資源,還應涵蓋文化遺產、景觀的其他視覺方面以及對自然人和財產的損害。 對環境的限制性定義將因此減少對環境損害的定義,從而限制場地的實際修復。 同時,不僅直接受害主體可以得到一定的權利和保護,還可以採取集體集體行動來保護集體利益,確保恢復正常。以前的條件。

                                                                                                                                                                        結論

                                                                                                                                                                        需要採取重大行動來應對我們迅速變化的環境狀況。 本文的重點是需要採取行動來改善工業和其他經濟活動的環境績效。 為了高效和有效地做到這一點,工人及其工會不僅必須在企業層面發揮積極作用,而且還必須在當地社區和國家層面發揮積極作用。 必須將工人視為實現未來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關鍵夥伴,並積極動員起來。 工人及其工會作為合作夥伴在這一環境管理過程中做出貢獻的能力不僅僅取決於他們自己的能力和意識——儘管確實需要並正在努力提高他們的能力——但它也將取決於承諾管理和社區創造一個有利的環境,促進未來合作和參與的新形式的發展。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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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防治並不是一個新概念。 這是許多文化的原住民(包括美洲原住民)所實踐的環境倫理的體現。 他們與環境和諧相處。 它是他們住所、食物的來源,也是他們宗教的根基。 儘管他們的環境極其惡劣,但卻受到了尊重和尊重。

                                                                                                                                                                        隨著國家的發展和工業革命的推進,出現了一種截然不同的環境態度。 社會開始將環境視為取之不盡的原材料來源和方便的廢物傾倒場。

                                                                                                                                                                        減少浪費的早期努力

                                                                                                                                                                        即便如此,自從第一個化學過程被開發出來以來,一些行業已經實施了一種污染預防。 最初,工業專注於通過減少廢物來提高效率或提高工藝產量,而不是專門通過防止廢物進入環境來防止污染。 然而,這兩項活動的最終結果是相同的——更少的材料廢物被釋放到環境中。

                                                                                                                                                                        1800 年代,德國硫酸生產設施採用了另一種形式的早期污染預防示例。 工廠的工藝改進減少了生產每磅產品所排放的二氧化硫量。 這些行動很可能被標記為效率或質量改進。 直到最近,污染預防的概念才與此類工藝變化直接相關。

                                                                                                                                                                        我們今天所知道的污染預防在 1970 世紀 XNUMX 年代中期開始出現,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數量和復雜性的環境要求。 美國環境保護署 (EPA) 就是在那時成立的。 減少污染的最初努力主要是安裝管道末端或昂貴的附加污染控制設備。 消除污染問題的根源並不是當務之急。 當它發生時,更多的是利潤或效率問題,而不是保護環境的有組織的努力。

                                                                                                                                                                        直到最近,企業才採用更具體的環境觀點並跟踪進展情況。 然而,企業處理污染預防的過程可能大不相同。

                                                                                                                                                                        預防與控制

                                                                                                                                                                        隨著時間的推移,重點開始從污染控制轉向污染預防。 很明顯,發明產品的科學家、設計設備的工程師、操作製造設施的工藝專家、與客戶合作改善產品環境性能的營銷人員、將客戶的環境問題帶回實驗室尋求解決方案的銷售代表致力於減少紙張使用的辦公室員工都可以幫助減少他們控制下的運營或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制定有效的污染預防計劃

                                                                                                                                                                        在最先進的污染防治中,必須檢查污染防治方案以及具體的污染防治技術。 總體污染防治計劃和個別污染防治技術對於實現環境效益同樣重要。 雖然技術開發是絕對必要的,但如果沒有支持和實施這些技術的組織結構,環境效益將永遠無法完全實現。

                                                                                                                                                                        挑戰在於讓企業全面參與污染防治。 一些公司通過組織良好、詳細的計劃在其組織的各個層面實施了污染預防。 在美國,其中最廣為人知的三個可能是 3M 的污染預防付費 (3P) 計劃、雪佛龍的省錢和減少有毒物質 (SMART) 和陶氏化學的廢物減少總是付費 (WRAP)。

