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三月21 2011 18:14

保安人員:德國職業安全的發展與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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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犯罪活動普遍增加、向東和歐盟內部開放邊界以及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導致安全需求不斷增長,導致商業警衛人數不成比例地增長和安全公司以及這些公司在德國的員工人數。

1995 年初,1,200 多家警衛和保安公司的員工人數超過 155,000 人。 中型公司大多擁有 20 至 200 名員工。 然而,也有公司的員工人數少於 10 人,而其他公司則有數千人。 公司合併越來越普遍。

Administration Trade Organization 負責為這些公司及其員工提供法律意外保險。

事故預防規定

事故預防規定的背景及其適用範圍

隨著事故發生率的上升,自 68 年 1964 月起在警衛和保安工作中生效的“警衛和保安服務”(VBG XNUMX) 事故預防條例已經過時。 因此,在受影響的雇主、僱員、事故保險公司、製造商和貿易組織的代表以及聯邦勞工和社會問題部長、州工業監督機構的代表的參與下,對它進行了修改和完全重新起草,聯邦國防部長、聯邦犯罪辦公室、州警察當局、其他機構和專門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工業貿易組織安全衛生貿易組織中央辦公室的一個機構,由行政貿易組織負責。

經過幾年的磋商,新起草的事故法規於 1 年 1990 月 XNUMX 日生效。 該規定是警衛和保安公司所有雇主和僱員的法律標準。 它規定了新起草的針對每個專業的政府條例所依據的職責和權力範圍。

保護人員和貴重物品的警衛和安保工作包括:

  • 私人警衛職責,例如看門人和公園看守
  • 建築工地和鐵路調車場的安全
  • 保護私人財產,包括工廠警衛
  • 守衛軍事設施和原子能發電廠
  • 各種財產的護林員和巡邏員
  • 表演、交易會和博覽會的安全服務
  • 維持人群秩序
  • 快遞服務
  • 調查服務
  • 金錢和貴重物品運輸
  • 個人防護
  • 人員配備報警中心
  • 響應警報。

 

雇主的一般責任

雇主或其代理人只能僱用目前有資格並接受過所需警衛和安全活動充分培訓的人員。 這些資格以書面形式規定。

人員的行為,包括缺陷和特殊危險的通知,必須通過詳細的服務說明進行規範。

如果警衛和安全工作導致特別危險,則必須確保對人員進行充分監督。

只有在消除或確保工作區域中可避免的危險後,才應執行警衛和安全任務。 為此,必須以書面形式規定安全的範圍和過程,包括已知的附帶活動。

雇主或其代理人必須獨立於客戶的職責,確保已檢查要保護的財產是否存在危險。 必須保留這些檢查的記錄。 這些檢查必須定期進行,並在必要時立即進行。

雇主或其代理人必須要求客戶消除可避免的危險或確保危險地點的安全。 在實施這些安全措施之前,應制定法規以其他方式保證警衛和保安人員的安全。 安全措施不充分的危險區域應排除在監視範圍之外。

在進行警衛和安全活動期間,必須向警衛和保安人員說明要保護的財產及其具體危險。

必鬚根據需要為警衛和安保人員提供所有必要的設施、設備和資源,尤其是合適的鞋類、在黑暗中有效的手電筒以及狀況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 必須充分指導人員使用此類資源。 佩戴的設備和其他資源不得過度限制行動自由,尤其是雙手。

僱員的一般職責

員工必須遵守所有職業安全措施並遵守服務說明。 他們不應接受客戶的任何違反安全說明的指令。

發現的缺陷和危險以及採取的糾正措施必須報告給雇主或其代理人。

員工必須適當使用提供的設備和資源。 如果未經授權,他們不得使用或進入設施。

員工在工作期間不得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品。 這也適用於工作前的適當時間段:員工必須清醒地開始工作。

在警衛或安保工作期間必須戴眼鏡以矯正視力的員工必須確保這些眼鏡不會丟失或帶上一副替換眼鏡。 這也適用於隱形眼鏡。

狗的使用

一般來說,只有經過適當認證和稱職的訓犬師測試和批准的犬隻才能用於警衛和安全工作。 未經測試的犬隻應在明顯處於其處理者控制下時用於警告任務,而不用於額外的安全任務。 不得使用具有惡毒傾向或不再具有足夠能力的犬隻。

