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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三月14 2011 17:29

森林實踐的規則、立法、法規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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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像林業這樣的高風險職業中,相關和特定於工作的安全法規是任何減少事故和健康問題高頻率的戰略的關鍵要素。 不幸的是,在林業中製定此類法規並獲得遵守比在許多其他職業中困難得多。 職業安全立法和現有的一般法規通常並不專門針對林業。 此外,它們通常很難應用於高度可變的林業戶外環境,因為它們通常是在考慮工廠式工作場所的情況下構思的。

本文概述了從一般立法到林業特定法規的路線,並就林業部門各行為者可能為提高法規遵從性所做的貢獻提出了一些建議。 它最後簡要介紹了森林實踐守則的概念,作為一種監管或自我監管的形式,它具有相當大的前景。

法律概述了原則

安全立法通常只列出一些基本原則,例如:

  • 雇主對僱員的安全負主要責任,必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 員工必須參與其中。
  • 反過來,僱員也有義務支持雇主的努力。
  • 法律通過勞動監察機構、衛生服務機構或類似機構執行。

 

總則規定的內容

關於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規定通常會規定一些要點,例如:

  • 雇主和僱員的職責
  • 諮詢醫生和其他職業安全專家
  • 建築物和其他建築、技術設備和裝置以及工作環境和工作組織的安全規定。

 

法規還包含以下說明:

  • 工作場所安全組織
  • 執行有關工作場所安全的規定
  • 職業醫療
  • 為工作場所安全提供資金。

 

隨著立法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演變,通常有適用於其他領域和部門的法律也包含適用於林業工作場所安全的法規。 例如,在瑞士,這些包括勞動法、爆炸物法、毒藥法和交通法規。 如果將所有這些規定和相關規定匯集到一部法律中,將對用戶有利。

林業安全法規:盡可能具體但靈活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法律法規過於抽象,無法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它們與在不同行業和工廠中使用機器、車輛和工作材料所涉及的危險和風險不符。 對於像林業這樣具有多種多樣和非典型工作條件的部門來說尤其如此。 因此,部門委員會針對各個行業、其特定工作或設備和設備製定了具體的安全法規。 一般來說,這是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進行的,如下所示:

首先,分析活動或系統中可能出現的危險。 例如,腿部割傷是電鋸操作員經常受傷的情況。

其次,闡明了基於已識別的危險並描述“不應該發生的事情”的保護目標。 例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電鋸操作者弄傷他或她的腿”。

只有在第三步中,才尋求根據技術狀況減少或消除危險的解決方案或措施。 在上述示例中,防割褲是適當的措施之一。 可以通過要求褲子符合歐洲規範 (EN) 381-5,手動鏈鋸使用者的防護服,第 5 部分:腿部保護規定來定義該項目的技術狀態。

此過程具有以下優點:

  • 保護目標基於具體的危險。 因此,安全要求以實踐為導向。
  • 與具體措施的規定相比,以保護目標形式出現的安全法規在解決方案的選擇和開發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具體措施也可以不斷適應技術進步。
  • 當出現新的隱患時,可以有針對性地補充安全規定。

 

建立涉及感興趣的雇主和僱員組織的雙邊或三方部門委員會已被證明是提高安全法規在實踐中的接受和應用的有效方法。

安全守則內容

當對某些工作或設備類型的危害和保護目標進行分析後,可以製定技術、組織和人員 (TOP) 領域的措施。

技術問題

部分林業設備和裝置的技術狀態,例如電鋸、割灌機、電鋸操作員的腿部保護裝置等,已在國際規範中設定,如本章其他部分所述。 從長遠來看,EN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規範應該統一。 各個國家/地區採用這些規範將有助於統一保護該行業的員工。 賣方或製造商證明一件設備符合這些標準,向買方保證該設備符合技術水平。 在許多不存在國際標準的情況下,國家最低要求需要由專家組確定。