                                                                                                                                                                        此類計劃的目標是盡可能減少技術上的浪費。 但僅僅依靠源頭減量在技術上並不總是可行的。 回收和再利用也必須成為污染預防工作的一部分,就像它們在上述計劃中一樣。 當要求每位員工不僅要使流程盡可能高效,還要為每一種副產品或殘留流找到生產用途時,污染預防就成為企業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993 年底,美國商業圓桌會議發布了一項成功的污染預防基準研究結果。 該研究確定了一流的設施污染預防計劃,並強調了將污染預防完全納入公司運營所必需的要素。 其中包括寶潔公司 (P&G)、英特爾、杜邦、孟山都、馬丁瑪麗埃塔和 3M 的設施。

                                                                                                                                                                        污染預防措施

                                                                                                                                                                        研究發現,這些公司成功的污染預防計劃具有以下共同要素:

                                                                                                                                                                        • 高層管理支持
                                                                                                                                                                        • 全員參與
                                                                                                                                                                        • 認可成就
                                                                                                                                                                        • 設施可以自由選擇實現公司目標的最佳方法
                                                                                                                                                                        • 設施之間的信息傳輸
                                                                                                                                                                        • 結果的衡量
                                                                                                                                                                        • 所有這些都包括廢物的回收和再利用。

                                                                                                                                                                         

                                                                                                                                                                        此外,該研究發現,每個設施都從專注於製造過程中的污染預防發展到將污染預防納入製造前決策。 污染防治已成為企業的核心價值。

                                                                                                                                                                        最高管理層的支持是全面實施污染預防計劃的必要條件。 公司和設施級別的高級官員必須向所有員工發出強烈的信息,即污染預防是他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這必須從首席執行官 (CEO) 級別開始,因為該人為所有公司活動定下了基調。 在公開場合和公司內部大聲疾呼,讓信息被聽到。

                                                                                                                                                                        成功的第二個原因是員工的參與。 技術人員和製造人員最常參與開發新工藝或產品配方。 但作為污染預防的一部分,每個職位的員工都可以通過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環參與減少廢物。 員工比環境專業人員更了解其職責範圍內的可能性。 為了激勵員工參與,公司必須讓員工了解公司面臨的挑戰。 例如,企業通訊中有關環境問題的文章可以提高員工的意識。

                                                                                                                                                                        成就的認可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完成。 3M 的首席執行官不僅向為公司目標做出貢獻的員工頒發了一項特殊的環境領導獎,還向那些為社區環保工作做出貢獻的員工頒發。 此外,環境成就在年度績效評估中得到認可。

                                                                                                                                                                        衡量結果極其重要,因為這是員工行動的驅動力。 一些設施和公司計劃測量所有廢物,而另一些則側重於有毒物質排放清單 (TRI) 排放或最適合其企業文化和特定污染預防計劃的其他測量。

                                                                                                                                                                        環境計劃示例

                                                                                                                                                                        20 年來,污染防治已深深植根於 3M 的文化之中。 3M 管理層承諾超越政府法規,部分是通過制定將環境目標與業務戰略相結合的環境管理計劃。 3P 計劃的重點是防止污染,而不是控制。

                                                                                                                                                                        這個想法是在污染開始之前就將其製止,並在產品生命週期的所有階段尋找預防機會,而不僅僅是在最後階段。 成功的公司認識到,與不能消除問題的傳統控製程序相比,預防對環境更有效、技術更合理且成本更低。 污染預防是經濟的,因為如果首先避免了污染,以後就不必再處理了。

                                                                                                                                                                        自 3P 計劃啟動以來,4,200M 員工已開發並實施了 3 多個污染防治項目。 在過去的 20 年裡,這些項目已經消除了超過 1.3 億磅的污染物,並為公司節省了 750 億美元。

                                                                                                                                                                        1975 年至 1993 年間,3M 將單位生產所需的能源減少了 3,900 BTU,即 58%。 僅在美國,3M 每年就節省了 22 萬億 BTU 的能源。 這足以為美國超過 200,000 戶家庭供暖、製冷和照明,並消除超過 2 萬噸的二氧化碳。 1993 年,美國的 3M 設施回收和再利用的固體廢物(199 億磅)比送往垃圾填埋場的固體廢物(198 億磅)還多。

                                                                                                                                                                        污染防治技術

                                                                                                                                                                        為環境而設計的概念變得越來越重要,但用於污染預防的技術與公司本身一樣多種多樣。 總的來說,這個概念可以通過四個方面的技術創新來實現:

                                                                                                                                                                          • 產品重新配方——通過使用不同的原材料開發無污染或污染較少的產品或工藝
                                                                                                                                                                          • 流程修改——改變製造流程,使它們變得無污染或污染少
                                                                                                                                                                          • 設備重新設計——修改設備以在特定操作條件下更好地運行或利用可用資源
                                                                                                                                                                          • 資源回收——回收副產品供其他公司銷售或使用,或用於公司的其他產品或流程。

                                                                                                                                                                                 

                                                                                                                                                                                在這些領域中的每一個領域集中努力可能意味著新的和更安全的產品、成本節約和更高的客戶滿意度。

                                                                                                                                                                                產品重新配方可能是最困難的。 許多使材料非常適合其預期用途的屬性也可能導致環境問題。 一個產品重新配方的例子導致一組科學家從織物保護劑產品中去除消耗臭氧層的化學物質甲基氯仿。 這種新的水基產品大大減少了溶劑的使用,使公司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優勢。

                                                                                                                                                                                在為製藥行業製造藥物片劑時,員工們為以前用於包衣藥片的溶劑型包衣溶液開發了一種新的水基包衣溶液。 這一變化耗資 60,000 美元,但無需花費 180,000 美元購買污染控制設備,節省了 150,000 美元的材料成本,並每年減少 24 噸空氣污染。

                                                                                                                                                                                一個工藝改進的例子導致在使用銅板製造電子產品之前從危險化學品轉移到徹底清潔銅板。 過去,床單是通過噴灑過硫酸銨、磷酸和硫酸這些危險化學品來清潔的。 該程序已被使用輕檸檬酸溶液(一種無害化學品)的程序所取代。 工藝改變每年消除了 40,000 磅危險廢物的產生,並為公司每年節省了大約 15,000 美元的原材料和處置成本。

                                                                                                                                                                                重新設計設備也可以減少浪費。 在樹脂產品領域,一家公司通過使用工藝流水線上的水龍頭定期對特定的液態酚醛樹脂進行取樣。 一些產品在樣品採集前後被浪費掉了。 通過在樣品帶下安裝一個簡單的漏斗和一個返回過程的管道,該公司現在可以在沒有任何產品損失的情況下採集樣品。 這每年可避免產生約 9 噸廢物,節省約 22,000 美元,提高產量並降低處置成本,所有這些的資本成本約為 1,000 美元。

                                                                                                                                                                                資源回收,即廢料的生產性利用,在污染預防中極為重要。 一個品牌的羊毛皂墊現在完全由消費後回收的塑料汽水瓶製成。 在推出這款新產品的頭兩年,該公司使用了超過一百萬磅的這種回收材料來製作皂墊。 這相當於超過 10 萬個兩升汽水瓶。 此外,巴西地墊上的廢橡膠被用來製作涼鞋。 僅在 1994 年,該廠就回收了約 30 噸材料,足以製造 120,000 多雙涼鞋。

                                                                                                                                                                                在另一個示例中,便利貼(T) 再生紙 筆記使用 100% 再生紙。 僅一噸再生紙就可以節省 3 立方碼的垃圾填埋場空間、17 棵樹、7,000 加侖的水和 4,100 千瓦時的能源,足以供普通家庭供暖六個月。

                                                                                                                                                                                生命週期分析

                                                                                                                                                                                每個成功的公司都有生命週期分析或類似的過程。 這意味著從開發到製造、使用和處置的產品生命週期的每個階段都提供了改善環境的機會。 為應對此類環境挑戰,整個行業都推出了具有強烈環保主張的產品。

                                                                                                                                                                                例如,P&G 是第一家開發濃縮洗滌劑的商品製造商,其包裝比以前的配方小 50% 到 60%。 寶潔還在 57 個國家/地區為超過 22 個品牌製造補充裝。 填充物通常成本較低,並可節省高達 70% 的固體廢物。

                                                                                                                                                                                陶氏開發了一種新型高效無毒除草劑。 它對人和動物的風險較小,並且以盎司而不是磅/英畝施用。 孟山都公司利用生物技術開發出一種抗蟲害的馬鈴薯植物,從而減少了對化學殺蟲劑的需求。 孟山都公司的另一種除草劑通過以更安全的方式控制雜草來幫助恢復濕地的自然棲息地。