不應該對狗提出過高的要求。 必鬚根據動物行為研究的結果提供適當的教育和培訓。 需要對服務期限、最短休息時間和每日總服務時間設置適當的限制。

必須定期對訓犬師的能力進行認證。 如果處理人員不再具備足夠的資格,則應撤銷處理犬隻的授權。

必須制定規章制度,以確保順利和安全地處理狗隻、與狗接觸、接管和交接狗隻、拴繩和松繩、不同馴犬員使用一套統一的命令、牽繩的處理和執行時的行為遇到第三者。

對狗舍的條件和裝備以及設置訪問權限規定了最低要求。

運輸狗時,必須保持運輸區和乘客區之間的分隔。 汽車後備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合適。 必須為每隻狗提供單獨的設施。

槍支的使用

僱員必須僅在雇主或其代理人的明確指示下,根據所有法律要求,並且只有在僱員適當可靠、適合和受過培訓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槍支。

攜帶槍支的人必須定期參加授權射擊場的打靶練習,並證明他們的技能和知識。 必須保存相應的記錄。 如果員工不再符合要求,則必須收回槍支。

只能使用經過官方測試和批准的槍支。 槍支應由專家定期進行測試,並在懷疑有缺陷時進行測試; 它們必須由經過培訓並獲得官方認可的人員進行維修。

警衛和安保人員不得擁有或使用空包彈或燃氣武器。 在與武裝肇事者的對抗中,這些武器提供了一種虛假的安全感,導致極端危險,沒有足夠的自衛可能性。

嚴格的規定保障了槍支彈藥的使用、攜帶、中轉、裝卸、存放等活動的安全無誤。

運送金錢和貴重物品

由於搶劫的風險很高,必須至少僱用兩名快遞員在公共區域運送錢財。 其中之一必須專門負責安全。 這也適用於快遞員在貨幣運輸車輛和貨幣提取或交付地點之間的移動。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允許例外: (1) 外人無法從人員的著裝或裝備,或從所使用的車輛、採取的路線或運輸過程中認出金錢運輸是金錢運輸; (2) 必須由外人清楚識別的技術設備顯著降低了搶劫的誘因; (3) 僅運輸錢幣,且外人可從運輸的行為和過程中清楚地辨認出這一點。

大大減少搶劫動機的技術設備包括,例如,始終或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牢固地連接到貨幣運輸容器的設備,並且在強制運輸或在交付過程中搶奪的情況下,立即自動或在定時延遲後,通過釋放彩色煙霧觸發光學警報。 建議使用其他設備,例如同步聲音警報。

貨幣運輸容器的設計、形式、尺寸和重量必須便於攜帶。 它們不得附在快遞員身上,因為這會增加風險。

車輛的貨幣運輸通常只能在為此目的特別固定的車輛中進行。 當這些車輛的構造和設備符合“車輛”事故預防條例 (VBG 12) 尤其是“貨幣運輸車輛安全規則”(ZH1/209) 的要求時,這些車輛就得到了充分的保護。

僅當運輸可清楚識別的硬幣或完全無法識別為貨幣運輸時,才允許使用無擔保車輛進行貨幣運輸。 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工作人員的著裝或裝備,還是所用車輛的構造、裝備或標記,都不應表明正在運輸貨幣。

運輸時間和路線以及裝卸地點需要變化。 在公共場所裝卸貨物時,運鈔車還必須始終由至少一名人員在有柵欄的門後佔用。

報警中心和保險庫

必須充分保護警報中心和保險庫免受攻擊。 最低要求是事故預防條例“櫃員窗口”(VBG 120),該條例規定了處理現金的信貸和貨幣兌換機構的安全和裝備。

最後考慮

所有改善職業安全的嘗試都存在實際限制。 這在警衛保衛工作中尤為明顯。 而在其他領域,結構性措施和改進會帶來成功,而這些在警衛和安全工作中僅發揮次要作用。 這方面的重大改進最終只能通過改變公司組織結構和人員行為來實現。 新起草的事故預防條例“警衛和安全服務”(VBG 68),表面上看可能顯得過於誇張和過於詳細,但對這些基本知識卻非常重視。

因此,自法規生效以來,儘管犯罪率普遍上升,但商業警衛和安保公司的應報告事故和職業病下降了約 20% 也就不足為奇了。 一些特別認真執行《事故預防條例》並根據可用的標準目錄自願採取補充安全措施的公司能夠將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率減少高達 50%。 在使用狗時尤其如此。

此外,儘管成本上升,但採取的全部措施導致商業警衛和安保公司法定意外保險的強制性保費減少。

總體而言,很明顯,只有通過精確的規範和組織規定,以及通過不斷的培訓和檢查,才能從長遠來看實現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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