除技術狀態外,以下問題也很重要:

  • 工作中必要的設備和材料的可用性
  • 設備和材料的可靠狀態
  • 維護和修理。

 

在這些方面,林業作業往往有很多不足之處。

組織問題

必須在企業和工作場所建立條件,以便可以安全地執行個人工作。 為了實現這一點,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 明確界定所有參與者的任務、權力和責任
  • 促進安全的工資制度
  • 適應工作難度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 工作程序
  • 工作計劃和組織
  • 急救和警報
  • 在工人必須住在營地的地方,規定了宿舍、衛生、營養、交通和娛樂的最低要求。

 

人事問題

人事問題可分為:

培訓和繼續教育. 在一些國家,這包括林業公司的員工,例如,使用電鋸工作的員工必須參加適當的培訓和繼續教育課程。

員工的指導、福利和支持。 示例包括向新員工展示工作的完成方式和監督員工。 實踐表明,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管理層是否以及如何遵守紀律並履行其監督責任。

做好工作

大多數安全法規都包含員工在工作中應該遵守的行為規則。 在林業工作中,這些規則主要與關鍵操作相關,例如:

  • 砍伐和處理樹木
  • 提取、儲存和運輸木材
  • 處理被風吹倒的樹木
  • 爬樹和在樹梢上工作。

 

除了已在多個國家/地區證明有效的國際標準和國家法規外,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工作守則》 林業工作的安全與健康 為國家或公司層面法規的設計和製定提供示例和指導(ILO 1969、1997、1998)。

必須審查安全法規並不斷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或對其進行補充以涵蓋新技術或工作方法。 一個合適的事故報告和調查系統可以極大地幫助實現這一目標。 不幸的是,很少有國家在利用這種可能性。 國際勞工組織(1991 年)提供了一些成功的例子。 即使是相當簡單的系統也可以提供很好的指導。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閱 Strehlke 1989。)林業事故的原因通常很複雜。 如果沒有正確和充分的理解,預防措施和安全規定往往會落伍。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頻繁但經常錯誤地將“不安全行為”識別為明顯的原因。 在事故調查中,重點應盡可能放在了解事故原因上,而不是確定個人責任上。 “原因樹”方法過於繁瑣,無法常規使用,但在復雜的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作為提高企業安全意識和改善溝通的一種手段。 (有關瑞士經驗的報告,請參閱 Pellet 1995。)

促進合規

除非林業部門的所有利益相關者都在實施中發揮作用,否則安全法規仍然是一紙空文。 Jokulioma 和 Tapola (1993) 描述了芬蘭的這種合作,並產生了很好的效果。 對於安全方面的信息、教育和培訓,包括承包商和林農等難以接觸到的群體,承包商和森林所有者協會發揮著關鍵作用。

需要以可訪問的形式向用戶提供安全法規。 一個好的做法是以袖珍格式出版與特定工作相關的圖文並茂的簡明摘錄,例如鍊鋸操作或電纜起重機。 在許多國家,移民工人佔林業勞動力的很大比例。 法規和指南需要以各自的語言提供。 還應要求林業設備製造商在用戶手冊中包含有關設備維護和安全使用各個方面的全面信息和說明。

工人和雇主的合作當然尤為重要。 在行業層面如此,在企業層面更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 (ILO) (1991) 給出了成功且非常具有成本效益的合作示例。 在由承包商開展工作的情況下,林業普遍不盡如人意的安全狀況往往會進一步惡化。 在這種情況下,委託方、森林所有者或行業提供的合同應始終包括要求遵守安全要求以及對違反規定的製裁的條款。 條例本身應作為合同的附件。

在一些國家,一般立法規定委託方(在本例中為森林所有者或公司)與承包商的共同或附屬責任和義務。 這樣的規定對於將不負責任的承包商拒之門外並有利於合格服務部門的發展非常有幫助。