                                                                                                                                                                                致力於清潔環境

                                                                                                                                                                                至關重要的是,我們要全面開展污染預防工作,包括對計劃和技術改進的承諾。 提高效率或工藝產量並減少廢物產生長期以來一直是製造業的實踐。 然而,僅在最近十年內,這些活動才更直接地側重於污染預防。 現在,大量努力旨在改進源頭減少以及定制流程以分離、回收和再利用副產品。 所有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污染預防工具。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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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環境政策參考

                                                                                                                                                                                Abecassis 和 Jarashow。 1985. 船舶油污。 倫敦:Sweet & Maxwell。

                                                                                                                                                                                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公約,阿爾及爾。 1968 年。聯合國條約彙編。 日內瓦:聯合國。

                                                                                                                                                                                東盟。 1985 年《東盟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協定》。 吉隆坡:東盟。

                                                                                                                                                                                關於禁止進口到非洲和控制危險廢物在非洲境內越境轉移和管理的巴馬科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775。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 1989.

                                                                                                                                                                                歐洲野生動物和自然棲息地保護伯爾尼公約。 1979. 歐洲條約彙編 (ETS) 第 104 號。

                                                                                                                                                                                伯尼,PW。 1985. 國際捕鯨條例。 2卷。 紐約:大洋洲。

                                                                                                                                                                                Birnie、P 和 A Boyle。 1992. 國際法與環境。 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

                                                                                                                                                                                合作處理北海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的波恩協定:修正決定。 1989. 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 中。

                                                                                                                                                                                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波恩公約,1979 年。1980 年。國際法律材料 19:15。

                                                                                                                                                                                博伊爾,AE。 1993. 生物多樣性公約。 在里約之後的環境中,由 L Campiglio、L Pineschi 和 C Siniscalco 編輯。 多德雷赫特:Martinus Nijhoff。

                                                                                                                                                                                保護黑海布加勒斯特公約。 1992. 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6-100。

                                                                                                                                                                                Burhenne, W. 1974a。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阿皮亞公約。 在國際
                                                                                                                                                                                環境法: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 1974b。 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 1994c。 環境領域的選定多邊條約。 柏林:E 施密特。

                                                                                                                                                                                加拿大標準協會。 1993. 生命週期評估指南。 安大略省雷克斯代爾:CSA。

                                                                                                                                                                                堪培拉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公約。 1980. Int Legal Mater 19:837。

                                                                                                                                                                                丘吉爾,R 和 D 弗里斯通。 1991. 國際法和全球氣候變化。 倫敦: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代碼永久環境等滋擾。 釹卷。 1 & 2. Montrouge,法國:立法和行政版本。

                                                                                                                                                                                西部和沿海地區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與開發合作公約
                                                                                                                                                                                中非地區,23 月 1981 日,阿比讓。 20. Int Legal Mater 746:XNUMX。

                                                                                                                                                                                保護對農業有用的鳥類公約。 1902 年,英國和外國國家文件 (BFSP),第 969 號。

                                                                                                                                                                                保護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約,巴塞羅那,16 月 1976 日。 15. Int Legal Mater 290:XNUMX。

                                                                                                                                                                                駱馬保護和管理公約。 1979. 在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中,W Burhenne 編輯。 柏林:E 施密特。

                                                                                                                                                                                保護和開發大加勒比區域海洋環境公約,24 月 XNUMX 日,
                                                                                                                                                                                卡塔赫納德印第亞斯。 1983. Int Legal Mater 22:221。

                                                                                                                                                                                東非區域海洋和沿海環境保護、管理和開發公約,21 月 1985 日,內羅畢。 1987. 在沙地 XNUMX.

                                                                                                                                                                                保護東南太平洋海洋環境和沿海地區公約,12 月 1987 日,利馬。 在 XNUMX 年的沙地裡。

                                                                                                                                                                                南太平洋地區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公約,24 年 1986 月 26 日,努美阿。 國際法律材料 38:XNUMX。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8。

                                                                                                                                                                                南太平洋自然保護公約。 1976 年,在國際環境法:多邊條約中,W Burhenne 編輯。 柏林:E. 施密特。

                                                                                                                                                                                遠距離越境空氣污染公約。 1979. Int Legal Mater 18:1442。

                                                                                                                                                                                工業事故跨界影響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30。

                                                                                                                                                                                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公約。 1961. Am J Int Law 55:1082。

                                                                                                                                                                                Ehlers, P. 1993。關於保護和利用波羅的海地區的赫爾辛基公約。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91-276。

                                                                                                                                                                                越境環境影響評估埃斯波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802。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48。

                                                                                                                                                                                Freestone, D. 1994。里約之路:地球峰會之後的國際環境法。 J Environ Law 6:193-218。

                                                                                                                                                                                Freestone, D. 和 E Hey(編輯)。 1996. 國際法中的預防原則:實施的挑戰。 海牙:Kluwer 法律國際。

                                                                                                                                                                                弗里斯通、D 和 T IJlstra。 1991. 北海:區域環境合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多德雷赫特: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關於控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日內瓦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1:568。

                                                                                                                                                                                關於歐洲空氣污染遠距離傳播監測和評估合作項目長期融資的日內瓦議定書。 1984. Int Legal Mater 24:484。

                                                                                                                                                                                Heijungs, R. 1992。產品的環境生命週期評估——國家廢物再利用研究計劃。 Novem & Rivm。

                                                                                                                                                                                關於保護波羅的海地區海洋環境的赫爾辛基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46。

                                                                                                                                                                                關於保護和使用跨界水道和國際湖泊的赫爾辛基公約。 1992. Int Legal Mater 31:1312。

                                                                                                                                                                                關於減少硫排放的赫爾辛基議定書。 1988. Int Legal Mater 27:64。

                                                                                                                                                                                嘿,E、T IJlstra 和 A Nollkaemper。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76。

                                                                                                                                                                                希爾德布蘭特、E 和 E 施密特。 1994. 歐洲的勞資關係和環境保護。 都柏林:歐洲改善生活和工作條件基金會。

                                                                                                                                                                                Hohmann, H. 1992。國際環境法基本文件。 倫敦:格雷厄姆和特羅特曼。

                                                                                                                                                                                國際商會。 1989. 環境審計。 巴黎:國際刑事法院。

                                                                                                                                                                                防止石油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1954 年。聯合國條約叢書 (UNTS),第 327 期。日內瓦:聯合國。

                                                                                                                                                                                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1973 年),1978 年修訂。Int Legal Mater 17:546。

                                                                                                                                                                                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 Int Legal Mater 16:617。

                                                                                                                                                                                關於建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的國際公約,布魯塞爾,1971 年。1976 年修訂,1984 年和 1992 年的議定書。1972 年。Int Legal Mater 11:284。

                                                                                                                                                                                國際油污防備、響應與合作公約。 1991. Int Legal Mater 30:735。

                                                                                                                                                                                國際公海油污損害公約,1969 年。1970 年。Int Legal Mater 9:25。

                                                                                                                                                                                國際勞工組織(勞工組織)。 1990. 環境與工作世界。 總幹事向國際勞工大會第 77 屆會議提交的報告。 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

                                                                                                                                                                                自然保護聯盟和博茨瓦納共和國政府。 Nd 環境影響評估:在職培訓手冊。 瑞士格蘭德:IUCN。

                                                                                                                                                                                Keoleian、GA 和 D Menerey。 1993. 生命週期設計指導手冊。 華盛頓特區:環境保護署。

                                                                                                                                                                                吻,A 和 D 謝爾頓。 1991. 國際環境法。 紐約:跨國。

                                                                                                                                                                                Kummer, K. 1992。巴塞爾公約。 Int Comp Law Q 41:530。

                                                                                                                                                                                科威特保護海洋環境免受污染區域合作公約,24 月 XNUMX 日,
                                                                                                                                                                                科威特。 1978. Int Legal Mater 17:511。

                                                                                                                                                                                Lac Lanoux 仲裁。 1957. 在 24 國際法報告中,101。

                                                                                                                                                                                勞埃德,德國。 1983. 希波克拉底著作。 倫敦:企鵝圖書。

                                                                                                                                                                                關於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造成海洋污染的倫敦公約。 1972. Int Legal Mater 11:1294。