同一方向的一項更具體的措施是通過政府當局或工人賠償管理機構對承包商進行認證。 在一些國家,承包商必須證明他們有足夠的裝備、經濟獨立和技術能力來開展林業工作。 可以想像,承包商協會可以發揮類似的作用,但自願計劃並不是很成功。

林業勞動監察是一項非常艱鉅的任務,因為工地分散、臨時,往往地處偏遠、人跡罕至的地方。 激勵行為者採取安全做法的策略比孤立的警務更有希望。 在大型林業公司或森林所有者占主導地位的國家,由這些公司在勞動監察機構或工人賠償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對承包商進行自查,是提高覆蓋率的一種方式。 直接勞動監察應側重於問題和地域,以優化人員和交通工具的使用。 由於勞動監察員通常不是林務員,因此檢查最好基於專題檢查表(“鏈鋸”、“營地”等),檢查員經過 1 天或 2 天的培訓後即可使用。 國際勞工組織提供了有關林業勞動監察的視頻。

最大的挑戰之一是將安全法規整合到日常程序中。 當林業特定法規作為單獨的規則體系存在時,它們通常被監管者和經營者視為技術、物流和其他因素之上的額外限制。 結果,安全考慮往往被忽略。 本文的其餘部分描述了克服這一障礙的一種可能性。

森林實踐守則

與一般的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不同,行為守則是針對特定林業和以實踐為導向的一套規則、規定或建議,理想情況下涵蓋作業的所有方面。 它們包括安全和健康方面的考慮。 代碼在範圍和覆蓋範圍上差異很大。 有些非常簡潔,而另一些則非常詳盡,並且非常詳細。 它們可能涵蓋所有類型的森林作業或僅限於被認為最關鍵的作業,例如森林采伐。

操作守則可以是對一般或林業特定安全法規的非常有趣的補充。 在過去十年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或正在製定守則。 例子包括澳大利亞、斐濟、新西蘭、南非和美國的許多州。 在撰寫本文時,其他多個國家(包括智利、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津巴布韋)的工作正在進行或計劃進行。

還有兩個國際行為守則被設計為指南。 這 糧農組織森林采伐規范范本 (1996) 涵蓋了一般森林采伐實踐的所有方面。 國際勞工組織行為守則 林業工作的安全與健康, 於 1969 年首次出版,並於 1998 年以完全修訂的形式出版(1997 年作為工作文件提供(國際勞工組織 1997 年)),專門涉及職業安全與健康。

新規範背後的驅動力是環境而非安全問題。 然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在林業中,運營效率、環境保護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 它們源自相同的規劃、工作方法和實踐。 定向砍伐以減少對剩余林分或更新的影響,以及在陡峭地形中採伐的規則,都是很好的例子。 一些守則,如糧農組織和斐濟守則,使這種聯繫變得明確,同時涉及生產力、環境保護和工作安全。 理想情況下,守則不應有單獨的安全章節,而應將職業安全與健康納入其規定。

規範應基於可用的最安全的工作方法和技術,要求在規劃中考慮安全性,為設備建立所需的安全特性,列出所需的個人防護設備並包含安全工作實踐規則。 在適用的情況下,還應包括有關營地、營養和工人交通的規定。 安全考慮也應反映在有關監督和培訓的規則中。

守則可以是自願的,也可以被公司集團或整個國家的林業部門強制採用。 它們也可以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所有情況下,它們都可以通過法律或其他投訴程序強制執行。

許多規範由林業部門自行製定,確保了實用性和相關性,並增強了遵守承諾。 就智利而言,已經成立了一個三方委員會來製定守則。 在斐濟,該規範最初是在行業廣泛參與的情況下設計的,然後由森林部進行約束。

上述特徵和現有規範的經驗使它們成為促進林業安全的最有趣的工具,並為安全官員、工人賠償管理人員、勞動監察員和林業從業人員之間進行非常有效的合作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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