                                                                                                                                                                                Lyster, S. 1985。國際野生動物法。 劍橋:格勞秀斯。

                                                                                                                                                                                關於保護黑海的部長宣言。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2-75。

                                                                                                                                                                                莫利托先生1991. 國際環境法:初級材料。 代芬特爾:Kluwer 法律與稅收。

                                                                                                                                                                                蒙特哥灣海洋法公約 (LOSC)。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261。

                                                                                                                                                                                北歐環境保護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511。

                                                                                                                                                                                關於保護黑海的敖德薩部長級宣言,1993 年。1994 年。Int J Marine Coast Law 9:72-75。

                                                                                                                                                                                OJ L103/1,24 年 1979 月 206 日,和 OJ L7/22,1992 年 1991 月 1991 日。XNUMX。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XNUMX。

                                                                                                                                                                                防止船舶和飛機的傾倒物污染海洋的奧斯陸公約。 1972. 在 Freestone 和 IJlstra 1991 中。

                                                                                                                                                                                防止陸源海洋污染巴黎公約。 1974. Int Legal Mater 13:352。

                                                                                                                                                                                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巴黎公約。 1993. Int J Marine Coast Law 8:1-76。

                                                                                                                                                                                關於實施海上安全和海洋環境保護協定的港口國控制巴黎諒解備忘錄。 1982. Int Legal Mater 21:1。

                                                                                                                                                                                南極環境保護條約議定書。 1991. Int Legal Mater 30:1461。 
                                                                                                                                                                                關於具有國際重要性的濕地,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拉姆薩爾公約。 1971. Int Legal Mater 11:963。

                                                                                                                                                                                紅海和亞丁灣環境保護區域公約,14 月 1982 日,吉達。 1987. 在沙地 XNUMX.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 1992. Int Legal Mater 31:814。

                                                                                                                                                                                羅賓遜,NA(編輯)。 1993. 21 世紀議程:地球行動計劃。 紐約:大洋洲。

                                                                                                                                                                                賴丁,所以。 1994. 基於生命週期評估的無害環境產品開發的國際經驗。 斯德哥爾摩:瑞典廢物研究委員會。

                                                                                                                                                                                —. 1996. 可持續產品開發。 日內瓦:IOS。

                                                                                                                                                                                沙,PH(編輯)。 1987.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海洋環境法:新興的生態制度。 倫敦:Tycooly。

                                                                                                                                                                                —. 1992. 國際環境協定的有效性:對現有法律文書的調查。 劍橋:格勞秀斯。

                                                                                                                                                                                環境毒理學和化學學會 (SETAC)。 1993. 生命週期評估指南:“實踐準則”。 博卡拉頓:劉易斯。

                                                                                                                                                                                關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或其越境通量的索菲亞議定書。 1988. Int Legal Mater 27:698。

                                                                                                                                                                                國際法院規約。 1945.

                                                                                                                                                                                Trail 冶煉廠仲裁。 1939. Am J Int Law 33:182。

                                                                                                                                                                                —. 1941. Am J Int Law 35:684。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的條約。 1963. Am J Int Law 57:1026。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公約,1972 年。國際法律材料 11:1358。

                                                                                                                                                                                聯合國大會第 2997 號決議,XXVII。 15 年 1972 月 XNUMX 日。

                                                                                                                                                                                聯合國。 Nd 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斯德哥爾摩)。 日內瓦:聯合國。

                                                                                                                                                                                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3. Int Legal Mater 2:727。

                                                                                                                                                                                維也納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1980. Int Legal Mater 18:1419。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下的援助維也納公約。 1986a. 國際法律材料 25:1377。

                                                                                                                                                                                關於及早通報核事故的維也納公約。 1986b。 國際法律材料 25:1370。

                                                                                                                                                                                維貢,BW 等。 1992. 生命週期評估:清單指南和原則。 博卡拉頓:劉易斯。

                                                                                                                                                                                華盛頓捕鯨管制公約。 1946 年,國際聯盟條約彙編 (LNTS),第 155 號。

                                                                                                                                                                                華盛頓瀕危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 1973. Int Legal Mater 12:1085。

                                                                                                                                                                                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制惠靈頓公約,1988 年。國際法律材料 27: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